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没有子女抚养权现役军人子女出国留学学限制吗?

移民加拿大面临离婚 碰到老赖怎么办?
每个走入婚姻殿堂的人,都希望夫妻生活美满幸福,白头到老。走到离婚的地步,本是人生最大的无奈。作为当事人的双方,有着太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原由……
滴答网讯&&&&&& 每个走入婚姻殿堂的人,都希望夫妻生活美满幸福,白头到老。走到离婚的地步,本是人生最大的无奈。作为当事人的双方,有着太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原由。很多人离异的时候,没有通过法庭或律师,而是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和赡养条款,最后造成大量的赖帐,不服配偶和孩子的赡养费。
英文deadbeat一词,是老赖的意思,指那些无视法庭裁决,拒绝支付家人抚养费的人士。专家表示,老赖通常是指离异人士,其中97%为男士。
据CBC报导,国内老赖一族,共拖欠37亿家人抚养赡养费,近3分之2抚养费存在拖欠问题。拖欠子女抚养费的赖帐父亲已经成为多数。其中问题最严重的是安省,有80%的离异父亲选择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
其中最无辜的就是孩子,他们本应获得像其他同龄孩子一样的快乐和幸福。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是每一对父母的义务。提供孩子成长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每一对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离婚协议及法庭的裁决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保证未成年孩子成长过程所必要的财务支持。
强制执行部门人手不足 积压严重
脸皮最厚的老赖中,萨省一老赖抚养费拖欠总计58万多,爱德华王子岛一老赖共拖欠抚养费24万,西北地区一老赖共拖欠抚养费23.8万。
CBC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仅1,600名家庭事务全职员工,却负责47多万个执行中的抚养费案例。其中,魁北克省员工人均负责案例高达233个,卑诗省员工人均负责案例高达725个。
达尔豪斯大学法学教授汤普逊(Rollie Thompson)表示,在家庭和儿童事务方面说大话的,还是那帮人,从未真正打算增加这方面的执法人手。经济紧张时,政府要么不追加人手,要么裁员,导致案例积压,法庭裁决令得不到执行。
目前仅3个省公布拖欠最多的老赖身份,2个省在网上公布老赖照片。安省居民鲍威尔(Bobbi-Jo Powell)女士对CBC透露说,前夫一直都没支付孩子抚养费,自己要养孩子,还要做全职工作,日子过得很难。安省家庭赡养费强制执行计划部将其前夫照片公布在网上,但却说找不到人。CBC调查人员却联系到其前夫,这名老赖说,不知道自己照片被公布,承认最近的确没支付孩子抚养费。
请求法律援助
资深家庭法律师Sheldon Tenenbaum说:&造成赖账率如此高的主要原因是人们自行签协议,并且相信对方会永远履行职责。&他表示在25年的工作经历中,看到日后出问题的多数是这种情况。
Tenenbaum建议,分居或离婚协议最好到法庭或通过律师签订。各省的家庭法有些差异,民众可以登录安省家庭法公共教育网站浏览。普通人最好是找律师咨询。不要怕麻烦,也不要担心一定花很多钱。法庭也有免费为某些特定案例争取抚养费的服务;也有不少好的家庭法律师免费电话咨询。
Tenenbaum律师表示,强制执行协议由政府部门负责。安省政府有专门的家庭责任办公室(the Family Responsibility Office 简称FRO)可以强制执行抚养费支付。FRO可以用其他途径收集支付者的抚养费,包括销售佣金、就业保险、劳工赔偿、所得税退税、遣散费、养老金)等款项自动扣除,采取对支付者的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登记费、银行帐户、联名银行户口、或者任何人帮助他们隐藏的收入和资产支付抚养费。
&另外,家庭责任办公室也可以对不支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施加压力,包括暂停其驾驶执照,报告他们的信用机构,这样就很难让他们获得贷款,或取消他们的护照。& Tenenbaum说。
Tenenbaum还补充:&如果支付方没有工资表或报税单,FRO没办法执行协议,这是一个十分无奈的事情。&
赖账父亲玩失踪
丁女士(化名)和文先生(化名)是一对来自中国中国的夫妻,文先生是北京有着名酒店大厨,丁女士是销售员。他们以厨师技术来加拿大。文先生继续做厨师,丁女士做收银员。
作为北京着名酒店的大厨,文先生在国内做的风生水起,可以说很牛。来到加拿大后,他虽然也做厨师,但是,那些自豪感、自傲感统统找不到了,很失落。本来文先生就不愿意,是丁女士坚持要移民。到了加拿大,如今变得突然什么都不是,于是文先生闹着要回去。可是丁女士喜欢这边,不想回去。
当时,他们的两个孩子还没有过来,两人关系还过得去。后来,2个孩子都过来了,没想到2个孩子也很喜欢加拿大,不愿回中国。这下,文先生更加坚持要回去。丁女士实在没办法,只好同意他回国。但男方表示,我要回中国,就先离婚,我要回国重新组织家庭。并扬言,&离婚以后不给抚养费。&
无奈,丁女士只好同意离婚。他们按照加拿大的法律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法律规定男方要抚养孩子到成年。当时,最小的孩子只有7岁,好在大女儿已经读中学了。
离婚以后,男方如愿以偿的回到了国内。但从此以后拒不负担抚养费,人也失踪了,没办法,女方只好带着2个孩子搬到了一套地下室,靠自己打工维持生活。
还有一位来自武汉的年轻夫妻,男方来加拿大,女方陪读。毕业后男方一直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情绪低落,随之两人关系出现矛盾,最后不得不离婚,孩子还不到一岁,随女方生活。
