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安化清塘镇计生办微信群。有谁知道

2009年12月12日5时许,寂静的湖南 ,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血案:漆树组12名村民被人枪击、刀砍、火烧身亡,2人受重伤,6栋木质房屋被付案例现场变成了一片废墟之一炬。13日,有重大杀人纵火嫌疑的刘爱兵,被搜山的在安化县清塘镇梧桐村一座山头上擒获。

  犯罪嫌疑人刘爱兵地点: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
  伤亡:致12人死亡、2人重伤,死者中有凶手的父亲
  抓捕:刘爱兵于2009年12月13日在藏匿的山头被抓

湖南省安化县地处湘中偏北,资水中游,北麓。这个总面积达4950平方公里的山区大县,山高林密,地广人稀。发生血案的山村,是安化县高明乡阴山排村漆树组,此地位于长沙、益阳、娄底三市交界处的一个偏僻山村,在湖南堪称“偏僻中的偏僻”地。从长沙前往事发地,需要乘车几小时,到案发现场,还要乘船过渡和步行。

犯罪过程示意图虽然凶案已经过去30多个小时,但阴山排村和村民们,在对记者“还原”疑凶刘爱兵当晚的作案经过时,情绪非常激动,很多人心有余悸。

11日晚,刘爱兵来到堂叔刘树深家吃晚饭,当晚留宿在刘树深家。有人说,今年40岁出头的刘树深一直在家务农,平时,为了解决刘爱兵父亲的生计问题,他总是替刘父将其自家山林中的树、卖到山外,贴补家用。但也可能正是因为此事,刘爱兵认为他“占了父亲的便宜”。有人说,刘爱兵一个月以前还跟大吵了一场。

12日凌晨4时许,刘爱兵用随身携带的鸟铳对准了刘树深。一声枪响后,刘树深倒在血泊之中。

村民们说,刘爱兵随后来到刘树深的兄弟家,叫开门后,当场将这一家三口人杀害,又一把火将房屋点燃。阴山排村村民房屋零散分布在周围,因为房屋都为木质结构,房屋之间是茂密的林地。房屋一旦点着,很快就会烧成一片。看到照亮了夜空的火光,很多热心肠的村民赶来救火。住在离凶案现场不远处的村民刘结苏,在睡梦中被外边的救火声惊醒,他赶紧叫上自己的几个弟弟和儿子,一溜小跑赶过去救火。但赶到跟前时,房子早已被大火吞没,大火中也不见人影。大家只好一起往回撤。

村民为遇难者办理后事不料,一行5人往回走不到20米,走在前面的一人,被人一鸟铳打死在地。接着,紧跟其后的一人,也被打死。枪响过后,火光中有人冲出来用刀对村民乱砍,一名村民被砍伤后,从山边小路上逃走。已有60岁的刘结苏因年事已高,体态微胖,被人一刀砍倒,头上顿时血流如注。他捂着受伤的头,慌不择路。惊慌之中,他看到了刘爱兵那张扭曲的脸。“当时,他身上背了两杆鸟铳,见人就杀。”一位村民对记者说,“鸟铳子弹不够了,就用随身携带的柴刀砍。”

接着,刘爱兵又来到堂兄家,砍死堂兄夫妇后放火烧毁他家木屋。对他的另一个堂兄弟,刘爱兵也不放过,将他一家三口杀死后烧毁他家房屋。最后,他来到父亲寄住的叔叔家,一把火将叔叔家化为灰烬,他父亲也因此被烧死。

 死者最大的86岁,最小6岁

死者家属悲痛不已在这起血案中,死者刘必方为刘爱兵的父亲,年龄最大的阙美秀已经86岁高龄,是刘爱兵的叔伯奶奶,年龄最小是刘爱兵的,今年还只有6岁。

有村民认为,刘结苏一家是被误杀的。一位村民称,13日刘爱兵被当地警方抓获后问及当时情形。刘爱兵说自己跟刘结苏一家根本没有矛盾,当时之所以大开杀戒,是误以为他们是来抓自己的。 但上述这些说法,没有得到当地警方的证实。

刘爱兵被擒后,13日关押在当地一个乡村。为调查案情,警方采取了严密的控制措施。案件发生的详情与背景,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才能确认。目前,湖南省有关各级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做好死伤者亲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医院正在全力抢救伤者,当地的社会生活,开始逐步恢复平静。

是精神病发还是蓄意寻仇? 惨案发生后,当地警方介绍,刘爱兵有史。 但阴山排村一些案件受害者的家属说:“刘爱兵杀人,不是发了精神病。” 这些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对记者说:“他家没有精神病史,他本人接人待物正常,没有反常举动。”

阴山排村当地村民,除了人均十多亩山林,土地很少。当地的农民人均收入大大低于湖南全省平均水平。为了谋生,当地年轻人很早就外出打工。今年34岁的刘爱兵,初中毕业后不到20岁,就随母亲外出,一直在外打工,平时很少回家。村民们回忆说,刘上次回家,已经是五六年前的事了。这次回家两个多月来,他跟村民们生活在一起,看上去跟正常人毫无二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个别村民怀疑他这次凶杀是来寻仇的,理由是此前刘爱兵怀疑刘树深收购他父亲的树木、竹子时占了便宜。 刘爱兵的父亲跟其分开以后,将自己山地上的树木、竹子卖给刘树深。刘爱兵认为,后者在这些交易中占尽了便宜。此前的一个月,他为此跟刘树深大吵了一次。此外,也有说法称,刘爱兵是因母亲被人欺负后,持枪报复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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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行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毛家巷。

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如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清塘镇苏溪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胡如心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安化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胡如心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卫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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