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翁安事件谈谈如何收集情报信息收集研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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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翁安事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认识--长天一博--凤凰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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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安事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认识
&&&&&& 我们对于类似的事情总是盼望真相,可是总是得到类似的结果。我们只有信服这样的结果,只有这样我们才是政府希望看到的合格公民,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我们才能与那样的“暴民”划清界限,才能拥有自己的名誉,所以我们信服了,但人是不是就这样就能达到基本的心理平衡了呢!有一点一些不是暴民的人被这样那样的结果无形的定性为暴民,是不是很难平衡,譬如,周围的人都被戴上一个来自暴民辈出之土的帽子,是不是不爽啊!
&&&&&& 也许我们真的不明真相,也许我们真的有着习惯性的倾向,但我觉得一个合理的思考是,当出现一个矛盾是,总是有双方面的原因形成的,而在我们看到的类似的公布的结果中,却只有一方面的原因,为什么一点都不提自己的原因呢!组织属性是否也和人有共同之处,出现问题,总是推卸,责怪对方,如果是这样,以其公布的结果来推断,那就是,这个人不该“自杀”,“自杀”对不起人民和组织,你看你一“自杀”,给组织带来多大的麻烦啊,你不要死啊,你自己不想活,但不能因为你的死给社会带来负担呀,这样的死是错误的,是自私的,死要为组织而死,或者组织允许为它而“牺牲”,而不是带来麻烦的自杀死,我知道,这个人真的那么想死,真的对这个世界的人和事没有一点眷恋,难道对她的家人同学一点都不想吗,是什么原因让她死的这么坚决呀,我不知道这样的推理合不合理,我不知道有人会不会骂我是傻逼,但我是以公布的结果来推理前提,如果真有人骂,我想骂的有水平的人是不会的,以傻逼的前提推出傻逼的结论,错的显然不是结论。
如果是个谎言,这种谎言似乎太幼稚了,要知道,我们之所以这样思考,这都是来源于从小受到的马克思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教会了现代公民这样的思考!
&&&& 我们对于大东家,总想迎合他们的希望,他们总是不希望有不同的意见或者观点存在,我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文章就会称为不同或者他们不愿看到的观点,如果是的话,我想不久就会封杀,或者屏蔽,如果这样,以后大家都做个闭口的好良民吧!别写什么博客啊,发贴之类的,凡是用于不利于人民利益的工具,都可以取消,有罪的工具,是要从人民的视线中消失的!
有不一样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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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霞与孤骛齐飞,
秋水共长天一色。
1、行文不做学究。
2、评论有口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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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博报微信瓮安事件处理出现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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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处理出现新特征
瓮安事件处理出现新特征(转载西部网)随着7月9日翁安少女第三次尸检结果的公布,贵州翁安事件已逐渐平息,但这场意想不到的群体性事件留给人们的思考却在继续。与以往相比,这次事件的处理有三个新特征值得我们关注。一、舆论的公开这次事件舆论的公开程度是空前的。据悉,事件发生后不到1小时,便有人把现场的视频、照片传到网上。大量小道消息在论坛、博客里更是大量传播。6月29日一早,官方新华网发布《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打砸烧事件》消息。7月1日 &#8220;瓮安6&#183;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8221;新闻发布会,事件真相在舆论的追问和官方的澄清中逐渐明朗。以往,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我们见到的总是在第一时间如何组织力量站岗放哨封堵记者,本地记者不让报,外地记者进不去,说防火防盗防记者,一点都不错;其次就是封堵网络,所有关于这个事件的信息全部封堵删除。这次公众能够在网络上立即得知这个消息,能见到网民的各种评论,并且在第二天能见到新华社的官方报道,的确难得。当然公众也有不满之处,比如开始时的网上信息混乱,官方媒体的语焉不详等,但是单单从官方能够允许这些信息上网见报来说来说,就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其次,这次事件还把组织利用网评员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报道。其实,在各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中,网评员早已上岗,只是一直在暗处而已。翁安事件把网评员推到前台,是一个突破。它一方面说明了官方对公众在互联网上发帖子针砭时政态度的一个转变,开始从过去的封、堵、删转变到疏导上来;二是说明官方也已经意识到,单靠官方媒体语焉不详的报道不会让民众满意,搞不好还会乱上添乱,网评员半官方、半民间的身份,可以使其在较少束缚的情况下,针对网民的疑问,通过自己掌握的较全面的信息,以灵活多变的形式,回答网民的疑问。