离婚后,开始一段时间,男方还按时付抚养费,后来男方离开加拿大去了美国,从此消失的无影无踪,孩子的抚养费成了泡影。
有关未成年孩子抚养费相关贴士
根据家庭法网站,抚养费是指作为孩子父母的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孩子日常的费用所需,包括孩子衣、食、住等开销,这是孩子获得父母双方经济援助的权利。通常由跟孩子生活在一起时间最多的一方获得。每位家长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包括生身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抚养费的数量是根据支付者所在的省或地区年收入来计算。
即使其中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不能阻止看望孩子。法律规定孩子最好能跟父母双方维持好的关系。
如果支付方没有支付应付的款项,安省政府有专门的家庭责任办公室(FRO)会采取行动强制执行法庭判决令或协议条款。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向FRO提供支付者的姓名、地址、社会保险卡号、收入及其拥有的财产证明。
家庭责任办公室还可以帮助与安省有协议的住在加拿大、美国或其他国家的支付者收钱。如果安省没有与那里的付款人家长居住的国家达成协议,家庭责任办公室不能帮助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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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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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5版:晚报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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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抚养权
  张花翻看自己寻找女儿的日记,泪如雨下。
  通讯员 何黎 摄
  林万兴的一审代理律师出示香港区域法院判决书记者 罗彬 摄
  孩子,自己身上掉下的骨肉,哪个不疼?  香港男子林万兴,婚姻破裂,两个孩子被妻子带回重庆,委托给前岳父岳母抚养。尽管林有香港方面判决的“孩子归男方抚养”,但因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不同,林告到法院,也没能带走自己的骨肉。  重庆大足张女士非婚生子,尽管法院已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但因男方拒不执行,将孩子抱养出去后便销声匿迹,女方只能看着孩子“干瞪眼”,6年与亲生女儿相聚仅一天。苦于找不到男方当事人,法院强制执行也显得无奈。  法也好,情也罢,孩子最无辜。  法不同&香港男子来渝打官司  两个孩子被妻委托给前岳父抚养,起诉到法院要孩子回家  港男子林万兴,与两个孩子分开快6年。天天期盼孩子“回归”的他,得知孩子在重庆前岳父家,遂来渝状告前岳父侵犯其监护权。  香港人在大陆打监护权官司,本来就少见。官司涉及两地判决书相互承认的问题,法官犯难。所以,这起看起来简单的官司,因两地法律差异变得复杂——一审两年多才结案。  4月1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林要回孩子的请求。上周五,林来渝提出上诉。  ■&孩子不见了  1989年,香港人林万兴与重庆妹周先华在渝登记结婚。一家四口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早年长住香港。  昨天下午,记者多次拨打林在香港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据其诉状称,妻子与他关系不和,于日带着两个儿子不辞而别。随后,他数次来渝寻亲。2004年5月底,他终于在九龙坡区杨家坪实验学校打听到小儿子的下落。但还没来得及见面,儿子便被人接走。  林曾对媒体称,希望能把两个儿子接回香港抚养。  ■&状告前岳父  日,九龙坡区法院受理了林万兴一案。当时,林拿了香港区域法院的命令、颁令(内地称判决书),希望得到法官支持。两份材料分别为2004年9月和12月签署,核心内容是:林享有两个儿子的管养权(内地称监护权),林万兴和周先华解除婚姻关系。  林在渝告诉法官,两个儿子是未成年人,他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监护权。但两个儿子脱离他的监管已多年,前岳父周绍荣并未征得他同意看管他儿子,也不通知他。特别是2004年,他找到小儿子下落后,周拒绝把孩子交给他,严重侵害了他的监护权。所以他要求,确认前岳父侵犯其监护权,同时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还要把两个孩子带回香港。  ■&孩子被虐待?  事情究竟是怎样?本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周绍荣家。  周绍荣称,大外孙林雄(化名)1990年在永川的医院出生,“一直跟我们生活到5岁半才被父母接到香港。”1998年,小外孙林杰在香港出生。但2002年开始,林万兴就不拿钱抚养孩子,“还打我女儿和外孙,两次把林雄打骨折,一次打掉门牙。香港政府为此曾罚他2000元港币。正是如此,我们才接受委托的。”  林雄在2006年4月和5月分别给法官和林万兴写了信。写给法官的信中,林雄说:“第一次被父亲打是他到香港后,父亲要求他改名字。此后,父亲时常打他。衣架、皮带、椅子等生活用品到父亲手中,都可变成打他的工具。看电视超过15分钟、吃了辣椒、背不到课文,都要挨打。