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镇海区交的社保能在宁波江北区社保局用来读小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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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名称
  身份证号
  北仑区 5人
  徐子涵
  宁波东海实验学校
  1320**
  翁荣俊
  宁波市北仑区绍成小学
  0717**
  龚淑雯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实验学校
  2646**
  刘贝琳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实验学校
  0646**
  朱妍蒙
  宁波东海实验学校
  1207**
  慈溪市 1人
  范吟音
  慈溪市龙山镇龙山小学
  1011**
  大榭 2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
  0320**
  施沅和
  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
  0650**
  奉化 6人
  刘弋驰
  奉化市锦屏中心小学
  0600**
  陈泽宇
  奉化市锦屏中心小学
  1464**
  庄子开
  奉化市实验小学
  2603**
  陈怡冰
  奉化市居敬小学
  0327**
  马千里
  浙江省奉化市岳林中心小学
  0403**
  浙江省奉化市岳林中心小学
  2303**
  华茂 1人
  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五四制)
  1152**
  高新区 3人
  唐之希
  宁波国家高新区实验学校
  2780**
  宁波国家高新区实验学校
  2718**
  毛睿昕
  宁波国家高新区实验学校
  0980**
  海曙 10人
  应钧衡
  宁波市海曙中心小学
  1056**
  张诗焯
  宁波市海曙区镇明中心小学
  1400**
  程睿祺
  宁波市实验小学
  1510**
  陈牧言
  宁波市海曙中心小学
  0900**
  沈轩如
  宁波市海曙区镇明中心小学
  0300**
  张宇帆
  宁波市海曙区镇明中心小学
  1277**
  韩卓烨
  宁波市海曙中心小学
  2908**
  宁波市海曙区广济中心小学
  1136**
  颜诗颖
  宁波市实验小学
  0136**
  徐周凯
  宁波市海曙中心小学
  1350**
  江北 10人
  金慧哲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
  1800**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
  1507**
  陈俏文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
  1575**
  戴锦杉
  宁波至诚学校
  3013**
  万丰恺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
  0924**
  黄心怡
  宁波市江北区中心小学
  0145**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
  1053**
  朱云帆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
  0530**
  任子宜
  宁波市江北区中心小学
  2530**
  何思澄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
  1965**
  江东 10人
  宁波市江东区中心小学
  0520**
  周煦杰
  宁波市江东区实验小学
  0900**
  王炫哲
  宁波市江东区中心小学
  1610**
  蒋承轩
  宁波市江东外国语实验小学
  0400**
  沈愉涵
  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
  2430**
  屠仕诚
  宁波市江东区实验小学
  0710**
  陈绪东
  宁波市江东区中心小学
  2250**
  吴梓涵
  宁波市江东区第二实验小学
  1320**
  郑钰霖
  宁波市江东外国语实验小学
  0800**
  陈一阳
  宁波市江东区第二实验小学
  0420**
  宁海 3人
  潘易放
  宁海县华山小学
  0500**
  金钲越
  宁海县华山小学
  1400**
  王乐颖
  宁海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城西校区
  1200**
  象山 8人
  邵译暄
  象山石浦镇中心小学
  0403**
  陈争楠
  象山实验小学
  1703**
  戎雯霞
  象山实验小学
  2817**
  魏骋多
  象山石浦镇中心小学
  2903**
  江佳恒
  象山县鹤浦小学
  3012**
  象山实验小学
  0403**
  林益如
  象山实验小学
  0501**
  郑景仁
  浙江省象山文峰学校
  0101**
  镇海 3人
  汪倚舟
  镇海区中心学校
  1645**
  镇海区骆驼中心学校
  0310**
  乐晨涛
  镇海区骆驼中心学校
  2410**
330206********17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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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0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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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4********3012
330204********3014
330204********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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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5********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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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1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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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27********2511
330227********755X
330281********1713
650102********451X
330211********3013
330211********1017
33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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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校报协会副会长......