三是把组织利用网评员进行舆论引导的情况公开,也说明了官方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更坦荡、更自信,而不是藏藏掖掖地暗中做事。二、深层原因的挖掘6月30日,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组织召开的有老干部、群众代表、个体工商户、中学生及教师等现场目击者参加的群众座谈会上指出,&#8220;6&#183;28&#8221;事件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公然向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7月3日下午,贵州省委召开瓮安&#8220;6&#183;28&#8221;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石宗源指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次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8230;&#8230;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从6月30日到7月3日,石宗源书记的两个讲话从态度上有一个转变,从&#8220;责人&#8221;可以转向&#8220;责己&#8221;。这一方面是对中央高层&#8220;一件很小的刑事案件为何会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8221;质疑的回复,另一方面也是对发生瓮安事件的实实在在分析。没有这些深层次原因,试想什么样的黑恶势力能组织上万人的群众上街,什么样的力量能轻易蒙蔽那么多的&#8220;不明真相的群众&#8221;?即使黑恶势力的力量真的这么强大,那么在共和国的土地上这些黑恶势力又是怎么发展壮大起来的?这么明显的问题和道理,恰恰过去在很多地方做得很不够。出现问题后,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首先想到的是转移目标,推卸责任,把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黑恶势力或&#8220;一小撮人&#8221;对&#8220;不明真相群众&#8221;的鼓动,而自身永远是&#8220;正确的&#8221;。这次翁安事件在做出第一步后,能继续深入挖掘事件发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三、责任官员的免职7月3日,瓮安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和县公安局原局长申贵荣双双被免职。次日,在瓮安县干部大会上,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宣布免去党政一切职务。一个地方发生这么大的群体性事件,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工作能没有问题吗?主要领导能没有责任吗?但是过去我们见得最多的是,或者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因查出某个领导干部有其他贪污受贿问题而免职,或者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以不为人知的理由悄悄将其调离,大多是将实职转为虚职而已。因&#8220;不作为&#8221;而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公开免职,并不多见。石宗源书记反感&#8220;不作为&#8221;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他在跟瓮安居民谈话时,对当地官员直接提出严厉批评:&#8220;公安局不作为,党委政府不作为,庸官、懒官、拿钱不干活的官多了,老百姓就不会有好日子过。&#8221;并由此建议对一批官员免职,这无疑是对的。但是我觉得,比&#8220;不作为&#8221;更值得痛恨的是政府部门和官员的&#8220;乱作为&#8221;。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屡次侵犯群众利益,大都是由官员的乱作为造成似的,随意动用警力,也是乱作为的表现。所以,如果免职,不仅仅应该免除那些不作为的官、那些庸官、懒官、拿钱不干活的官,更应该严格清除掉那些乱作为的官。瓮安事件能出现这些新的特征,是各种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据媒体披露,6月28日下午发生的民众焚烧瓮安县政府大楼事件惊动北京高层,胡锦涛亲自曾过问此事,并质问&#8220;一件很小的刑事案件为何会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8221;要求当地政府尽快疏散示威民众,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指示当地传媒应主动报道事件,引导舆论,毋需对外封锁消息。如果这个消息属实的话,瓮安事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胡锦涛的批示应该发挥了关键作用;其次是网络的作用。由于这次事件发生在白天,影响面太大了,要全部捂住实在不易。日益发展的互联网&#8220;让每一个人都变成了信息的发布者&#8221;。在这种封不住、删不完的情况下,官方唯一的对策只能是尽快发布信息,公布真相,疏导民众的过激情绪。三是面对各地连续发生的数起冲击国家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恶性事件,沿用过去的处理方法显然已经无法说服公众,实事求是地挖掘事件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从根本问题上入手,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惩治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方能减少侵犯和危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逐步消除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土壤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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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变财富 大乱到大治——2008年瓮安6·28事件
