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宝借款借款不还有什么厉害关系

发展起源/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1976年,在一次乡村调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把27美元借给了42位贫困的村民,以支付他们用以制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由此开启他的小额贷款之路。1979年,他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创立了格莱珉(意为“乡村”)分行,开始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名词解释/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个人对个人信贷”。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经营规则/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下)。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08年3月,商务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正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发展现状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
2012年P2P网贷入选“2012年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中唯一入选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1.P2P网贷的中国起步2010年以来,一批类似拍拍贷的P2P网络贷款公司趁势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比较知名的有贷贷巴、人人贷、E速贷、易贷365、盛融在线、安心贷等。2011年以来,随着808信贷、微贷网、中宝投资、搜搜贷等一批新平台的上线,中国的P2P网贷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活跃的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今年以来整个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估计将高达200亿元,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来看,国内的网贷行业都可谓初具规模。2.海外模式的践行与创新按照P2P网贷发放贷款的责任大小,其业务可划分为三种模式: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由于借款人对于无担保线上模式信用风险的担忧以及线下模式存在过大的潜在政策风险,目前的主流是有担保线上的模式。3.投资风险魅影随行市场的准则永远是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对于P2P网贷来说,其风险源除了来自于外部的政策和监管风险,网贷参与者的信用风险和网贷平台本身的风险正日益凸显。3.1网贷参与者的信用风险同国外模式相比,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国内缺乏类似于欧美的完善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同时,央行的征信管理系统目前也并不允许网贷平台调用个人征信信息。因此,目前国内P2P网贷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信用记录信息,风险控制几乎不得不完全依赖平台内部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了国内P2P网贷的运营成本和坏帐风险。风险依赖网贷平台内部控制的结果是,不同平台之间的风险水平大不相同。而截至日的808信贷的逾期贷款率达到5.69%,远超今年上半年全部上市银行1.28%的平均水平。从绝对数值来看,主流的网贷公司逾期金额普遍在几百万至数千万元不等。3.2网贷平台的风险除了参与者的信用风险,目前更为重要的是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网贷公司的信用风险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2)激烈竞争下的经营风险由于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加之目前激烈的行业竞争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关闭的命运。2011年7月,哈哈贷宣布关闭。在其长达一年半的营业时间里,只取得了30多万盈利,而相较于每年200多万的成本投入,这一部分盈利显然是杯水车薪,资金的捉襟见肘让哈哈贷终于难以为继。而类似的情况未来或许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这一初期野蛮生长的行业中。(3)担保杠杆过高引致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馀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就国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经验来看,由于二者分属有担保和无担保模式,这决定了二者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差别非常明显。具体而言,Zopa历史上的逾期坏账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坏账率水平达到7.42%,与之对应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达17.11%。就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水平来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间收益率的差别并不明显。因此,我们认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网贷平台风险所要求的溢价。就P2P网贷的需求侧来看,目前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除了P2P网贷,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正因为这些比较优势,P2P网贷在小额贷款这一细分市场中有着生长、发育乃至壮大的基因。就P2P网贷的供给侧来看,由于其为市场提供了一种灵活自主的投资方式,且赋予投资者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较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相比于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有其独到的优势,受到一批投资者的青睐。正因为此,网贷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具备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间金融的属性,加之目前国内网贷市场没有受到制度的强制约束,这使得其领先于整个金融系统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因此网贷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为观察民间信贷市场的窗口。进一步来看,随着网贷平台与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推进,本地化趋势将使得其作为区域信贷供求观察窗口的功能不断凸显。而这可以为我们从微观上观察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提供一种新的、可行的途径。
