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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读取工具条
不能读取图片滚动
不能读取配置信息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公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2〕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积分入户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五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
第七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八条 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局确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统一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迁入我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安局确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2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三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新市民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对申请入户的新市民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接到对新市民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区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区急需人才证明的核查、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
区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部门: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区国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地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团区委: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办法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出。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新市民随迁子女获得公办学位或其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章 申办流程及资料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可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其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积分达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可申请入读。区教育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并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二)需要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新市民,可于每年5月底前持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依据父母积分高低对普通借读生进行排名,第一次排名录取后,在入学指标数有空余的情况下,可调剂分配入学指标数,将首次排名未成功取得入读公办学位资格的新市民子女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及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其他途径公布全市随迁子女入学名单。
(五)新市民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区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公安机关,根据该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拟定各区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批准,并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二)已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的,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于每季度分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年内到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新市民向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 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需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发〔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结婚证》 等证明文件资料或户籍部门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计划生育。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等证明材料及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八)急需人才。符合我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办法的新市民,应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区急需人才的,需提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外颁发的荣誉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区公安分局(公安局)出具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我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
2.自觉接受国家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材料;4.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十四)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
(十五)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中关于普通借读生政策的规定适用本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70号)废止,新市民及其随迁子女符合我市其他入户、入学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
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由五部分组成,即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积分入户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其中基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仅用于积分入户)、急需人才、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和基础教育(仅用于积分入学),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处理,仅用于积分入户)、轻微违法犯罪(仅用于积分入户)和申请材料造假,一票否决指标(仅用于积分入户)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满5年或未处理)和刑事犯罪,各区自定指标指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加分+政策内生育奖励分30分(政策内生育子女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满5年)+减分(申请材料造假)+各区自定指标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指标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20分,高中(中技、中职)为40分,大专为60分,本科为80分,硕士研究生为100分,博士研究生为12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得分标准:初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20分,中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40分,高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7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90分,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11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保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积1.5分,最高分值75分; 在我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1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按家庭成员人均面积计算大于我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面积的,积8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二、加分指标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仅用于积分入户)。
得分标准: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为5分;50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分值15分。
2.婚姻状况。
得分标准:未婚者(不含未婚已育者)或已婚未育者为10分。
(二)急需人才。
得分标准: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积50分,属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积25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得分标准:在本市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20分。
(四)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积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计积分。
(五)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六)竞赛获奖。
得分标准:获得区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60分,二等奖分值为65分,一等奖分值为75分;获得市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80分,二等奖分值为85分,一等奖分值为95分; 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00分,二等奖分值为110分,一等奖分值为120分;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为130分,二等奖分值为140分,一等奖分值为150分。可累积计分。
(七)社会贡献。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广东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社会贡献分值可累积父母双方积分。
1.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分值20分;在我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额外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分。
2.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积2分,最高分值1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我市的每满200毫升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
3.在我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50分。
4.按有关办法在我市积极举报火灾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后,每宗积1分,最高限20分。
(八)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我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为依据)50000元起计分,投资每满50000元积1分。
2.近5年内(税款所属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九)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积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办法实施),积1分。
3.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积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积1分。
(十)住房公积金缴交。
得分标准:
1.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个月积0.2分,累计最高限12分。
(十一)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或其配偶办理了户籍地核发的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籍已婚),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办法在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3分。
2.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积10分、结扎积20分。
3.申请人或其配偶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不少于3次,满1年积10分,满2年积15分,满3年及以上积20分。
(十二)基础教育(仅用于积分入学)。
得分标准:
1.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教育部门登记的幼儿园的,每1年积1分。
2.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含民办)的,每1年积1分。
第1、2项不同时计分。
三、减分指标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仅用于积分入户)。
减分标准:违反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接受处理满5年的,每超生1个子女扣50分。
(二)违法犯罪(仅用于积分入户)。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曾受过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每次扣50分。
2.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3.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每次扣15分。
(三)申请材料造假。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每使用一项虚假材料扣4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四、积分入户一票否决指标(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取消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二)刑事犯罪。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和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五、各区自定指标
各区在本计分指标体系外可结合自身实际设定加分项目,总分数不得超过20分。
注:各区积分制实施细则、计分指标请登录&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佛山新市民&服务平台查询,也可致电各区积分制业务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禅城区 南海区 顺德区 高明区 三水区
1月31日上午南海大沥...