&&&&来源:高高国际:
&&&&&&&&&&&&&&&&&&&&&&&&&&&& 崔亚东
案例综述: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因非正常死亡事件(女中学生李树芬跳河自杀)前期处置不当,引发矛盾冲突,后演变成为严重打砸抢烧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以至中央在通报中指出:瓮安事件“无论从参与和围观的人数、持续的时间,还是从冲突的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 都是近年来最为严重的、非常典型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之一。”“不仅给贵州省的工作和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还给全国工作大局和我国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引发“瓮安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引爆”事件的直接“导火索”, 又有直接和非直接利益者相互作用、各种矛盾交织叠加、促使事件升级恶化的“催化剂”;既有应急处置、现场处置能力差等处置能力方面的原因,又有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没有处理好,社会建设滞后、民生欠账多、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社会管理薄弱、社会治安不好、干群关系紧张等深层次方面的原因,偶然性中存在着必然性,教训十分深刻。
“瓮安事件”发生后,贵州上下痛定思痛,深入剖析,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努力把坏事变为好事,把教训变为财富。通过五年多的努力,瓮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治安变好了,民生欠账变少了,经济实力变强了,干部作风变实了,基层基础变牢了,党和政府威信变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大提升。从2008 年被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到2013 年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和“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当地党委政府用民生改善的实效医治了群众心灵上的“伤疤”,五年的巨变令人惊叹。
事件回放:
2008年6月22日0时10分,贵州省瓮安县初二女生李树芬(汉族,1991年生,瓮安县人,瓮安县三中学生,租住在城关雍阳镇)与同班同学汪某(化名,女,1991年生,与李树芬一同租住在城关雍阳镇)、男友陈某以及陈的朋友刘某等人在县西门河边大堰桥处玩时,趁人不备跳入河中。当时在场3人遂开展施救未果,即报警。22日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县公安局雍阳镇派出所和县消防大队处警。0时40分,派出所民警和县消防队官兵赶到现场一面了解情况,一面开展施救,由于天黑、水深、缺乏救援工具,施救未果。凌晨3时许,出警人员认为已无生还的可能,待天亮再说。在既未见人又未见尸的情况下,撤离了现场。凌晨4时许,死者亲属将尸体打捞上来,其父亲到派出所报称:尸体已打捞上岸,要求派出所出警。同时对李树芬死因提出疑问,要求进行尸检,并认为刘等三人有重大嫌疑,不能放了他们。
6月22日上午,镇派出所将此事移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开展了调查工作。当天18时50 分,由瓮安县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主持,在停尸现场(大堰桥)对李树芬进行尸表检验。死者父亲和死者干爹等亲属在场见证。尸检初步结论为:“溺水死亡”。公安机关就是否进行尸体解剖征求了死者父亲以及干爹等人的意见。二人当场均表示不需解剖,并在尸检记录上签署了“不要求解剖尸体”的意见。之后瓮安县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负责调查处理此事。
6 月24 日,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走访情况和尸检结论,认为李树芬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随后县工作组召开了第二次协调会。会上,正式向死者亲属下达了《鉴定结论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要求6 月24 日17 时前掩埋尸体,否则依法处置)。但死者亲属不接受此意见,认为公安局调查不负责任、处理不公等,并提出了要进行尸体解剖的要求。
6月25日,州公安局指派法医在死者亲属的见证下,对尸体进行了解剖,结论是溺水死亡,排除了他杀。6月26日,工作组将结论告知了死者亲属。但李树芬亲属拒不接受县工作组的调查处理意见,仍停尸不埋。
6月28日16时许,死者亲属及几十名不明真相的群众、中小学生打着横幅,以为死者“伸冤”、向政府讨说法为由,在县城游行,引来许多群众围观跟随,游行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很快聚集到数千人。他们先到县政府,又到县公安局,围观人员万余人。少数不法人员造谣警察打学生,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中小学生冲入县公安局,现场混乱,局势失控。一些不法之徒趁机先后冲进县公安局、县政府、县委等办公楼进行打、砸、抢、烧。他们持刀、斧、棍、石块等凶器殴打、追砍公安民警、消防队员、武警官兵及党政干部,公然放火烧毁车辆、办公楼,破坏消防设施,阻止消防队员救火,抢劫公共财物等,整个事件持续近10个小时,造成县委办公楼(50年代建造,砖木结构)被烧毁,县政府、县公安局多间办公室被烧,多台交通工具被烧毁、砸坏,200多名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影响十分恶劣。
处置经过:
