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叶的商标注册查询有没有被注册

您的位置: >
网络销售环境中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网络销售环境中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卡地亚国内无限公司诉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无限公司等损害商标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
  浦东法院 许根华
  (原载《浦东审判》2014年第1期)
  【扼要提醒】在网络销售环境中,原告在本人商品的样式称号中应用被告的商标文字,因单方商品相反,且被告商标具备较高明显性、知名度,故原告行为易使相干大众产生被告品牌已成为相干商品的样式、设计格调的通用称号等方面的谬误意识,削弱了被告商标的标识作用,形成商标侵权;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效劳的网络运营者,尽到正当留意任务的,不形成独特侵权。
  【主审法官】许根华
  一、根本案情
  被告:卡地亚国内无限公司
  原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无限公司(下称益实多公司)
  原告:北京梦克拉科技无限公司(下称梦克拉公司)
  “Cartier(卡地亚)”品牌于1847年在法国巴黎创建,是世界知名的珠宝、腕表类商品的高端、朴素品牌。被告卡地亚国内无限公司是该品牌的领有者,也是1983年在中国核准注册在第14类的珠宝、宝石等商品上的第202386号“Cartier”商标、第851573号“卡地亚”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无效期内。1999年,“Cartier”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爱护名录》。国度商标局于2004年认定“Cartier”、“卡地亚”商标为著名商标,于2005年、2008年、2009年辨别再次作出相反认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裁决认定“Cartier”、“卡地亚”商标为著名商标。上海市初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裁决认定“Cartier”、“卡地亚”商标系著名商标。
  原告益实多公司系知名网络超市“1号店”网站的运营者,经过该网站自行销售商品,并为网络用户销售商品有偿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效劳,网站设有在线客服电话、顾客赞扬等效劳栏目。原告梦克拉公司消费珠宝、首饰商品,商品上应用其“梦克拉”注册商标,并在1号店网站开设网络商铺销售其商品。两原告之间签有协作协定,商定:乙方(梦克拉公司)在甲方(益实多公司)的1号店网站上销售商品,甲方提供由乙方自前进行商品治理、图片上传、财务结算等治理软件零碎;乙方运营品牌称号为梦克拉的珠宝首饰,不得进犯第三方常识产权,商品形容应执行“品牌+称号+属性(规格/型号/样式/尺码/花色等)”的格局要求,不得进行虚伪、欺诈、夸张宣传,不得在商品称号中滥用品牌称号,包括在题目中应用非该商品制作商的特定品牌称号、呈现与其余商品和品牌相比拟的状况等。该协定附有梦克拉公司的运营资质资料及其向益实多公司出具的保障商品起源非法、不进犯第三方权益等外容的《承诺函》。
  日,在1号店网站的首页搜寻框内辨别输出“卡地亚”、“Cartier”,共搜寻到6个商品信息,次要内容是镶嵌钻石的戒指的图片,图片下的商品称号中有“【梦克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等字样。点击上述商品信息后进入新的网页,除持续显示上述商品信息内容外,在图片右侧有“商家:梦克拉珠宝旗舰店”字样及“进入商家店铺”标志,并有“品牌:梦克拉”。在上述内容下方的“产品引见”中有“品牌:梦克拉”、“称号:梦克拉18K金钻石戒指依恋”、“依恋女戒设计格调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Solitaire1895系列。经典大气的四爪镶嵌,将一粒完满切工的豪华美钻徐徐托起”、“Cartier款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醉动情缘,恒久之选,四爪镶嵌法使钻石不用紧贴指环…是世界上最盛行的钻戒镶嵌法之一”等外容。在上述内容下方的“对于梦克拉”中有“梦克拉钻石多年与提供国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Tiffany、BlueNlle等钻石消费贸易商协作,象征着梦克拉得以与寰球朴素品品牌共享寰球顶级供给链渠道,从而保障钻石最纯粹的切工与优质质量”等外容。
