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乱到整的词语网络词语

互联网金融监管风暴:由乱到治的博弈|互联网金融|监管_新浪科技_新浪网
互联网金融监管风暴:由乱到治的博弈
财经国家周刊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王丽娟
  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搅动了金融创新,推动了民间金融发展,开辟了全新的领域,也创造了不少发展“奇迹”。
  但是,毕竟是冒出的新事物,认识和经验必然不足。由于规范和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有关互联网保险、非银行业支付的监管规则陆续落地。2016年,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也有望推出。这些都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规范监管时代终于到来。
  随着多项政策的落地,2016年开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配套体系也加速推进。目前,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国务院批准,有可能于春节后正式挂牌,行业自律将拉开帷幕。据悉,该协会筹建工作组组织开发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已进入系统测试阶段。
  仅有政策和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2015年底,由央行、银监会、公安部等多部委联合组成了一支约300人调查队伍,并调配各省区市相关工作人员,展开一场大规模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活动。
  各项政策的密集出台以及相关整顿活动的展开,透露出一大信号:2016年,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是“规范”。
  只是,在现有金融牌照制、分业监管、央地分工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相融合的新金融生态,既要适应新旧金融体系的融合,又要适应监管的要求。如何做好政策加减法,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由乱到治
  自2013年爆发式增长开始,网络借贷跑路、欺诈风险频发,2015年底“e租宝”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爆发更是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经历了数年野蛮生长之后,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在2015年密集而至。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框架,该文明确了监管分工、确立了监管思路和方向。
  随后,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并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日,当业内人士为银监会突然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各种解读时,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同日下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一日两文。
  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陆续展开。2016年1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释放信息:政法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在日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上,银监会高层表示,要认真配合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抓紧时间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办法,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应监管权,由地方政府发起的行业整顿也陆续展开。
  日,重庆市出台《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从日起,深圳暂停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从1月4日起,上海市工商局也暂停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有注册代理公司称,只要是经营范围里有“金融”、“外包”等字眼的注册,都无法得到批准。1月11日,北京市开始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注册。
  一场自上而下的规范监管、风险纠察系统化大规模启动。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会陆续颁布。由于2015年年底民间金融风险事件爆发较多,加快了政策出台的速度。“既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又要避免有人假借互联网金融的外衣行非法集资之实。”
  从此前爆发的泛亚、e租宝等风险事件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确实存在许多机构打着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涉嫌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
  而风险的集中爆发,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也难置身事外。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在e租宝事件爆发后,银监会向各类型金融机构下发紧急通知,要求银行业监测资金流向,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实时监测预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
  上述人士指出,监管是规范,也是正名。监管层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是看重了对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要满足中小企业、个人的融资需求和可广泛参与的投资理财需求,但业务模式不能脱离普惠金融的根基。
  近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对外表示,正式版的网贷监管细则很快会发布,网贷平台代销金融产品须获得相应监管牌照。
  参与细则制定的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大的监管方向不会做过多调整,网络借贷监管细则有望在2016年上半年发布。一位参与证监会座谈讨论的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透露,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也有望在上半年出台,还将公开一批股权众筹试点机构,并颁发牌照。
  至此,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化、征信等各细分领域的监管悉数落地,用整治和规范推动的合规发展时代正式开启。
  如何分工协作
  当互联网金融不再是法外之地时,具体监管的分工与协作就变得非常重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涉及十个以上部委,这或许是目前“责任单位”最多的行业之一。
  其实,在众多部委中,除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的事前备案、事后追责职能外,真正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具体监管的还是“一行三会”。
  原本在传统金融体系内存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
