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o2o教育平台+债权管理”O2O平台,快易收债权管理

昨天,已经介绍了“互联网+不良资产”平台的两大类模式数据服务、撮合处置类。下面给大家继续介绍剩下的两种模式,撮合催收以及众筹投资两类。目前大部分不良资产处置平台都是第三种模式运营。三、撮合催收类六、资产360()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规模: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与搜赖网、包之网不同,资产360则是一家专注于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O2O中介平台。委托企业包括银行、P2P、小额信贷、消费金融公司等信贷企业,催收服务企业则包括专业催收服务公司、咨询管理服务公司、有催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等。截至日,委单合作伙伴162家,催收合作伙伴343家,委托债务案件56615件,委托债务金额14、15亿元。日,资产360获红杉资本前中国副总裁曹毅创立的源码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A 轮融资,而此前已获得58同城创始人姚劲波等的天使投资。主要处置资产:车辆抵押贷款、房地产2、商业模式信息对接 + 流程监控平台,解决催收市场的两个痛点:一是催债效率低下的问题。资产360通过催收管理系统,批量电话外呼、外访催收等环节,几天时间就可以完成案件初步催收。整个催收过程在平台上显示,上游债务催收的需求方可以实时监控。二是异地催收的问题。如果仅靠一家公司来做,不仅交通和时间成本高,而且对异地环境不甚了解。而资产360可以对接各地的催债服务方,他们有一套智能遴选催收公司的模型,模型收录了催收公司的资质、工商信息、历史合作记录、内部管理机制、历史回款情况等数据资料审核催收公司,完成智能推荐和业务匹配。平台将债务催收需求分拆给不同的债务催收公司以提高效率,并以平台为催收公司背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跳单。3、委案流程委单方:1)委案发布:在平台发布委案信息,等待催收方应标,2)智能评标:查看应标公司信息,确定此次应标企业。3)查看进度:登录资产360平台随时查看催收进度反馈4)汇款结算:整个回款过程通过第三方支付。保证回款及时、安全。催收方:1) 委案应标:有待应标委案,平台第一时间通知申请应标2) 委案催收:应标成功后,即可进行电话或外访催收工作3)催收进度反馈:催收过程中登录资产360平台及时更新催收进度4)佣金结算:资产360平台采用第三方支付结算,保证佣金及时到账4、点评资产360是国内首家不良资产清收平台,就是运用大数据等互联网+的方式为每笔欠款都找到最合适的催收方,解决催债服务公司找不到客户、客户找不到值得信赖的催债公司的问题。其创始人叶海涛也成为名副其实的“催债老大”。七、易收365()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深圳市金元素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规模: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与资产360比较类似,易收365也专注于不良资产的催收领域,也是致力于打造一个不良资产委单方和清收方开放对接的互联网平台。截至日,委托金额155亿元,已处置金额80亿元,债务委托方580家,合作机构592家。2、商业模式不良资产催收、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主要提供信息的撮合服务。核心业务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催收服务、企业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小额信贷催收及个人欠款催收服务。3、平台功能平台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易收债:为个人、企业提供有效的债务清收服务。债权人可以在平台上选择将债权转让,也可以依托平台选择委托催收。2)易催宝:为金融机构提供逾期催收服务,该业务属于平台的自营业务。3)易投资:专门针对AMC、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涉诉资产、企业商账债权资产等由于特殊原因而需要处置的资产,由平台联合投资人进行项目购入,以互联网+不良资产模式,实现债权快速处置。4)易咨询:为个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培训服务4、点评同资产360类似,易收365采用O2O模式快速解决线上线下债务纠纷的第三方催收处置,同时提供“易投资”、“易咨询”等个性化定制增值服务。八、青苔债管家()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北京青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拥有直营律所统理律师事务所。规模: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青苔债管家是一个以律师催收为主的催收平台公司,其首创“律师+催收+金融+交易”不良资产催收和交易模式。截至日,发布金额:538,52亿元;已处置金额371,28亿元;委托方入住5819家;代理方入住3379家。青苔律师3308人;催收业务部1658人;催收资源覆盖全国90%,实现属地化催收。青苔债管家吸收了伙伴创投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戴志康,梅花天使创投创始合伙人吴世春和北京天使汇投资管理中心作为天使投资人。2、商业模式不良资产催收、交易的O2O+B2B平台,主要提供信息的撮合服务,以免费为主,自营和增值服务为辅。其产品包括:1)银行资产包:银行不良资产包催收及转让服务2)个人债务宝:个人类欠款催收服务3)企业商帐通:企业应收账款、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消费金融、典当担保等类金融公司催收服务4)判决执行宝:法院已判决案件的催收服务收费方式:前期不收取费用,回款后再收费3、点评催收方式以律师为主体,让催收变得更加安全合法且更专业,此外,推出青苔自营,形成“律师+催收+金融”三合一团队。九、债全网()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债全网是以大量债权律师为主导打造的一个专业催收平台。线下以中恩信律所为枢纽,对外发展近万名合作律师,其中活跃律师接近2000名。截至日,债权总数989条;债权金额累计2,710,938,280元;线索悬赏累计28,394,256元。2、商业模式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费用,当债权实现后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服务费。同时利用债全网平台发布财产线索有偿悬赏、债权出售的需求,加大债权实现的途径和可能性。3、业务范围债权网仅针对合法债权资产,业务重心放在法定债权(已经裁判,并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的实现上,利用线下律师网实现债权,解决债主不能将债权实现的问题。