扫描二维码添加佛山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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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2014〕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德清县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年月日德清县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深化居住证制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德清县开展城乡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清县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德清就业、创业或居住,持有本县核发的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非德清户籍人员。第三条 积分管理含义本办法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计分标准,将新居民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按积分高低申请享受《德清县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暂行规定》中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第四条 积分管理原则新居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并列的,按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申请人为夫妻的,取积分高的一方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第五条 积分服务内容当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入读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入住)等公共服务。在条件成熟、资源和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可逐步拓展积分享受项目,具体项目和指标数量由县有关部门每年适时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第六条 积分指标体系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积分指标由年龄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社会保险、居住年限、住所情况、计划生育、经营纳税、紧缺实用人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组织关系等个方面组成(详见附件)。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职责分工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县新居民局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政法、信访、公安、发改、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文广新闻(体育)、卫生、人口计生、城管执法、国税、市场监管、国土资源、团委、红十字会等单位和各乡镇(开发区)依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县新居民局: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开展积分管理申请、受理、录入等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新居民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领军型科技人才等资料的核查评分。县委政法委: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中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处置的协调与指导。县信访局:负责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核查评分。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中引起的来信、来访等事件的处理。县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本县发放的居住证、见义勇为证明、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单位内部住宿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县发改委:负责将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经信委: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等资料的核查评分。县教育局:负责申请人学历情况核查评分。负责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学位指标,办理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手续。县科技局:负责申请人专利授权、优秀科技成果等资料核查评分。县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及从事社工活动等证明资料的核查评分。县财政局:负责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紧缺工种的技能人才和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资料的核查评分。县建设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的核查评分。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办理积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手续。县文广新闻局(体育局):负责文体系统内各级文体比赛获奖证书的核查评分。县卫生局:负责献血证、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和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的核查评分。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严重违反城市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县地税、国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核实、违反工商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团县委:负责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核查评分。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和捐献器官、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新居民服务窗口人员、设备的配备到位;负责积分管理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分类上传等工作。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八条 积分申请新居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申报、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居民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所在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时填写新居民积分管理项目申请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身份年龄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二)学历证明。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三)职称、技能水平。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认定证明。(四)社会保险。提供居民身份证由人力社保部门核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五)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存折或联名卡。&&& (六)居住年限。提供居住证。(七)住所情况。在本县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权证;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所住出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和有效租赁合同;单位内部住宿的,提供单位宿舍产权证复印件、单位居住证明并加盖派出所信息核查公章。(八)计划生育。提供户籍地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九)经营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十)紧缺实用人才。提供人社部门发放的技能人才证明、企业出具的属于德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数据库中的人才证明材料。(十一)科技创新。提供专利授权证书、优秀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 (十二)表彰奖励。受表彰奖励的,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比赛获奖的,提供获奖证书。(十三)社会贡献。提供团县委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工服务证明、卫生部门发放的献血证书、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发放的捐赠证明、红十字会发放的捐献证书等。(十四)组织关系。提供隶属党组织或上级党委盖章证明。(十五)根据申请项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 受理审核各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对材料原件扫描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至各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积分分值。各职能部门通过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接收申请材料,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第十一条 积分调整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乡镇(开发区)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期限截止前,持变更后的居住证原件至居住地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办理手续,重新填写新居民积分管理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人积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在受理期限截止前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调整。第十二条 积分查询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第四章 积分入学第十三条 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居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于每年月底前,以区域为单位公布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新居民未成年子女新生学位数。第十五条 新居民应于每年月日至月日向居住地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按现居住地提出拟就读学校申请,提交《德清县新居民积分入学申请表》(详见附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一)《浙江省居住证》或年以上(含年,下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三)户籍地无监护条件证明;(四)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工作证明;(五)在本县累计缴纳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六)就读小学一年级提供《学前教育登记卡》,就读初中一年级提供《义务教育登记卡》(省外就读的提供原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六条 每年月底前,所有积分申请资料全部审核完毕,系统将按乡镇(开发区)、学校进行分类汇总。第十七条 每年月底前,县教育局会同各乡镇(开发区)、学校按新居民积分高低排名拟定准入学校拟录取名单,提交县阳光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分乡镇(开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公办学校的新居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乡镇(开发区)根据积分排名和本区域其他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经积分排名不能入读公办学校的则自行到民办学校或回原籍就读。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按准入学校规定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五章& 积分入住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房或租赁补贴,并在申请前将指标数量向社会公布。