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粱市文水县货运资格证办理流程到期怎么换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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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吕梁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4〕45号
来源: 日期:
责任编辑: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吕梁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和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吕政办发〔2014〕16号)和《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吕政办发〔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吕梁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肉类食品是大众化消费食品,也是高风险性、隐患多的食品之一。为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安全整治,严防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全市养殖业使用动物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基本消失;私屠滥宰及无证照生产经营肉品现象明显减少;肉类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肉类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全面建立;肉制品违规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熟肉制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整治范围
以畜禽肉及其肉制品为主,全面排查肉类食品从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隐患。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养殖场(户)、定点屠宰企业、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肉类储藏冷库、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火锅店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依法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养殖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建立养殖场(户)用药记录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药;规范养殖场(户)畜禽肉免疫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无害化处理措施。
(二)整顿规范屠宰行为。严厉打击屠宰加工“注水肉”违法行为,开展屠宰企业及屠宰作坊专项清理整顿,特别对非法违法行为和屠宰作坊坚决取缔,不留死角,杜绝私宰肉上市,有效控制解决私屠滥宰及“注水肉”现象的发生;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病害畜禽肉及明知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的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并完善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加工进、出场台帐、档案。文水县要加快定肉牛屠宰场点建设,确保定点屠宰肉类产品市场覆盖率达90%以上。
(三)整治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品及其它化学品的行为;清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企业;取缔无标准、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加工单位(点);清理饲料标签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记录制度。
(四)整顿规范肉制品加工行为。集中整治取缔无证无照肉制品加工点(作坊);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但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肉制品加工企业(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依法查处利用病死、病害、私宰、变质畜禽肉加工肉制品的行为;加大对肉制品监督抽查和问题肉制品的处理力度;严格控制原料采购和原料进厂查验把关。排查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以及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行为。督促企业建立采购明细和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坚决防范病死猪肉、来路不明和疫病畜禽肉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指导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保证出厂上市产品检验合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
(五)规范肉品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对流通环节畜禽肉类严格监管,立即组织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肉类销售摊点和超市等的监督检查,票证齐全后方可入场进店,杜绝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入市;明确和落实经营者、市场主办者的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清理规范肉类经营主体资格;督促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肉类食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取缔肉品无照经营以及非法经营肉类食品和采购、使用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行为。
(六)规范餐饮服务单位肉制品采购、使用行为。立即对使用羊、牛、猪肉数量较大的餐饮服务单位、火锅店等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逐个检查肉类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开展可疑假羊、牛肉和病死猪肉监督抽检及自制火锅底料罂粟壳抽检,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防来源不明、无“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猪肉、假羊肉、牛肉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组织采购、厨师等人员对库存羊、牛、猪等肉品进行彻底清理,检查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是否购进假羊、牛肉和病死羊、牛、猪肉,实行厨师、采购双人验货制,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严禁购进使用假羊、牛肉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的畜禽肉。
四、职责分工
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诸如:注水牛肉等在屠宰前非法添加、注射其它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诸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其它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屠宰加工“注水肉”违法行为,重点配合文水县政府加快推进文水县牛肉定点屠宰场规划建设工作;开展屠宰企业及屠宰作坊专项清理整顿,特别对非法违法行为和屠宰作坊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建立养殖、屠宰场(户)使用禁用药物、违法注水的“黑名单”制度,加强畜禽肉免疫、检疫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严格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死肉流入市场;加强对省外货源生猪检疫的监督管理,对问题较多的产地,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
食药监部门牵头负责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场点)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以及餐饮服务单位消费环节肉类的监管整治。
在生产环节,加强对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开展肉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利用注水肉、病害肉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要及时组织查处,加大对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在流通环节要督促、检查市场主办者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商品承诺制度,对经营来源不明或无检验检疫票证肉类的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在餐饮服务环节,对餐饮服务单位消费环节及经营场所肉制品安全状况的整治。依法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原料肉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教育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屠宰场点排污监管,督查其排污设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公安部门负责涉及肉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整治任务,提供整治保障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整治活动,对重点、难点领域,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20日—5月10日):宣传发动阶段。对开展肉类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5月11日—8月11日):整治清理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特别是畜牧兽医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紧密结合自身职能,突出对畜禽肉屠宰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和重点时段进行重点排查,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宰前、宰中、宰后等各个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深入整治违规加工注水肉、病害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促进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对发现的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切实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其他部门也根据自己职责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第三阶段(8月12日-10月20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对本次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管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市食品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察,通报情况。对未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地区,督促其继续开展整治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代市长董岩专门做出指示,要求“举一反三,健全机制、依法监管,切实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总体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开展,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整治行动,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三)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售病害肉及肉品掺杂掺假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市场”和“黑窝点”,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
(四)搞好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使专项整治成为企业(经营者)消除肉类安全隐患的一种自觉行动;要畅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曝光力度。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成效。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情况,积累经验。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肉类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整治期间,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信息报送不少于4篇,要及时汇总、上报整治情况表,采取一月一报,每月25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梳理汇总本辖区、本部门整治情况,认真填报吕梁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报表,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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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4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吕梁汾酒是中国酒类产品的重要组成部份,酒类产业是吕梁市重要经济支柱产业,吕梁酒类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对我市酒业产业发展的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生产经营资质的酒类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和记录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1、严格生产环节监管。对现有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严格检查,重点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酒类生产企业,对未经许可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取缔;严厉打击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以及滥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色素等食2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流通环节监管。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县(市、区)政府和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3、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4、严格进出口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防止不合格白酒产品出口。进一步强化进口酒类监管,加强监督检验和标签核对,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资质要求,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5、强化重点部位监管。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
(二)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健全追溯体系。
1、加强检验检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严格落实随机抽检制度,逐步推行异地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
3、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三)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1、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2、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黑作坊”;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高度重视社会举报和案件通报线索,全面核清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开展追查工作,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包材印制、原料提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鼓励酒类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研发、推广假酒鉴别技术,联合开展打假行动。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为认真做好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4月20日至5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认真部署加强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整治阶段(5月21日至7月20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公安、食药监、商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全面开展清查和监督抽检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按步骤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
(三)总结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酒类管理具体措施,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常抓不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总结评估。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落实、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酒类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市政府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代市长董岩专门做出指示,要求“举一反三,健全机制、依法监管,切实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公安、商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市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三)加大惩处震慑力度。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调查取证和刑事立案效率,严厉追究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犯罪案件市公安局要挂牌督办。各地要细化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人员等主动提供线索。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酒类行业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
(六)严格信息报送。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食安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整治情况报表,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本辖区、本部门整治情况,认真填报吕梁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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