(一)接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6 月28 日19 时30 分,我接到公安厅指挥中心的电话报告,遂与在现场的瓮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通了电话,感到事态十分严重,遂立即赶往公安厅指挥中心,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立即启动《贵州省公安厅处置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二是指派分管副厅长张宜华同志立即赶赴瓮安组织处置;三是立即成立了由公安、武警、省委宣传部等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人员很快赶到指挥中心);四是紧急调集公安民警、武警(先期公安600 余名、武警1200 余名)赶往现场进行处置;五是相继派出现场处置组、专案调查组、法医技术组、舆论引导组赶往瓮安县开展工作;六是与州、县公安局长及现场指挥员保持不间断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最新情况,要求现场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情况;七是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报告。
20 时55 分,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接公安厅报告后,立即作出八条重要批示:(1)请省公安厅派人赴瓮安靠前掌控;(2)溺水女孩是何时的事?如何处置的?有无激化矛盾不得当做法?(3)县委、县政府对此事如何认识和行动、举措?(4)是否有人乱中作祟,蓄意制造打砸烧事件?有何背景?(5)当前不得再激化、引发新的矛盾;搞清情况后,对组织、煽动、领头者必须依法处理(要硬);(6)搞清情况 ,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披露事实真相,争取主动,严防别有用心的人趁机蛊惑人心,误导舆论;(7)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不得迟报、误报、瞒报,不得错失处置时机;(8) 请即报公安部、中央综治委。
21 时20 分,时任省长林树森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动员镇、村基层干部到现场做群众工作,千方百计先让围观群众疏散。请州、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事件,认真分析原因,依法查处打砸烧的幕后策划者。
随后,我们陆续接到了中央、公安部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
(二)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恢复秩序
6 月28 日22 时30 分,省委副书记王富玉同志到厅指挥中心,我即带相关人员紧急赶赴瓮安。29日凌晨1 时许,几经周折到达事件现场,便立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组织警力驱散现场聚集人员,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打砸抢烧违法犯罪嫌疑人14 人,迅速控制了局面,恢复了秩序。
&&& 29 日凌晨4 时,我从事件现场来到县武装部(县委设立的指挥部所在地,距现场约3公里),召开了有州、县党政负责人,公安、武警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对情况进行分析,对后续处置工作作出部署:第一,公安、武警设置警戒线,组织武装巡逻,实施交通管制,控制社会面,防止反弹;第二,州、县党委、政府立即召开干部会议(州委书记表态马上开),立即组织党员干部由县领导干部带队深入一线,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第三,天亮后,县长要立即发布电视讲话,通过媒体公布事实真相,并要发布公告,组织强有力的宣传攻势,公开辟谣,稳定人心;第四,省、州、县三级公安机关抽调专人组织强有力的专案组,对这起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对挑头参与打砸抢烧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处;对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般参与者批评教育;特别要查明幕后有无组织者、策划者;第五,省公安厅会同省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对死者李树芬进行尸检复核,尽快查明死因;第六,尽快清理现场(争取上午能清理完)。清理街面上被烧毁的车辆,减少负面影响,对受伤公安干警、武警官兵抓紧医治。
(三)迅速公开发布信息
29 日凌晨5 时,在指挥部,经我审核,通过新华社发布了官方关于“瓮安事件”的第一条消息——《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打砸烧突发事件》(系自22 日李树芬死亡后官方发布的第一条信息)。
(四)人员再聚,局势可控
29 日上午,现场周围又出现数千人围观聚集(人员最多时有近万人)—大部分是围观看热闹人员,但也有一些与此事无关、因其他利益诉求未得到解决的人员,借机打着横幅上访,引起大量人员再次围观聚集。一些不法人员乘机故意进行破坏捣乱,他们向公安、武警执勤人员挑逗、谩骂,投掷石块、矿泉水瓶等物发泄不满,并掀翻武警部队的1 台宣传车和2 台开道车,企图冲破公安、武警的防线。
由于围观聚集人员多,并有各种利益诉求人员混杂其中,情况复杂。因此,我要求一线民警、武警要沉着冷静、坚守岗位,坚决控制好局势,防止事态反弹。我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充分发扬了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坚定地守卫在一线,局势虽一度紧张,但一直处于可控状态。
29 日13 时,时任武警部队副参谋长薛国强同志(后任武警部队副司令员)从北京赶到瓮安,参加联指指挥。
(五)群众工作为主,强制措施为辅,事态彻底平息