中学一年级时被打进香港皇家玛丽医院住院半月。”  林万兴在法庭上看到上述信件时否认。认为信即便出自儿子之手,也可能是被胁迫。  ■&受委托抚养  采访中,周绍荣一再强调:“我们绝不是想要他娃儿。”  周绍荣称,2002年,女儿(周先华)委托他抚养孩子,并亲笔写了委托书。到今年8月,林雄来渝已6年,“这些年,包括读书费用等,一共花了30来万元。一部分是在美国打工的女儿寄来,一部分是我和老伴的退休工资。”  周绍荣老伴称,除了经济负担还有心理负担,因为怕孩子学坏了。虽然林雄的妈妈在假期天天打电话教育孩子,但毕竟没面对面教育效果好,“我们都70多岁了,又没多少精力。”  周绍荣认为,林万兴告其侵权,完全是没有道理,“女儿是委托我们抚养,外孙也有自己的选择权。从开始我们就一直尊重外孙的选择,但孩子不想回去。”  ■&暂不回香港  周绍荣称,林雄初中、高中都在重庆读,目前正在准备高考。  记者正采访时,周末回家的林雄走进客厅。他说,他的理想是考上中山大学的金融、财务专业,以后也想从事这方面工作。林雄还说,他今年2月返回香港,父亲同意他回重庆,并帮忙办了回乡证和通行证。父亲也偶尔打电话给他。  谈到写给法官和父亲的信,林雄说那是他的心里话。他在写给父亲的信中说,“我会回香港,不过不是现在,而是在我完成学业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以后。现在,我不愿意和你生活在一起……如果你以后老了,需要照顾,我会来照顾你的。”  对小外孙林杰(化名)的下落,周绍荣称,早在2004年6月,女儿前往美国打工时,就带上了林杰,之后一直没回来过。  ■&已提出上诉  此案经历两年多后,九龙坡区法院本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该院在判决中援引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规定,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周先华和林万兴离婚后,依然享有对两个儿子的抚养和监护权。周绍荣履行的监护职责是因其女儿的委托。所以这种接受委托的监护行为不构成对林万兴监护权的侵犯。所以判决驳回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接到判决后表示不服,上周五来渝提出上诉。既然林雄现在不愿回去,为何还要上诉?林的一审代理人、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赵志勇律师称,主要是为了找到林杰的下落。  赵认为,就凭林万兴和其子的亲子关系,他可以把儿子领走。那一纸监护权委托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林有监护权,周先华及其父亲是共同侵权人。“不过,目前林关心小儿子的下落比案子本身更重要。”  记者&罗彬  执行难&母女六年相聚仅一天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生父拒不执行,并将孩子抱养出去  冰(化名)6岁了,却一直生活在“风暴”之中——和她生活在一起的是她的养父母;她的亲生父母为了她几乎反目成仇,打了几场官司;生母为了要回她,四处寻找,欲哭无泪……昨日,作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冰冰的生父谢华均已被曝光5天,但依然杳无音信。  ■&同居生小孩&母女分离  谢华均是大足县人,今年40岁。他的第一任妻子为他生下大女儿后,撒手人寰。  2000年5月,经人介绍,谢认识了时年34岁的张花(化名)。当年农历7月25日,谢张二人按农村风俗,摆下喜酒,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谢会安装电缆,常到外地打工。  2000年11月,张花怀孕,谢华均突然从贵州带回来一个女人李雪(化名),且李雪也已怀孕。随后,李雪与张花先后为谢华均各生一女儿,时间相隔4个多月。后来,谢华均与李雪结了婚。  张花说,日,她生下冰冰。随后,谢华均一直不管她。张花称,当年10月26日,冰冰刚满半岁,“谢华均就把我赶出家门,并留下冰冰,导致我们母女分开。”  ■&法院已判决&小孩归妈  随后,张花起诉到大足县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其与谢华均的非法同居关系,并由自己抚养小孩。  开庭时,谢华均没出庭,其父谢国明到庭提交了一份协议书。据大足县法院判决书:日,谢华均邀请村社干部参加,与张花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小孩由谢华均抚养,由谢华均一次性付给张花1万元(一切费用在内),双方婚约关系从当日起解除。  日,大足县法院认定张花与谢华均非法同居,其违法行为主要是谢华均对张花的欺骗和事实重婚所致。考虑其共同生育的孩子在哺乳期内,法院判决孩子由张花抚养,谢华均一次性给付抚育费1万元。  ■&生父藏女儿&抱养出去  法院判决生效,但谢家拒绝履行,张花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花说,原想打官司要回女儿,没想到,赢了官司输了女儿——法院判决后,谢华均抱着女儿东躲西藏,最后甚至把女儿抱养出去。如今女儿6岁多了,张花与之相聚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母亲找女儿&寻遍巴渝  为了找到女儿,张花声称走遍巴渝,还写了一本寻女日记。  2003年夏天,张花辗转打听到冰冰可能在大足县中敖天宝乡。她冒着烈日,跑到山村打探。遗憾的是,村里人没告诉她孩子下落。  此后,张花又去了几次。她的执著感动了村里一位老人。老人说,抚养冰冰的是陈家,并透露了陈家的地址。几经周折,张花找到了冰冰养父的哥哥,希望他带着她去看看女儿。她反复给对方说,只想看看女儿过得好不好,绝无他意。  就这样,陈家人答应次日陪同张花去见冰冰。这时,张花才知道冰冰被养父母带到了石桥铺附近的巴山去了——冰冰的养父陈某在这里打工。自从女儿在襁褓中被抱走后,张花已一年多没见过女儿了。想到马上要见到日夜思念的女儿,张花喜极而泣,早早地准备了一些零食和衣物。  