  日,被告在1号店网站上以3978元购买了1件称号为“【梦克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依恋”的商品。该商品由梦克拉公司发送,商品包装盒上有“梦克拉”字样,商品吊牌上有“梦克拉依恋18K金钻石戒指”字样,商品发票的收款单位为梦克拉公司。
  日,被告在“京东商城”网站搜寻“Cartier”,找到含有“梦克拉首饰18K白金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依恋”字样的商品信息1个。点击该信息,显示消费厂家为“梦克拉”,产品引见内容与前述1号店网站上的相干内容相反。日,被告在“杰出亚马逊”网站搜寻“Cartier”,找到含有“梦克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依恋”字样的商品信息2个、“梦克拉首饰18K白金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依恋”字样的商品信息1个。点击该3个商品信息,显示上述商品由“梦克拉珠宝间接销售和发货”,品牌为“梦克拉”,产品引见内容前述1号店网站上的相干内容相反。
  被告卡地亚国内无限公司诉称:被告的“Cartier”、“卡地亚”商标具备极高的著名度和佳誉度,是低档、时髦、豪华的意味。原告梦克拉公司消费珠宝商品,原告益实多公司与其独特销售该商品。两原告在商品信息中应用被告商标,易使生产者产生混杂,形成商标侵权;两原告利用被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感化力进行虚伪宣传,易使生产者误以为其产品与被告有亲密关联,形成虚伪宣传的不合理竞争。梦克拉公司还在京东商城网站、杰出亚马逊网站上施行同样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合理竞争行为。因而,申请判令:两原告中止商标侵权及不合理竞争行为;益实多公司在其网站地下阐明现实假相,消弭影响;两原告在《中国工商报》、《中国常识产权报》地下阐明侵权现实,消弭影响并地下向被告赔礼赔罪;两原告独特抵偿被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禁止侵权行为收入的正当费用55,978元。
  原告益实多公司辩称:其系网络效劳提供者,为梦克拉公司销售商品提供电子商务买卖平台,并已严格审查梦克拉公司的运营资质、产品等,尽到了正当、谨慎的留意任务,不存在明知或许应知梦克拉公司侵权的情景,不应承当法律责任;涉案商品信息中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是对商品样式、设计格调的形容,引见的是样式、设计格调而不是品牌,是对国内知名品牌的正当应用;被告商品与涉案商品在销售途径、生产对象、价钱等方面齐全不同,且涉案商品明白标注有梦克拉品牌等信息,故不存在混杂可能性,不形成商标侵权及不合理竞争。因而,申请驳回被告的全副诉讼申请。
  原告梦克拉公司辩称:涉案商品信息中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是对商品外型、款式的形容,故不属于商标应用,不形成商标侵权;涉案商品信息中的“梦克拉钻石多年与提供国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消费贸易商协作”字样是指世界上的钻石消费贸易商集中于几家公司,其与被告都需向该些钻石消费贸易商洽购钻石,故不属于虚伪宣传,不形成不合理竞争。因而,申请驳回被告的全副诉讼申请。
