社保卡复印件背面的表格自己复印的行不行

社会保险登记表怎么填
社会保险登记表怎么填
09-04-10 &匿名提问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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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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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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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对应项目填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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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 ????1、 前提条件: ??参保少儿户口在南山片区;(相应的父母至少有一方的户口也在南山片区)。如果是其他片区的,就不能在南山社保局办了,需要去相应的社保局。 ????2、准备资料: ??参保少儿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片,出生证、户口簿、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和原件。 ??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开户银行限定建行、农行、工行、中行四家,其他银行不行;而且需要知道支行名称,申请书中需要)复印件和原件。 ??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监护人的深圳社保卡(申请中需要填写社保卡上的个人电脑号,是9位数字,工作人员不验证原件) ??在劳动大厦的12层,在少儿医保办理业务专柜,向工作人员领取《个人登记表》和《委托合同书》,并填写相关内容。 ??注意: 户口簿需要复印首页和所有成员户口页;新版身份证需要正反两面复印;申报材料复印件全部需使用A4纸复印件。 ????集体户口的可以向公司要一个首页复印件并盖公司章,然后这个是原件,复印一下就可以了,我以前也是集体户口,每次用户口卡都这样。 ????(去了福田社保局,说是8.25日才开始办理的,罗湖片区更方便,可以直接提供资料给居委会办就行了,只要小孩的监护人是深户,如果不是就要去社保局自己去办,而且监护人要参保一年以上。计生证和独生证二选一 ??提供就行了。 ??现在也可以受理了,以上我得到的消息可能有变动,一切以自己去查询为准,) ????咨询电话:96888;通过人工台咨询。 ????特别注明:3岁以上儿童需要提供更多东西,本贴只适合3岁以下。 ????????3、 《委托合同书》申请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书》上最下方,有如下需要填写的内容,最好去前记好相关信息,同时有些填写注意事项我标注一下: ????甲方(监护人)填写 ??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甲方帐号(银行填写):这里就是自己填,不需要银行填写。 ??开户银行:这里需要具体到支行名称。 ????4、 《个人登记书》申请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a)对于参保人信息表格部分,户籍地址是一个难点,其实就是户口簿首页上的地址 ??b)两个监护人信息(也就是父母的信息)分了两个表格,都需要填写,即使其中一人不再深圳;其中特殊一点的表项就是个人社保号(需要填写社保卡上的电脑号),身份证号。因此去前记下另一半的身份证号和社保号(深圳没有社保的记着其他城市的);最好把另一半的 ??身份证也带上。 ????5、便利设施 ??劳动大厦的右边有一个小房子,是复印的地方; ??劳动大厦入口的右边有一个中国银行红花园支行。 ????6、地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山管理处 ??电话: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山劳动大厦12楼(233的南头站,荔香公园附近,比较好找) ??????我今早去新沙社区搞好了,按以上资料拿上原件和复印件就成了,我的登记表监护人父母亲是填在一起的,不用分别填两个表格,数码相片没有收进去,说是不要,我说南山那边要啊,办事员说要再通知拿去,我问什么时候能搞好,等通知。 ????续编: ????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在册的学生(包括深圳户籍、非深圳户籍学生)以及未入学,入园的或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的户籍少年儿童,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在我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其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均可参保。据此预测,我们预计全市参保人数将为70万左右。 ????低保困难家庭,参照低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费用由福利彩票基金支付。 ??新生儿从出生第一天就可以参保。但要求家长在孩子出生后两个月内前来办理参保手续,其保期从孩子出生之时开始享受。 ????很多香港人在深圳定居,其子女可以享受这个制度,按规定,香港人在深圳务工期间可以参加深圳市各项社会保险,只要符合条件,其子女也可以参加少儿医保。 ????   ??少儿医保支付范围,住院和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据调查,住院特别是大病住院,是因病致 ??贫、因贫弃病的主要原因,这是促使我市少儿医保制度向重大疾病倾斜的原因。 ???? 儿童的重大门诊,大病门诊有明确界定,比如白血病、血友病以及恶性肿瘤等,这些病有一个长期的 ??治疗过程,有的不需要住院,但是要定期到医院进行药物治疗,这就属于大病门诊范围;此外,如肾移植,每周都需要透析,透析费用以及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都属于大病门诊范围。 ????新生儿缺陷也在保险范围,只要其家长及时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手续。 ????少儿一般门诊怎么办,对少儿的一般门诊费用实行家庭共济,与其父母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混合使用。 ????参保年限长报销比例高,参保儿童每人每年要交75元。此外,政府财政再补贴75元,一个少年儿童一年缴费总额为150元。也就是说每个家庭每个月只需为孩子交6.25元即可享受医保,对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会有太大影响。 ????参保儿童最高可享受保额,连续参加少儿保险4年以上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不满4年的按照参保时间支付最高限额逐层递减。 ????  少儿医保还设立了住院起付标准,为避免轻病住院,确保保险实效而设立的门槛。按定点医疗单位的等级不同,起付标准分别为300—600元,其中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市外转诊600元,起付线范围内的不予保险。 ??也就是说,少儿医保支付范围是:参保人每次住院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 ????  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基本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包括5000元),基金支付8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包括1万元),可以报销85%;1万元以上的可以报销90%。此外,少儿医疗保险与少年儿童参保的年限挂钩,时间及参保年限越长,报销比例越高。 ??????比如`:如果一个孩子一年住院费用5000元,他的家庭要支付多少钱? ??假定这个孩子在一家一级医院就诊,住院花了5000元,那么他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金额为4700元,按照5000元以下报销80%的支付制度,可以报销3760元,报销比例为75.2%;如果发生费用20万元,则可报销178980元,报销比例达89.49%,家庭则只需支付2万余元,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非常有效的。 ????????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市社保局,《办法》规定每年9月份统一征收少儿医疗保险费用,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为保险期。我们将在教育局的支持、配合下,每年9月份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而且不管9月几日办理,其保险期都是从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今年9月1日起,我们将开始少儿医疗保险的办理。 ????不在学的儿童办理,由家长到市社保局及其各个分局办理缴费,保险期同样是从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在统一办理期限之外办理,在统一办理期限(9月份)之外前来办理的,除特殊原因外,需自申办之日起度过三个月的等待期,比如12月份来办理,那么1-3月是等待期,4月1日缴费,从4月1日开始计算。 ??????非户籍儿童,在申请表上还要另外填上父母的有关资料信息、参保的社会保障号,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证明 ????????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主要政策依据 ????1、《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二、参保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均应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一)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二)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 ????三、缴费标准 ????参保人每年每人缴费150元(缴费年度为当年9月到次年8月共计12个月),其中参保少儿监护人缴纳75元,财政补助75元。对本市户籍低保、特困家庭个人应缴部分由民政部门承担。 ????四、缴费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75元/每年每人):由社保机构通过银行在参保少儿监护人的银行帐号上托收,本市户籍低保特困家庭少儿个人应缴部分统一由民政部门办理缴费; ????2、财政补助部分(75元/每年每人)由财政每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 ????五、申报受理时间 ????1、在校少儿每年9月份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2、市外转学或迁户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儿应在转学或迁户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3、新生儿在出生后两个月内可随时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4、在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时间以后申请参保的,自申请参保起第4个月后社保机构方受理其参保缴费手续(2007年首次参保除外)。 ????六、申办方式 ????1、在校少儿(不含低保特困家庭少儿),由所在学校每学年收集学生参保资料后统一向社保机构申办。 ????2、未入校入园及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申办。 ????3、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少儿由所在区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保机构申办。 ????七、申办程序 ????(一)在校少儿(不含低保特困家庭少儿): ????1、参保少儿向学校领取参保申报资料(包括参保须知及表格等,下同)。 ????2、参保少儿监护人按参保要求认真填写好相关表格,并进行网上申报参保信息(2007年第一批申报无需网上申报信息),准备好所需材料后交回学校。 ????3、学校审核相关资料并收集好后报送社保机构。 ????4、社保机构受理参保资料,审核参保信息,录入参保信息,建立社保征收台帐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在银行托收应征费用。 ????5、少儿医保费托收成功后,学校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制作少儿医疗保险证,在少儿保险征收窗口打印制证清单后,到社保制证窗口代缴制证费并办理制证手续。 ????6、自受理制证手续20个工作日后,由学校统一到社保机构领取少儿医疗保险证并发放至参保人手中。 ????(二)未入学入园及在市外定居的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儿: ????1、参保少儿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参保申报资料。 ????2、参保少儿监护人按参保要求认真填写好相关表格并进行网上申报参保信息(2007年第一批申报无需网上申报信息),准备所需参保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申报。 ????3、社保机构受理参保资料,审核参保信息,录入参保信息,建立社保征收台帐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在银行托收应征费用。 ????4、少儿医保费托收成功后,参保少儿监护人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制作少儿医疗保险证,在少儿保险征收窗口打印制证清单后,到社保制证窗口代缴制证费并办理制证手续。 ????5、自受理制证手续20个工作日后,参保少儿监护人到社保托收机构领取少儿医疗保险证并发放至参保人手中。 ????(三)深户低保特困家庭少儿: ????1、参保少儿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索取参保申报资料,打印确认参保清单、盖章,填写参保表格,准备参保资料,交回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审核参保表格及资料,并到社保机构申报。 ????3、社保机构受理参保资料,审核参保信息,录入参保信息,建立社保征收台帐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在银行托收应征费用。 ????4、少儿医保费托收成功后,民政部门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制作少儿医疗保险证,在少儿保险征收窗口打印制证清单后,到社保制证窗口代缴制证费并办理制证手续。 ????5、自受理制证手续20个工作日后,民政部门到社保托收机构领取少儿医疗保险证并发放至参保人手中。 ????八、须提供的资料 ????(一)由学校、民政部门向社保机构申报的: ????1、单位成立批文号复印件(验原件),《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服务协议》、《网上服务意向表》、《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协办单位(学校)登记表》原件、协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参保少儿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证)复印件(验原件)。 ????3、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4、参保少儿须提供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数码照回执,并签上名及少儿身份证号(0-3岁儿童不用提供)。 ????(二)个人向社保机构申报的: ????1、《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 ????2、参保少儿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复印件(验原件)。 ????3、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4、参保少儿须提供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数码照回执,并签上名及少儿身份证号(0-3岁儿童不用提供)。 ????九、特别提示 ????(一)新生儿须在出生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方可以从出生之月起享受少儿医保待遇,否则须有3个月等待期,即自申请后第4个月才能享受少儿医保待遇。 ????(二)0-3岁幼儿参保不需提供数码照回执,但必须提供出生证号,并尽快提供身份证号录入后,少儿医疗保险证才能使用。 ????(三)没有在规定的每年9月和新生儿出生后两个月或入户两个月内办理参保的,需从申报参保的当月起3个月后,从第四个月起托收少儿医保费,托收当月起可享受待遇(学校申请除外)。 ????(四)少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全部需使用A4纸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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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登记手续(1)企业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企业成立批文b.营业执照副本c.组织机构代码证d.企业法人资格证(2)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3)社保机构为企业编制微机编码(4)企业填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增加表,同时录入微机软盘,交社保机构审定。(5)社保机构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向登记企业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6)自由职业者(含断保续接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失业证和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文件,可直接参保缴费,不办理登记证。3、变更登记(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a.单位名称b.住所或地址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d.单位类型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f.主管部门g.隶属关系h.开户银行帐号i.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a.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b.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c.社会保险登记证d.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4、注销登记(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3)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5、登记、变更、注销方面的处罚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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