第二天,张花来到陈某租住在巴山的家。一走进陈家,她就看见一个小女孩站在屋里。张花说,她凭直觉就知道那是冰冰。  “我当时看着她光着脚,鼻子上还挂着鼻涕……”张花看到这一幕,落泪了。她把冰冰的鼻涕擦干,慢慢地逗她玩。她抱着冰冰穿鞋,感觉到孩子对她很亲近。“冰冰的耳朵长得很像我,毕竟是亲生女儿。”  ■&想带走孩子&得给费用  张花想带着女儿一起回家。于是,她在陈家住了一晚,准备第二天给冰冰的养父母“摊牌”。那一晚,彻夜未眠。  第二天,张花起了个大早,找到冰冰的养母,说明来意。为了让对方同意,她愿与其认干姐妹,甚至娃儿可叫自己“干妈”,而叫养母“妈妈”。什么时候养母想冰冰了,随时可把冰冰带回家玩几天。  张花说,尽管已作出最大让步,可冰冰的养父母就是不同意她带走冰冰。“他们最后说,要带走冰冰,得支付5万元抚养费……”张花说,这让她感到对方在乎的是钱,而非孩子。  最终,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张花说,冰冰的婆婆让孩子管她叫“阿姨”,她当时很心酸,不知该说什么。张花陪伴女儿24小时后,无奈回家。  尽管陪在女儿身边的时间很短暂,但张花说,那是自己6年来最幸福的时光。从此,她再也没有见到自己的女儿。  ■&要不到孩子&反成被告  昨日,记者找到谢国明。谢国明说:“张花不讲理,双方有协议在先,既然选择了就不能反悔,怎能又要钱又要人呢?”  谢国明说,大足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常来家里找儿子谢华均,前后可能来了几十次,儿子不愿回家,他都好几年没看见儿子了。目前,只知道孙女冰冰寄养在陈家,具体位置不清楚。  既然不是谢家自己抚养冰冰,为什么不愿把孩子交给张花呢?对此,谢国明说,虽然儿子的前妻和李雪各生了一个女儿,但他们仍然十分喜欢孩子,“自己的孩子,不管儿子女儿都喜欢。”他说,法院的第一份判决出来后,张花经常来家里“抢”孩子,他们完全没法过清静日子,迫于无奈才把孩子寄养在陈家,由他们给付抚养费。  “张花自身难保,根本没能力抚养孩子!”谢国明说,张花没固定收入,没房子,到处打工,孩子跟着她只有受苦,而谢华均“养得起”。  今年2月13日,就在张花加紧催促执行法官找孩子时,谢华均委托父亲将张花告到法院,要求将冰冰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目前,这起官司已开庭,尚无结果。  张花说,自己打工多年,省吃俭用,已为女儿存下学费。目前,她在大足县城一家茶楼当收银员,“一个月存得起七八百元”。她说:“女儿本来就是我的,不管困难多大,一定要把女儿要回来。今后和女儿相依为命,过好以后的生活。”  记者&易守华  香港抚养判决&内地不具效力  据承办法官罗洪称,林万兴虽取得了香港区域法院判令的监护权,但因内地法律制度和香港法律制度不同,现在内地和香港之间没有就相互承认和执行除商业合约外的其他民商事判决达成协议,也就是说两地法院判决的婚姻家庭类的案件,相互之间都不能承认。所以,林在香港的抚养权判决在内地不具法律效力。既然没有得到内地法律认可,说明林和前妻在内地同样具有孩子的监护权。他们也只能按照内地法律对此案进行审判。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是因为目前这类案件尚属法律空白。其间,他们只有通过中、高级法院,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后才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赵志勇律师认为,最高法院没有承认香港婚姻家庭案件的民事判决,是此案最大的障碍。因现在两地交往交流频繁,他希望通过此案,能够达成两地司法相互承认协议。  强制执行未果&引出法律空白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但母亲却“干瞪眼”——生父抱着孩子“东躲西藏”,法院强制执行也多次找不到当事人身影。  2003年春节,张花给执行法官提供线索:谢华均回家了。执行法官赶到谢家时,谢突然跑掉,销声匿迹。找不到当事人,执行法官只得反复找其亲属,动员提供线索。据法官介绍,他们至少与谢华均的父亲和哥哥谈过不下100次,但都“没结果”。  后来,执行法官又找到陈某,并安排他与张花面对面协商。因为抚养费问题,双方没谈拢。执行法官告诉陈某,他抱养冰冰没履行合法手续,并责令他在指定时间送还孩子。但到了指定时间,陈某没来,孩子也不知被抱到哪去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人。“强制执行一个孩子,这确实是个难题,也是法律的空白点。”对这个问题,市一中院和市高院执行庭相关人士表示,张花的这个事情目前还不知如何操作。&沈浩丰律师 (执业证号:69622)――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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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收入较高和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是否能作为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或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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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婷诉徐小明离婚案  问题提示: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收入较高和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是否能作为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或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要点提示】  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06)赤民一初字第152号(日)  二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湛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曾婷(女)。  