  二、法院认定与裁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的“Cartier”、“卡地亚”注册商标公用权依法遭到爱护。在上述商标具备较高明显性、知名度和较好商誉的状况下,原告梦克拉公司在商品信息中应用与被告商标相反的字样,虽不易使相干大众对涉案商品起源与被告商品产生混杂或许误认,但会因上述字样所包含的较高明显性、知名度和较好商誉而吸引相干大众对其商品的留意力,易使相干大众产生“Cartier”、“卡地亚”已成为相干钻戒样式、设计格调的通用称号等方面的谬误意识,该行为削弱了被告商标的明显性,升高了被告商标的标识作用,形成商标侵权。梦克拉公司在商品信息中表述的“设计格调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多年与提供国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消费贸易商协作”等外容无现实根据,该行为显属攀附被告品牌知名度以宣传本人商品,易使相干大众产生涉案商品在品质、原资料、样式等多方面与被告商品同样高端或许涉案商品的质量已向被告商品聚拢等方面的曲解,属于引人曲解的虚伪宣传,形成不合理竞争。原告益实多公司系网络效劳提供者,对梦克拉公司的网络销售行为尽到了正当留意任务,不形成独特侵权。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不合理竞争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则,裁决:梦克拉公司中止损害被告“卡地亚”、“Cartier”注册商标公用权及虚伪宣传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梦克拉公司于本裁决失效之日起十日内抵偿被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禁止侵权行为收入的正当费用30,978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申请。
  一审裁决后,原、原告均未提起上诉。
  三、对本案的钻研和解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倒退,当今社会曾经进入“网络时代”,发作在网络环境中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系互联网环境下网络店铺销售商品所引发的商标侵权与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件,其明显特点之一是原告在商品样式、设计格调形容中应用被告商标文字的行为因其明白标注本人品牌而普通不会招致生产者对原告商品与被告商品产生混杂或许误认,由此产生原告行为系正当应用被告商标文字还是形成商标侵权的争议;其明显特点之二是网络效劳运营者对网络用户(网络店铺)的侵权行为不当然形成独特侵权,由此产生如何界定网络效劳运营者形成独特侵权的争议。本案较好阐释了形成淡化权益人商标明显性的商标侵权的裁判规定,界定了网络效劳提供行为能否形成独特侵权的边界,具备肯定的典型性和指点意义。
  (一)商标淡化侵权行为不以存在混杂可能性为形成要件
  1、商标混杂侵权行为与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区分
  商标的根本性能是区分商品或许效劳的起源,授予注册商标公用权的目的是确保商标根本性能的完成,只需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了商标根本性能的完成,就形成商标侵权。依照侵害商标根本性能行为的不同完成形式或许商标侵权形成要件的不同,能够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商标混杂的侵权行为,二是商标淡化的侵权行为。商标混杂的侵权行为系在相反或许相似商品上将相反或许近似的标识指向同一起源,使得相干大众误以为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商品起源同一或许起源无关联。原、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和原告行为存在混杂可能性是混杂类商标侵权的形成要件。商标淡化的侵权行为系原告应用相反或许近似的标识指向不同的起源,从而升高被告商标的明显性,弱化其商标的标识作用,原告利用被告具备肯定知名度商标的名誉取得不合理的竞争利益。淡化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原、原告之间能否存在竞争关系和原告行为能否存在混杂可能性为形成要件。
  本案中,因为原告梦克拉公司对“卡地亚”、“Cartier”字样的应用非属突出应用,且梦克拉公司对涉案商品明白标注了品牌、消费商,并思考原、原告单方商品的价钱、生产群体、生产渠道等确实存在较大不等同要素,能够认定梦克拉公司应用“卡地亚”、“Cartier”的行为普通不会使相干大众对原告商品与被告商品的起源发作实际混杂或许具备混杂可能性。然而,不发作实际混杂或许不具备混杂可能性并不是商标侵权成立的充沛必要条件。在形成淡化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原告行为不具备混杂可能性并不影响对其形成侵权的认定。
