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附近有个沈阳化工厂原址污染环境污染对我们村民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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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工厂污染严重 四农民环境维权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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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涂料在线新闻资讯】广东省云安县八个农民9月29日因向污染企业索取赔偿而被警方刑事拘留。当地警方认为,这些农民“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目前还有四人被关押。
《财经》报道,9月28日,因认为附近生产硫酸的化工厂造成农作物绝收,广东省云安县六都镇冬城管理区六名村民站在通往该化工厂的专用路上,要求给予污染赔偿,遭到当地警方拘留。第二天,逾30名村民继续要求赔偿,其中两村民又被拘留。
据了解,被拘留的八个村民中,目前已有四人获释。而另外四个村民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云安县所属的云浮市第一看守所。四人中,有一名还担任村委会委员。
据参与此事的村民反映,当地生产硫酸的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气体等,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发黄发干。而且,农民的用水等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农民曾向乡镇政府多次反映,但未获解决。
云安县地处粤西,毗邻硫铁矿储量居世界第一的云浮硫铁矿。云浮市的支柱企业――云浮硫铁矿集团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硫铁矿生产基地。1991年,该公司在云安县六都镇冬城管理区投资建设了年产硫酸18万吨的云硫化工厂,该厂与上述农民居住地只有一墙之隔。
目前该村的水污染相当严重。除了西江的水,村内其他所有的水源均受到严重污染,而化工厂排出的废气直接影响村民日常生活,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在污染严重的地方,水稻大幅减产甚至绝收,农民所种植的甘蔗,近四成基本绝收。
更令村民担心的是,为了加大硫酸的产量,云浮硫铁矿集团正在实施40万吨的硫酸二期扩建项目,较之目前的硫酸生产规模,将增加2倍。这意味着上述村民要承受更多更严重的生活污染。
一些村民表示,现在所有的生活用水都要花钱买自来水,污水直接影响农业灌溉。现在只有一个化工厂就有如此严重的污染,如果再扩建一个年产40万吨的硫酸厂,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当地农民称,他们曾多次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一直杳无音讯;村民也争取污染损害赔偿,遭遇重重困难。2008年,针对农作物受损问题,云硫化工厂曾给予冬城管理区19个自然村共计19万元的补偿,落实到每户农民,平均只有约300元。
据了解,云硫化工厂、六都镇政府以及村委会曾将今年受损害的早稻等农作物送至华南农业大学检测。测试结果表明,农作物受损是因为受到当地的污水和废气污染。但是,测试结果并未向村民公布。而六都镇书记陈均华称,对此并不知情。
法律学者指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犯罪要件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上述农民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当地村民认为,这是地方政府滥用警力。因为事发当日,他们只是站在通往化工厂的专用路上,并非交通干道,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而且,9月28日,只有六个农民站在工厂专用路上,要求和云硫化工厂领导对话,更不可能对其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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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 杨伊)“洛水曾是一个美丽的边陲小镇,可随着化工厂的建立,洛水近几年环境越来越差,已危害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农作物的生产”,近日,有网友给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留言,反映环境污染等问题。5月12日,什邡市人民政府以回帖的形式对网友留言作出澄清,指出网友所反映的企业实际上积极进行污染治理,其所有的污染排放都是经什邡市环保部门认可的达标排放,特别是留言中所反映的氟的排放更是纳入了国家环保部的网上监测,所有监测数据均达标。>>『详细』事件具体情况:  【留言原文】  洛水曾是一个美丽的边陲小镇,山清水秀。可随着洛水化工厂的建立,洛水近几年环境越来越差,已危害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农作物的生产。洛水盛产蒜苔。以前落水的蒜苔为人们所称道,可现在洛水的蒜苔被人们嫌弃。现在的蒜苔又细又丑,和以前的简直就是天壤之别。经过环保部门鉴定,蒜苔质量与产量的下降是因为洛水空气中含有过量的氟。氟过量会引起氟中毒,主要表现为氟骨症和氟斑牙,牙齿畸形 软化等。氟骨症表现为骨骼变厚变软,骨质疏松,容易骨折。氟中毒晚期往往有慢性咳嗽,腰背及下肢疼痛,骨质硬化,肌腱韧带钙化和关节囊肥厚,骨质增生,关节变形,另外,机体代谢过程中所需要的酵素会被破坏,导致多器官病变。  现在洛水镇南元村就已有三人骨头坏死,可农民哪有钱给家人只这样的病。我奶奶也患有骨质增生不能干重活,爷爷已年过六旬还要去打工,只有这样家里才能过得比较宽松,有闲钱给奶奶买药止疼。靠庄稼赚点钱的希望已经被那些乱排乱放的污染物毁灭,我们没有别条路能走。  南元村受危害是最严重的。村民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村名去找厂领导想要解决,厂里说赔了钱给镇上,可村民们一分钱也没有见到,这钱不翼而飞了吗?钱在哪大家应该都知道.  还有两件让我有疑问的事;为什么一条路刚铺好就又毁掉再铺,而且重复四次;为什么修几间平房还没有任何装修,连门窗都没安就用了一百多万,物价有这么贵吗?钱究竟用在哪些地方了敢公开吗?>>『详细』  什邡市人民政府回复意见:  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反映化工污染导致环境变差的留言收悉,现将什邡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大蒜受污染的问题。什邡市洛水镇南元村地处宏达什化分公司侧,分公司于1992年左右建厂。该公司的生产对南元村及周边村组的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多年以来,宏达集团逐步发展壮大,并成功上市。同时,宏达集团也本着对周边村民负责的态度,积极加强污染治理,所有的污染排放都是经什邡市环保部门认可的达标排放,特别是留言中所反映的氟的排放更是纳入了国家环保部的网上监测,所有监测数据均达标。  2011年3月,村民再次反映大蒜在生长过程中叶片枯萎,影响生长及收成。经什邡市农业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调查,初步认定导致大蒜枯萎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造成,其中气候和污染原因属主要的因素。  综合上述因素,什邡市农业局、环保局与该镇积极协调,本着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原则,与当地农户就补偿达成一致,现相关农户正在讨论分配方案。  二、关于农户反映原污染补偿没有得到的问题。经调查,在2011年之前,宏达什化分公司每年给付南元村污染费16.2万元,所涉及面积包括南元村已被统征的另外2个组(还有1个组因离污染源较远没有作补偿),其中南元村1、2组共计污染补偿费约12.8万元。每年村组都进行了全额分配,没有任何截留。农户可到村组查阅相关分配方案及领款花名。  关于留言中反映的其它事件,如建路、建房等情况,因反映情况不详,无法调查,你可到洛水镇政府或什邡市级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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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仲发【援助】附近化工厂污染,可否告状_法律援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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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附近化工厂污染,可否告状收藏