被告(被上诉人):徐小明(男)。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曾婷与徐小明于2000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日生育女儿徐雨彤。2004年开始,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徐小明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园路28号华盛家园的一套房屋(粤房地证字第1849862号),因此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赤坎支行的贷款元,还购置了索尼牌背投电视机一台,康佳牌21英寸彩电3台,西门子牌三门冰箱等家用电器一批,双方均同意将上述房屋及家用电器作价530000元进行分割。在曾婷名下的3笔银行存款共21823.63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曾婷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1989元,徐小明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7457元。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日登记结婚,日生育女儿徐雨彤。婚后双方感情不错,但从2004年开始,被告沉迷于足球赌博,经我和家人的无数次劝阻仍执迷不悟,以致欠下巨额债务。被告为了逃避债主追债,于日突然离家出走,我与亲人在四处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被告的单位也在《湛江日报》发表声明限被告在见报之日起15日内返回单位报到,否则按厂规处理。至日被告才回到单位上班。据我了解,被告一直与“张兰”保持暧昧关系,并在赤坎区百园路附近租房姘居。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根据《》第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女儿未满2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我抚养,被告按月收入的30%支付女儿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部分不属实。我虽有参与足球赌博的行为,但与原告的支持也有关系。我没有与其他女人姘居,也没有第三者。如果女儿由我抚养,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也不需要其支付女儿抚养费。原告的工作时间不规律,经常是三更半夜才回家,且她的收入也不高,女儿由我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合理分割。  【审判】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认为:曾婷、徐小明虽然在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但由于双方后来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婷据此起诉离婚,应予以支持。由于徐小明的收入较高,且工作稳定,结合徐小明不需要曾婷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女儿徐雨彤随徐小明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曾婷认为应适用《》第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并主张女儿徐雨彤应由其抚养,但是,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第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的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因徐雨彤已过了哺乳期,故抚养权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于夫妻上述共同财产,以双方协议的价格530000元、加上曾婷在银行的存款21823.63元,在减去尚欠银行的贷款元后所剩的数额,应按照均等分割及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处理。综上,依照《》第第二款、第、第、第、《》第的规定,判决:一、准许曾婷与徐小明离婚;二、女儿徐雨彤由徐小明抚养,抚养费由徐小明独自承担;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园路28号华盛家园的一套房屋(粤房地证字第1849862号)及家用电器归曾婷所有,双方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湛江赤坎支行的贷款元和利息由曾婷负责偿还。曾婷须补偿上述财产折价款元给徐小明;四、双方在银行的存款21823.63元归曾婷所有。曾婷须补偿10911.81元给徐小明;五、曾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款项给徐小明。诉讼费7088.2元,由曾婷、徐小明各负担3544.1元。  