三条红线/P2P网络借贷平台
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非法集资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防骗指南/P2P网络借贷平台
随着国内p2p借贷的盛行,越来越多的行骗机构也趁机加入进来,假借“无抵押贷款”的名义,以“只需要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等各种诱惑的条件骗取急需资金者的资金。勿图省事贪便利相比抵押贷款来说,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所需要的风险更大,因此也都有着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与申请流程,切忌因为急需资金就轻信这些看上去简单的办理条件流程。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资金的出借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也就相应有着风险控制措施。当面申请任何从事贷款服务的公司都有其固定的办公场所,而且都是需要申请人当面填写申请的。申请者亲自上门申请,就能有效地对公司的真实性进行评估,极大地降低上当的可能。即使不能亲自上门的,也得亲自见到相关负责人。面谈,加强了对于贷款提供者真实性的直观评估,同时也相应降低了借贷风险;勿轻信“贷前费用”正规的贷款服务公司都不会收取贷前费用的,而预扣利息的行为也是有违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直接或者变相的“贷前费用”都是不合法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当然,更多的防范措施还需要申请人擦亮双眼,明辨是非,切勿因急需用钱草率从之,从而给了行骗者以可趁之机。
p2p网贷平台可能出问题的十大征兆/P2P网络借贷平台
一、大户撤资P2P投资人,按资金量,可分大户、中户和散户。大户投资多在百万以上,中户在几十万左右,散户从几千到几万都有。p2p理财平台大户往往很有号召力,有些人比较高调,经常在QQ群里指点江山。因为大户是平台的最重要的客户,有一定的话语权;大户通常也有一定的关系,会了解到一些我们不知道的内部消息。如果大户忽然不说话了,或者不投标了,可能意味着嗅到了危险,暂时观望。因此,如果有可能,大家应该多和大户交流,了解平台动向。另一个办法,是看平台上的投资人排行榜。如果平时投资前几名的投资人忽然不投了,或者前三名的资金从几百万突降到几十万;往往预示平台可能出了问题,或者管理上,或者是运营上,要留心。特别注意:大户集体撤离,是出现危险的前兆。二、长期标和短期标比例失调刚才说过,平台通过长期标和短期标的合理搭配,规避可能出现的兑付压力,是一种正常的运营手段,没有问题。但以下三种情况要特别注意:1、忽然出现大量的天标、秒标、一月标;2、平时长短各半,但突然出现了大量1-3个月的短期标;3、长期标的利息突然暴涨,比如从10%突然上升到18%等;这些措施目的都是聚集人气,吸引资金入驻,说明平台资金吃紧;很多跑路的平台,最后阶段疯狂发天标、秒标,短期标,利息奇高,就是为了迅速卷一笔钱跑路。三、标的额度突然增加比如平常房产抵押标都几十万到一百万,信用标多几千到几万;忽然出现数倍的增长,抵押标变成了100-300万,甚至1000万,信用标从个人变成企业,额度一下子从几万变成几十万,也说明平台资金吃紧。这类现象常见于运营了1-2年的平台,因为积累了大量逾期和坏账,为了避免倒闭,吸引资金堵窟窿。四、平台利息突然暴涨和第三种情况类似,但更加隐蔽。平时抵押标利息是10%,信用标15%;忽然找个噱头,比如周年庆什么的,全线提升,抵押标15%,信用标18%、甚至20%,也常见于运营了1-2年的平台。要想区分,其实也不难。正常的聚人气活动,通常只有几个标的利息会高,或是充值返现,提现免费等等;全面提升利息,平台的运营成本会大幅上涨,不出问题谁会这么干?五、平台换法人法人是平台的直接责任人,平台出现任何问题,投资人要想挽回损失,必须找法人。以下几种情况要特别注意:1、法人年龄偏大,特别是哪些超过50岁、甚至60岁的;2、法人没有任何的行业背景,特别是金融方面的背景;3、法人年龄偏小,比如90后;年龄偏大,比如50岁,一旦出现意外,或是耍无赖,你是没法追回损失,法院也不好处理;你总不能逼着60岁的老人家跳楼吧?没有行业背景的法人,往往是个傀儡,幕后老板有可能是放高利贷的,或者法人本身就欠了一屁股债,被债主逼着开平台,募集来的钱都用来堵窟窿或者还债了;这类平台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频繁更换法人,经常是这人把钱还上了,换个人接着利用这种模式还债。90后的法人并非说他们不行,从网贷的行业背景看,这里面水很深,90后涉世未深,行业经验也少,很难把控的住。上个月跑路平台中,铂利亚的老板滕海川就是92年的。我知道的P2P平台法人,年龄多在30-40岁,起码有5年以上的行业背景,线下经验丰富,但未必很了解互联网;这是比较正常的,无论是经验、精力、还是阅历,正是干事业的阶段。六、负面消息任何一家平台都免不了有负面消息,有真有假,不难区分。比如论坛里常见的投资人发牢骚,抱怨利息低、提现慢、抢不到标等等,这些都正常,不回应也正常;但是涉及平台的官司,比如法人、合伙人的诉讼案件,合作担保公司违规被处罚等等,如果平台还默不作声,或是反映很慢,那就不正常了;特别是涉及法人的各类诉讼案件,要特别注意!这里面有个小窍门,多和平台所在地的投资人交流,他们对平台、对平台法人了解比我们全面。就算想隐瞒,能骗过外地的投资人,但很难瞒过本地人。七、平台对未来有没有合理规划有些二三线城市的小平台,就在本地开展业务,小富即安,无可厚非;有些平台志向高远,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比如有些平台想搞加盟,那就得看加盟的标准是什么,怎么做风控,怎么催收等等,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否则要么是画大饼,要么一旦实施就会失控,这种例子太多了。八、平台运营人员没有经验网贷名人做运营,大家要留心,投资和运营完全是两码事。去年铜都贷"疯子”就是很好的例子,其实铜都贷老板陈玉根还算有担当,敢于站出来;“疯子”最后也投案自首了,但并没有改变倒闭的事实。如果平台客服连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房押要不要他项权证、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有什么区别,这些基本知识都不知道,那我劝你趁早别投了,出问题是早晚的事。九、提现困难很多人说提现困难是平台要跑路的前兆,深以为然。如果不是因为系统升级等正常原因,造成提现延误,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应对也简单,如果平台客服说是第三方延误,你就跟他要提现的单号,这个平台肯定得给你;然后打第三方的客服电话,问问有没有这个单号,有就不用担心了,系统问题;如果没有,那就报警吧。十、待收比例是否合理P2P平台,有几千万甚至几亿的待收,都是正常的,关键看帐能不能对上。如果待收总额和已发标的总额之差不到10%,或者不到15%,都是安全的。为什么要查待收比例呢?因为发假标,就会在这上面露馅。待收3000万,发标一个亿,那7000万哪去了?全部都在审核中,这未免太夸张了。那是不是自融了?还是标本身就是假的?