针对自然债权(未经裁判的债权),推出了免费咨询、律师来了、39元律师电话催收、180元律师催收函、488元律师法律文书代写等催收服务,其服务提供者均为律师。4、点评与青苔债管家类似,运用法律手段追加被执行人,让更多的债务人共同清偿,直接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第一时间让债务人上实行黑名单、限高令。十、银资网()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亚太银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规模:注册资本:5000 万元银资网亦为互联网的委托催收服务平台。截至日,已累计发布委案955个,已累计发布金额278.67亿元,进驻处置方388家,已累计处置委案240个。2、商业模式不良资产催收、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主要提供信息的撮合服务。3、业务范围个人债权、企业商账、逾期贷款、固定资产、资产包(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国际账款十一、91债牛()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北京广信诚达科技有限公司规模: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截至日,平台发布金额元,服务申请161次,资产处置方累计入驻54家。2、商业模式第三方B2B、C2B债务资产清收服务平台,主要为国内中小企业服务。十二、人人催(www.renrencui.org)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北京小崔时代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规模:注册资本133万元由来自百度,阿里巴巴,基准,中科院数据科学中心,宜信等机构的创始团队共同建立,产品于试运行阶段获得天使轮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上线4个月时间,该平台估值5000万元。目前已有包括达飞、阳光、美团、分期范、融联、大通全球资本、和信在内的几十余家公司与人人催进行深度合作,累计催收单数已达数万单,累计催收金额达到数十亿元。2、商业模式平台通过与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催收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进行数据互联,由催债者发出催收悬赏榜单,并列出悬赏金额,对提供了最新线索的人给予现金奖励,寻找欠债人。3、点评与其他催收平台不同,人人催的委托方和催收方不能通过在平台网站上公开互选。人人催通过通过APP系统对催收人员进行管理,形成“金融机构——催收公司——催收人员”一站式催收系统,实时监控催收进度。事实上,人人催可以让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成一名催收师。十三、久债勾(www.9zhaigou.net)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原动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规模:注册资本1000 万元截至日,专业处置网点20000家,委托金额10.1亿元,委托家数889件,处置数量789件。2、商业模式与资产360、易收365非常类似,为第三方B2B2C债务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四、众筹投资类十四、分金社()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成都分金社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规模: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分金社主要为投资者提供一个众筹收购并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台。2、商业模式通过线上众筹、分红,线下购置、处置来运作“特殊资产”。即由投资方众筹资金,委托平台购买某一个特殊资产,再由平台处置资产,买卖差价就是投资收益。平台牵头主导专业评估机构、二手房交易平台、律所等机构,由专业机构完成抵押物处置中间具体的工作,帮助投资者进行买卖。3、业务范围现以汽车和住宅抵押资产为主,且主要集中于成都市。抵押物资产包括:1)已经形成逾期的不良债权里的抵质押物;2)虽然现在还没有到期,但是已经明确知道到期没有偿还能力,将会形成逾期。3)破产企业的抵债资产,或者是临时需要应急、变现的资产。4、业务流程1)分金设拿到资产信息以后,项目部实地察看资产现状,针对资产的权属状态,请顾问律师一起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判断交易条件。2)做价值评估,数据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3)资产销售部门联系销售机构,预估抵押资产变现时间,收益大小。4)根据反馈信息反推收购抵押资产的上限价格。5)内部召开项目评审会,包括律所等外部合作机构,进行投票,超过半数通过。6)与持有抵押资产的债务人谈判,发起交易。7)平台针对这笔资产开始众筹资金,并同时到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与资产持有人交易达成之后,按照托管要求来划拨资金。8)众筹资金从满标开始进入投资周期。9)持有资产之后,启动销售。在销售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将自己投资持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特殊模式:不良资产综合门户资产之家()1、基本情况隶属公司:北京国益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产之家作为不良资产门户类网站,第三方不良资产资讯平台,涵盖了上述所有不良资产处置平台。2、商业模式资产之家通过大数据系统搜集网上的不良资产信息,结合资产处置平台数据,减小投资人与处置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不良资产投资门槛。提供全面、深入、专业的行业资讯,打造理性、包容、思辨、开放的行业交流社区,为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信息。收取平台少量的广告费用,甚至于对新兴资产处置平台免费推广,助力不良资产处置积极发展。4、点评该门户收集全网不良资产信息,包括银行不良,个人债权,民间催收等。收集平台信息,提供可靠数据。供投资人分析。是一家综合性的不良资产处置门户网站,与资产处置平台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总结:通过上述介绍大致可以看清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上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运营模式,让投资者能更加理性分析。
//@不良小虾米 :只有这四类么?只是初步统计到这四大类,以后有的还会继续补充!谢谢关注!
