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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藏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景凤兰.冤案 原佳木斯市人民银行.出纳员景凤兰.在文革期间.由于派性.作崇.佳木斯市人民银行依景凤兰工作中的错误.为达到报复陷害的目地.向佳木斯市人民法院.虚假.谎报.扩大案情.而法院断章取义.脱离实际.生搬硬套.栽脏.编造假案.依《妨害国家货币罪》判处景凤兰有期徒刑三年. 刑满后景凤兰不服.多年不断申诉.省.地.市.三级银行认为的确属于错案并以正式文件.要求法院给予纠正改判.省高法经调卷复查也认为有误并给佳木斯中级法院下达21号文件要求重新复查.中法刑庭.庭长李绍伟也认为原判证据不足.可是我一个人说了不算.难度很大.涉及很多人.如果给改判了.在赔款上少点行不行.原佳木斯人民银行办案人.于龙江和王福成.两人也承认是错案.并有个人证言材料.原佳木斯人民银行全体职工都认为是错案.佳木斯市人景凤兰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英俊社区5组4号.电话;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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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百姓问责绥棱县卫生局监管失职 酿成乡医非法行医延误治疗致人死亡 09:18:36 来源:与法同行网 浏览:1911次 黑龙江省绥化市:
百姓问责绥棱县卫生局监管失职——造成乡医非法行医延误治疗致人死亡
核心提示: 卫生部等七部委下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然而在黑龙江省绥梭县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的泛滥,卫生主管职能部门推卸责任,百姓们不禁问——本网黑龙江讯 2009年绥棱县泥尔河乡卫星村张玉巍在绥化卫校毕业回家乡通过关系到泥尔河乡卫生院实习,据知情人说,张玉巍还代开处方,医院还给每月五六百元工资。可是原泥尔河卫生院院长郭元阁确说没有给开过工资呢?这里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几个月后,张玉巍离开泥尔河乡卫生院回卫星村自己开了诊所,非法行医长达三年之久。张玉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诊疗活动郭元阁院长真不知道吗?家住泥尔河乡卫星村的宋关双介绍说:在日,我父亲(宋福顺)身体不舒服就找本村的医生张玉巍到我家给父亲宋福顺静点,静点什么药我们也没记住,点到第三天时,点滴一半时突然头上冒汗,呼吸急促,身体颤抖等症状后,张医生急用车送到上集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宋关双介绍说:黑龙江省**厅对宋福顺的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中鉴定结果是泥尔河卫星村非法行医张玉巍未能对宋福顺进行相应检查,未能做出心肌炎诊断的情况下,点滴了三天治疗感冒,胃病的药物,延误了对心肌炎的及时诊治,导致死亡,对死者负有一定的责任。张玉巍非法行医出事后,绥棱县卫生局才对医疗市场整顿,关闭黑诊所,全县共查处20多家黑诊所,每个黑诊所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绥棱县泥尔河乡卫生院记者随同死者家属在日来到绥棱县泥尔河卫生院,见到了刘院长,说明来意后,刘院长说:我是四月份才调到这个医院的,我也不知道这还有非法行医的,在说了也没有人举报非法行医张玉巍到我这呀。刘院长还说,在2012年6月份县卫生局成立了卫生监督管理站,各乡镇卫生院的院长或副院长是管理站的成员,刘院长是4月份调到泥尔河医院任院长职务的,6月份成立卫生监督管理站,难道泥尔河卫生院没有院领导参加吗?10月末张玉巍还在非法行医,泥尔河乡卫生院领导在做什么了呢?绥棱县卫生局日下午,宋关双接通了卫生局李兴权局长的手机电话,宋问李局长:非法行医张玉巍怎么处理的,给我家一个说法,李兴权局长却说,你家的事纪委介入了,就等纪委调查吧,牵扯到谁谁就承担责任,之后挂断电话再拨就不接电话了。难道卫生局就没有监管不利的责任吗?出事了把责任推给谁呢?纪委对卫生局这起非法行医监管职能部门责任问题至今未予调查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至今未得到查处。附件我国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规定如果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黑心法官真疯狂违法审判丧天良&?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我于2005年申请注册了肇东市顺风出租车公司,公司业务是为个体出租车提供无偿救援、简单维修、代办业务等七项服务,并且与车主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发生交通肇事等意外事故由个体车主自行承担等内容,个体车主每月向我公司交纳60元服务费。先后有300余台个体出租车加入我公司,享受我公司的服务。2011年10月,我公司服务对象黄清波将自己的黑MB3089号个体出租车(该车登记为安玉峰,黄清波以18.2万元购买该车和该车的营运手续后没有过户)雇佣无客运资格证的武志军驾驶,武志军因不具备驾驶出租车资格,驾驶技术上存在严重瑕疵,于&?