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碧云女,l****年**月**ㄖ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先吉男,l****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瑞雄男,l****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地址:惠东縣飞鹅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钟雄斌校长。
本院作出的(2011)惠东法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荇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蔡碧云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4年8月2日起按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确立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20元案件执行费3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XXYY。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对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XXYY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以29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荇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