只有这四类么?
资产之家作为国内的第一家不良资产门户类网站,打造不良资产行业最有影响力的资讯门户。
(C) 2016 今日头条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日前,物流平台企业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召开&天地汇2015年战略发布会&。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徐水波先生宣布:通过&天网+地网+车网&三位一体,和通过&云物流&和&云数据&两朵云服务体系的打造,基于供应链+大数据驱动,打造O2O线上线下联动的中国公路物流生态圈公路港平台网络的战略。天地汇同时宣布了三步走的战略在2015年实现100亿、2017年实现500亿、2020年实现超过1000亿运费的平台交易额,届时,天地汇全网络的运费规模将达到世界顶级物流企业的规模水平,实现中国公路物流的跨越式发展,大大缩短中国和国际发达国家的物流水平至少20年时间的差距。到2020年,天地汇将在全国100个物流枢纽城市打造公路港园区网络,全部&地网&公路港园区基于天地汇的天网平台互联互通,全国超过10000条直发线路,每个公路港园区具备覆盖全国线路的货运班车发货能力,整个网络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门到门&的服务体系,全程实现透明化、可视化、智能化,成功实现物流成本下降20%~40%,每天实现至少1000万的税收,平均每亩公路港实现超过15万的税收,助力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产业和经济发展。秉承&通过每一次合作,都能够结交到一位朋友&的发展策略,作为全国第一家用&互联网+物流(园)&模式打造全国公路港园区连锁的物流平台企业,天地汇创业仅仅18个月,已经在全国28个物流枢纽城市,整合了1亿的物流园资产,正以优质的标准管理服务、改变了物流园区&脏乱差&、信息孤岛的现状,大大提升园区的运作效率,实现了中国物流园区规模最大、运费规模最大的园区网络。发布会同时宣布了天地汇的&云物流+云数据&的两朵云发展战略。天地汇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车联网的四网融合,构建基于云端的大数据分析,提升传统线下物流行业的服务效率、行业整合度。天地汇&云物流&借助于线上信息平台&天网&与线下跨区域物流园区&地网&实体平台O2O模式的协同,实现信息化和传统物流业的结合,通过天网信息化平台通过信息的集中化处理,和数据挖掘功能,基于多方的需求,大幅提升交易效率、物流运作效率、车辆运营效率、信息获取效率和资金流转效率,明显降低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安全成本、信用成本、资金成本等等,整体提升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推动物流产业升级。同时,通过实现物流业大数据的积累,进而实现制造业、商贸业和物流业的三业联动,打造国内与国际物流、公路与其它运输方式联运,提供产业集群式创新供应链解决方案,整合以&小、散、乱、差、多&为特征的中国公路传统物流行业,助力全国传统物流企业向网络化、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互联网化方向的转型升级,优化物流成本,助力经济发展,大幅缩小中国物流和发达国家的物流发展水平,实现跨越性发展。真正实现基于&云数据&的深度分析与挖掘来提升和改变整个物流行业乃至相关产业的总体格局。创立于2013年7月份的天地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多位行业领袖和行业精英共同创立的、定位于&全国生态型公路港园区网络化经营专家&的产业互联网企业。天地汇在整合线下物流园区和集聚园区物流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标准化体系优化升级物流园区为公路港园区,凭借自身卓越团队精心研发的国内一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天网信息化平台,通过&互联网+公路物流&创新模式,打造中国第一的&物流淘宝&公路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天地汇用&互联网+&的方式改造中国传统&小、散、乱、差、多&的物流行业,彰显出明显的发展优势,2014年,天地汇实现20亿的平台营业额,2015年将突破100亿的平台营业额,发展速度和规模在行业内具有鲜明的领先优势。值得一提的是天地汇核心团队率先开创并实施了中国公路港&物流淘宝&模式,得到国家领导人的认可和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广,为行业所广为效仿。天地汇A轮独家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彭鑫对中国物流行业投融资经验丰富,曾深度参与过中国公路零担货运前两大公司德邦物流与天地华宇的融资与并购。他认为天地汇团队是市场公认的非常强的创业团队,而以覆盖优质物流园区作为关键结点来组建网络的商业模式可以让物流O2O有很强的线下落地的根基,所以有可能让天地汇公司快速发展成为中国万亿公路货运市场中未来最大的公路物流网络运营商。天地汇已经完成A轮数千万人民币融资,现在业务高速发展过程中,B轮融资也将很快启动与潜在机构投资者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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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
时间:&&|&&作者:陈军&&|&&浏览:632
