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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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司发z2014{18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局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注册。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提交材料:(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2份。(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财务报表》一式2份。(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提交材料:(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三、补发执业证提交材料:(一)《申请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2份。(二)登报声明执业证丢失作废的报纸原件和复印件。(三)近期2寸蓝底免冠照2张。四、工作要求:(一)年检、注册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顺序装订成2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除外)。(二)请各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核实上报材料,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按照各地年检、注册时间安排表,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年检、注册。(三)请各地认真对照浙司〔2007〕82号《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嘉司〔20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做好2014年检、注册工作。(四)请各地根据浙司〔2014〕10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在年检注册前,办理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后执业证上交市局。(五)附件2作为法律服务人员注册参考依据,请各地认真填好,以电子、书面形式同时上报。联系人及电话:汪宝成& 8陆志荣& 0&&&&&&&&&&&&&&&&&&&&&&&&&&&&&&& 附件1、各县(市、区)年检、注册时间安排表2、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年检注册信息统计表&&& &&&&& 嘉兴市司法局&&&&&&&&&&&&&& &&&&&&&&&&&&2014年3月5日&&&&&&&&&&&&&&&&附件1各县(市、区)年检、注册时间安排表
2014年3月24日
秀洲区、嘉善县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3月26日
2014年3月26日
2014年3月27日
2014年3月27日
注:请各县(市、区)提前准备好注册事宜,按时注册。&&&&&&&&&&&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年检注册信息统计表&&&&&& 县(市、区)司法局(公章)
2013年办案数量
不称职、暂缓、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
注:电子稿发 陆QQ: &&&&&&&&&&&&&&&&&&&&&&&&&&&&&&&&&&&&&&&&&&&&&&&&&&&&&&&&&&&&&&
抄送:省司法厅。&&&&&
嘉兴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律师类证件办理
现在的位置: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可以通过参加司法部统一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依照考核程序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八条 申请考核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向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辞去原职或无职业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批。  第九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司法厅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或者申请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授予的执业资格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经考核授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后,未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二条 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经评议合格;  (二)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  (三)法律服务所决定调入或聘用;  (四)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经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法律服务所给予除名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卡》一份;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辞去原职的文件或由本人住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职业证明;  (五)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  (六)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或者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接收申请人的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后,逐级报省司法厅。  县级、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登记。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与原所在的法律服务所终止关系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司法厅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法律服务所被注销而停止执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注册的;  (五)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注明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名称、遗失人姓名、遗失证件名称及编号,声明作废。遗失人应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按规定程序补办。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因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上缴损坏的执业证,按规定程序更换。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录用、考核、奖惩、除名、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规章制度学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增强自律意识。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鼓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后续学历教育,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可根据需要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法律服务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应参照上述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或除名:  (一)未通过年度注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五章 执业范围、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获得执业所需要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曾担任法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曾担任检察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承办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三十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执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每个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与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四十一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卡》一份;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第四十三条 省司法厅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四十四条 省司法厅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和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第四十五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逐级报请省司法厅补办年度注册;对不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十六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年龄已满65周岁的。  第四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当事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监督其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一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所应当将其除名: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司法厅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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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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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镇江新区司法办:
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注册工作内容
今年的年度检查注册工作,主要是检查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诚信执业等情况。
二、检查和注册工作时间和程序
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安排在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进行。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辖市区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行制度的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缴纳“两金”的情况以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建议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呈报相关书面材料。
(三)市局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注册意见,按要求对检查、注册工作进行情况汇总,报省厅备案。按照省厅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创建活动目标要求,市局将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限期整改,对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和建议暂缓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书面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注册工作,是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需要,是推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对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强化管理职能,严格工作标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照规定,自行检查整改。