  目前,包括蚂蚁金服、金融、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都涉及支付、信贷、基金、证券、保险、征信等业务,将这类机构称之为新金融集团并不为过。这些基于互联网巨头起家的新金融集团,正拼抢集齐各类金融牌照。
  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也在转型为综合类理财平台,基金、证券产品不断上线,新型的混业形态正在诞生。但由于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中不允许网贷平台从事基金、证券、众筹等业务,已经有此计划的公司纷纷以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规避监管。
  互联网金融混业化的趋势和创新比传统金融机构来得更快,于是“一行三会”合并的提法又在新金融业态下迅速被炒热。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对“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效率颇有微辞,但短时间这一架构难以变革。因此,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甫一出台,就明确了各自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联动性、系统性更加明显,监管协调的效率亟需提高。
  “其中一个协调的准则是普惠金融性,凡是有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新金融创新将给予支持,而有悖普惠金融精神的创新,则在各类监管部门都不予以放行。”上述人士表示。
  日,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由央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设计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也基本成型。目前,参与该体系统计业务和信息共享业务的公司包括BATJ(、、腾讯、京东)和数家知名P2P平台,以及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央地之间的监管分工也是将监管职责落地的关键。尤其在网络借贷的监管上,银监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将包括备案、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等职能交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过多次银监会研讨的网贷平台负责人透露,从对网络借贷的征求意见稿来看,银监会负责的是制定大的监管方向,具体监管职能多落在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前期,关于网络借贷监管的意见征集活动已陆续在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中展开,最终由地方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将收集的意见统一上报银监会。
  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贵州、江西、深圳等省市,已陆续出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文件。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发现,这些地方政策的制定多以加强产融结合、促进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为主要目标。
  业内人士对此认为,过去,为了抢占先机,地方政府往往对互联网金融持开放态度,这也是地方经济转型的需求。随着地方政府被赋予更多监管职责,未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风险防控上做更多工作。
  待解难题
  伴随监管规则的陆续落地,互联网金融由乱到治的一系列博弈正在进行中。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中,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都定性为中介属性,这就意味着这些平台对投资理财用户不负担任何风险损失。
  但是,中国的金融投资者往往趋向于盲目投资、片面追求高收益、轻视投资风险,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爆发的影响面之广也足以印证,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不强,对于互联网金融没有足够的分析能力。
  还有业内人士担心,即使各项监管政策到位,假借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底线、扰乱金融秩序的事件可能还会发生,要谨防监管背书效应被放大,干扰投资者的正确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爱君表示,亟需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问题。“教育是预防性的,可以发挥市场对金融运作的约束机制,降低自身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
  另外,在监管分工上,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责任和职能划分上需要更加对等,以防引发监管博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对地方政府过度授权的情况,中央政府不可能对所有地方性或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应由中央政府做顶层和制度设计,赋予地方政府执行的权利,不能让地方政府同时制定和执行规则,“泛亚教训已深刻证明这一点。”
  “泛亚交易所把所有监管体制的问题都推到了面前,中央的、地方的、金融的、非金融的、银监会的、证监会的,全都暴露出来。”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预测,“十三五”期间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将会以人民银行为主,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建立专业性的监管机制。这个监管机制是以功能、产品监管为核心,而不是以机构和行业监管为核心,而且一定是混业监管的。
  张承惠认为,未来要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金融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本质上都在做金融,但在经营模式、风控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监管。
  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总是利弊相伴,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只不过挑战更大。
引力是空间“被掰弯”的程度,数学定义叫曲率,而弯曲的程度受物...
360已经是一家平台级的公司,拥有安全、搜索、浏览器、应用商店、...
微软推Surface品牌智能手机的核心,即Wintel的组合,确切地说是W...
此外车主在卖车时还不能随车转让延保和预付费保养套餐。
春节假期要闻回顾: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李彦宏和龚宇提议收购爱奇艺……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31|回复: 0
微信扫一扫 转发朋友圈
看看日本食品生产如何由乱到治?---日本“森永砒霜毒奶粉事件”始末(图)&&
20:31:46|&&分类:
[url=]订阅[/url]
晚上回家看到一条网友的留言:
“辛子姐,您好。最近国内假人假事层出不穷,令我非常困惑,特想请教一下您。例如地沟油、皮鞋胶囊等,我认为上述这些都不是单单加强检验力度、加强惩罚力度就能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想问,假如有人在日本制地沟油、卖假酒、用皮鞋制胶囊等等类似事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造假问题到底是道德问题还是制度、文化问题?”