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日拉载乘客于永莲等人&/?xml:namespace&在天不黑、路不滑、前后没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自己把车开到沟里并翻车,造成于泳莲等两人受伤致残,仅于泳莲一人就发生医疗等费用65万余元(另一人因对肇东法院失去信心,至今没有起诉),交警部门认定武志军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东市人民法民一庭副庭长于清春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顺风公司与服务对象个体车主黄清波是挂靠关系,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判断标准和武志军是顺风公司的工作人员(于法官不仅眼花,还在说梦话),判决武志军负全部赔偿责任,顺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车主黄清波不承担任何责任。绥化中院审监庭付振铎法官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武志军是顺风公司的工作人员是错误的,顺风公司对该肇事个体车辆进行了间接支配,收取服务费形成了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案是非常明显的错案,任何看过此案卷宗或者判决书的人都知道是法官违法办案、腐败办案。此案发生前后我公司的服务对象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法院都没有判决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该案的疑点在于:黄清波将自己的个体出租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武志军驾驶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雇佣武志军驾驶,收入归黄清波所有,黄清波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实际人,黄清波不承担任何责任天理不容。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仅于泳莲一人达65万余元,至今没有赔偿,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武志军至今仍然逍遥法外,真是天理不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立案并组织了听证,但至今没有结果。我不相信肇事方家属放出的狂言,他们收买了所有办案法官,最近又收买了省高院的一位副庭长,该副庭长承诺高院不受理此案。我相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党轰轰烈烈开展,司法腐败现象将得到有效治理,纪检监察部门必然要加大工作力度,像于清春、付振铎这样故意办错案法官必然要受到查处,不会再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堂而皇之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害人于泳莲等人必然要得到合法赔偿,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注:肇东法院的判决书为(2012)肇民初字第36号,绥化中院的判决书为(2013)绥中法民提字第39号。
肇东市顺风出租车公司经理 邹玉华
2014 年5月23日
黑心法官真疯狂违法审判丧天良&?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我于2005年申请注册了肇东市顺风出租车公司,公司业务是为个体出租车提供无偿救援、简单维修、代办业务等七项服务,并且与车主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发生交通肇事等意外事故由个体车主自行承担等内容,个体车主每月向我公司交纳60元服务费。先后有300余台个体出租车加入我公司,享受我公司的服务。2011年10月,我公司服务对象黄清波将自己的黑MB3089号个体出租车(该车登记为安玉峰,黄清波以18.2万元购买该车和该车的营运手续后没有过户)雇佣无客运资格证的武志军驾驶,武志军因不具备驾驶出租车资格,驾驶技术上存在严重瑕疵,于&?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日拉载乘客于永莲等人&/?xml:namespace&在天不黑、路不滑、前后没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自己把车开到沟里并翻车,造成于泳莲等两人受伤致残,仅于泳莲一人就发生医疗等费用65万余元(另一人因对肇东法院失去信心,至今没有起诉),交警部门认定武志军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东市人民法民一庭副庭长于清春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顺风公司与服务对象个体车主黄清波是挂靠关系,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判断标准和武志军是顺风公司的工作人员(于法官不仅眼花,还在说梦话),判决武志军负全部赔偿责任,顺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车主黄清波不承担任何责任。绥化中院审监庭付振铎法官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武志军是顺风公司的工作人员是错误的,顺风公司对该肇事个体车辆进行了间接支配,收取服务费形成了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案是非常明显的错案,任何看过此案卷宗或者判决书的人都知道是法官违法办案、腐败办案。