一审宣判后,曾婷不服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未能相互沟通,以致夫妻感情不和。”是错误的。事实上,是由于被上诉人沉迷于赌博和有第三者,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被上诉人在原审开庭时也承认其有赌博行为,但原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不予认定;(2)原审以徐小明的收入较高,不需要上诉人支付抚养费为由,判决女儿由徐小明抚养,不符合客观实际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那么双方的具体情况如下:①被上诉人有嗜赌行为,其赌博时间长,所欠赌债多达26万多元,被上诉人因此连自己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更加无法保障女儿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上诉人的工资收入虽然比被上诉人的少,但没有债务,比被上诉人更适合抚养女儿。原审轻率判决女儿由被上诉人抚养,是极不公正的;②被上诉人因欠下巨额赌债,在没有告诉其妻子、父母等亲人的情况下突然失踪长达一个多月。上诉人以为被上诉人遭遇意外而报警求助,并与其他亲属不辞劳苦四处寻找才在上海找到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却毫无悔意,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上诉人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原审不支持上诉人抚养女儿的请求,是有法不依。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女儿徐雨彤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按月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并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徐小明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二审法院另查明:日,徐小明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日,徐小明因赌球欠下巨额赌债而被他人追债,在没有告诉家人和单位的情况下突然出走。上诉人与其他亲属四处寻找无果,于同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同年2月8日,徐小明所在单位在《湛江日报》上登载声明,要求徐小明自声明登报之日起15天内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月22日,徐小朋在写给单位的《检讨书》中承认其因赌球欠下赌债25万多元,并表示悔过自新。徐小明在原审曾承认其有赌博行为,并承认以上《保证书》和《检讨书》是他书写的。  婚生女儿徐雨彤原来一直跟随曾婷与徐小明共同生活。日,徐小明接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没有与曾婷协商的情况下,把女儿徐雨彤送回其原籍四川省绵竹市的父母家。  徐小明婚后至200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20614.13元,养老保险金为29530.93元;计至2006年6月止,曾婷的住房公积金为6160元,养老保险金为1097元。经法庭质证,双方对以上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均没有异议,且同意在二审诉讼中平均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曾婷与被上诉人徐小明经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本应互相珍惜并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但是,由于双方后来性格不合,加上徐小明参与赌博,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尤其是徐小明为躲避赌债而离家出走,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原审判决准许离婚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异议,应予以维持。双方均同意在二审平均分割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应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女儿徐雨彤应当由谁抚养的问题。根据《》第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本案中,双方的女儿现在虽然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上诉人曾婷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工资收入虽然比被上诉人的少,但在当前湛江市已属中等水平。虽然徐小明的月工资有7000多元,而且他提出由其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曾婷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徐小明因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徐小明接到原审判决书后,在还不能明确对方是否上诉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与曾婷协商,就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他的行为使女儿脱离了上诉人的抚养和监护,同时使上诉人受到母女分离之苦,其做法是错误的。