近来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下,相关法律研究也很火热。但这些研究多是围绕“四条红线”[1]进行阐述,解决的主要是合规性问题,鲜有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身,对交易层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近来接触了几个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主要业务是为相关债权(包括货款、贷款和租赁应收款)转让提供服务,这对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大有益处。我们在此以贷款转让[2]为例,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拆转让债权涉及的几个交易层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拆转让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一般都涉及将债权分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除原始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一手交易以外,还会有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二手交易。分拆转让通常是将债权按比例转让给不同投资者,以贷款为例,即是将不同比例的贷款本金以及该等本金可产生的利息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实践中有的转让人因为要“吃差价”,只将贷款本金可产生的部分利息转让,其余利息不转让仍归自己所有。利息能否脱离贷款本金独立转让,需区分已产生的利息和尚未产生的利息两种情况。就已产生的利息而言,利息虽因本金的提取和使用而产生,但利息一旦产生,则利息债权将具备独立于本金债权的特性,利息债权和本金债权应可以独立、分别转让。而就贷款本金可产生的利息也即尚未产生的利息而言,其能否脱离贷款本金而独立存在和转让,存在争议。为此,比较妥当的是在贷款时即将融资成本分成利息和费用两类,两者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协调一致。这样在转让时转让人可只转让贷款本金和利息,费用仍归转让人所有。但该等做法在实操层面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平台有足够的影响力向网上交易的原始债权人推广并要求其使用该等利息、费用模式的标准贷款版本。还有一种将贷款按期限分拆转让的做法。如一笔三年期的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每半年付息,转让人将首个和第二个付息日之间的一定比例贷款和其可产生的利息转让。这种做法大有问题。具体而言,由于贷款在第二个付息日尚未到期,借款人届时没有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因此基本上投资者受让的并不是贷款本金,而只是届时到期应付的利息,但投资者又是就受让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的对价,其潜在的风险是投资者可能据此主张其受让的标的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从而影响交易的稳定性或者对转让本身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显然不通而且存在风险,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转让人将一定比例贷款和其可产生的利息转让,并承诺在第二个付息日回购。但这样可能并不符合转让人将贷款风险和收益彻底转出的意图。最好的做法是在贷款时即从潜在投资者能接受的角度考虑,从而规定适当的贷款期限。此外,进行贷款分拆转让还要注意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分拆转让的限制以及与交易场所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分拆转让的限制。转让通知一般而言,此类转让不会通知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按法律规定,转让只在转让人和投资者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债务人仍将继续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而转让人在收到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后,应转付给投资者。如转让人破产,就该等仅在转让人和投资者之间已转让的债权以及转让人代收的尚未转付给投资者的款项而言,依法理投资者应无取回权或优先受偿权,只对转让人享有普通债权,因此只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但在实践中,在转让人已经从投资者处收到足额对价的情况下,该等资产基本上不会再列入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一般会认可投资者可取回该等债权和款项。但这毕竟存在不确定性,且即使最终能够取回,也会花费不少周折。除破产风险以外,该等债权和款项还会面临转让人的道德风险以及被其债权人查封或冻结的风险。因此妥善的做法是要求转让人发送转让通知。考虑到投资者众多,并可能不时发生变动,最好由平台或其为此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所有债权人(包括转让人,如其仍持有部分债权)的代理人,由债务人直接向平台或特殊目的公司履行债务,然后由后者进行分配。当然,如果这样的代理安排因为种种原因不可行,也可由转让人作为其它所有债权人的代理人。但无论代理人由谁担任,都有必要对代收资金进行监管。担保代理如果转让的债权有担保,则显然应一并转让给投资者。但如果债权转让本身不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担保转让也无从谈起。而在分拆转让的情况下,即使通知了债务人,由于投资者众多,且由于二手交易的存在,会不时变动,因此也很难办理担保[3]转让登记手续。法律界对债权转让,担保是否需要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有不同观点。在实践中,在转让人破产的情况下,如转让人已收到足额对价,已转让的债权和担保权基本上不会再列入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一般会认可担保权已转让至受让人处。尽管如此,如不办理担保转让登记手续,则会存在与不通知债权转让相同的问题。比较稳妥的方式是借鉴银团贷款中的做法,由平台或特殊目的公司在担保设立时即作为担保代理人持有担保权,这样就无需因为债权人的变化而办理担保变更登记手续。这样做有两个操作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抵押权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二是在这种做法下他项权证中最好能写明平台或特殊目的公司是代主合同项下债权人持有担保权,但这在有些地方可能做不到。当然,如果登记机关不顾担保代理关系的存在,径直将担保代理人写为担保权人,则是否可以通过“担保代理”的方式解决物权下的“公示担保权人”和“实际担保权人”不同,并使得“实际担保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到法律认可,且不会受到“公示担保权人”自有债务或者经营状况的影响,需要更多司法实践的检验。