此案发生前后我公司的服务对象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法院都没有判决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该案的疑点在于:黄清波将自己的个体出租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武志军驾驶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雇佣武志军驾驶,收入归黄清波所有,黄清波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实际人,黄清波不承担任何责任天理不容。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仅于泳莲一人达65万余元,至今没有赔偿,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武志军至今仍然逍遥法外,真是天理不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立案并组织了听证,但至今没有结果。我不相信肇事方家属放出的狂言,他们收买了所有办案法官,最近又收买了省高院的一位副庭长,该副庭长承诺高院不受理此案。我相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党轰轰烈烈开展,司法腐败现象将得到有效治理,纪检监察部门必然要加大工作力度,像于清春、付振铎这样故意办错案法官必然要受到查处,不会再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堂而皇之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害人于泳莲等人必然要得到合法赔偿,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注:肇东法院的判决书为(2012)肇民初字第36号,绥化中院的判决书为(2013)绥中法民提字第39号。
肇东市顺风出租车公司经理 邹玉华
2014 年5月23日
黑龙江省五常市法院法官刘德江徇私枉法,办人情案,枉法错判,制造冤案,帮助关系人韩峰用结完账的作废的经过填加造假改成欠据的字据,重复敲诈索要钱财讹人。哈尔滨中级法院二审再审法官不主持公道,不顾事实,拒绝对造假的字据进行文字鉴定,不辨真假,以假当真,继续维持刘德江的错判,帮造假者讹钱。法院应该是公平正义是讲理的地方,但是刘德江这样的法官已经违背了良心和道德,没有公平没有正义,根本就不讲理。明明是假的,利用法官的身份就判决是真的,真是太冤了。这些人背后干些什么?收了造假者韩峰多少贿赂和好处?让他们违背良心和道德?让人质疑。希望法院的领导能主张正义,能主持公道,查清真实,纠正冤案。
黑龙江省五常市法院法官刘德江徇私枉法,办人情案,枉法错判,故意制造冤案,帮助关系人韩峰用结完账的作废的经过填加造假改成欠据的字据,重复敲诈索要钱财讹人。哈尔滨中级法院二审再审法官不主持公道,不顾事实,拒绝对造假的字据进行文字鉴定,不辨真假,以假当真,继续维持刘德江的错判,帮造假者讹钱。法院应该是公平正义是讲理的地方,但是刘德江这样的法官已经违背了良心和道德,没有公平没有正义,根本就不讲理。明明是假的,利用法官的身份就判决是真的,真是太冤了。这些人背后干些什么?收了造假者韩峰多少贿赂和好处?让他们违背良心和道德?让人质疑。希望法院的领导能主张正义,能主持公道,查清真实,纠正冤案。
司法腐败透顶 法律名存实亡 贪赃枉法已成司法的权力或“专利”,高级法院更黑!
不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枉法定案——“无理访”。这是敲诈落空的报复。所以说是报复,因为“无理访”是毫无根据的凭空捏造,是无中生有的诡诈。
高级法院凭空造假,诡定“无理访”;中级法院造假法:凡定为“无理访”的上访,一律劳教三年。很明显:造假的目的是镇压上访,也就是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因为只有封住当事人的嘴,贪赃枉法才能万无一失。这是为保护贪官而迫害无辜的倒执法行为,而且完全出于故意。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容侵犯。
《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据此,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是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合法行为;而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则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难道高级法院对《宪法》一无所知,还是置身于《宪法》之外?是想自立门户,还是另有图谋?不论怎么说,都是与《宪法》唱对台戏。高级法院倒行逆施,司法一片混乱,有法等于无法。
“申诉”,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利;对法院来说,是对司法的一种监督,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就是拒绝监督,拒绝监督就是想为所欲为。贪赃枉法,胡作非为,就是因为没有监督造成的。所以,司法必须强调监督。司法没有监督是一种祸根,有法不如无法。
高级法院因没有监督而变成了“超级法院”,也就是没有法律的法院。他们所谓的执法,只是一个名不符实的幌子。因为打着执法的幌子可以更方便做恶,执法是做恶的一种掩护;他们所谓的依法审判,是纯粹的一场闹剧,法律只是一种道具,敲诈勒索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无理访”是什么?是无钱。有钱就有理,无钱就无理。因为我穷,敲诈我两万元我没有,所以我被定为“无理访”。事实证明:定为“无理访”并不是因为无理,而是因为无钱,仅此已。
我有两个案子,历经中、高两级法院六名法官六次审理,这六名法官各个贪赃枉法,无一例外。中、高两级法院的定案依据一致:要钱不要法。钱,使他们结成同盟,配合默契;权力,使他们胆大妄为,一无所惧;官官相护,使他们后顾无忧,目标一致——向钱看!
