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高新区火炬大厦生资农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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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临时社会救济生活物资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2014年11月28日公告的江门市民政局临时社会救济生活物资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M),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内容为:临时社会救济生活物资。本项目于2014年12月19日完成评审工作,现将中标信息公告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陈建荣、冯锦乾、燕 翎、丁 敏、吕俊杰
评审意见: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江门市生达行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二、中标结果
1、中标金额:人民币56.15448万元
2、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三、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1、中标供应商名称:江门市生达行贸易有限公司
2、中标供应商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31号
3、中标供应商联系人:郑祖生
4、联系电话: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江门市民政局
地址:江门市广新路18号
联系人:吕俊杰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门正合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下1号102
联系人:梁佩珊
联系电话:
传&&& 真: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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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正合招标有限公司
&&&&&&&&&&&&&&&&&&&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3楼(即“人人乐”楼上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 邮政编码:529000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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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高新区地图2016年江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发表时间: 13:38:36 文章来源:
《2016年江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12月31日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落实拆迁及青苗补偿工作。第三章补偿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牧、渔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单位确定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为防止抢种、抢建争议事件,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协助电力建设部门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公证工作,所需公证费由电力建设部门负责。第六条发电站(场)、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第七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发生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第八条已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路及利用旧线行改造的电力线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计算补偿:(一)在已经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行安全运行限制高度的树种,要求无条件清拆或砍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且不予补偿,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二)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杆、塔利用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占地不另行补偿;超出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杆、塔基础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按本办法给予补偿;(三)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线行超出旧线路线行宽度范围,超出部分需要拆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第九条电力建设与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气、通信、电视等公共性质的管线(道)发生互相妨碍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或者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条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第十一条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永久占用(如杆塔基础)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标准,与所有人协商补偿费用。第十二条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第十三条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4.68万元/亩;五类地区3.9万元/亩;六类地区3.51万元/亩;七类地区3.16万元/亩;(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6万元/亩;五类地区3万元/亩;六类地区2.7万元/亩;七类地区2.43万元/亩;(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86万元/亩;五类地区4.05万元/亩;六类地区3.65万元/亩;七类地区3.29万元/亩;(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67万元/亩;五类地区1.37万元/亩;六类地区1.24万元/亩;七类地区1.08万元/亩;(五)未利用地:四类地区1.44万元/亩;五类地区1.2万元/亩;六类地区1.08万元/亩;七类地区0.9733万元/亩;(六)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实施征地、不办理土地证。除需支付用地补偿外,还需参照《印发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1〕5号)规定,支付留用地折算为货币的补偿费用给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第十四条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元/亩。第十五条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第十六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的:元/亩;已开垦但未投种的:800元/亩;(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第十七条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一)龙眼树补偿费1.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2.树冠2-4米:300-500元/株;3.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二)荔枝树补偿费1.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2.树冠2-4米:400-700元/株;3.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三)番石榴补偿费1.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2.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3.未有收益:20-50元/株。(四)木瓜补偿费1.有收益:20-50元/株;2.未有收益:5-20元/株。(五)香大蕉补偿费1.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2.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3.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按品种进行实地评估。(七)葵树补偿费1.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2.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八)竹子补偿费1.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2.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1.胸径10厘米以上:60-100元/株;2.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60元/株。第十八条林木补偿标准如下:(一)商品林补偿费1.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4.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5.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6.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7.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8.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9.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10.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1.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2.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3.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第十九条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一)迁移坟墓补偿费1.一般土坟:500元/穴;2.骨坛:350元/个;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1000元/穴。(二)建(构)筑物补偿费1.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元/平方米;2.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3.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4.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5.围墙:80元/平方米;6.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7.挡土墙:150元/平方米;8.水井:元/口;9.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4-8元/平方米;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第二十条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修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款执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附件:1.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 3.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  4.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 5.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  6.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
以上关于2016年江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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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江门日报 (通讯员/洪京华) 近日,高新区党工委(江海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一村一助理”工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6年起,该区将参照大学生村官的选聘和管理模式,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担任“村长助理”,实现全区“一村(社区)一大学生”的常态。  “村长助理”是  村级组织特设岗位  据悉,高新区(江海区)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担任担任“村长助理”,旨在引导大学生到基层一线就业创业,锻炼成才,培养有坚定理想信念、有深厚群众感情、有扎实文化基础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基层干部培养路径和基层人才培养链条,为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和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村长助理”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非公务员或事业编人员身份,非大学生村官身份。不过,“村长助理”列入江门市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除不享受公务员定向招考优惠政策外,同等享受江门市各级给予大学生村官的优惠政策。服务期满后3年内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的“村长助理”可以参加全市各级组织的机关雇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定向招聘。被江门市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村长助理”,在村、社区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  每年第二季度组织选聘考试  那么,哪些人可以报名竞聘呢?《方案》规定,选聘对象为35周岁以下(以当年招录时间为准)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且为本地生源或本地户籍。具体选聘数量由各街道根据村(社区)数量而定,原则上1村(社区)至少1名助理。选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高新区党工委(江海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其中每年第二季度组织进行统一选聘考试,当年7月正式上岗。  “村长助理”实行合同化管理,与所在街道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并经所在街道、村(社区)及本人同意,可延长1个聘任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自行提出辞职的,可以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村长助理”工作生活补贴水平参照大学生村官待遇收入水平确定,还将建立“村长助理”生活补贴增长机制,对年度考核合格或以上等次的,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年度考核奖励。“村长助理”在村(社区)任职期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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