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养猪贷款环保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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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在线
6月8日,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19组的一家养猪场,屋后的排污坑里,刚刚排进污水的痕迹清晰可见。
  6月8日,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19组的一家养猪场,污水和猪粪便排进屋后的三口化粪池,满了就流进下方的沟渠里,最终都流入了沱江。
  四川在线消息(李艺菲 四川日报记者 阮长安 刘宇男 文/图)6月3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村民向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和四川在线“问政四川”等平台反映,该村集体养猪场距村民房屋只有几米远,养殖户熬制潲水喂猪,并长期向沟渠排放粪水污染沱江。村民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区里也将其纳入关闭名单,但到目前为止,该养猪场不仅正常运行,还继续大肆排污。
  网友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赶赴实地进行调查。
  【现场】
  养猪场肆意排污 农户深受其害
  6月8日上午,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来到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沿路可见的养猪场有七八家。
  网友所反映的天平堰村集体养猪场在该村19社。天平堰村村主任廖礼玉证实,这家养猪场的房屋和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系原村小和村委会办公室废弃后承包给私人,承包期20年,到2026年止。其中,前10年的租金一共2.5万元,已于2007年签合同时一次性交清。2007年之后,这家养猪场转了3手,目前由达州人蒲某经营,上报的生猪存栏量接近400头,一年出栏生猪一千多头。
  现场看来,这家养猪场的规模比记者沿路看到的养猪场都要大,有4排房子,围成一个院子,大门紧闭。从窗户往里看,母猪、仔猪、即将出栏的猪,分别关在不同的房子里。记者再绕到养猪场后方,发现污水和猪的粪便正从长长的排污沟中不断流出,汇入侧面三个露天排污坑里。而露天排污坑下方是一条沟渠,有明显的排放粪水痕迹。
  村民小罗告诉记者,排污沟下方的这条沟渠叫白腊沟,连通西江河,最终流进沱江。
  “粪坑满了,他们就把粪水往沟里排,又臭又脏!”对于养猪场肆意排污的行为,村民们很气愤。除了排污外,这家养猪场还在用潲水养猪。透过养猪场的铁门和窗户,记者看见厢式车和装潲水的大塑料桶。而侧面一个小门边,一台锅炉正在冒烟,煮着潲水的大灶还冒着热气,酸臭的味道让人不得不捂鼻。
  住在养猪场周围的十多家住户受害尤深,他们中距离养猪场最近的,只有3米。村民老黄与养猪场只有一路之隔。他说,自从养猪场建起来,各种臭味就没间断过,家里一年四季苍蝇蚊子也多得不得了,“尤其吃饭的时候,一不留神苍蝇就落到饭菜里了。”
  【调查】
  环保禁令、专项治理多措并举 养猪场依然“我行我素”
  养猪场污染环境,村民怨言多,就真的没人管了么?
  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杜康坦承,这家养猪场“存在污水未经处理及排放进沟渠的现象,这些污水最终流进了沱江”。他表示,局里每年都要去检查很多次,还以公函的形式下发通知“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但“一直没有效果”,原因在于“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处罚”。
  杜康解释说,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备案、环评、取得排污证、缴纳排污费等系列监管措施是针对“规模以上”的养殖场而言。而“生猪养殖厂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才算“规模养殖”。对于存栏量500头猪以下的养殖场,上述系列监管措施都不管用。与此类似,《水污染防治法》对于生产企业污水超标排放,可以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二至五倍罚款”的相关规定,也是针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因为存栏量不超过500头的养猪场连排污费都不能征收。即便是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史上最严”《环保法》规定,对排污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可以“按日计罚”,也只是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威慑力巨大”,但对于“规模以下”养殖场“无能为力”。
  “都知道它在排污,但就是处罚不了,最多就是发责令停止排污的通知,严格意义上讲,连行政处罚都算不上。”杜康很无奈地说,“若对方真的不整改,只要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目前看还真处罚不了。”
  此外,据龙王镇镇长李中志介绍,在2014年下半年青白江区开展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中,该养猪场“位于村民居住集中区,本身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对周边影响较大”,也是被纳入关闭名单的,计划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后关闭。但沟通过程中,养猪场经营者蒲某提出的补偿要求与政府能够提供的补偿数额相差太大,僵局维持到现在,期间,养猪场一直没停止过养猪。
  【各方说法】
  环保禁令无用,专项治理无效,对违法排污的养猪场难道就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么?