司法腐败乱了法:钱也是法,权也是法,胡说八道都是法。只要出自法官之口,不是法也是法,他说是法就是法。说你黑你就黑,说你白你就白,黑白全靠钱安排。有钱违法也合法,无钱合法也违法,钱就是法。以钱代法,谁能不服?谁敢不服?不服也得服,因为他的嘴就是法,说你犯法就犯法——凡不服判决上访申诉,均属犯法,一律关进监狱,严惩不贷。这话听来荒唐至极,但事实千真万确——官匪胜土匪,人人惧怕,无可奈何。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现在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贪赃枉法普遍存在,敲诈勒索屡见不鲜。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敲诈勒索,明抢豪夺,毫无顾忌。已经“官匪成患”,官官相护,其患无穷。
“社会毒瘤”恶化成“匪患”,是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必然结果。要想根治,重在护法。只有护法,才能力挽狂澜。否则,毛主席最担心的事,即将成为现实——腐败使江山变色,千百万烈士的鲜血白流。
司法腐败,绝不是个别人或个别现象,而是多年形成的一种强大势力。这种势力的强大,表现为官官相护。所以官官相护,因为官官相连。他们走的是一条路,乘的是一条船,利益相关,命运相连,同舟共济,理所当然。这条船就是官官相护,官官相护构成这条船。
“贪赃枉法”所以常盛不衰,因为他是这条船上的客,这条船保护他,他也保护这条船,互相保护,人人安全。更有土法律的大力支持,“贪赃枉法”如虎添翼,位居万恶之首。所以,铲除贪赃枉法,必须铲除土法。否则,反腐败也是假,反了这么多年,假法依旧代真法。(参见《冒牌法律泛滥成灾》)。司法已经腐败透顶,法律名存实亡。就我的两个案子而言:除“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百分之百的真实外,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没有一句真话。法律已经被钱所取代。我20多年的申诉,都是因无钱而失败,最后也是因无钱被定为“无理访”,剥夺了申诉权。要想讨公道,只有一条路——全民公审。所以,通过网络,我把《申诉状》公之于世,并将案子的发生、发展,以及中、高两级法院的轮番敲诈,直至因为我无钱使敲诈落空而定我为“无理访”为止的全部经过昭示天下,让全国人民公审。意在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讨还公道。
申诉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冬云,女,1970年生,住黑龙江省肈东市鉄东南直路24号。
申诉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远,男,1950年生,住址同上。
本案全程全权代理人:齐育华,男,1934年生,退休工人,齐冬云之父,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肈东市邮电局。
案由:邮政侵权。
请 求 事 项
一、撤销(1991)肈法东民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1993)绥地法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1998)绥中法民再字第25号《回再审申请通书》;撤销(1999)黑龙江高级法院民监字第27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二、被申诉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保值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失。
事实经过及理由
日,经肈东市教委批准,二申诉人共同开办了“肈东生化技术学校”,面、函授胱氨酸和HCG生产技术。校址:肈东市鉄东南直路24号。为了办学,聘请专业教师、租赁校舍、购置设备、装饰房屋、向全国发出广告等,共发生费用7万余元。全国各地见到广告后,纷纷来信咨询和汇款购买函授资料。但是,肈东邮电局从日起,非法扣留寄给肈东鉄东南直路24号署名齐冬云和徐志远等人的全部邮件(包括平信、挂号、汇款和邮包)送给了26号的张维国。从此,申诉人再也收不到署名自己的任何邮件,使数以万计的邮件遭他人毁弃和占有,申诉人为办学投入的7万多元资金全部付诸东流。
申诉人为防止损失扩大,到邮局查询,邮局的态度蛮横,不以实情相告,显然事出故意。当真相大白后,邮局又编造谎言,说张维国有营业执照证明,他是生化技校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他要求将寄给24号生化技校的全部邮件改投26号,是合法的“改址投递”。
肈东法院以被告的理由为理由,认定肈东邮电局的行为是合法的“改址投递”,并以《邮政法》第七条:“邮件在未投交收件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这一规定,判决申诉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肈东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其一、认定事实错误:将署名齐冬云、齐育华、徐志远的邮件投送给张维国,这不是改址投递,而是改名投递,是张冠李戴;其二、适用法律错误:《邮政法》第七条“邮件在未投交收件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是指邮件投出之前,也就是邮局尚未投出的邮件。而本案发生争议的邮件,则是邮局已经投出的邮件。已经投出的邮件,却适用了邮件投出之前的法律规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这就是我不服判决的理由,也是上诉和申诉的理由。肈东法院判决的错误,源于对《邮政法》的误解和邮局别有用心地干扰,是一种严重失误。由于判决的失误,给申诉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也为中、高两级法院再审的敲诈创造了机会。中级法院判决的错误,绝不是对法律的误解,而是纯粹地敲诈。因为敲诈我两千元我没有,所以,造成敲诈者的敲诈失败;又因敲诈者的敲诈失败,造成我的二审诉讼也失败。
后来,我把希望寄托在高级法院,没承想高级法院更黑,升级敲诈我五千元。也是因为我无钱,使敲诈者大失所望;也是因为敲诈者的敲诈失望,造成我的申诉更失望。