  2、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形成要件剖析
  商标淡化侵权行为有以下形成要件:一是被告商标具备较高明显性、知名度和较好商誉,该种明显性、知名度和商誉与被告商品具备比拟严密的对应联络;二是原告应用与被告商标相反或许近似的标识没有合理理由,不管该种应用能否在本质上起到标识其商品起源的作用;三是原告行为在主观上招致了被告商标明显性的升高或许侵害了被告商标的商誉。
  本案中,原告梦克拉公司形成商标淡化的商标侵权,次要理由是:第一,“Cartier”、“卡地亚”均系臆造词,具备较强的固有明显性。同时,涉案商标早在1983年就已在我国注册并应用,1999年起就被列入我国重点商标爱护名录,2004年起屡次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著名商标,故涉案商标具备较高明显性、知名度,指向了高端的珠宝类商品的起源,起到了区分被告商品与其余珠宝类商品的不同起源的作用。相干大众看到“Cartier”、“卡地亚”字样就会与世界知名、高端的珠宝类商品等产生联络。第二,梦克拉公司系业余的珠宝消费、销售商,在对本人商品的样式、设计格调等作表述时,齐全能够从商品的外形、特点等登程,应用详细的形容性文字进行主观、抽象地表述,但其在明知或许该当晓得被告“Cartier”、“卡地亚”商标的明显性、知名度的状况下,逃避应用详细形容性文字而应用具备较高明显性、知名度和较好商誉的被告商标文字,在客观上具备刻意借助被告品牌以吸引生产者并达到宣传、晋升本人商品知名度以及扩展本人商品市场份额的目的和成心。被告商标抵消费者的较强吸引力是被告经过长期的良好运营而取得,梦克拉公司的行为显属搭乘被告品牌便车,不合理利用被告商标的商誉。第三,梦克拉公司应用“卡地亚经典样式”、“Cartier款百年经典”等文字的行为在主观上易使相干大众产生“Cartier”、“卡地亚”曾经由世界知名品牌、商标演化、蜕化为相干钻戒商品的样式、设计格调的通用称号等方面的谬误意识,并易使相干大众以为“Cartier”、“卡地亚”品牌不再是高端珠宝类商品的代表,故梦克拉公司的行为削弱了被告商标的明显性,升高了被告商标的标识作用,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的注册商标公用权造成其余侵害的”行为,形成商标侵权。
  3、商标侵权行为中正当应用的抗辩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一方面间接决议了注册商标公用权的爱护范畴,另一方面还触及其余竞争者(注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买卖以及竞争的空间和自在,故在界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必需留意商标一切人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要确保商标一切人的合理权益,避免竞争对手不合理地侵害商标一切人的合理权利或不合理地搭便车,又要避免爱护适度,妨碍竞争对手的买卖自在和竞争自在,不适外地添加买卖老本。 商标的正当应用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正是商标权爱护中利益均衡的一个杠杆,系爱护自在竞争的后果。商标的正当应用该当合乎以下形成要件:一是在后标识应用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需是好心的,没有侵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或许搭乘在先商标商誉的客观歹意;二是在后标识应用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需没有侵害在先商标权人的非法权利。
