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地质环境残疾人保证金减免什么情况下减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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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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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你好!请问矿山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办理矿山临时用地还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吗?
&&& 回复:你好!《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复垦费用、复垦计划等作出安排。如果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可以不再另行缴纳,但要明确足额用于土地复垦的费用。如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不包含土地复垦费用,还要按照规定落实。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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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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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核定、存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账户设置&
  (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保证金存储代理银行,并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附件1)。&
  (二)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地确定保证金存储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同时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证金核定&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其《治理方案》应每5年修编一次。&
  (二)保证金存储金额由负责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依据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数额,按就高原则核定。&
  (三)开采多种矿种的矿山,保证金存储标准按主采矿种计算;多种开采方式并存的矿山,开采影响系数按就高原则确定。&
  (四)《办法》实施之日前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许可剩余年限计算。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保证金存储&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将《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附件2)送达采矿权(申请)人。&
  (二)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存储承诺书》(附件3)。&
  (三)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核定保证金存储数额,并向采矿权(申请)人开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附件4)。&
  (四)采矿权(申请)人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存储通知书》到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存储手续。&
  (五)采矿权(申请)人凭保证金存储证明和其它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年检等相关手续。&
  五、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时保证金的处置&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准予采矿权人申请矿权延续登记、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由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应当重新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存储承诺书》,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到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存取手续。&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准予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已存储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重新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存储承诺书》,并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附件5)到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同时履行后续的保证金存储责任。&
  六、保证金提取&
  (一)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通知书》(附件6)。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具《限期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附件7),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采矿权人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通知书》、保证金存储证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保证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通知书》载明的治理费用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附件8),交由采矿权人到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提取手续。&
  (三)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应对已治理工程进行为期3年的后期管护,届时,经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二次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可依法提取剩余的保证金及利息。&
  (四)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未按照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治理恢复任务,不申请治理工程验收或者虽申请验收,但经验收不合格,且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其存储的保证金及利息不得提取,由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治理费用从其存储的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保证金使用&
  为了调动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减轻矿山企业的资金压力,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人可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支取部分保证金用于开展分期、分段治理恢复工作。&
  (一)申请条件&
  1.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为5年(含5年)以上。&
  2.存在局部闭坑、经治理后不再产生新的地质环境破坏的采区(采场)及不再利用的道路、废渣场、排土场等采矿影响区。&
  3.拟治理区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应达到《治理方案》部署工程量的1/5。&
  4.按期足额存储了保证金。&
  5.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
  (二)审查程序&
  1.书面申请&
  采矿权人填报《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请表》(附件9),连同《设计》一并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设计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提出保证金使用额度意见。&
  3.下达通知&
  依据《设计》审查意见,采矿权人可提前支取保证金使用额度的30%,用于分期、分段治理恢复工作,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4.签订责任书&
  采矿权人在领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时,应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附件10)。&
  5.工程实施&
  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应当委托符合治理资质要求的单位施工。&
  6.剩余保证金的提取&
  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再提取至保证金使用额度的80%;3年管护期验收合格后,提取至100%。&
  (三)奖惩措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使用保证金情况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鼓励采矿权人自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对于按期完成分期、分段治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申请开展下一期次治理工程时,《设计》经审查通过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提前支取保证金的使用额度可在上期基础上增加5%,依此类推,周期递增,但最大比例不得超过提前支取保证金使用额度的50%。&
  对于采矿权人提前支取保证金后,未继续及时按标准存储保证金,逾期未完成治理工作或未达到工程设计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今后申请使用保证金的资格,已提前支取的保证金全部追回。&
  八、代理银行职责&
  (一)代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采用“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办理保证金存取业务。&
  (二)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储通知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上所载明的金额办理保证金存取业务,不得改变保证金存取数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底前应将保证金存取明细报送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九、统计报表&
  保证金管理机关应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逐矿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取登记卡片》(附件11),按季度与银行核对账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保证金存储、支取和结余等情况逐级汇总,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取明细表》(附件12)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两会”精神,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有效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从根本上改变忽视或牺牲环境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重要制约机制;是推动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重要抓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保证金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把贯彻实施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这项重要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完善制度,严格监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采矿许可证审批、延续、变更、转让、年检等会审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审查程序,严格监督采矿权人及时足额存储保证金。对在实施保证金制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在《办法》实施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于2013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前,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保证金存储工作。否则,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三)突出治理,加强监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机制,督促采矿权人严格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同时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表”。&
  (四)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实施保证金制度对采矿权人是一项新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对采矿权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深化全社会对实施保证金制度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着力营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社会关注、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促使采矿权人充分认识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自己应尽的责任,主动自觉地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本规范性文件适用期为5年。&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管理协议》&
  &&&&& 2.《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存储承诺书》&
  &&&&&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储通知书》&
  &&&&&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通知书》&