相反,上诉人曾婷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上诉人抚养女儿对徐雨彤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在湛江市工作,如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探望女儿也较为方便。综合以上条件和因素,女儿徐雨彤应由上诉人曾婷抚养为宜。依照《》第的规定,被上诉人徐小明应负担女儿的部分抚养费。曾婷在原审时请求徐小明每月支付其工资收入的30%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偏高,根据湛江市当前的生活水平,应判决徐小明每月支付1400元抚养费为宜。原审没有考虑徐雨彤当时未满2周岁,更加需要母亲抚养和照顾,而且没有认定和考虑徐小明因赌博欠债和离家出走等事实,仅考虑徐小明的工资收入较高且不需要曾婷支付抚养费,判决徐雨彤由徐小明抚养的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要求由其抚养女儿的理由充分,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依照《》第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准许曾婷与徐小明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判决;改判徐雨彤由曾婷抚养,徐小明每月给付抚养费1400元至徐雨彤能独立生活时止;平均分割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  【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女儿应当由谁抚养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规定与修改后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抵触,故仍然可以继续适用。据此,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女儿虽然在二审期间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根据人们长期的生活经验,子女在年幼时从天性和自然对母亲的需要和依赖要超过父亲,此时母亲比父亲更加适合养育和照顾子女。上诉人曾婷的工资收入虽然比被上诉人的少,但在当地已属于中等水平。虽然徐小明的月工资有7000多元,而且他提出由其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曾婷支付抚养费。但是,经济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但不是决定性条件;而且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徐小明有赌博行为并因此欠下巨额赌债,在遭到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由此可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徐小明接到原审判决尚未生效,没有经过曾婷同意,就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使女儿脱离了上诉人的抚养和监护,同时使上诉人受到母女分离之苦,其做法是错误的,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相反,上诉人曾婷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上诉人抚养女儿对徐雨彤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在湛江市工作,如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探望女儿也较为方便。综合以上条件和因素,双方的女儿徐雨彤应由上诉人曾婷抚养为宜。依照《》第的规定,被上诉人徐小明应负担女儿的部分抚养费。原审仅考虑徐小明每月的工资收入较高且不需要曾婷支付抚养费的条件,而没有考虑徐雨彤当时未满2周岁,其更加需要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母亲的关爱,而且没有认定和考虑徐小明赌博欠债和离家出走等事实,因此原审判决由徐小明抚养女儿的依据明显不足。上诉人要求由其抚养女儿的理由充分,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予以支持。  有人认为徐小明已把女儿抱回老家,如果二审改判女儿归曾婷抚养,可能难以执行,而且在二审诉讼期间女儿已满2周岁,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维持一审由徐小明抚养女儿的判决。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依照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然后依法做出维持原判、改判抑或发回重审的处理。