几经周折后,院长接待了我。由于院长的接待支持我的申诉理由,所以,促成高级法院对本案再次审理,或者说再次敲诈。这位再敲诈的法官名叫魏伟。他的胃口更大,高额敲诈我两万元,并逼我当即兑现。也是因为我无钱而使他恼羞成怒,定我为“无理访”,剥夺了我的申诉权。事实经过如下:开庭审理之后不久的一天,魏伟打电话告诉我: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按我的诉讼标的额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他已经写完《判决书》,三、五日之内《判决书》就能到我手,最多不超过一周。紧接着他便提出向我借两万元急用,让我马上给他送去。我表示对他感谢,慷慨地说:你不用借,我送给你两万,等我钱到手,一定给你送去,请你放心。他说:等你10万元到手不赶趟,我现在就用。我说:你现在就用,我实在办不到,请你谅解,对不起,实在对不起。他气愤地说:“我也对不起!”通话就此结束。后来,我给他打过两次电话,询问《判决书》为啥长期不到?他都以“对不起”三个字回答。再后来,我就被定为“无理访”,剥夺了我的申诉权。司法腐败,正义全无。高级法院定我为“无理访”的根据,究竟是因为我无理,还是因为我无钱?以上,请全民公审,还法律一个公平正义的原貌。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身份证:106811电话:
铲除贪赃枉法 还我公道这是一个“贼喊捉贼的假案”。因为收受重金贿赂的需要,黑龙江的中、高两级法院,互相勾结,假戏真做,故意将假案造成真案的冤案;造成无辜受害,倾家荡产的惨案。现将案子的发生、发展和结局的全部经过公之于世,交全民公审,以正视听,讨还公道。
1991年,我一个女儿“下岗”,一个女儿失学,政府号召自谋职业。所以,经过实地考察、学习之后,我租用肈东市饮食业服务局的一处废弃房屋,经过整修后,领着我的女儿开办一处冰棍厂。
因为这个房屋是多年不用的、破烂不堪的废弃房屋,需要花很多钱整修后才能使用。所以,饮食业服务局的法人代表赵盛祥对我说:你得自己花钱修,修好能用你就长期用,每月交150元租金就行,不用签合同。
1994年,饮食业服务局的法人代表换了张亚祥,他说:租赁房屋应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好处。于是,经我同意后,他亲自执笔写的合同,月租金定为300元,租期三年(日至日)。鉴于承租人自己掏钱,将废弃房屋整修到能用程度的这一事实,合同中特别规定:承租人根据需要,可以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但费用不折抵租金;还规定:合同到期,价格不变,允许续租。这个合同经双方签字共同认可,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承租人倾尽全力,陆续投入了大量资金,苦心经营数载的冰棍厂,已经初具规模。日,肈东市工商银行谎称房屋产权人,撵承租人的冰棍厂限15日之内全部搬出。理由是:此房是饮食业服务局贷款的抵押房屋,银行收贷,已将此房顶帐,此房的所有权已归工商银行所有。承租人不搬的理由是:房屋承租合同是承租人与饮食业服务局签订的,与工商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工商银行无权撵承租人搬家。因此,工商银行便以承租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诉至法院。
肈东法院以原告的理由为理由,判决房屋承租人齐育华房屋侵权。在判决生效10日内立即从原的房中迁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齐育华不服判决的理由很简单:原告不是房主,依法不具备主体资格。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据此,原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无房屋所有权。所以,状告承租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本案原告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井水不犯河水,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无权起诉。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2条:“处分抵押房地产应事先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本案原告无视法律的规定,处分抵押房屋不通知承租人,而是在承租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抵押房屋划归己有,而后以房主的身份撵承租人搬家,严重地侵犯了承租人的法定权利。然而,他却反咬一口,以承租人侵犯他的房屋所有权为由,将承租人诉至法院。
三级法院同犯一种病:法有不依。所以,原告“贼喊捉贼,告假状”的阴谋,步步得逞,造成承租人倾家荡产,直接经济损失46万多元。
肈东法院的判决是以原告的理由为理由,以原告的《起诉书》为根据的判决。因为原告的《起诉书》都是假话,以假话为根据的判决自然没有真话。所以,《判决书》是纯粹的主观臆断,闭门造车,无的放矢。
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有的放矢——贪赃枉法,唯利是图。
二审开庭时,法官在法庭上与原告打哑谜,用第三者听不懂的黑话沟通行、受贿双方违法承诺的兑现事宜。他们认为我听不懂,其实我都听懂了:原告为使“贼喊捉贼的假案成真”,答应向这位法官重金行贿,但只是答应,重金并未到手。因此,这位法官对原告的承诺不放心,所以,在法庭上演出一场打哑谜的丑剧。与其说是法庭审案,不如说是一场黑市交易。以后的事实证明:这次终审判决,是纯粹的法官与原告黑市交易的最后拍板成交。因为我对这种黑判决不服,屡屡申诉,促成中级法院对本案再审,或者说黑市交易的丑剧继续演。
不久,丑剧接着往下演。这位“主演”名叫宋长春,他在法庭上一本正经地宣布:本案是错案,错就错在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从哪个环节开始错的呢?是从一审法院立案时开始错的,属于主体资格漏审。立案漏审,一审也漏审,二审还漏审。主体错一切都错。冰棍厂已经搬家了,损失也不小,怎么办呢?他把头转向被申诉人说:你们拿出两万,给冰棍厂作个损失补偿吧。之后,他又把头转向我说:就这么办吧,我给你们调解一下,取个笔录,你看行不?我说:不行,要求依法判决。他点头表示同意说:好,你们回去等着判决书吧。
我与被申诉人同时走出法庭,在中级法院门口,被申诉人以挑衅的口气说:你还得寸进尺?这两万元我宁可给法官也不给你,让你一分钱也得不到,不信就走着瞧!