下面是前几天应《羊城晚报》约稿写的一篇文章,刊登在今天的《羊城晚报·博兴讯周刊》上。五、六十年代高度经济成长期的日本,与现在的中国十分相似,公害、食品安全事件等层出不穷。
日本食品生产是如何由乱到治的?“森永毒奶粉事件”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告诉给所有的消费者:
天上不会免费掉下馅饼。社会的进步有赖于每个人的推动,而消费者的权利则要靠所有人团结以及社会的全体共识来争取。日本国民能在今天拥有相对其他国家更安全更放心的食品和各类消费品,与日本的消费者以马拉松耐力赛一般执着持久的“讨说法求公道”精神是分不开的。
看看日本食品生产如何由乱到治日本“森永砒霜毒奶粉事件”始末文/唐辛子
“早晨没吃东西,突然有点饿了,是用瘦肉精炒农药菜好呢?还是用地沟油烹毒火腿好呢?是用石蜡锅煮胶面条好呢?还是喝皮革奶吃人造蛋好呢?是吃苏丹红做的双氧翅好呢?还是吃硫磺椒干炒避孕鳝好呢?是吃个铝馒头好呢?还是吃碗毒米线好呢?是喝杯甲醇酒好呢?还是来杯氟化茶好呢……哇,好幸福的纠结啊。”
  晚上在新浪微博上刚看到这个段子,就收到日本友人冈崎久弥先生发来的邮件,说:“唐,今天的《朝日新闻》刊登了中国的‘公害病’特辑,而日本从过去的森永砒霜奶粉事件,到现在的福岛核电危机,公害一直没有停止过。真心祈愿中国人能早日吸取日本的教训,朝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发展。”
  冈崎久弥先生是“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资料馆”的馆长,其姐姐百合子是当年“森永砒霜奶粉事件”的受害者之一,父亲冈崎哲夫作为“森永砒霜奶粉事件受害儿童守护会”的发起人,人生后半的大部分时间,几乎都投入到了向日本政府和森永公司“讨说法”的抗争生涯之中。
一:毒奶粉事件造成130人死亡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日本,与现在的中国十分相似,正是高速经济成长期,为了支持高速经济成长,创造国民生产值,整个日本社会都以“产业优先”为前提。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过程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层出不穷。而当时日本发生的消费者受害案例中,最严重的恐怕是日本著名奶业公司“森永”的“砒霜奶粉中毒事件”。这次事件造成了130人死亡,12344人留下终身疾患。
在冈山市内游行维权的受害者家长
