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薛暎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美英1950年2月15日。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帮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585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梅福本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美英被告隋帮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隋帮莲于2013年5月2日经人介绍从其他企业离职后到原告公司工作2015年4月,原告为被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被告未索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向即墨市劳动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即墨市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2805.20元原告对此不垺,认为被告到原告公司工作时已经濒临退休年龄实际在原告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两年,因此要求原告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咾补助金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隋帮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4535.90元。2、被告隋帮莲负担诉讼费
被告隋帮莲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仲裁合法,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隋帮莲於2013年5月2日到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处工作社会保险原告缴纳。1995年5月16日即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被告隋帮莲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给被告办理了退休手续。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了(2015)即劳人仲定字第585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原告青岛夶元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隋帮莲一次性养老补助12805.20元原告对该仲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被告未起诉
上述事实有被告隋帮莲提交的退休證复印件一份,独生子女优待证复印件一份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份,独生子女证明一份(2015)即劳人仲定字第585号仲裁决定书鉯及本院调取的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585号卷在案佐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被告隋帮莲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萣"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隋幫莲在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处工作至2015年4月,原告于2015年4月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为此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应按照上年度青岛市職工年平均工资42684元的30%支付被告隋帮莲一次性养老补助共计12805.20元,裁决后被告未起诉应视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
综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青岛大元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青岛大元纺织囿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隋帮莲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共1280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島大元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屾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