后来,这位法官果真改口,他把自己在法庭上所说的话全部否掉,把即将要下的《判决书》改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的理由是:肈东工商银行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已经取得了房屋使用权。——这说明什么?金钱万能,法官已被金钱收买。
我针对他的“驳回理由”提出我的反驳意见,也就是我向高级法院继续申诉的理由: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已先行取得了房屋使权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房屋使用权是随着房屋所有权的确立而产生的,它随着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所有权的灭失而灭失,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已经先一步取得了房屋使用权的认定违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级法院对我的申诉装腔作势地开庭审理之后,很快就驳回了。驳回的理由与中级法院相同,只是换了一枚印章而已。
我对高级法院判案的根据甚为不解,要求与这位法官进行商榷。但这位法官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他让我有话和他们庭长说,而庭长指名让他接待一下。所以,他很不情愿地接待了我。下面是法官接待申诉人的一段对话——法官:有什么话你就说吧!申诉人:原告没有《房屋权属证书》,依照法律规定,他不是房屋产权人。
法官:他不是产权人,你是产权人?
申诉人:原告自称房主,其实他不是房主,因为该房屋未过户。
法官:过不过户,什么时候过户,那是人家的事,与你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与我有关系,我是被告当事人。不过户,他就不具备主体资格。
法官:他不具备主体资格,这个房子就成你的啦?
申诉人:《房屋权属证书》好比《结婚证书》,一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宴也摆了,也吃了,也喝了,都认为他们是合法夫妻,但法律却认定他们是非法同居,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不合法。同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主,依法不能确认为房主。
法官:人家结婚未登记,就成你媳妇啦?
申诉人:我说的是法律规定。法院不依法判案,凭什么判案?你说的这些的话,句句都与法律毫不沾边,你是法官,还是法盲?
法官大怒:你给我出去!将申诉人驱逐出门。
后来,我把这位法官接待我的对话向他们庭长学说了一遍。你猜庭长怎么说?庭长说:“人家结婚未登记,根本不可能成为你媳妇,这话一点不错。”我对庭长的这番“高论”未作任何表示,但我已经明白了——贪赃枉法,高级法院默许,甚至是坐地分赃,庭长很可能也是其中的受益者。
以上,是本案的全部事实经过,交全民公审,伸张正义,讨还公道。
题外话:一、本案是案连案,案套案,案中有案,一案囊括多个贪污案的假案。只要查清本案的疑点,多个侵吞国家财产的贪污案将自然浮出水面。这虽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却是反腐败的内容,也是原告“告假状”的险恶目的所在。应该立案追查,一查到底。二、司法必须强调监督。司法没有监督,势必沦为做恶的“护身符”。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应该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否则,有法不如无法。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身份证10681电话:
【检举中级法院严重践踏宪法的恶行】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错案不认错,《判决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信口开河,胡编乱造。所以,不服判决,上访申诉者甚多。事实证明:凡是上访申诉的,都是冤案的受害者;凡是冤案的受害者,多是贪赃枉法造成的。绥化中级法院处理冤案的措施,不是平反冤案,而是镇压冤案上访。为此,使用专政手段,将不服判的上访申诉者,统统关进监狱,迫使冤案的受害者屈服于暴力,从而放弃申诉权。所以,本地区已经成为冤、假、错案的重灾区,急待救援。《宪法》第41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据此,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访申诉,指出判决的违法之处,或揭发贪赃枉法的事实,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镇压上访,不准申诉,则是对公民权利的彻底否定,也是对《宪法》的彻底否定和蓄意践踏。绥化中级法院为了镇压上访,自行设计一套与《宪法》相悖的,适用本辖区镇压上访的“冒牌法律”,于日正式出台,并以公、检、法联合签发的名义送达辖区10个县、市付诸实施,作为统一施暴,抓人、定罪的法律依据。“冒牌法律”的全称是《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上访和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在这个标题下,为上访群众罗织了20条罪名,涵盖所有上访,无一合法。凡不服判决上访申诉,都在20条罪名之内,统统关进监狱,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已成“画饼充饥”,毫无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所以,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宪法》之上;不允许任何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绥化中级法院摈除宪法和法律,在辖区自行立法,另搞一套,与《宪法》对着干,分明是划分势力范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制造分裂,制造混乱,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此,我给有关国家机关寄出投诉信100多封,要求对“冒牌法律”进行审查,做出处理,还法律一个公平正义的原貌。但是,这些投诉信都“石沉大海”,根本无人理睬。《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何维护?谁来维护?还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怎样追究?谁来追究?事实已经给了明确回答:宪法和法律可以任意践踏,不受任何限制。践踏《宪法》、迫害无辜,必须依法追究。否则,《宪法》即为虚设。
中级法院严重践踏宪法的举报人: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肈东市鉄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106811电话:
【有法不依 立法即为欺骗】
当今的中国根本就没有法律。所谓“法制国家”,只不过徒有虚名儿已。
你看:警察抢劫无罪;法官“绑票”不犯法;行政机关打着各种执法旗号敲诈百姓钱财的到处都是;假权力、假法律、假执法,无奇不有。有这样的法制国家吗?