这个必须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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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图片中国央行在刚刚放宽了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后又发表报告说,中国应该协调推进利率、汇率改革和资本帐户开放。不过也有经济学家认为,加快资本帐户开放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错误。推进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17号授权中国媒体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处于中国金融改革和开放核心的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帐户开放是循序渐进、协调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而没有固定的先后顺
银点财富 隶属于河北银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P2P信息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进行投资理财,也可以进行资金借贷。银点财富利用互联网,为有融资需要的借款人和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搭建了一个高效、安全、诚信、透明的连接桥梁,被誉为国内P2P行业第一新锐品牌。
在中央相关工作会议中,监管层屡次提及金融安全、打击非法集资等,种种迹象表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很严格了,对那些浑水摸鱼的人来说,违约成本将增加。
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政策终于出台。自即日起本人将对该监管办法的发表系列评论,纯粹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欢迎批评指正。本文是该系列评论的第10篇,也是最后一篇,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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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意义
&&&&&&& 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是个体借贷行为的阳光化。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营消费个贷需求和需求,具有普惠金融的意义,其形成的市场化机制、信用机制、技术机制也对金融改革有着实验和借鉴意义。
&&&&&&& 1、对中小企业而言
&&&&&&& 有贷款需求的人群大致分为三类:大中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大中企业一般有固定的融资渠道并且与各大银行保持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融资难问题并不凸显。而小微企业客户往往地域分散、贷款需求“短小频急”、缺乏良好担保抵押。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单位信贷投放成本高、效率低、目标不精准、无法批量获得用户,融资难问题明显。至于个人信贷客户,同样存在高成本低效率和风险不确定问题,银行及奇特金融机构极少开展此类业务。
&&&&&&& 上述问题就意味着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体经营消费贷款是一个蓝海市场,并且目前没有相关金融机构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在这个市场上。有刚性需求的小微企业融资和经营消费个贷领域就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和机会,P2P网络借贷业务即瞄准这一市场,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问题,充当社会经济的“毛细血管”。
&&&&&&& 2、对社会经济而言
&&&&&&&& P2P借贷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思想、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体借贷行为,并且超越了传统熟人社会的限制。其作为民间个体借贷行为的阳光化,部分满足了经营消费个贷需求和大众理财需求,起到了普惠金融和金融民主化意义的事情。而其形成的市场化机制、信用机制、技术机制也对金融改革有着实验和借鉴意义。
&&&&&&&& P2P借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中国最庞大的金融弱势群体——中低收入的工薪族、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P2P网络借贷行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将金融服务的门槛降低,成本降低,使得众多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中低收入工薪族可以平等的获得金融服务帮助其实现发展目标,为社会稳定、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经济价值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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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最终收益以实际为准  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相关的纠纷也大幅增加。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P2P网络借款纠纷中,由于双方确立了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判决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张某是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在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因此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是后台生成保留的,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因此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法官为此提醒,投资人在投资P2P网贷时,应选择在预期收益率合理、平台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规的平台中开展;切忌在投资中一味追逐超高回报而不注重风险防范。借款人在借款中应恪守诚信,在清楚法律后果条件下,开展与自己还款能力相适应的借款行为。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8个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还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等。