&&& 29 日13 时50 分,我再次主持召开联指“紧急会议”,对现场局势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虽然现场围观人员较多,但局势可控,应尽可能通过做群众工作来疏导劝散围观人员,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手段(特别强调非万不得已不得使用非杀伤性武器,防止发生哄乱、踩蹋)。同时,针对凌晨四时紧急会议部署的几项工作,州、县没有落实的情况,如做群众工作、发表电视讲话、发布公告、清理现场等工作进展缓慢问题对州、县领导同志提出了严厉批评。根据现场局势,我提出要求:一是立即组织由县几大班子(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带队,组成几个工作组,分头进入到现场中心,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疏导、疏散聚集围观人群;二是县长要立即发布电视讲话,公布事件真相,表明政府态度,稳定人心;三是县政府要立即发布通告,在现场连续播放,责令围观聚集人员迅速离开,形成强大宣传攻势;四是做好强制清场准备,并把强制清场时间确定为当天18 时。
紧急会议后,由州、县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分赴现场开展工作。通过深入的思想工作和加大宣传力度,大部分围观聚集人员陆续散去,但仍有数千人继续聚集不散。18时45 分,联指发出清场命令,公安、武警迅速驱散聚集围观人群,控制了整个局势,秩序得以彻底恢复,事态得以完全平息。
为巩固局势,防止反弹,指挥部决定:公安、武警联合开展武装巡逻,对复杂地段实行短期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起到震慑犯罪、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作用。
29 日下午18 :00,省委从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卫生厅、团省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瓮安事件”处置工作组,赴瓮安开展工作(查清死因、安葬死者;开展专案侦查和打黑行动。后很快查清了事件全过程,摧毁了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和7个恶势力团伙,抓获了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迅速扭转了当地社会治安形势)。
30 日,时任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赴瓮安指导处置工作。
至此,一场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得以平息。整个事件的处置可谓惊心动魄。事态平息后,贵州省委先后召开了党员干部大会,通报事件,统一思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事实真相,引导舆论;启动问责制,选调得力干部到瓮安任职。
经过几年不懈的努力,瓮安实现了由“大乱”到“大治”的转变。“瓮安事件”的后期处置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201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贵州瓮安县吸取‘6·28’教训,大力加强党建工作的经验值得总结,建议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及省区市,对曾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进行调研,了解整改情况,巩固稳定局面”。2008 年7 月5 日,刘云山同志批示:”“贵州省委处置果断,反响很好。2008年9月20日,孟建柱同志批示:“贵州省政法委、公安厅对瓮安事件事后的处置是恰当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教训的反思是深刻的,善后的工作抓得也是实的。”
教训与反思:
“瓮安事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矛盾凸显的一个典型案例,既有引发事件的直接原因,也有深层次原因,看似偶然,偶然中存在必然。
引发“瓮安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李树芬非正常死亡事件(自杀), 由于前期处置不当,即事发前7天内没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事发后7小时又因现场处置不力,没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以致事件不断升级恶化,最终演变成一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一起“易事拖难、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典型案例。而引发这一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事件发生的前7年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没有处理好,矛盾大量的积累所造成的。同时,“瓮安事件”除了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性特点外,还有其特殊性:一是在事件前期调处过程中,发生了死者叔叔被打致伤案件,激化了矛盾;二是当地的黑恶势力积极参与,造成了严重后果;三是大批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因不明真相盲目参加,增加了现场处置的难度。这些都是“瓮安事件”具有特殊性、典型性的地方,也是研究“瓮安事件”应该关注的地方。
在此,我想用7 天、7小时、7年这三个时间概念,对该事件的原因和教训进行剖析。
(一)7 天为发酵期
方法不当,调处不力,失去良机。6 月22 日至6 月28 日,从李树芬跳河自杀至事件爆发的前7 天,可以称为事件的发酵期。7 天内矛盾没有化解,以至小事拖大。李树芬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思想的影响,对公安机关的尸检结论、调查结果和“不予立案”的决定不认可,拒不接受县工作组的协调处理意见,坚持停尸不埋,要求查明死因并予以高额赔偿。针对死者亲属提出的疑问及过高要求,工作组没有认真耐心地做好解惑释疑工作,没有深入细致地做好死者亲属的思想工作,加之方法简单,措施不力,使工作一直处于对立、被动状态。失去了死者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失去了调处化解矛盾的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的良机。