  1955年6月底,在日本关西地区冈山一带,陆续有婴儿患上了一种奇怪的病。许多母亲说:孩子们本来好好的,但突然之间出现腹泻、发烧、吐奶等现象。最开始,医生和父母们都以为是连续酷暑导致婴儿们身体不适,但后来冈山地区报社“山阳新闻”的K记者发现了问题:他8个月大的女儿从开始喝森永公司生产的婴儿营养奶粉后,就出现腹泻、发烧现象,给女儿停喂森永奶粉之后,孩子却很快就恢复了精神。这令K记者疑心大起,于是赶到家附近的红十字医院想探个究竟。在医院小儿科,K记者看到抱着孩子来看病的母亲们排成了长队,医生们在询问孩子病情时发现:这些患病的婴儿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人工喂养婴儿,喂养的都是森永公司生产的婴儿奶粉。
  日,日本各大媒体刊出头条新闻:“人工喂养婴儿奇病 冈山三人死亡”。首次对森永婴儿奶粉混入砒霜一事进行了详细报道。
  当时的日本,还没有冷藏罐车,从各地奶场收集的牛奶在运输到奶粉工厂途中,很容易变酸劣化。使用品质劣化的牛奶制成的奶粉,难溶于水,而森永公司为降低制造成本,提高奶粉的溶解度,便在奶粉中掺入添加物催化剂。而用作催化剂的添加物,是从工业废弃物中提炼出来的第二磷酸苏打,在脱色和再结晶之后,生成出大量有毒砒霜,森永公司将这些含毒砒霜的催化剂作为添加物掺入婴儿奶粉之中,结果许多孩子在喝下这种含毒砒霜的奶粉之后,出现神经障碍、内脏受损等各类症状。
  二:日本政府袒护森永公司
  从8月24日日本媒体报道森永婴儿奶粉混入砒霜一事之后,到第二天为止,已经出现23名儿童死亡,全国各地中毒儿童也达到1463人。直到这个时候日本的父母们才恍然大悟:孩子生病,原来罪魁祸首居然是自己最为信任的“森永奶粉”。而在此之前,几乎无人对森永公司的产品抱有怀疑。因为一直以来,森永公司都是日本乳制品业的龙头老大,在日本全国的市场占有额高达50%以上,而森永公司打出的大量奶粉广告,也令消费者相信是“最健康最营养的婴儿奶粉配方”。父母们谁也没想到:自己最信赖的森永奶粉,居然会掺杂有剧毒砒霜,贻害孩子终生。
受害者家长代表、“森永奶粉中毒儿童守护会”会长冈崎哲夫
  受害儿童的家长很快团结起来,自发组成了“森永奶粉被害者同盟全国协会”(简称“全协”),大家选举出冈崎哲夫为全协负责人,作为家属代表与森永公司开始交涉和谈判。可是,1955年的日本,还没有一部关于消费者的保护法律,森永公司又是日本本土的乳制业巨头,拽得很,面对一大群受害的消费人群,居然拒不认账,说这奶粉里有砒霜,不关我们森永公司的事,而是原材料供应商的错,你们找供应商去。接下来又只同意给住院婴儿家庭慰问费1万日元,其他患者家庭3千日元。森永公司毫无诚意的态度,引起受害家长们更大的不满,而这时日本政府眼看森永公司和受害家长之间闹得不可开交,便做起了中间调解人,成立了一个由5名学者权威组成的“五人委员会”。这“五人委员会”刚一成立,就出台了一份调解赔偿意见书,大致内容是:
  1、所有死亡者一律赔偿25万日元。
  2、生存者不问轻症重症一律1万日元。
  3、此次中毒事件完全不必担心后遗症影响。
  这份明显袒护森永公司的“一刀切”式赔偿意见书,遭到“全协”的拒绝,“全协”要求森永赔偿中毒死亡者50万日元,并设立定期体检制度以及砒霜中毒症研究机关———因为对于幸存儿童而言,父母们最为担心的,是砒霜中毒之后,究竟会不会出现后遗症?