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评论部评论员.....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美国独立教育顾问协会认证顾问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宁波单位社保每月缴费时间查询, 宁波社保每月社保扣费时间最迟为几号,缴费社保期限?医保如何分档次?宁波市个人社保缴费日期是每月的多少号?宁波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时间分别是多少号。
问题: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时间有什么规定?
回复:用人单位和个人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应在每月1号到23号办理;扣款时间于申报次月1号到18号从申报人银行账户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向市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手续应在每月1号到20号办理,扣款时间于申报次月1号到18号从申报人银行账户扣除。 5月15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可办理201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了,办理地点是户籍所在地的各街道乡镇社保站,这里的宁波市区指的是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参加医保的老年居民缴600元 学生缴100元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各类居民,指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宁波市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由个人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类是各类学生,指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宁波市户籍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以参保(续保)缴费期内身份为准。  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年缴费标准如下: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4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8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40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中小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居民医保年度(即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住院和特殊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5万元。  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标准如下:  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45%,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年度累计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各类学生住院年度累计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各类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3%;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学生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去年底,我给家里的老人购买了2份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市民汪先生问:去年底,我给家里的老人购买了2份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一直以来,我都会在账户上储存足够的款项,供银行在每个月的5日至15日期间划扣费用。但昨日我去打印对账单时发现,这个月的费用还没有成功扣缴,但账户余额却是足够的。之前办理社保的时候,工作人员就提醒我们,一定要在每个月18日之前成功缴费,否则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知这次是否扣费系统的问题?
  广州市地税局解答:本月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此前,每个月1日至5日由社保局向地税局传输当月扣缴数据,地税局在5日至15日之间扣费;全责征收后,缴费登记、申报都在地税局进行,流程也改变为每个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时间、15日至28日为扣费时间。市民可在下一个月初打印账单,届时若扣费不成功再行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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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居民 &
“宁波社保缴费时间,宁波个人社保每月扣费时间”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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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发表日期: 22:12:58
阅读次数:7238
来源:江北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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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就业政策篇  1、我是就业困难人员,单位招用我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吗?  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申报材料:由单位申报:①《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②《劳动合同》;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④单位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⑤招用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被招用人员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地点:单位向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其中鄞州区单位向所辖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7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7日至12月23日(休息日除外)。  2、我是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我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吗?  在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内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时毕业生处于在职状态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①《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③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合同和实际工作单位用工证明;④《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⑤身份证复印件或在甬户籍证明。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申报时间和地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纳税口径于次年1月15日至2月底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情况,其中市本级企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3、我是灵活就业人员,我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吗?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户籍在市级统筹区的,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额度为600元。如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三分之二计算。  申报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②《宁波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③《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申报地点和时间: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为7月15日至7月24日和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  4、我是被征地人员,企业招用我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吗?  对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女满40至50周岁、男满50至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申报材料:由企业申报,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身份证、《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及《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  申报地点和时间:认定被征地人员的区指定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程序与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受理程序相同。每半年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7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7日至12月23日(休息日除外)。  5、我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保补贴有什么要求?  申报社保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四个场所,提供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五项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补贴标准: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与社会保险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不含补缴)。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办法。  申报材料:①《宁波市申报家政服务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备案表》、《拟申报补贴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宁波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宁波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③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④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⑤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表及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地点和时间: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备案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2日至1月15日(休息日除外)。  6、我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怎么回事?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具体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看管、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贴。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其中岗位工资按最低工资108%支付。  7、我是一家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该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补贴标准: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申报时间和地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申报年度次年的1月至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8、我想了解,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是怎么回事?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提供的高耗能、高排放、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大的企业除外)。困难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申报期内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被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②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申报年度上年末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为准;③申报年度上年末本市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人数)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数30%及以上;④以申报年度上年末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减少不超过5%(不包括入伍、升学、移居境外、退休、死亡、因职工本人原因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⑤至申报年度上年末,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补贴标准:困难企业在申报年度上年末在册并在申报期内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其中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②申报期当季每月和上季每月报送税务部门的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单位盖章、地税部门盖章);③《宁波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④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文件;⑤《宁波市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职工花名册》(电子文档);⑥因职工本人原因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盖章)、本人提出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复印件;⑦入伍、升学、移居境外、退休、死亡等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申报地点:困难企业可按本企业地税管理关系,向同级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时间:以媒体刊登的受理通告为准。  