权威信息失语,谣言传播泛滥。主流媒体失语,虚假信息泛滥;明真相的不说,不明真相的乱说;官方沉默不语,谣言四处传播;沉默与谣言是事件爆发的推手。
广为传播的谣言主要有:1 .李树芬是被强奸之后杀害扔进河里的; 2.当时与李树芬同在现场的汪某、刘某、陈某3人是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的亲戚,公安机关包庇袒护,不处理;3.死者的叔叔李云中(化名)到公安局上访被公安局打死,其婶婶被剪头发,关进看守所等等。
事实真相是:1.关于李树芬的死因。通过现场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二次尸检),已排除了暴力致死、中毒致死、性侵害致死及现场三人加害致死等可能,确认李树芬系自己跳河溺水死亡。2. 经查,在李树芬跳河现场的三人均为瓮安农家子弟,与当地领导干部无任何关系。3.前去县公安局上访的李树芬叔叔李秀忠与刑警张明发生纠纷后,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此时县公安局已感到事态严重,也怀疑是张明指使,因此为了有利于事态的平息和李树芬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当晚,县公安局对张明作出了停止执行职务15天(收回枪支)的决定,并成立专案组对李秀忠被打一案开展调查工作。但对这些已查明的事实和所做的工作,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在7天内却始终沉默不语,没有向社会作任何发布。由于权威信息失语,导致虚假信息泛滥;明真相的不说,导致不明真相的乱说,以至以讹传讹,谣言成了真理,使得社会上许多不明真相的人轻信谣言,同情死者,情绪发酵后转而怨恨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形成一呼百应,万众聚集的局面,最终失去了先期处置的主动权。
情报失灵,身陷危机,失去主动。事件爆发前7 天,种种迹象都表明要出大事。如,7天内每天都有成百上千人围观、造谣、传播、煽动、蛊惑,特别是6月28日上午,现场人员情绪激动,制作横幅、准备游行。但当地却没有人搜集舆情动态,更谈不上应对引导;没有人搜集情报信息,更谈不上研判预警;没有人到停尸现场查看过,以致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对现场一触即发的紧急态势一无所知。
(二)7 小时为爆发期
&&& 现场处置能力缺失,事到临头无对策,是事件升级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现场处置不力,失去化解先机。事件当天16 时30 分,当死者的少数亲属(友)和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群众游行至县政府并引来大批人聚集围观时,县政府没有领导出面接待,没有人面对面地去做死者亲属和群众工作,更谈不上疏导群众情绪,疏散聚集人群。特别是当群众在县政府门前不满情绪高涨,并已出现过激行为时,仍没有人出面及时有效作出正面反应(只有县政府一位值班人员说:“这里不是闹事的地方,要闹到公安局去闹”),以致聚集的人群又迅速转移到距县政府100 米的公安局门前。而公安局仓促集结起来的警力只有几十人,无济于事。
现场指挥不力,机会在等待中失去。6 月28 日下午16 时之后,当事件不断升级恶化、性质发生变化,情况万分紧急时,现场缺乏强有力的指挥,主要领导都不在现场(都是后来陆续赶到)。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虽然到达了现场,但缺乏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能力,缺乏直面群众做工作的胆识(不敢到群众中去),缺乏敢于担当的勇气,缺乏果断决策的魄力,在紧急关头、危机时刻,没有招数,不敢挺身而出,不敢拍板决策,不能转危为安;一些领导同志临危失态,临危不断,议而不决,请示汇报,拖延等待,致使事态恶化、局面失控——机会在等待拖延中失去。
警力不足、通信不畅、装备匮乏,形不成战斗力。当时,瓮安县共有民警290 余名,但60% 分布在乡镇派出所;武警中队也只有30 余名兵力,事发时基本无警可调。加之当天是星期六,当成千上万人围观聚集、冲击公安局、县政府、县委时,最初集结的警力仅有30 余人(后又陆续集结100 余人)。事发时县公安局仅有对讲机8 台,通讯装备严重短缺,难以形成一呼百应的通信指挥网络,加之平时不保养,战时不能用(没有充电,无法使用)。而现场围观聚集人员成千上万,手机已无法接通。由于通信不畅,指令不能到位,致使执勤民警无法接收指挥部指令,基本都是各自为战。事发时,瓮安公安个人防护装备、防爆装备皆严重缺乏(防爆盔甲服只有34 套),且没有专门的“处突”队伍。当天21 时之后,州公安局虽从邻县调集几百名警力赶赴瓮安,但因系临时从各单位抽调,平时没有受过防暴处突训练,仓促应战,加之通信、个人防护器材装备以及应急处突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不成战斗力、威慑力,以至处置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局面。
(三)7 年为积累期
从2001 年至2008 年事件爆发的7 年间,一方面,瓮安经济快速增长,各项指标均排在全州前列;而另一方面,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人民没有共享到发展的成果,社会矛盾积累,社会管理薄弱,社会治安不好,在好看的经济指标下,掩盖着大量的社会矛盾。特别是事关民生、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积累过多,不少问题由来已久,但因为化解不及时,解决不到位,造成群众怨气大、意见大,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紧张。当时的瓮安矛盾的凸显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一遇诱因,一触即发、一点即燃的态势。究其深层次原因,则是科学发展观不牢,没有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虽然经济发展较快,但民生欠账多,矛盾积累多,群众积怨深。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网站编辑:穆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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