  本案中,两原告辩称梦克拉公司应用“Cartier”、“卡地亚”字样系对商品样式、设计格调的叙说性应用,形成商标的正当应用。因为“Cartier”、“卡地亚”系臆造词,本身具备较强的明显性,别人对本人商品的起源、样式、质量等的叙说性应用通常不可能或许十分偶合的应用与被告商标相反的臆造词,且梦克拉公司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不存在不应用“Cartier”、“卡地亚”字样就无奈精确形容其商品样式、设计格调的状况,其齐全能够从商品的外形、特点等登程,应用详细的形容性文字进行主观、抽象地表述,故梦克拉公司在客观上不具备好心,且其行为在主观上削弱了被告商标的明显性,升高了被告商标的标识作用,侵害了被告的非法权利,故原告对于正当应用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二)已实行正当留意任务的网络效劳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形成独特侵权
  被告指控原告益实多公司是涉案商品的独特销售者,但因为涉案商品信息明白标注了商家、品牌等外容,且涉案商品由原告梦克拉公司间接送货并开具销售发票,结合两原告之间的相干合同,故可认定涉案商品的实际消费商与销售商均为梦克拉公司,益实多公司仅为涉案商品的网络销售提供了电子商务平台效劳,不是侵权行为的间接施行者,不形成间接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效劳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效劳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效劳提供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侵害的扩展局部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网络效劳提供者晓得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效劳损害别人民事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则,网络效劳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当然承当独特侵权责任,网络效劳提供者能否形成直接侵权或许独特侵权该当以其存在客观差错为形成要件。
  本案中,益实多公司作为网络效劳提供商,尽到了正当的留意任务,不形成直接侵权,次要理由是:第一,益实多公司的1号店网站运营规模较大,网络平台上的商品信息海量,从网络技术、治理老本、认知鉴别才能等角度登程,不能奢求其对网站上的泛滥网络店铺中的大量商品的常识产权权益情况进行片面无效的审核,不能奢求其对网店所售商品能否损害别人常识产权进行片面无效的判别,故在通常状况下,益实多公司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备预感和防止的才能,对梦克拉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当然承当独特侵权责任。第二,益实多公司在与梦克拉公司签署协作协定时审核了该公司的运营资质,作出了该公司公布商品信息该当不损害别人非法权利包括不得在商品称号中滥用别人品牌称号、不得进行虚伪宣传等规则,并设有在线客服电话、顾客赞扬等效劳栏目,梦克拉公司也出具了不进犯第三方权益内容的承诺,故能够认定益实多公司关于梦克拉公司的网络店铺运营流动不损害别人非法权利在事前已制订了较为正当的防备规定及权益救援渠道,曾经对预防、防止侵权行为实行了较为正当的留意任务。第三,无证据证实被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发送了相干告诉,故难以认定益实多公司在本案被诉之前曾经晓得梦克拉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曾经删除了1号店网站上的涉案侵权信息,故不存在益实多公司因被诉而晓得侵权后依然为梦克拉公司提供网络效劳的情景。
袁起飞诉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无限公司损害信息网络流传权纠纷案
  浦东法院 叶菊芬
  (原载《中国常识产权(4.26特刊)》2014年5月 总第87期)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三(知)初字第594号民事裁决书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75号民事裁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触及手机浏览软件提供效劳的性质认定及法律责任成绩。提供搜寻引擎接口属于网络效劳而非内容提供效劳;网络效劳商的责任承当取决于能否存在差错。
  【案情引见】