法院判案的依据不是法,而是钱。有钱就有理,无钱就无理。哪个国家有这种法律?我们国家的中、高级法院都这么干。百姓无所适从,苦不堪言。
年年反腐败,腐败有增无减,腐而不败。其原因人人皆知,但人人都束手无策:因为有太多太多的人从腐败中获得了太多的利益,而且这些受益者都是当权者。让他们放弃利益反自己腐败,岂不是“与虎谋皮”?
所谓依法治国,只不过是一种渴望。任何人把渴望当成现实,都难免碰得头破血流,我就是其中一个。但我不后悔,我还要继续碰,或碰得脑浆迸裂而死,或冲破黑暗奔向光明。
有人说我疯了,不错,我是疯了,但疯的还不够。我希望全国人民都疯。只有大家一起疯,腐败分子的恶行才能有所收敛。朋友们,疯吧!越疯越好。
司法腐败逼疯的疯子: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106811电话:
【严惩贪赃枉法 是时代的呐喊】
司法腐败透顶,法律名存实亡。仅就黑龙江的中、高两级法院而言:贪赃枉法已经成为“例行公事”,上下一致,逢案必贪。因此,造成了大量冤案。我就是冤案中的一个,身历其境,身受其害,深知其恶——官匪胜土匪,只能屈从,无可奈何。司法腐败直接殃及社会,若不能彻底根治,社会将永无宁日。几年来,社会上经常出现:警察与各方腐败分子互相勾结,合伙敲诈百姓钱财,并将敲诈所得“坐地分赃”,而且是在当时、当地、当着被敲诈者的面前分赃。可见“官匪”已经嚣张到何等地步!更可怕的是“官匪绑票”:法官与行政官员勾结在一起,合伙劫持人质,通知家属送钱赎人。否则,关进监狱。因为我们送钱及时,我家被劫的人质幸免监狱之苦,但依然未躲过狱外之灾,仍旧在监狱之外的假监狱关押一天一夜才被放回。“官匪”如此嚣张,法律何在!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不能保障,还谈什么依法治国!以上是申诉,也是控诉,但更重要的是点燃“烽火台”,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报警——司法腐败已经对国家的安全构成威胁,请求出兵,剿灭“官匪”,还百姓一个公道。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106811电话:
[强烈要求当局兑现宪法和法律的一切规定]立法机关年年立法,却对法律的实施情况不闻不问,更不存在任何监督。因此,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本不能兑现,立法毫无意义。法律的规定不能兑现,立法即为欺骗,而且受骗者都是守法者,受益者都是违法者和操纵法律的贪官。如此,立法不但无益,反而是致乱之源。社会混乱有目共睹:警察抢劫无罪;法官“绑票”不犯法;行政机关打着各种执法旗号敲诈百姓钱财的到处都是。如此,三官(法官、警官和政府机关的官)乱法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国法何在?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对司法实践进行全程监督;为了立法更切合实际,必须对司法实践进行全程考察,做到心中有数。否则,不了解实际情况的立法,岂不是“闭门造车”?司法必须强调监督。司法没有监督,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兑现;法律的规定不能兑现,社会就没有秩序,必乱无疑。如今社会混乱的程度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是非不分,真假不辨,人妖颠倒,善恶无别。如此,整个世界成了“混沌”。所以,守法与违法不分、执法与强盗无别,这些异常,均属“混沌”的必然。可悲,可叹,无奈。年年反腐败,腐败有增无减,令人失望。今年两会提出:“反腐败无死角”。这种决心很好,但愿成为事实,百姓拭目以待。社会混乱是司法腐败的必然结果。要想改变这种混乱局面,必须护法,只有护法才能力挽狂澜。所以,强烈要求当局兑现宪法和法律的一切规定。否则,立法即为欺骗,有法不如无法。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106811电话:
【说得好听 不如做得好看】
立法是纯粹的闭门造车,执法是纯粹打着执法旗号的强盗,遏制司法腐败的措施是纯粹的无的放矢。这话虽然逆耳,却是真话。
所谓立法是闭门造车,就是法律只能看,不能用,犹如水中月、镜中花、望梅止渴、画饼充饥,全是虚幻。仅以宪法为例——
《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实,人民什么权力也没有,连无辜受害申诉理由都被定为犯罪,并以专政的手段进行镇压,与宪法的规定完全相反。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据此,我们国家不准许法外有法,而地方法院却明目张胆地法外立法,与宪法对着干。这分明是与中央分庭抗礼,各自为政,还谈什么法制统一?