  作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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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风险法律规制的思考
2015年28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与发展之下,网络借贷渐渐取代了民间小额贷款,成为金融发展的一个新产物,以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促成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最为常见。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其隐匿性,法律的滞后性与金融融资的风险性,P2P网络借贷在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制与系统的监管环境下,若出现问题其所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例如哈哈贷、东方创投、优易网事件,不禁令人对P2P网络借贷的安全性有所忧虑。1 因此对P2P网络借贷风险法律规制地研究尤为重要。本文将国内P2P网络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国外对此已有的经验相结合,提出科学有效的法律规制建议。 中国论文网 /8/view-7155631.htm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 金融 P2P网络借贷 法律规制   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我国的金融市场上渐渐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随着2005年英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地出现,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各类网络借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了出来。拍拍贷作为我国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自 2007 年上线以后,关于网络借贷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需要融资,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门槛高,因此多数中小企业与个体商户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如今,网络借贷模式地兴起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融资难的压力,同时使闲散资金得到了有效配置。然而,利益与风险是时刻并存着的。近几年,P2P 网络借贷的恶性欺诈违约事件屡有发生,投资者携款潜逃的事件屡见不鲜,它的安全性因此遭到了许多质疑。目前我国未出台关于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规范,网络借贷尚处于国家监管的真空地带,由此可能引发的投资风险不容忽视。2011 年 8 月 23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正式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次做出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隐藏风险的提示。为了使得P2P网络借贷规范化,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有序地发展,需要分析当下国内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总结其特点与之所存在的法律关系。由于网络借贷最早出现于国外,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   我国P2P网络借贷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第一家网络借贷网站“拍拍贷”之后哈哈贷、东方创投等P2P网络借贷网站相继崭露头角。其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公民相互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为有效,相应地,因借贷产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可以超过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2 P2P网络借贷是在自然人之间,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快捷地促成借贷双方达成合意。由此不难发现,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相结合的产物,其包含民间借贷所具有的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借贷用途广,利率弹性幅度大等特点的同时亦含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贷前审核网络化,借贷过程电子化,跨地区即时性等。并且网络借贷贷款额度小,一般为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对象大多以中低收入人群为主,小额无抵押借贷为其主要的借贷模式,较之于银行,该模式缓解了小额贷款难的现有局面,对金融体系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依靠互联网技术的P2P网络借贷提高了达成借贷合同的效率且更加快捷,降低了贷款审查、评定等流程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P2P 网络借贷模式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更好地满足了个人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资金需求,有效地平衡了资金市场的供需所求;P2P 网络借贷的贷款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借款人作为资金出借对象,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与此同时,这种投资模式将一笔资金分散地投给几个借款人,分散了贷款的投资风险。另外,贷款人的放款方式也较灵活,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因素而定。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相比于民间借贷以及银行贷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因其网络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以及跨地区性等特点,使得在网络借贷的各个环节难以监管,并且我国在相关法律方面存有空白,没有法定的监管主体。