家是山东的,最近几年由于化工企业发展,已经把我们村给包围了,企业三面环绕,另一面是大山,企业墙外就是我们村,这些企业生产甲醇,醋酸等污染严重的产品,释放co,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等等,这是前提。 最近这些年,我们村得病的人很多,有很多人换上了癌症,也有不少人已经死了,在企业没有建立前,这种现象很少,不幸的是,我父亲也因此得了此病,本来山清水秀的,这些企业来了后,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破坏,本来的庄家地都被企业占领,土壤,水质均受到污染,而村民仅得到了一些占地的很少的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告状附近的化工厂,特别是离我们村最近的那个企业,请求经济补偿。 因为现在国家对环保力度加大了,这对我们农民是个好消息,我本人是在我们镇的另一家企业,但是我在的企业离我家有点距离, 请问这种情况该做些什么?
最近我们村得癌症的很多,这个没有假,具我知道的就有好几例,不可以说是个癌症多发村。 然而我一个朋友家,他们村,有很多80多90多的老年人,得这些病的也很少,因为我大学毕业就进了另一家企业,所以对企业内部的运作还是有所了解,不是我父亲得了这种病,我对这种现状还没得到重视,作为一名读了多年书的人,我想我不能束手就擒,哪怕得不到补偿,会失败,我也要把这行状况曝光一下。
请专业人士前来支招,我需要做着什么才能得到补偿,我父亲看病目前花了就近十来万了,关键是人都快没了,家人承受的精神伤害更无法估算,不告这些狗ri的死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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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田家屯村民诉大田农药化工厂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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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屯村民诉大田农药化工厂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案
作者:摘自《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网友点击量: 4517 次&&添加时间: 16:55:40
田家屯村民诉大田农药化工厂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案
辽宁省普兰店市大田农药化工厂,系大田镇所属集体企业,位于大田镇田家村的田家屯,距田家屯村民居住点约50米处。1991年5月,该厂转由刘明洲个人承包经营,具体生产农药腐烂敌及固体石硫合剂。1991年底,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刘明洲遂与大田镇政府达成口头协议,终止了承包合同。但是,该厂事实上仍由刘明洲个人继续经营、管理。1992年5月,大田农药化工厂开始生产剧毒农药福美砷。然而,该厂因生产农药福美砷所产生的有毒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向外任意排放,致使田家屯的部分土地和四口民用井的井水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不过,此时饮用该四口井井水的村民对此却一无所知。不久,污染的后果显现出来。先是村民周某全家人个个身体浮肿,四肢无力,心跳异常,上吐下泄,经医院诊治,查不出具体病因,疑为感冒,并按感冒治疗,但无效果。随后,许多饮用该四口井井水的村民都相继得了与周家人相同的“怪病”,并且,医院同样未查出具体病因。与此同时,患病村民所饲养的家禽开始大量死亡,而凡用该四口井井水浇过的庄稼均颗粒无收,“恐怖”笼罩着田家屯。期间,村民赵某的一个在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的弟弟得知此事后,赶来探病,甚觉事情蹊跷,便从赵家常用的井水中采样,送有关部门化验。后经普兰店市环保部门化验鉴定,井水受到砷污染,井水中砷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995倍。显然,井水受到了大田农药化工厂排放的含砷有
毒废水的污染。该化验结果出来以后,大连市公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随即对前述受害村民进行了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亦为砷中毒。至此,
“怪病”事件真相大白。
于是,受害村民纷纷向普兰市环境保护局投诉大田农药化工厂,要求该厂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普兰店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受害人的投诉以后,依法进行了行政调解处理,但调解未果。鉴此,田家屯22名受害人联名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田农药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该案是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其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损失的计算。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令刘明洲赔偿原告22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家庭财产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8 949元;大田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并负责解决污染区受害村民的生活饮用水问题。
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赔偿问题较之因环境污染导致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问题要复杂的多。这是因为,人们对何为“人身伤害”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而对人身伤害的不同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对人身伤害赔偿范围的正确确定。因此上说,它比因环境污染导致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问题要复杂得多。
对于人身伤害,一直以来在民法学界都有不同的认识。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人身伤害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其所概括的具体内容为:一是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损害;二是人体致伤;三是人体致残;四是致人死亡;五是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致的精神损害①。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了以上一般人身伤害所概括的后四项内容,只是“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损害”除外。其中,以人体致伤和人体致残最为常见或普遍,致人死亡相对于人体致伤和致残相对要少,而因环境污染导致侵害他人健康权和生命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不鲜见。因环境污染而致人伤残,是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②因环境污染而侵害他人健康权的主要行为方式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其损害事实包括健康受损的事实、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损害。