一审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没有认定徐小明存在赌博和离家出走的事实,也没有考虑双方的女儿当时未满2周岁的客观情况,仅考虑徐小明的工资收入高就判决女儿归其抚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既不符合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违背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此外,徐小明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经曾婷同意就抢先将女儿抱回老家,其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都应做出否定的评价。如果二审根据这一情况就维持一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那么就会向社会发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只要抢先抱走孩子,那么法院就有可能据此判决子女归其抚养。这样不但不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该判决也难以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何况,本案尚不能排除徐小明自觉履行或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履行终审判决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改判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女儿归上诉人曾婷抚养,并判令徐小明每月按其工资收入支付20%的抚养费是正确的。  【编后补评】  心理学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的最重要的条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和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动物学家哈罗曾用恒河猴做过相关实验。哈罗准备了两只母猴。一只金属的,提供乳汁。另一只绒布的,没有乳汁。他把实验组幼猴放在这两只母猴身边。实验结果发现,在165天的实验时间里,幼猴在绒母猴身边玩耍的时间,每天长达16个小时。它们和绒妈妈拥抱、亲昵或在其怀里睡觉。它们在金属猴妈妈身边呆的时间,包括吃奶时间在内,没有超过1.5小时。被剥夺了与母猴建立依恋关系的对照组幼猴,即使实验人员在其他方面给予了很好的照料,长大后仍显得极端胆小和畏缩,没有能力和同伴建立良好的猴际关系。它们生病和死亡率也较高。这个实验表明,幼猴的依恋行为主要取决于对象是否具有提供温暖、舒适和安全的机体特点,而不是对象能否提供食物。  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抚养者能否提供足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条件。本案中,虽然徐小明的月工资有7000多元,而且他提出由其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曾婷支付抚养费。但是,他有赌博恶习并因此欠下巨额赌债,使得他较高的月工资,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在戒赌成功之前,他实际上连自己的生活费都无法保障,根本不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而他之前写下的不再参与赌博的保证书和检讨书都已证明,他不会信守承诺。曾婷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虽然月收入没有徐小明高,但是,她的收入在当地已属于中上,足够为女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且没有赌博或其他恶习。  其次应当考虑的是,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心理得以健康成长的安全的环境和关爱。恒河猴的试验结果证明,幼儿在正常的成长过程中,物质条件并非最重要的,在物质条件能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后,幼儿对温暖和关爱的情绪需求,远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一审判决由徐小明直接抚养幼女,他却把幼女送到远在四川的父母家代养,使幼女突然失去熟悉的生活环境,失去她所依恋的母爱,置身于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显见其既不考虑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和抚养者对女儿心理上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考虑女儿在成长过程中对父母关爱的情感需求,更不考虑自己为人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此举也将迫使曾婷为实现其子女探视权不得不增加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  因此,不管是从双方经济能力、家庭责任心、对女儿的关爱和付出,是否有恶习、父母探视权的实现来考虑,还是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来考虑,由母亲曾婷直接抚养女儿,都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一审独任审判员:林日成 二审合议庭成员:李 伟 陈 红 许少珍 编写人: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伟 责任编辑: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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