“森永奶粉中毒儿童守护会”全国会议
  三:首场“抵制森永产品”运动以失败告终
  1956年1月,在“全协”多次交涉之后,森永公司同意给受害儿童再体检,但要求必须到其指定的医院,否则费用概不负责。而在森永公司指定的医院,大部分接受体检的受害儿童父母,都收到了“完全康复”的体检结果证明。那些出现有肝脏肥大、贫血、皮肤病、眼病、腹泻的儿童,都被视作儿童身体本来存在的原有疾病处理,继续治疗费用必须完全自我负担。
  出生才一岁不到的孩子,哪儿可能会出现这么多症状的原有疾病呢?受害家长都十分愤怒,通过“全协”发起了第一场“抵制森永产品”运动,但当时刚刚战败十年的日本人正处于创伤恢复期,在经济高度发展下,各人自求温饱,无暇顾及他人,这场抵制运动因为没有渗透到普通市民当中而以失败告终。
  1956年,“森永奶粉被害者同盟全国协会”解散。受害者家长兵分两路:一部分家长寻求民事诉讼,另一部分家长由冈崎哲夫牵头,成立了“冈山县森永奶粉中毒儿童守护会”。守护会的家长们,最担心的仍然是孩子们的后遗症问题,为此多次奔走陈情,要求对受害儿童进行精密检查。
  1956年6月到9月,在冈山县政府协助下,冈山县有1500名受害儿童接受了精密检查。精密检查的实施基准,是由日本幼儿保健学会的六名医学专家制定的。在受害儿童接受过精密检查之后,这几名医学专家得出的一致意见是“完全不必担心后遗症问题”。因为有专家结论在先,接下来受害儿童的家长们即使心存疑问,抱着孩子四下求医,询问医生自己的孩子到底是不是砒霜中毒后遗症,也再难得到一句肯定的回答。
受害者家长的签名请愿书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出现
  “中毒儿童守护会”的家长们对于这样的“专家结论”深感不满,大家跑到冈山县卫生部门前静坐,给日本各大媒体写投诉书,但毫无效果。一向号称“正义之友”的日本媒体,也相信了专家们的权威解释,选择保持沉默,不再刊登守护会家长们的投诉书。
  守护会的维权活动失去媒体与社会的关注,参加的受害者家长也逐年减少,到1960年8月守护会在东京召开第6次大会时,只剩下以冈崎哲夫为首的4名成员。没有活动资金,没有开会场地,4个人自带大米和帐篷在野外聚会,步行去国会找厚生大臣请愿,找到森永社长的家以及森永公司总部寻求交涉。在东京的一周时间,4个人因为用光了本就不多的盘缠,最后不得不找到警察署寻求保护。
“森永毒奶事件”坚持维权14年的受害者和家长
  而另一路寻求民事诉讼的受害者家长也惨遭败诉,1963年,森永公司被地裁宣判无罪,大获全胜。与此同时,日本又接二连三发生了好几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
  1956年:在日本熊本县水俣市发生闻名世界的水银中毒事件(该事件后来以水俣市地名命名,通称“水俣病”)。
  1960年:假牛肉罐头事件。
  1961年:萨利德迈安眠药事件(萨利德迈安眠药,是当时的西德一家医药公司开发的药品,不少孕妇服用之后生下畸形儿)。
  层出不穷的公害事件,令消费者权益越来越难以得到保障。1966年,以救援“森永毒奶粉”和“萨利德迈安眠药事件”受害儿童为目的,冈山县成立了“冈山药害对策协会”。得知此事,“受害儿童守护会”负责人冈崎哲夫等几位家长马上找上门来。听过冈崎他们的陈述,“冈山药害对策协会”联系了冈山大学医学部,并在当地医院协助下,于1967年对冈山地区35名“森永毒奶”受害儿童进行了身体检查。这次检查结果,发现受害儿童的皮肤、骨质、眼耳、牙齿、肝脏、肾脏、血液、智力和发育等均有异常。这一检查结果引起了大阪大学的丸山教授的重视,丸山教授的研究室由此展开了对“森永毒奶”受害儿童的追踪调查。
  五:日本首部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出台
  日,日本的第一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终于出台。这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是以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所言的消费者的四个权益为基础的。即消费者拥有:寻求安全的权利、选择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表达意见的权利。
  1968年日本政府制定的这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令整个日本社会,开始实现了从“产业优先”向“消费者优先”的大转移,而丸山教授的研究室发表的对“森永毒奶”受害儿童的追踪调查报告,也引起了日本《朝日新闻》大阪分社两名记者的关注。
  日,日本《朝日新闻》全文刊登了大阪大学丸山教授研究室对“森永毒奶”受害儿童后遗症的追踪调查报告。而当时距离1955年发生的“森永毒奶粉事件”,已经过去了整整14年。对“森永毒奶粉事件”进行深度独家采访报道的两名《朝日新闻》记者说:“日本的媒体背叛了森永受害者整整14年,从人道与良心出发,我们有公开事实真相的义务。”
  《朝日新闻》率先登出的独家报道,令沉默了14年的“森永毒奶粉”维权事件出现了转机。一夜之间,日本全国各地的媒体开始争先恐后对森永受害儿童进行追踪报道。在同年举行的第27届日本公众卫生学会上,日本医学界同仁围绕丸山教授对“森永毒奶”受害儿童的追踪调查报告,展开了白热化讨论,日本媒体几乎全部到场进行旁听采访。当受害者家长领着有严重后遗症的孩子出现在讲台上时,整个会场沉重得鸦雀无声。会后,有医学院教授握住受害者家长的手,泪流满面道:“这次学会最大的一个课题,就是我们的同行所犯下的错误,我们该如何挽回?”