  被告袁起飞是文字作品《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1-4的作者。原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无限公司是“开卷无益3.1”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开卷无益3.1”软件中有“开卷书城”、“在线搜寻”等栏目,其中“开卷书城”有作品列表而无搜寻框;“在线搜寻”栏目的页面上方有“网络搜寻”字样及一个搜寻框,下方空白,搜寻框内有“网络全本小说搜寻”字样;在搜寻框输出“历史是个什么”搜寻到的后果中,局部下载胜利,局部下载失败;下载的文档中局部无作品内容,局部内容辨别对应于被告作品的相干内容,但均有“TXT小说下载网-”等标明文档起源于其余网站的字样。在案件审理中,两次经过涉案软件搜寻涉案作品,第一次搜寻后果与被告公证进程中不同,第二次无奈搜寻到任何相干后果。经过Android模仿器对涉案软件的运转进行技术剖析,显示:点击“开卷书城”下载作品时抓取的网络地址为“……”即原告的效劳器地址;在搜寻框输出“历史是个什么”进行搜寻时抓取的网络地址为“……”,对该地址可解码到要害词;下载各搜寻后果时抓取的网络地址为“/……”等第三方网站地址,将该些地址输出IE阅读器后下载的文档与经过模仿器下载的文档内容相反。此外,在“”网站的搜寻框输出“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可搜寻到多个后果,点击则跳转到其余网站。被告以原告进犯其作品信息网络流传权为由诉至法院,申请判令:原告中止侵权、赔礼赔罪、抵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8,400元及正当开销4.5万元,后撤回前两项诉讼申请。
  法院经审理以为,现有证据及演示进程标明,用户经过涉案软件的搜寻框进行搜寻时,原告系依据用户设定的要害词向书朋网收回申请,由书朋网将从互联网搜寻的后果前往搜寻页面,用户点击后则间接从第三方网站下载,因而涉案作品并非由原告间接提供。因为原告系在接到用户指令后依据用户的要求将要害词发送给书朋网,其事前无奈判别用户将键入什么要害词、能否可以搜寻到相干后果以及该后果能否可以被下载;且原告并未对搜寻后果做任何修正,系照实、被动地将书朋网自互联网搜寻的后果呈献给用户。基于这种效劳的技术性、主动性和被动性等性质,即便原告施予其才能所及的留意,也难以晓得其所提供效劳触及到的信息能否侵权,因而原告客观上不存在差错,其行为不形成侵权。据此,裁决驳回被告的诉讼申请。
  【法官点评】
  随着网络技术的倒退和人们浏览形式的扭转,手机浏览软件提供的效劳越来越丰厚多样,当这些效劳所涉内容涉嫌损害别人著述权时,该效劳的性质认定及法律责任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本案触及原告经营的手机浏览软件提供的是内容效劳还是网络效劳的成绩。依据相干司法解释的规则,提供网络效劳的责任承当次要以其能否存在差错即能否明知或应知作品侵权为限,若网络效劳商不存在差错的,不应承当责任。因而,原告提供效劳的品种及其客观上能否有差错,是解决本案的要害。审理中,经过网络演示及逆向剖析,认定原告提供的是搜寻引擎接口效劳而非内容提供效劳。因为原告对作品能否侵权不存在差错,故其行为不形成侵权。
商标遭外企抢注 正宗特产成“假货”
  最近,武义人心中憋了一口吻,却无处宣泄。
  宣莲本是武义的特产,自唐朝起就开端种植,到清代成为贡品,至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2012年,“武义宣莲”就和“西湖龙井”、“金华火腿”一样,成为中国天文标记证实商标。
  可是有一天,忽然有人通知你,武义产的莲子再也不能叫“宣莲”了,也不能以“宣莲”的名义销售了。
  这不是欺侮人吗?可是,人家还有理有据。
  武义电商祝升锋做了十来年的他乡土特产生意,其中的一家淘宝店,主打的就是武义的金名片宣莲。几个月前,淘宝网以涉嫌侵权、售假为由,将祝升锋店内卖得最好的宣莲强行下架,并被要求不准再打着“宣莲”旗帜为店铺做宣传。
  这,到底是怎样回事?
  正宗的武义宣莲
  在淘宝上却成了“假货”
  祝升锋是武义特盛网络科技无限公司担任人,在淘宝上做生意已有10来年了。他运营着五六个淘宝账号,其中一个专门销售武义的农产品,销路最好的就是武义宣莲。
  宣莲特指武义宣平县消费的莲子,为中国三大莲子之一,清朝时曾作为贡品。宣平县撤销后,其属地划入武义其余乡镇,宣莲的称号却连续了上去。
  祝升锋是土生土长的武义人,宣莲是本人他乡的特产。
  因为多年运营,祝升锋的淘宝店铺流量很大。在淘宝搜寻上,搜“宣莲”或许“莲子”,祝升锋的店铺都能显示在第一页。
