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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07:52:42 来源: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的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4月24日起,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混合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联系人:张弘弢  联系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东明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3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志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国宝安集团中南证券深圳证券业务部调研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1999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1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现任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2月起任职)。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执行副总经理,()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益驰先生: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共同担任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58.0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40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近6万人。截至2006年末,资产总额为17194.83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122.74亿元人民币。根据《银行家》杂志最新排名,交通银行按资产总额排名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第73位。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5年被《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6年,由世界品牌实验室(WBL)举办的2006年第三届《Brand&China品牌中国》大型调查的调查结果,交通银行再次蝉联“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1)”(银行类),同时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8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底,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湘财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证券投资基金、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了2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日兴AM中国人民币A股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1100余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生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08  联系人:吴志军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3)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9)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1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1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18)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783748  联系人:余少南  (2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2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4-34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87691530  传真:(020)87691530  联系人:邸亚娟  (22)&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程维  (2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2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25)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2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传真:(0532)5022025  联系人:丁韶燕  (2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3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江欣  (3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3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3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22622287  传真:(0755)824332794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3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3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0769)2207936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3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967218、(0371)65585256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巴冠华  (3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3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4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4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有德  (4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英梅  (4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4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45)西部证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联系人:黄晓军  (46)德邦证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5960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069  联系人:刘永  (2)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集中申购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许康玮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07年4月2日,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兴科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兴科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2007年4月24日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兴科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5月25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内,暂不开放场内集中申购。  本基金代码为160311。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1.00元。  (六)销售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拟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七)集中申购费用  1.本基金集中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集中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只有部分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八)场外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时间: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5月2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3.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或,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4.集中申购数量: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集中申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按场外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全额申购资金。场外集中申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集中申购清算交收: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场外集中申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于T+2日内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需按本条第(九)款规定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办理初始登记,投资者可以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九)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1.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  (1)份额折算的目标: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其中,折算份额限于由原兴科基金份额转型而得的5亿份基金份额。  (2)份额折算的时间: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第n个工作日(与有效集中申购款项验资完成之日为同一日)。  (3)份额折算的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拟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如预计集中申购期第N日(N≥1)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将使申购金额总数接近或达到100亿元时,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集中申购;如当日(第N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将使申购金额总数超过100亿元时,则对当日(第N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在验资完成之日(即原有基金份额折算的同一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3.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集中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元  其中,集中申购款项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4.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就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持有人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基金转出视同赎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定,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或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记载,托管在证券经营机构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场外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将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同会员单位、或同一会员单位的不同营业部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或不同场外代销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还可将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二)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8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总体上采取“核心-卫星策略”,即将基金股票资产分成两部分,其中核心部分在投资组合中占较大比重(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较为稳定,对整个投资组合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起到决定性作用;卫星部分在投资组合中占权重较小,投资更加主动、积极和灵活,以追求超额收益为目标。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主要采取买入持有策略,投资于大盘蓝筹股,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卫星组合则采取多种策略,积极投资于新股、中小盘股、资产重组板块、衍生工具等,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额收益。由于核心组合与卫星组合之间相关性较低,还能够有效地分散基金整体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1)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主要采取买入持有策略,投资于大盘蓝筹股。大盘蓝筹股是指市值规模较大(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股票:  ①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②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治理结构良好;  ③公司财务指标健康、收入增长和盈利水平较高;  ④市场估值相对于公司资产价值和增长潜力而言处于合理区间。  中国经济正处于持续、快速成长的阶段,由于大盘蓝筹股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备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充分分享经济成长的果实,并将其转化为企业自身的业绩增长动力。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随着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对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大盘蓝筹股在流动性和风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将成为机构投资者的核心组合,从而获得资金面支持。因此,我们认为,投资于大盘蓝筹股将在较低风险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卫星组合将采取多种积极策略,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额收益。目前,基金主要关注新股、中小盘股、资产重组板块、衍生工具等机会,通过积极操作,为整个组合扩大增值空间。  ①新股申购:基金将利用规模优势和定价优势,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定向增发等,把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机会,获取低风险收益。  ②中小盘股:与大盘股相比,中小型企业的成长性更高、收益潜力更大,但个股风险也较高。基金将通过深入研究、精选个股,把握中小板块的成长机会,以实现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较高收益。  ③资产重组板块: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越来越多的大股东愿意通过整体上市、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形式,把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提升公司业绩,并实现市值的更大增长。重组概念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驱动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因素,基金将积极把握其中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④衍生品板块:随着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的推出和发展,基金将有可能采用组合策略对冲风险,或通过杠杆作用放大收益。基金将以定量分析模型为基础,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衍生品市场机会,追求实现较高收益。  未来,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对卫星组合投资策略进行丰富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比例限制  1.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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