现有住房核定范围具体参见《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组成: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第二十条 新居民申请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的,可在当年月日至月日向居住地乡镇(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按工作地区域提出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填写《德清县新居民积分入住申请表》(详见附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一)申请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年以上《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三)在本县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年的,可放宽至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养老保险个月以上),自主创业的须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和年以上完税证明;(四)房屋租赁协议;家庭成员为本县户籍的,需提供其在本县是否拥有自建房和是否享受拆迁安置的证明;(五)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划定的收入标准线(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所填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线的,应提供其原因、理由等说明材料,并由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的其他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特殊病种证明等。购有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辆(含)以上消费性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局对经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根据当年的房源数量,按申请人所得积分由高到低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在本县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及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新居民家庭,须按县建设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号)中非本县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如有相抵,以本办法为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新居民在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或公示期间,对本人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新居民局)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申请人的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人。第二十五条 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进京非正常上访或是在申请积分享受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及已有积分,且年内不得再申请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积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单位积分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新居民符合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等政策的,按其相关政策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德清县新居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德清县新居民积分入学申请表.德清县新居民积分入住申请表&附件1德清县新居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高中(中技、中职)
硕士及以上
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职业资格(三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技师(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技师(一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本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项满年加分
居住证年限
在本县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累计满年,加分;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累计满年,加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德清拥有已办理产权登记私有房产的
租房居住的,出租房屋产权清晰、符合安全规定,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规定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年以上且提供房屋出租发票的
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宿舍产权合法、符合安全规定,单位主动如实向辖区派出所报送新居民信息,且新居民信息经核查一致的
租房居住的,出租房屋产权清晰、符合安全规定,且按规定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年以上的
户籍地出具证明材料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且在本县无违法生育行为
本人或配偶主动接受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每年查验次,加分
在本县申请个人上一年度累计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实缴税款),每满万元加分,其中申请个人为企业法人股东的,按申请人所占股份比例折算企业缴纳税款为申请个人纳税数(欠税未缴清的不予计分)
属于本县市级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才的
属于本县紧缺工种目录中的持证技能人才的
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县授权数据内的,发明人每件加分;
(同一奖项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县授权数据内的,发明人每件加分
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县授权数据内的,设计人每件加分
科技项目获得县科技进步或成果转化奖励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分、分和分
科技项目获得市科技进步或成果转化奖励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分、分和分
科技项目获得省科技进步或成果转化奖励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分、分和分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奖励的一、二等奖的,获奖者每项分别加分、分
在近三年内获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或县级部门表彰的、县级政府或市级部门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前三名的,每次加分
(同一部门、同一奖项计最高分,不累计)
在近三年内获县委县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的、市级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前三名的,每次加分
在近三年内获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的、省级政府及以上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前三名的,每次加分
在近三年内获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每次加分
在本县获得各类道德奖项的
在本县内有见义勇为的
直系亲属在本县捐献器官、造血干细胞的
在本县为注册志愿者,近三年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每满小时加分;持证社工,近三年内参加社工服务,每满小时加分
在本县近三年内,个人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捐赠的酌情加分
本人或配偶在本县近三年内无偿献血每满加分
党组织关系及时迁入工作单位党组织或区域联合党组织的
近两年内在本县因违反工商、食品药品、城市管理及劳动保障、卫生、税收等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减分
在本县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每起扣减分
近两年内受过拘留处罚的,发生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事件的,每起扣减分
近两年内有私自搭建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起扣减分
近五年内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每起扣减分
近五年内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起扣减分
附件2&德清县新居民积分入学申请表&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
所属乡镇村(社区)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原就读学校
父子父女母子母女
身份证号码
申请就读学校
申请就读年级
小学一年级
初中一年级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户籍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
、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在本县累计缴纳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就读小学一年级提供《学前教育登记卡》,就读初中一年级提供《义务教育登记卡》(省外就读的提供原就读学校证明)。
注:符合条件的请在小方格内打
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阅读《德清县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服从统一安排。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附件3德清县新居民积分入住申请表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
身份证号码
申请公租房类型
□实物分房
□租赁补贴
与申请人关系
是否本地户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房屋地址
房屋来源(填写租公房、私房或住自有房屋等)
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姓名:&&& &&&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上年度总收入:&&&&&&&&&& 元。
现是否承租单位自管房(面积、承租人、地址):
审查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上年度总收入:&&&&&&&&&& 元。
现是否承租单位自管房(面积、承租人、地址):
审查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上年度总收入:&&&&&&&&&& 元。
现是否承租单位自管房(面积、承租人、地址):
审查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上年度总收入:&&&&&&&&&& 元。
现是否承租单位自管房(面积、承租人、地址):
审查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授权各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涉及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证。
申请人签名:&&&&&&& && 家庭成员签名:&&&&&&&& &&&& 年&& 月&&& 日
□、《申请表》,已按要求填写;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本县户籍的提供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为本县户籍的,需提供其在本县是否拥有自建房和是否享受拆迁安置的证明;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提供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学历证明;
□、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所填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线的,应提供其原因、理由等说明材料,并由家庭成员共同签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的其他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特殊病种证明等。
注:符合条件的请在小方格内打&
该申请家庭所提交的材料已经校验,符合受理条件,现予以收件。
收件人:&&&&&&&&&&&&& &&&&&&&&&&&&&&&&&&&&&&&&&&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房保中心收件时间:
经审核,该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元。
审核人:&&&&&&&&&&&&&&&&&&&&&& 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登记部门审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
审查人:&&&&&&&&&&&&&&&&&&&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车辆管理部门审查
申请家庭&&&&&& && &&&& 购有&&&&&&&&&&&& & && 汽车&&&&&& & 辆,车牌号为&&&&&&&&&&&&&&&&&&&&&&&&& 。
审查人:&&&&&&&&&&&&&&&&&&& 车辆管理部门(盖章) && 年&&&& 月&&&& 日
县住房保障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公示结果:
□有异议,相关情况&&&&&&&&&&&&&&&&&&&&&&&&&&&&&&&&&&&&&&&&&&&&&
摇号时间: & 年&& 月& 日
房屋地址:&&&&&&&&&&&&&&&&&&&&&&&&&&&&&&&&&&&&
房号:&&&&&&&&&&&&&&&&&&&&&&&&&&&&&&&&&&&&&&&&
面积:&&&&&&&&&& 平方米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年月日印发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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