所以正确认识其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研究其各个环节的运行状况,制定相应地防控风险的法律规范尤为重要的。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面临的风险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显现于运行过程中与部门监管下。纵观P2P网络借贷模式的运行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用户审核阶段,借贷资金流转阶段,借贷资金使用阶段与还贷阶段。在此四个阶段中,每一阶段根据其特点存在着相应的风险,只有分析P2P网络借贷运行过程中各阶段之风险才可更好地研究以何法律规范其运行是科学有效的。其次,因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行业,市场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各相关的监部门尚且处于探索性的监管阶段,监管机制不完备,因此存在着相应的监管风险。   (一)P2P自身运行过程中的风险   1、用户审核阶段   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款人通过网上身份认证进入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传户籍证明,居住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其所提供的信息予以评定信用等级,贷款人通过其平台选择适合自己的借款人与之进行借贷交易。然而其信息验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使得借款人的身份难以准确核实,因此相关信用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瑕疵,其后果则是出现各类诈骗。诚然P2P网络借贷在其产生之初就已清楚这个问题,但仅依靠借贷款人通过网络所提供的详细信息是难以避免被黑客篡改以及伪造身份等情况的。   2、借贷资金流转阶段   P2P网络借贷的过程中,其借贷的资金流转需先经过网络借贷平台,此时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以自己的账户对流转资金进行托管,在此可以将这一部分资金称为滞留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托管期间就其滞留资金是否在短期内被另作他用存有争议,倘若将滞留金用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一旦发生风险,后果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倘若用作再投资的滞留金得到高额的回报,则会产生孳息归属权的问题。央行为了明确因支付备付金而产生的孳息归属权,于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备付金3 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支付机构或可获得最高百分之九十的利息。4 然而根据法理,滞留金只是被支付机构所托管,并不拥有所有权,同时也无使用权,因此孳息应当归于出借人。这说明该征求意见稿是与法理相违背的。随后于 2013 年 6 月 7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三条的规定5 可以看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虽然规定了滞留资金的所有权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但仍未涉及资金所有权问题。P2P网络借贷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滞留金会被试图洗钱的不法分子所盯上,无论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利用自身的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网络借贷平台的隐蔽性与匿名性等都使得监管部门追踪借贷资金流向成为难题。犯罪分子只要窃取账户信息登录网上银行服务器,经过认证,就可进行转账,而无需面对银行柜台业务人员的管控,以此达到洗钱的目的。除此之外,网上银行提供交易迅速灵活的在线服务,犯罪分子可以及时完成非法所得的移转,从而达到规避金融机构监管的目的;于此同时,金融机构无法准确判断最后一笔资金的来源以及此前的流转情况。6 《反洗钱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然而,P2P网络借贷的用户注册相对于线下审核标准放低了,犯罪分子因此则有机可趁,伪造身份进行洗钱。
  3、借贷资金使用阶段   在P2P网络借贷中,从借款人方面来看,借贷资金使用情况应该与借款人申报贷款时所填写的使用目的一致。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并没有一个科学的监管机制,更没有一套相关的监管法律规范。如此,可能出现借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投资,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还旧债的情况使得资金风险提高。从贷款人方面来看,贷款人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用等级与不动产抵押向银行获得高额资金,再转而投放于网络借贷市场,以此来获取利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在 P2P 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通过协议,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往往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此高额的投资回报率直接诱发的后果是使那些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的犯罪分子在套取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后,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转贷以谋取暴利,这种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7   4、还贷阶段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所填写的信息以及还款证明等来评定信用等级,其依然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并无具体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也无需担保,此模式缺乏对借款人的有效制约,信用风险系数增大。目前,在债务追偿方面,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传统金融机构比如说银行在追讨欠款时,通常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诉诸法院。但是,在P2P 网络借贷中,借款额度相对较小,采取诉讼程序,可能诉讼成本就已经高过预期利润。   综上所述,纵观P2P网络借贷运行中的四个阶段,可以发现,目前所包含的风险有因用户注册审核标准低以及线上信用等级评定所引发的借贷诈骗与虚假信用等级的风险;有因借贷资金流转过程中滞留金所引发的风险;有因借贷资金使用不明与贷款人投机所引发的风险;有因借款人无需担保与抵押就可借款所引发的携款潜逃之风险。