  &&&&& 7.《限期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
  &&&&&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 9.《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请表》&
  &&&&& 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
  &&&&& 1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取明细表》&
  &&&&& 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登记卡片》&
  &&&&& 1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流程图》&
  &&&&& 14.《保证金核定公式计算与存储方法举例》&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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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面向全社会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
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停办、关闭时候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金代理银行各县(区)支行开设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县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共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到县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金代理银行各县(区)支行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
矿山企业法人代表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及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六条 &保证金实行年度缴存制度,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保证金缴存以采矿证为单位计缴,缴存数额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根据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年限核定下达,按以下标准计算: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企业年度缴存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
第八条&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缴存保证金承诺书。申请采矿权获批准后,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前按年缴存额的30%缴存保证金,剩余部分在矿山建成投产本年度一次性缴清。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递交本年度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申请延续、变更、转让的矿山企业,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缴存凭证。矿权规模发生变动的还需重新编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转让前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未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不受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申请。
第九条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
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矿山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
第十条 &矿山企业按照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在每年采矿权年检前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三章 &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使用,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闭坑、停办、关闭时,需要动用所缴存的保证金对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行为。
保证金可用于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矿区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废矿渣堆放、侵占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造成的搬迁、治理或赔偿(补偿);矿区地质环境恢复等。
第十二条 &推行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第三方治理,按照&政府倡导、企业主动、行业自律&的原则,矿山企业与治理企业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治理服务,并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治理服务,所需治理费用可从保证金中支取。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要按照&采前有方案,采中有治理、采后有验收&、&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必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要对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及时主动治理,在开采的各个阶段委托第三方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矿山停办关闭时,要对矿山内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分阶段或一次性实施治理恢复。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检查,必要时组织第三方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对矿区出现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能(经发)部门责成企业治理,对企业不主动治理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工能(经发)部门对其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仍不治理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工能(经发)、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治理,并依法追究矿山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金遵循&边缴存、边使用、边治理、边退还&的原则。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可申请使用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一)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申请使用保证金实施分期治理恢复,申请使用后的保证金帐户余额不低于截止申请时实际缴存总额的15%,治理经费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县级国土资源、工能(经发)、财政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做好治理工程实施和经费管理,根据工程进度合理拨付保证金,确保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
(二)矿山企业在闭坑、停办、关闭后,需自行出资一次性对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实施治理恢复的,在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后,可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县级国土资源、工能(经发)、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和保证金使用申请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工能(经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对矿山治理恢复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达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能(经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直至全部治理工程结束后,才能按程序退还保证金。
(三)闭坑、停办、关闭的矿山企业,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保证金(含利息)不予退还,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工能(经发)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工能(经发)、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闭坑、停办、关闭的矿山不需实施治理工程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工能(经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第三方进行核实后,退还全部保证金(含利息),核实费用从保证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并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灾情危急的要立即组织群众撤离并做好安置,按照&先搬后治、先治理后申报&的原则,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按规定从保证金中申报应急处置经费。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不予处置的矿山企业,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能(经发)部门责令其停产并组织紧急处置,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依法追究矿山企业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保证金应由县级财政部门和明确为保证金代理银行的各县支行按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准确反映各企业缴存保证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第十八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县级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保证金代理银行县级支行办理存取保证金手续,企业缴存保证金银行回执单要及时送财政部门换取收据。
第十九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明确为保证金代理银行的各县支行要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套取和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套取和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地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发〔2007〕284号)自行废止。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2.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3.贵州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4.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管理统计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开采影响系数
标准(元/矿石吨)
坑采深度(m)
&&&&&& 5.0
5.0(元/克)
100<H&500
重晶石、萤石
大理石等石材
2.5(元/m3)
建筑及水泥用砂石
0.5(元/m3)
地热、矿泉水
1.0(元/m3)
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生产规模
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
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国土资〔201& 〕& 号
矿山企业名称:&&&&&&&&&&&&&&&&&&&&&&&&&&&
采矿权人名称:&&&&&&&&&&&&&&&&&&&&&&&&&&&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缴存基价:&&& 元 ,开采影响系数:&&&&
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万元。
根据《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你单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
&&&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
贵州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国土资〔201& 〕& 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
矿区所在地:&&&&&&&&&&&&&&&& &采矿证号:&&&&&&&&&&&&&&& &&&&&&&&&&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开采影响系数:&& ,&&
应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万元,实际缴存&&&&&&& 万元,帐户余额&&&&&&& 万元。
实施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申请保证金:&&&&& 万元。
项目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根据《毕节市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申请使用保证金&&&& 万元,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请给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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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盖章)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经审查,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合格,同意支取
&&&& 万元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 盖章&&&&&&&&&&&&&&&&&&&&&&&&&&&&&& 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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