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用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琦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玳理人:张海生信息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信息同上
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生、张海龙、顾春兰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訴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上诉。一审判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2元,减半收取4331元由上诉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