  六:森永公司最终被判有罪&&每年赔偿金额超过十亿日元
  在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下,一度沉寂得只剩下4名成员的“中毒儿童守护会”忽然之间变得门庭若市,来自全国各地的捐款和慰问信,令会长冈崎哲夫每天忙碌到深夜。守护会成员也一下子猛增到800多人,日本各地还相继成立了“全国森永奶粉中毒对策会议联络协议会”和“森永毒牛奶受害者声援会”等全国性互动组织。
  眼看时机成熟,“中毒儿童守护会”再次发动了“抵制森永运动”。这次不仅得到日本各地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广大市民的支持,连日本媒体也参与进来,开始大幅削减森永公司的媒体投放广告,形成日本战后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抵制运动。而与此同时,从西日本地区开始,日本各地的受害者也开始纷纷向当地的地方裁判所起诉,将森永公司和日本政府告上法庭。
  日,日本的终审法庭终于判决森永有罪,森永公司两名工作人员被判刑三年。同年12月,在日本厚生省协调下,森永公司接受了受害者家长提出的赔偿协议,并根据赔偿协议所制定的“恒久对策案”,专门成立了法人财团“光协会”,对“森永毒奶粉事件”的所有受害者予以终身照顾。
  “森永毒奶粉事件”距今已经过去整整56年,曾经在日本乳制业一直排名老大的森永公司,从“毒奶粉事件”之后,声誉一落千丈,至今为止在同行业中一直屈居老二或老三。而因为“毒奶粉事件”,50多年来森永公司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十字架,每年超过十亿日元以上的巨额资金,都使用于对受害者的健康赔偿和生活照料上。
“森永奶粉中毒儿童守护会”受害者维权会议
  七:受害者获胜法宝:持久的“讨说法求公道”精神
  “森永毒奶粉事件”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告诉给所有的消费者:天上不会免费掉下馅饼。社会的进步有赖于每个人的推动,而消费者的权利则要靠所有人团结以及社会的全体共识来争取。日本国民能在今天拥有相对其他国家更安全更放心的食品和各类消费品,与日本的消费者以马拉松耐力赛一般执着持久的“讨说法求公道”精神是分不开的。
  2004年,日本政府重新修正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去掉了“保护”二字,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去掉“保护”这两个字,是有深意的:新的“消费者基本法”规定,“消费者”不再只是被“保护”的被动体,而是通过新规定,实行从“保护→自立”的一种消费者权益支持。也就是说:新的消费者基本法,要求消费者从“被动体”转换为“主动体”,它不再仅仅只是一部等待消费者出事之后,提供可供保护赔偿的法律,而是以支持消费者要有主动积极的自我保护意识为目的的法律。
  这部新的消费者法,强调消费者所拥有的社会责任,甚至远比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更为重要。因为,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个人既是这个社会的消费者,也同时是这个社会的生产者,只有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每一个个体,都拥有一份责任心,才能创造出有整体社会责任意识的良性环境,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本文资料图片由日本“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资料馆”提供。网址:)
& && & “羊城晚报”网络版地址:
&&当前版块已开启挖坟预警模式,日之前所发贴将无法回复!
|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 ICP 川B2- ||||||川网文[号 |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 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形容乱的词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