  省环保厅农村环保处相关负责人有不同看法。他表示,即便养殖场未达到规模化标准,但只要违反环保法律条例,对环境造成污染,该处理的就应处理。
  已退休的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原主任龚洳山也认为,不管养殖场有没有上规模,违法排污了就应当追责,“法律规定是死的,法的精神是活的,执法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面对污染,看着环境受到影响,看着老百姓利益受损,相关部门要善于利用自身的权力积极解决问题,而不是为自己的不作为找借口。”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环保法》第60条也有类似规定。
  与天平堰村的情况类似,绵竹市遵道镇多家养鸭场违法排污、粪水直排河流也曾被四川日报民情热线曝光过。不同的是,当地很快进行了整改:由政府补贴帮养殖场修起三级沉淀池,并严格要求养殖户做好消毒和污水净化工作。实施过程中,绵竹市相关部门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闭了几家违法排污的养鸭场。
  对此,天平堰村村民小罗提出质疑:“既然大家都知道养猪场确实在污染环境,也违反了法律,但为何环保部门长期管不了?”
  对于村民的疑问,以及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污染究竟应该如何监管等问题,四川日报民情热线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un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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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角度:干清粪占优不少专家认为,干清粪工艺能使污水在猪栏内得以分离,无需大量冲水栏舍,从而降低后期污水处理难度。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吴中红、王新谋等人在《母猪舍建设与环境控制》一文中提倡猪舍采用干清粪工艺。据一项调查表明,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和干清粪工艺的600头基础母猪的猪场,日排污水量分为200-250m3,120-150m3和50-80m3,污水BOD浓度分别为mg/L,mg/L和mg/L.因此,文章认为,干清粪工艺是实现猪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改善舍内外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得到了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
  国内不少环保专家亦撰文大力推广干清粪工艺在养猪业的应用。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亦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规模猪场试水水泡粪虽然干清粪在环保方面具有其它工艺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干清粪工艺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劳动强度大,工作累、脏是其最大的弊端。&特别是在劳动资源匮乏的广东地区,实行难度较大,&广东某大型养殖场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近年来,农村劳动力逐年减少,脏、累、苦的养猪业招工尤其困难。&干清粪工艺在一些小型养殖场可行,但像这种年出栏万头的大型养殖场,如果采用干清粪无疑需要巨大的劳动力资源。&就水泡粪工艺而言,猪舍内在全漏缝地板下建0.7-0.8米深、有一定坡度的集粪沟,无需冲洗栏舍,一批猪出栏后集中处理,可以节约劳动力,猪场用水量。正是基于以上两点考虑,目前国内不少大型养殖场正对猪场污水处理探索水泡粪改造、尤其是在广东等南方省。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总工程师邓良伟指出,水泡粪舍内潮湿,有害气体浓度高,舍内卫生状况差;污水污染物浓度高,达标处理也更加困难,需要达标排放不宜采用水泡粪。
  邓良伟介绍,水泡粪适合污水(沼液)能完全还田利用、环保要求不高、劳动力成本高的地区,如欧美国家采用水泡粪是因为土地宽广,粪污容易还田利用。广州市天力畜牧有限公司经理卢志杰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受国内养殖模式和猪场配套土地使用面积限制,特别是在广东,猪场大部分建在山丘地段,周围没有种植类农业,很难实现就近处理,此外广东高温、高湿天气,猪舍内的通风以及氨气问题也是个挑战。国家对养猪环保的要求将越来越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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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网讯:  首先,我们从本次会议发布的五项重点举措分析: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二是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农业;四是加大农业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五是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基于以上重点举措和具体措施,笔者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促进和养猪业的变化提出几点看法和预测。   1土改是近几年一直重中之重,也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我们知道,土地流转本质是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其作用能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再加上国家鼓励将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因此,笔者相信明年养猪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进程将会加速,同时,这也是市场变化对养猪业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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