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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名认证微信的聊天记录,如何才能成为诉讼定案的依据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转  浏览量 0  评论 0    
作者|黄志雄[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2016年第8期(第49页-第50页)
  转自:法客帝国
  【裁判要旨】
  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号】
  一审:(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
  二审:(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案情】
  原告:肖XX
  被告:简XX
  原告肖XX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XX因缺乏资金,从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简XX因需资金周转,于日向原告肖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简XX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给原告收执,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借款之后,原告与被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继续有资金往来。日,微信号(昵称嗳宥)应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要求,日21时30分,微信号(昵称嗳宥)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
  2 0 1 5 年7 月1 5日,微信号jsl(昵称嗳宥)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你要是不放心,车子过户给你。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庭审中,证人郑建国(被告简XX在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时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昵称嗳宥У奈⑿庞杀桓婕XX使用。
  【审判】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宥)于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宥)使用人是被告简XX。从简XX微信号 (昵称嗳宥)于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XX尚欠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宣判后,被告简XX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法律证据并不容易,当事人要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同时还要就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搜集关联的证据予以佐证,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审判实践中,又该如何把握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呢?
  一、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认定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和电子产品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之中,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日渐广泛。在这种大背景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对于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认定其真实性,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要确认微信使用人是否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即如何认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象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本案中,原告为了充分证明嗳宥Ь褪羌XX的微信昵称使用人,一方面提供了通过微信聊天中,要求嗳宥ё艘薪灰准锹迹硪环交股昵肓思XX以前的同事出庭作证。本案经办法官依据原告根据嗳宥ё说氖奔洹⑹钣胍薪灰锥哉实ブ刑逑纸灰资奔洹⑹钜恢拢⑼ü薪灰锥哉说ヌ逑纸灰追矫莆XX,结合证人证言,推定嗳宥Ь褪潜景副桓婕XX。
  二、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认定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认证,是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律对于微信等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认证标准虽然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关联性的含义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证据关联性的认证,可以解决电子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微信等电子证据内容很难被认定。比如,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定。
  本案中,虽然肖XX与简XX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简XX有向肖XX借款的意向,且简XX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肖XX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可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此,依据原、被告微信“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聊天记录内容,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三、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方具有证明力
  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应否被许可采纳,主要看它同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是否有一定的联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其收集程序、取得方法等环节是否合法;判断被采纳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主要看它在实质上的可靠程度如何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即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本案中,原、被告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从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来看,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宥褂萌耸潜桓婕XX。从简XX微信号于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事实,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个人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确认被告简XX尚欠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作者:黄志雄;单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iOS 微信最新版本 信息都是明文的!!! - 简书
iOS 微信最新版本 信息都是明文的!!!
微信版本iOS上面的weixin 6.1.1问题所在不需要越狱,不需要用户名密码,微信DB的message没有加密过程我们首先链接手机,打开如下界面,选择到微信,找到DB
接着我们打开这个MM.sqlite,可以看到如下界面
chat开头的这些表都是我们的聊天的分类
接着我们随便打开一个chat就能够看到如下信息
总结思寒和我说微信提供了导出聊天记录的工具,注定明文或者可破解。但是不管怎么样,加密总比不加密的好,另外这样的话,等于我拿到任何一个手机都可以直接看到聊天记录,或者在越狱之后,我通过alpine到任何一台手机上,然后拿到里面的这个文件。不知道除了聊天记录以外,红包记录有没有呢。。= =。。银行卡记录。。。
测试行业唯一能够说真话的人,大话移动app测试作者.公众号:赏味不足微信群里对暗语 明卖水果暗贩毒(组图)_网易新闻
微信群里对暗语 明卖水果暗贩毒(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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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李 永  通讯员 谢锦焕 刘斯嘉 岑柏瀚
  毒贩建了一个“开心水果吧”微信群,通过“暗语”联络,表面上进行水果买卖,暗地里却在进行着毒品的交易!近日,广州白云警方通过几宗“零包贩毒”案件获得线索,顺藤摸瓜摧毁一个通过微信出货的特大毒品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8名,总共缴获毒品冰毒超过140千克。这是广州公安首次通报通过微信进行毒品交易的案件。
  “暗语”交易简短隐晦
  今年1月,白云警方发现有人利用微信群进行毒品交易联络,犯罪嫌疑人以一个名为“开心水果吧”的微信群进行联络交易。“水果”就是瘾君子私底下对例如大麻等毒品的代称,瘾君子一看到“开心水果吧”这样的群名就知道内有乾坤。该微信群对外开放,不设门槛,有“志同道合”的群友二三十人。
  “对不起兄弟,你拿果子上面不肯给”,“煲猪肉,冰吗”……办案民警发现,该微信群里对话也十分简短隐晦,字里行间从不提及“毒品”或其他具体称谓,而是使用事先约定好的“暗语”,不明就里的还真以为是进行水果交易。入群的人如果不懂这些暗语根本无法与毒贩进行沟通。瘾君子在群里谈妥“生意”后便跟毒贩私底下约定时间地点,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交易。警方由此还发现了其他相关联的微信群。
  警方初步掌握到,群里活跃的毒贩基本都是以贩养吸的“拆家”(即毒品分销商的意思),他们多在白云区三元里一带活动。1月27日,白云警方在白云区机场路附近抓获该贩毒团伙的其中一名“拆家”蒋某(男,34岁,黑龙江人),在其身上发现毒品冰毒片剂20克。根据对蒋某的审查,一个绰号“眼镜飞”的男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此人可能就是操纵贩毒团伙的幕后“黑手”。
  “拆解”贩毒集团从下家入手
  “眼镜飞”十分狡猾,极少露面,很多时候都是通过微信来与几名“拆家”进行单线指挥和联络,甚至利用快递方式来“出货”。而他的毒品生意除了主要在白云区,还涉及其他省市,毒品交易数量大,人员牵连广。
  专案组决定从“眼镜飞”的“下家”入手。3月12、17日,警方分别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某收费站和白云区黄石西路附近抓获李某(男,31岁,河南人)等3人,缴获毒品冰毒22千克,仿制手枪一支,子弹三发,率先切断了“眼镜飞”跨省贩运毒品的一个链条;4月8日,警方在白云区金沙街金沙洲路某宾馆房间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蒙某(女,23岁,广东人)、何某(女,23岁,四川人)等5人,缴获毒品冰毒7.2克及电子秤等物。
  5月14日凌晨,专案组又在越秀区某酒店成功抓获滕某(39岁)、常某(42岁,均男,辽宁人)。警方经过一番细致搜查,在嫌疑人放于车内的一台黑色音响中,发现并缴获毒品冰毒约35千克。5月27日凌晨,警方在白云区棠景街某医院附近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方某(20岁)、黄某(30岁,均为广东人),随后分别在三元里大道某休闲中心和某酒店抓获郑某(33岁)、周某(45岁,均为湖北人)。这一役,警方缴获毒品冰毒约82千克及毒资人民币约60万元以及用于运输毒品的汽车三辆。
  6月29日,“眼镜飞”屈某(40岁,湖南人)在三元里大道某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归案。至此,这个特大贩毒团伙在警方历时半年的抓捕中土崩瓦解。
  李 永、谢锦焕、 刘斯嘉、 岑柏瀚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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