(三)表格填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按每人2份填报;《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按每所1份填报。
《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附表2),经各辖市区司法局盖章后上报,同时用excel格式制版后发到市局基层工作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一定要写全称,准确填写;注册、暂缓注册等相关情况须在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情况”栏中注明。《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信息表》(附表3)、《机构年检(年审)信息表》(附表4)、《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名录表》(附表5)三张表是公开发布的表格,要按照表格栏目、格式准确填报,不得删减、修改。
(四)会费收取。今年的会费收取标准和去年一样,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10元/人;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1000元/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风险保险继续执行,为183元/人,由各辖市区局代收。
联系人:陶承,联系电话:
附表:1.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信息表
4.机构年检(年审)信息表
5.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名录表
                                          镇江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
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
法律服务所名称
身份证号码
首次领证年份
说明: “注册情况”栏填写内容为:注册、暂缓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信息表
身份证件号码
注册资本(万元)
批准(变更)
机构年检(年审)信息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登记证号
年审机关全称
2016年度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名录表
各市统一按照以下字体、字号用word格式填报:
机构名称:
执业证号:
邮编:         &
具体样式:
机构名称:南京市玄武区天山法律服务所
执业证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高楼门65号
邮编:210018   
电话:025-
负责人:梁××
执业人员: 梁××&黄××&林××&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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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索 引 号: 16-00003
文  号: 盐司发〔2016〕23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主题分类:司法
组配分类:市政府工作部门
体裁分类:通知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 效 期: 长 期
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城南新区司法分局:按照省厅《关于上报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情况的通知》(苏司办电[2016]13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我市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盐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城南新区司法分局:&&& 按照省厅《关于上报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情况的通知》(苏司办电[2016]13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我市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检查、注册工作目标和内容&& (一)工作目标:今年年度检查工作,将结合省级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要求,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着力构建制度健全、管理科学、执业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建设设施齐全、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的办公平台,促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业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显著增强。&& (二)检查内容:&&& 1、机构设置规范:符合设立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3名以上有证专职从业人员并通过年度检查注册。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党员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 2、队伍建设规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录用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所内法律大专以上学历人数达60%以上,积极参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培训,认真调查处理当事人投诉案件。&&& 3、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积极为基层政府服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完成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村居活动。基层法律服务重信用、守承诺,持证上岗、亮牌服务。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档案和信用档案,每年对全所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评查活动建立服务质量评查制度和反馈制度。&&& 4、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修改完善省厅统一要求的12项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标识,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做到“六公示”、“五统一”,方便基层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留发展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促进可持续发展。&&&&5、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着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硬件设施建设,保持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配齐电话、电脑、网络、传真、打印等基本办公设备。所容所貌整洁,办公秩序良好。&&& 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用房建设和“六公示”、“五统一”执行情况,检查合伙人的组成、规章制度和合伙章程、协议的执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财务收支和资金留存、以及参加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等情况,不断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情况,查看有无空挂、兼职?有无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有无承包柜台现象?检查遵守《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和办理“两险”等情况,通过检查工作,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不断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 二、检查、注册工作时间和程序&&& 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从3月20日开始到4月20日结束,具体工作程序为:&&&(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县(市、区)司法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市局、市法律工作者协会将于2016年4月份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年检注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每个县(市、区)至少4个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规范化建设情况,对上年年检注册中被责令整改或暂缓年检的法律服务所和有人员被投诉并查证属实法律服务所将重点检查。&&&(二)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建议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呈报相关书面材料。&&&(三)市局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汇总,报省厅备案。结合省厅规范化创建活动,及时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限期整改。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提出注册建议和意见,向省厅呈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有关材料。对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和建议暂缓年度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书面材料。&&& 三、工作要求&&&(一)增强责任意识。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注册工作,是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需要,更是保证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局要提高对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和“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扎实做好工作。&&&&&&(二)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组织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对照规定,自行检查整改。&&&(三)表格填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按每人2份填报;《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附表2),经各县(市、区)司法局盖章后上报市局,同时用excel格式制版后发到市局基层工作处。附件2中“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一定要写全称,准确填写;注册、暂缓注册、变更、遗失补证、申请执业等相关情况须在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情况”栏中注明。&& (四)申请执业变更。执业变更人员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办理。执业变更人员需填报《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每人2份),并附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和财务结算完毕、案件全部办理完结的证明,与现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新证申领。对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新证时,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见附表5),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六)会费收取。2016年,江苏省法律工作者协会和盐城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参照上一年度不变,个人和单位会费由各县(市、区)协会在上报今年年检注册材料时一并上缴,银行账户:盐城市法律工作者协会,账号:970,开户银行:农行盐城环城支行。&& (七)年检注册时间安排。&&& 4月18日上午:大丰、4月18日下午:东台、&&& 4月19日上午:亭湖、4月19日下午:滨海、&&& 4月20日上午:盐都、4月20日下午:响水、&&& 4月21日上午:建湖、4月21日下午:阜宁、&&& 4月22日上午:开发区、城南、4月22日下午:射阳。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信息表&&&&& 4、机构年检(年审)信息表&&&&&&5、2016年度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名录表
盐城市司法局日
盐城市司法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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