9、如何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符合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介绍成功同一求职人员,在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设立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向许可地的区就业处(中心)提供:“宁波市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单机版”申报数据U盘1份,补贴享受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和计算机开具的职业介绍信(免费)存根(复印件),补贴享受对象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报地点: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中心)。  申报时间:上半年:每年8月1日至8月8日,对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内发生的职业介绍补贴进行集中申报。下半年:每年2月1日至2月8日,对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职业介绍补贴进行集中申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  10、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11、哪些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个人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  12、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证后最容易忽视的是什么?  对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享受月份以申报灵活就业登记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月份相一致的月份数确定。故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证后,应及时在当月规定的时间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手续,这样,方可享受当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3、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会影响政策享受吗?办理就业登记有何规定?  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月份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来确定的。故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对申报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产生实际影响。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或终止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可选择窗口办理、网上登记等途径。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可凭社会保险登记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宁波就业网(www.)上自主办理。办理多人就业登记手续时,可将被招用人员信息统一转化为《单位报盘表格》格式成批导入。样表可在宁波就业网下载。办理就业登记后,应及时将该人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鼓励创业政策篇  1、我是创业者,如何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  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简称高校毕业生),从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申请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④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申报地点和时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2012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间为日至3月8日。2013年起每半年申报1次,分别为7月1日至7月7日、 12月17日至12月23日。  2、我办了家企业,如何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在市级统筹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新招人员户口本及复印件;③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申报时间和地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3、我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创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在甬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本市户籍人员、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及期限:①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③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创办创业实体,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④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⑤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适当增加贷款额度,但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其中,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由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为1次。  申报材料及地点:  (1)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和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的,可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向所在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毕业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创业项目计划书;⑤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⑥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⑦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所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⑤所有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5)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创办创业实体的,另须提供合伙经营的有效证明。  贷款贴息办理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校生除外),可向申请贷款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③借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贷款贴息随时受理、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4 、我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创业场租补贴有何规定?  在市级统筹区内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人员(简称创业者)和非本市户籍在甬高校在校大学生(简称在校生):①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②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按年租金1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对创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申报地点及所需材料:创业者和在校生经营满1年后,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经当地工商部门进行首次创业确认,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市辖各区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  5、我想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商贸业、手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房屋中介除外),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贷款贴息额度:对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达30人(含)以上但不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的,可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贴息标准为申请贷款贴息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展期不贴息。  申请贴息地点及材料: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级统筹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申请贴息所需资料:①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③贷款发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④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⑤贷款审批月企业在职职工名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⑥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贴息申请及发放时间:采用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形式。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三)失业保险政策篇  1、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④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4、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03元。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①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②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③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有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7、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您是从未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新增失业人员,可携带毕业证书、户口本、身份证和一寸近照2张,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海曙、江东、江北区集体户口人员可到市人力资源市场4楼(兴宁东路228号)办理。  如果您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劳动合同、本人档案(封口盖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外地城镇户籍人员可在其本人办理宁波暂住证(居住证)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也可回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对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人员,需在其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发放。对选择在本人暂住地办理人员,由暂住地经办机构按照同一地区失业人员享受标准发放。  其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从失业登记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  8、农民合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规定?怎样领取?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劳动合同、本人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9、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并按月对应。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或中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失业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如何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11、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12、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再结转。  13 、失业人员出现何种情形的为就业状态?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就业状态:①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②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③申报灵活就业;④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确认为就业状态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即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台帐。失业人员未按规定上交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自动废止。  14 、失业人员出现何种情形的为退出失业状态?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退出失业状态: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②应征入伍、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户口迁出本市、死亡;③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确认为退出失业状态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即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台帐。失业人员未按规定上交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自动废止。  15、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②重新就业的;③应征服兵役的;④移居境外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授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16、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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