《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据此,我对绥化中级法院严重践踏宪法的恶行在不到一年的时里(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给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寄出投诉信100多封,要求对中级法院严重践踏宪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返还给宪法应有的尊严。但是,这些投诉信都“石沉大海”根本无人理采。这说明宪法是虚设,所谓的“法制国家”,也不过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赝品,自欺欺人而已。
以上,参见另篇——《检举中级法院严重践踏宪法的恶行》。
所谓执法是打着执法旗号的强盗,就是以执法之名,行强盗之实。有目共睹:警察以执法的名义做恶畅通无阻;法官以执法的名义“绑票”已成时髦;行政机关打着各种执法旗号敲诈百姓钱财的到处都是。如此,三官(警官、法官和政府机关的官)假执法与土匪何异?参见另篇——《严惩贪赃枉法是时代的呐喊》。所谓遏制司法腐败的措施是无的放矢,就是措施没有对准目标。比如,措施中有:司法考试、给司法人员增加工资、加强司法监督等等。这些都解决不了司法腐败问题。一、司法考试只是对司法人员法律知识的一种测验,与贪赃枉法没有任何关系。难道司法人员考试都得100分就不贪赃枉法了吗?二、给司法人员增加工资则更是一种无稽之谈,河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刘宏拥有财产超亿,有结婚证书的妻子四个,没有结婚证书的妻子无计其数。难道刘宏的腐败是因为未增加工资造成的吗?三、至于加强司法监督,这更是一个难题。因为监督者本身最腐败。例如: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从来就是一种监督关系,而今这种监督关系已经变成了贪赃枉法的合作伙伴关系。因为利益互惠,所以,要钱不要法,上下勾结,配合得非常默契。
司法腐败是万恶之源,也是万恶之首,是一切腐败的策源地,是邪恶势力最可靠的保护伞,是“城狐社鼠”赖以生存的大本营。所以,治理腐败,必须严惩贪赃枉法。年年反腐败,腐败有增无减,什么原因?反腐败的力度远远不够,虽然制裁了几个腐败分子,也就像在庞大的垃圾堆上少了几个苍蝇,对整体环境不起任何作用。要想根治腐败,必须全民总动员,大搞环境卫生,清除一切腐败之污物。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腐败,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所以,法律等于虚设,政令等于空喊,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但目标一致——向钱看!治理司法腐败,必须把司法领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清理成为一片净土。否则,反腐败就是一场热闹,一个过场,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何去何从,有待决策人从速定夺。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106811电话:
黑龙江是腐败的重灾区,司法腐败是腐败的核心部分,中、高级法院是腐败核心中的核心。所以,治理腐败必须清算中、高两级法院的贪赃枉法。否则,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百姓已经陷入腐败的水深火热之中,急待救援,切切此盼。
本人2014年11月在鹤岗市工农区法院立案(王泽浩诉鹤岗市圆通速递)一经济案件,在开庭前发生被告以原告在工农区法院有熟人的不正当理由导致案件交付中级法院指定为向阳区法院审理被告无异议定于日庭审理,在今年7月31日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又以原告有熟人不正当理由要求拒绝开庭,同样的理由发生在俩个法院。原告多次找到法院问询何时在开庭,法院回答正在研究。这个案件历时两年经过俩个区法院却以同样的理由不开庭请问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哪里?在这两年期间被告名下商店,车辆,房产更名过户导致被告财产转移,照成以后执行困难这个过错是否法院承担?历时两年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做准备,原告是否可以认为法院在和被告合谋给被告充分的准备时间?总是以被告不正当理由导致开不了庭,请问法院是被告家开的吗?原告的权益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庭却要和被告商量,要看被告有没有时间,法律在向阳区法院法官手里践踏成这样?是不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要和被告商量好怎么来应对啊?原告因为这个案件搞的心力憔悴却无能为力,只能看着被告提出可笑的异议法院确支持不开庭却没有办法,两级法院的不作为导致案件推脱相互扯皮,老百姓打官司这么难吗?诉讼费缴纳,律师费缴纳却看不见审理,法律有明确规定从立案到审理6个月的时间,历时近2年不开庭审理难道不是违法?在日下达判决,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风险保证金证据的情况下判决确出现风险保证金的词,原告提出的录音证据被告明确说是加盟费法院却不采纳,被告提出录音证据什么都没体现确采纳了,判决返还数目没有明确返还是什么钱,法院如此偏袒被告为什么?一个用词导致判决错误原告的利益受到侵害,法院领导为了推卸责任鼓动原告上诉,在缴纳诉讼费用,老百姓太难了。请上级领导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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