通过分析P2P网络借贷的每个阶段,寻出产生风险的源头以此更有针对地制定相关防控风险的法律规范。   (二)各部门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的不足   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   1、人民银行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款人的信用问题是引发风险的不稳定因素,人民银行拥有征信服务与管理的职能,然而人民银行未将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其征信服务系统并与之管理。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在遭遇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时只能通过公告黑名单来避免其他贷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逾期不还贷的借款人并未有切实有效的打击手段。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与P2P网络借贷进行对接,那么可以间接地防控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   2、银监会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于2011年8月发布,其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状况进行了预警,针对P2P网络借贷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容易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监管职责不明、法律性质不明、贷款质量低劣和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七大问题,对银行金融机构提出了三项措施与要求。一是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防止P2P机构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二是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避免声誉风险。   3、工商管理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对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设立并未有针对性的规定,而P2P网络借贷公司设立时是以何种类别进行登记注册则关乎到其经营范围。《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若P2P网络借贷公司违反此规定,从事了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则工商管理部门应对其查处。   4、工信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工信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只流于形式审核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经营的具体项目未有审查。欲申请小额贷款网络借贷平台者只要获得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就可向工信部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再以此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项目即可。 8   综上所述,各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十分分散,未有一个监管主体协调各部门进行有序合规地监管,且各部门仅就P2P网络借贷在自身监管范围内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监管,未能相互合作,成为一个有机的监管整体。   三、国外防控P2P网络借贷风险之对比   P2P网络借贷起初出现于国外,外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控起步要早于我国。通过分析美国与英国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控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思考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控。   (一)美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控   2008年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P2P公司PROSPEP的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引发大规模地违约,因此引起美国相关部门地关注。美国监管部门通过判例法与《证?环ā范?PROSPER发出的票据进行界定,由投资合同最终确定为证券类产品,受美国证券会监管。美国P2P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两年后,美国又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履行“规制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供应”的职能,使得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对P2P提供的金融服务进行监管。并且美国成立了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在网络借贷中贷款人的权益。不仅如此,美国施行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披露真实的借贷人信息。其次,美国利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网络借贷中的信用度,其借贷平台可以通过查询借款人的社保号码获知借款人以往的信用记录。
  从美国对于P2P网络借贷风险的防控情况可以发现,其是从四个方面着手的。第一是以立法规范网络借贷;第二是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与维权委员会;第三是施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四是利用社会信用体系。   (二)英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控   英国目前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专门立法。2001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建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该计划规定:任何英国公司一旦被FSA批准运营,则此公司自动成为FSCS的成员,倘若FSCS成员遭遇问题面临破产倒闭时,则对存款人、投资人、按比例支付赔偿,并存有赔偿上限。但是这一计划中的权力不被P2P公司所享有,因此P2P公司需要为自己经营的业务进行商业投保。