按比例分配在分拆转让的模式下,如果债务人支付和/或强制执行担保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很自然的做法是按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这非常类似于银团贷款中的分配机制,而银团贷款合同通常对此会有详细明确的安排。为此,建议在委托协议(债权人委托相关主体代其持有受让债权和相关担保权利的协议)中借鉴银团贷款合同的安排,如按比例分配、分配顺序、各债权人不得单独受偿、单独受偿的款项要交给代理人按比例进行分配以及例外条款等等,对此予以详细明确规定。由于上述安排需要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债权人会不时发生变动,因此从实操角度来说,可由原始债权人先与代理人签署,其他债权人则以签署加入函的方式成为委托协议的一方。资金监管无论是何人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来收取已转让给投资者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项下的款项,平台都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该等款项进行监管,以确保该等款项只能分配给投资者,而不被挪用。为此代理人应就此单独开立账户专项用来收取和存放该等款项,使之区别于代理人的自有财产,并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视情形而定)以及债权人(由代理人代理)签署账户监管协议,对该账户及相关资金进行监管。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让资金在投资者看来是“实时到账”,这样的用户体验是很多银行无法做到的。因此实践中很多平台是将资金托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有资金托管协议。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投资者不是合同一方,则即使资金托管或监管机构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监管义务,投资者也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此外,由于每笔债权的投资者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而一笔债权的风险不应由另一笔债权的投资者来承担。因此代理人应在上述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使每个子账户分别对应一笔债权。每一子账户只能用来收取和存放与该子账户对应的债权项下所收的资金,并且该子账户内的资金只能按比例分配给该笔债权届时的债权人。以何方名义起诉或仲裁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事件,宜参照银团贷款的做法,由多数债权人(通常为债权占债权总额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由于债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有必要引入电子投票表决机制。而如果多数债权人决定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则按法律规定,应由债权人自行起诉或提起仲裁,但考虑到债权人数量众多,并分散在全国各地,因此这不太现实。从实操角度来看,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所有债权人起诉或提起仲裁更为可行。不过目前仅有个别法院接受过贷款代理行以自己名义代所有银团成员起诉债务人,其它法院还是要求以银团各成员自己名义起诉。因此,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债权人起诉或提起仲裁,可能不会被绝大多数法院和仲裁机构接受。为解决此问题,届时可考虑由平台或特殊目的公司从债权人处受让全部债权,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当然,这需要在转让协议中写清楚平台或特殊目的公司受让债权的唯一目的在于方便其以自己的名义代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转让对价为平台或特殊目的公司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后收回的款项,支付的前提是收到该等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债权人按比例承担等等。以上是我们对债权转让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层面上几个主要问题的思考,交易层面还涉及其它很多问题,而对相同的问题不同平台出于不同的考虑也可能有不能的做法,但无论如何,这些都需要平台在推出相关服务之前由业务人员与律师一同做出妥善的安排。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希望与我们进一步探讨,请与我们联系。注释:1.所谓“四条红线”是指平台性质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做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由于这方面的研究很多,本文不在此赘述。2.在此顺便指出,如果一般企业大量向个人放贷,则有可能被认为是经营贷款业务而被处罚,且相关贷款合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较妥当的做法是采用委托贷款模式。3.为方便论述,此处担保物限定为不动产。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房产纠纷 兼并收购 股权纠纷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律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1733积分 | 帮助15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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