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规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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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黑龙江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练习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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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法
  1.国家坚持以________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教育必须为________服务,必须与________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________的教育,进行________的教育。
  4.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________。
  5.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分工)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________人民政府管理。
  6.国家实行________的学校教育制度。
  7.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________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________。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________聘任制度。
  10.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
  11.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
  12.学校、教师________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13. 国家建立以________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________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________。
  14.国家________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15.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________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6.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________
  17.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______。
  18.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________。
  19.教育法从________起施行。
  【参考答案】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生产劳动
  3.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
  4.终身教育体系
  5.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6.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7.(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9.教育职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
  10.(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2.可以
  13.财政拨款;举办者;适当支持
  14.鼓励
  15.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
  16.治安管理处罚
  17.民事责任
  18.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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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名师 小班授课2016事业单位笔试课程导读:案例分析,案例1、2001年7月高考时,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案例2、某中学初三(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值日卫生不整洁者,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参考答案: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案例3、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参考答案:该县
案例1、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问: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案例2、某中学初三(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罚款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对此,学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参考答案: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老师的声誉。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 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 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
大。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班主任以学生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案例3、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 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该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中学公开张贴“成绩汇报”,虽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公布了学生不愿公开的成绩,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向四名学生赔礼道歉。
因为: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其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贬低他校,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最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应该:①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
②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真正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并非分数,教师与家长分析学生状况应单独交谈。
③每次考试测验之后,可以表扬几位成绩突出的学生,指出他们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上的优点,也可以不点名地分析某些学生的失误原因。这样既抓住了要害,又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效果也会积极健康。
案例4:某幼儿园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问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
参考答案①、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第二章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 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思考题1)P18-19页
案例6: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国,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①、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方向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二是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②、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③、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④、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思考题3)P19-21页
案例7: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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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解析】201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85-90题)
18: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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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题word版:2014年《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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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第85-90题,更多真题及答案在网页下方
8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B.依法保证使用的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C.依法审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D.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标准答案-】AE
【建设工程教育网-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七个方面:(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8)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选项AE正确,选项BD是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选项C错误,建设单位是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那么依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体则为被报审主体,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教育网&考后点评】此题考查的是。网校2014年基础班练习中心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14题与其相类似,该知识点的题目在网校习题班和模考班中也有所体现。
88.下列情形中,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有( )。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B.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C.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D.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
【标准答案-建设工程教育网】AD
【建设工程教育网-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本题中的B选项非常具有干扰性,但是应注意,该种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而非&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9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有( )。
A.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B.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
C.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
D.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
E.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标准答案-建设工程教育网】BCDE
【建设工程教育网-名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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