2010年,英国政府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取消了FSA,新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作为P2P行业的主要监管者,却始终未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立法。在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行业不规范造成的局面是客户的不信任,不敢在P2P网络平台上放贷。Zopa曾向P2P同行宣称,立法措施将保证所有P2P公司依法律行事,若不然则将面临被关闭的结果。 9   由英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控情况可以发现其存在法律缺失,虽然设有监管机构,但却无法可依,一旦出现金融问题,将面临被动的局面。   (三)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的启示   英美两国应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措施并不相同,美国相比于英国的监管要更严格,英国较之于美国存在立法上的缺失。通过对比两国如何防控P2P网络借贷风险给予了我国P2P网络借贷一些启示:第一,尽快界定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唯有明确其性质才可知谁当管;第二,监管P2P网络借贷的机构,其职权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不仅如此,立法可以规范行业使得消费者取信于此行业,促进P2P网络借贷更好更稳地发展;第三,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与维权委员会,对参与P2P网络借贷活动中的各个主体有针对地给予保护与援助以此实现其各方的权利得以实现;第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相关制度,例如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防范P2P网络借贷中的风险。   四、给予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的建议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我国金融行业采取分业经营,现行金融体制内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各自经营着自己的业务,受不同的监管主体所监管,而P2P网络借贷属于金融创新产品,因此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之外,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但就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来说,其属于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应当由银监会作为其监管主体,并且协调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设立,运营,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第二,进行相关立法。只有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相关地立法,才可使得监管主体有法可依且依法监管。通过立法界定P2P网络借贷,与其他性质的金融业务区分开来以此明确监管对象。由立法作出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等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   第三,完善信用系统与信用评级体系。首先P2P网络借贷十分依赖于个人信用,由政府出台相关措施使P2P网络借贷中的个人信用记录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可以提高其借贷的安全性。其次,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对于用户的信用评级的问题应该施行双重审查制,进行线上与线下地双重审核,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信用评级。   第四,建立实名认证制度与反洗钱制度。具有客户注册门槛低、手续简单、转账交易便利快捷等特点的P2P网络借贷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渠道,因此,应该尽快实行注册实名认证制。其次,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反洗钱机制。网络借贷平台应尽到防范洗钱的义务,在对客户注册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类别、风险级别。在借贷协议达成后,需跟踪资金流转进程,对可疑的资金流转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以此打击洗钱犯罪。   第五,加强外部监管。实行有限度的强制披露信息制度,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不涉及商业秘密与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披露相关信息以此供公众查阅监督   第六,建立P2P网络借贷退出机制。P2P网络借贷公司如果遭遇严重亏损,且重大违法等情况,应当由监管主体对其进行审查,作出停运的决定,并依法律所规定的,使其履行未完成的贷款合同。   注释:   1. 哈哈贷事件参见“哈哈贷夭折--网络 P2P 借贷平台面临洗牌”,载《经济观察报》,2011 年 8 月 8 日,自此自称“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因“目前中国市场的信用问题及哈哈贷目前遇到的运营资金的短缺”于2011 年 7 月 21 日发布关闭通告。东方创投与天力贷事件参见《网络借贷“零风险”是传说--何时能砌上“防火墙”》,载《上海法治报》,2014 年 1 月 6 日第 A02 版。优易网事件参见“优易网卷款 2000 万人间蒸发 虚拟网银走在法律边缘”,载《钱江晚报》,2012 年 12 月 27 日,这也是一起网络借贷平台恶意卷款事件。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3. 客户备付金又称滞留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 年 6 月 7 日)第 2 条第 2 款。   4. 详见《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34 条第 3 款。   5.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6. 王振:《P2P 网络借贷模式洗钱风险及应对措施探析》,载《金融实务》2012 年第 11 期。   7. 马方、孙天宇:《P2P 网络借贷:诱发经济犯罪的类型与防控》,载《检察日报》2012 年 5 月 14 日。   8. 吕祚成:《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载《金融监管研究》2013年,第21期。   9. 参见Five Questions about peer to peer lenders,the Independent,February 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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