因环境污染而致人死亡,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因环境污染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亦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其损害事实包括生命丧失的事实、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财产损失的事实、生命丧失导致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和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无论是因环境污染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原则是:只赔偿因环境污染损害致人伤残或者死亡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而不是赌偿伤残或死亡本身。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条指出: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的有关规定,因环境污染致人伤残的,应当赔偿下列财产损失:
1.医疗费。医疗费通常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医治人身伤害的费用。对这些费用的赔偿,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
2.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些是与治疗受害人密切相关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中,除营养费属受害人特有之外,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均包括受害人本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既包括受害人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又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
关于受害人的误工费,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其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损害、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据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间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较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由法院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关于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45条之规定,首先,陪护人员是指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次,其误
工补助费可以按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陪护人员本
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的工资标准为限。
因环境污染致人残废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之规定,侵害人除应赔偿上述致人体受伤所须赔偿的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和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 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其中,“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体应当包括:(1)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2)伤残用具费,指的是受害致残者购买必要的功能辅助器的费用;(3)因伤残而增加的生活上的必需的费用;,(4)因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伤残护理费用;(5)因伤残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而变更职业,所需支付的新职业学习费用。
对于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其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环境污染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1.死者死亡前的抢救或医疗费、与医疗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前述使人体致伤所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2.死者的丧葬费。丧葬费的赔偿属于致人死亡特有的赔偿项目。通常,对丧葬费的赔偿实行“适中”原则,既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实践中对丧葬费一般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并且对支出的标准还有所限制。实际支出费用大体包括五个项目:一是寿衣费;二是运尸费;三是火化费;四是骨灰盒购置费;五是首期骨灰盒存放费。这些费用,均以中等标准为限,按实际支出赔偿。
3.死亡补偿费或者慰抚金,以维持死者家庭的正常生活和补偿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4.死者生前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是指在死者生前以死者为实际生活依靠的人。他们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另外的生活来源。所谓“必要的生活费”,是指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
具体数额的确定,以不超过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准。如果死者为未成年人,其生前并无扶养负担,则不存在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问题。但应视具体情况由侵害人给付受害人的家长一定数额的抚慰金,使其承受的精神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
本案仅涉及到环境污染的人体致伤问题,并不涉及人体致残和致人死亡。同时,受害人也未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因此,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明洲赔偿原告22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生活补助费以及相关的交通费等费用无疑是正确的。
①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③ 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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