  往年6月的一天,祝升锋发现本人的淘宝店被人告发,店里一切的宣莲商品都被淘宝网下架了。“淘宝小二说,我的一切宣莲产品涉嫌侵权、售假,需立刻下架,并中止打着‘宣莲’的旗帜,作为店内的莲子产品宣传。”
  “我卖的都是正宗的宣莲,怎样会是假货?”祝升锋有些疑心,直到淘宝小二出示了一本“宣莲”商标注册证书,他才认识到,“宣莲”商标被人抢注了。
  福建一家莲子企业
  抢注“宣莲”商标
  产自武义外乡的宣莲,却被人抢注了商标,祝升锋认识到,这不是件大事。他立刻将此事向武义商务局、农业局、工商局等相干部门进行了汇报。
  钱江晚报记者查阅相干材料后发现,持有“宣莲”商标的为福建文鑫莲业食品无限公司。这家公司次要销售建莲及相干莲子食品(湘莲、建莲、宣莲为中国三小名莲)。
  2012年8月,文鑫公司向国度工商总局请求“宣莲”企业商标,2014年2月,商标注册胜利。文鑫公司注册的“宣莲”商标不能间接应用于莲子,但能够将“宣莲”商标用于腌制水果、水果蜜饯、水果片等8类商品中,其中就包括莲子的相干产品。
  商标注册胜利后,有3个月的布告期。惋惜,这段工夫内,武义相干企业都未能发现这个布告,错过了提出异议的最佳期间。
  往年6月,就在布告期完结后1个月后,祝升锋的淘宝店铺即被告发涉嫌侵权。“预计我的淘宝店铺流量大,被他们盯上了。”
  “宣莲”商标被他人注册之后,像祝升锋这样的运营者,就不能再用“宣莲”销售莲子及其产品。而假如应用“武义宣莲”,又需求取得民间的受权。
  武义方面已委托商标事务所
  提起撤销请求
  尽管“宣莲”商标被抢注,武义实际上也有本人的宣莲商标。
  2012年,历时4年的请求后,“武义宣莲”成为武义惟一的中国天文标记证实商标。“武义宣莲”也从此成为和“西湖龙井”、“金华火腿”齐名的农产品。
  不过,“武义宣莲”中国天文标记商标和普通的企业商标不通同,它为企业共用,且只能用于莲子这一种产品,不能扩大。而企业商标,可用于多种产品或效劳。
  武义县商务局纪工委书记徐朝阳说,“宣莲”商标被抢注,被用于其余莲子产品,“将会混杂生产者的认知,制约‘武义宣莲’的商标价值。”
  昨天下午,武义经济特产站站长徐文武通知记者,为了爱护“武义宣莲”这个国度天文标记商标,推行站已委托浙江广宇商标事务一切限公司,向国度总局提出请求,宣告文鑫公司注册的“宣莲”商标有效。
  商标爱护认识不强
  给了对方无隙可乘
  昨天下午,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所长周国荣通知钱江晚报记者,事务所还在进一步整顿资料,钻研从哪个角度进行切入,才更有可能打赢这场“官司”。
  “国度工商总局会在一年到一年半内做出判决。判决后,对方不服的,还能够提起诉讼。”周国荣说,整个进程将比拟漫长,还要看对方企业的态度,预计出后果要两到三年。
  他说,从集体角度来看,他对后果比拟悲观。“假如将现实讲分明了,(国度工商总局)应该会思考实际状况。”
  不过,因为商标被人抢注,武义曾经丧失了自动权。而商标之争的发作,周国荣以为,归根结底还是商标爱护认识不强。
  据理解,2012年,为了进步武义莲子的知名度,武义决议以“武义宣莲”为名请求国度天文标记证实商标。周国荣说,“武义宣莲”请求上去后,武义假如及时向国度工商总局阐明状况,提示对方不要将“宣莲”商标批复给某家企业或集体,或许干脆请求将“宣莲”商标进行爱护,就不会呈现如今这种难堪场面。
  记者手记
  吃了亏,是否换来教训
  实际上,在商标专家看来,淘宝网没有弄清武义宣莲的由来以及商标纠纷,接到赞扬就将祝升锋的宣莲产品下架,这种做法是很不业余的。
  往年10月,通过武义多部门协调,祝升锋的公司取得了“武义宣莲”国度天文证实商标的应用权,成为武义首家取得受权的企业。此时,间隔这个商标请求上去,曾经过了2年。也就是说,过来两年,这个武义惟一的国度天文标记证实商标不断尘封未用。
  祝升锋说,作为中国三小名莲,武义宣莲的知名度远不如其余两种,“在淘宝网上的特产类目录里,湘莲、建莲都有,而宣莲却没有。”
  记者从武义经济特产站理解到,往年武义的宣莲种植面积仅为4500亩,产量仅有254吨,产值1906万元。
  请求国度天文证实商标作何用处?看看“西湖龙井”、“金华火腿”,再来看“武义宣莲”,身份何止是天渊之别。如何更好地应用这块金名片,利用它包装产品,从而最大水平地取得知名度和经济效率,这才是此次商标抢夺战带给咱们的,需求认真考虑的成绩。
(记者 陈久忍)
瑞丰德永集团香港总部全景展示
瑞丰德永集团香港总部全景展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标有没有被注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