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西失信湖囗失信人名单

中国网3月13日讯(记者尚阳)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周强表示,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分别上升37%和31.3%。男子被车轮压住,当场没了生命体征,小孩大声哭喊。
这批“高标准二人间”住宿费也是普通四人间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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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通知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
(2016年第3 批)
  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
  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对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及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审查属实的,酌情予以奖励,并予以保密。举报电话:5。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1、被执行人罗景全,男,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水晶郦城5-3-302号。身份证号:260316。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罗景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至日)偿付原告刘贵仁借款30000元及利息。
  2、被执行人于强,男,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郡小区B区3-3-2202室,身份证号070473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日前的利息为44400.65元,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3、被执行人安苏中,男,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两河乡西庙头村街南区28号,身份证号051177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日前的利息为44400.65元,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4、被执行人于亚丽,女,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留村德高一巷6号,身份证号210486。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日前的利息为44400.65元,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5、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天成商务广场。(组织机构代码:)
  未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伟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6、被执行人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2号天成商港。(组织机构代码:)
  未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伟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7、被执行人赖海波,男,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神公寓1-3-502室。(身份证号:192390)
  未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伟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8、被执行人赵勇强,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36号10-1-601室。(身份证号:051133
  未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伟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9、被执行人袁宁,女,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石纺路10号18栋1单元3B室。(身份证号:113325)
  未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伟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10、被执行人赵丽萍,女,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神公寓1栋3单元502.(身份证号:091225)
  未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5)冀石平证字第063号《执行证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袁宁、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伟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11、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天成商务广场。(组织机构代码:)
  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之前偿还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笔货款20万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分别于日及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元。
  二、本案受理费13079.5元由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三、如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付利息。
  12、被执行人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天成商务广场。(组织机构代码:)
  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之前偿还原告深圳市艾尔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第一笔货款370000元;日之前偿还原告深圳市艾尔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第二笔货款元与案件受理费3088.25元
  13、被执行人顾晓杰,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186号23栋4单元201号。(身份证号:061539)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东民一初南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顾晓杰、周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庆彦借款235000元及利息。
  14、被执行人周霞,女,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77号7排2号。(身份证号:25212X)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东民一初南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顾晓杰、周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庆彦借款235000元及利息。
  15、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组织机构代码:)
  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海波、赵勇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万元,律师费146667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16、被执行人丁建涛,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英里2号。(身份证号:070912)
  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丁建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借款19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7、被执行人河北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1号。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公松英与被告河北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37度&七金苑内部认购协议》无效;被告河北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松英退还购房款629827元及利息。
  18、被执行人:石家庄德洋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谈西街8号35排11号。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向申请人支付工资967元,补缴养老保险3640元,医疗保险费1365元,失业赔偿金1687.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元,受理费等共计9619.5元。若被执行人未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9、被执行人的: 尹红军,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海山大街龙海花园6栋1单元603室。身份证号:216815。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偿还借款48500元及利息(截止到日的利息为590元,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
  20、被执行人:郭金珠,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留村德智十巷4号。身份证号:282114。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300元。
  21、被执行人郭海波,男,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郭庄村大庙台街1号。身份证号:21251X。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日前的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7787.98元及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如被告郭海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海波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海波负担。
  22、被执行人訾鹏飞,男,日 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北中马村滕飞街27号。身份证号:163375。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訾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日前的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0862.62元及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如被告訾鹏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372元,由被告訾鹏飞负担。
  23、被执行人杨龙,女,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胜利北街318号22栋3单元202号。身份证号:040044。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日前的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8199.6元及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如被告郭海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350元,由被告杨龙负担。
  24、被执行人石家庄百岁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兴东路良东新村对面院内。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告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3800元。二、被告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23000元。三、被告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4550元。四、被告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和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五、被告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450元。六、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医疗保险2619元”的仲裁请求。
  25、被执行人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南长杰86号4-2-501。组织机构代码:-小。
  法定代表人关利勋。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1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告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67460元。二、被告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97341.1元。三、被告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8990.1元。四、被告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和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6、被执行人河北丰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风路118号香晴苑2-3。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河北丰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告赵梦愚工资3186元、补偿金796.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993.1元;二、驳回原告河北丰宝商贸有限公司“因被告辞职后未能及时给原告交接账目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丰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7、被执行人吴育宏,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五星花园2号楼6单元401号。身份证号:270012。
  未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育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燕燕、吴学成、王秀英、吴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燕燕、吴学成、王秀英、吴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0元,由原告王燕燕、吴学成、王秀英、吴斐负担3137元;由被告吴育宏负担10503元。
  28、被执行人赵三尖,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岗南镇常柏路18院104号,身份证号161478
  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路183号15-1-502室房屋归原告刘占春所有
  29、被执行人张木,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岗头村茉莉东巷,身份证号279438
  未履行(2015)西民商初字第1105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捧爱货款11000元及利息损失。
  30、被执行人李少坤,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上王小峪村庙前东西街48号,身份证号181015
  未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3131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舒悦23836.4元
  31、被执行人许翔,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86号3-2-202号,身份证号081833
  未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2866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32、被执行人张卫星,男,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南豪堑镇华街新工南路东12排4号,身份证号060072
  未履行(2014)西民商初字第669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7890.54元及利息。
  33、被执行人林恒涛,女,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娄村乡车厂村北山庄75号,身份证号052464
  未履行(2014)西民商初字第841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7268.36元及利息。
  34、被执行人刘文龙,男,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海令屯,身份证号052464
  未履行(2014)西民商初字第855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9045.51元及利息。
  35、被执行人岳建朝,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北安庄村八胡同7号,身份证号281519
  未履行(2014)西民商初字第780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2164.45元及利息。
  36、被执行人王朝伟,男,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纪昌庄乡砖河村中心大街北一巷8号,身份证号237218
  未履行(2014)西民商初字第796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9426.46元及利息。
  37、被执行人李永辉,男,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西东阳熊家东路88号,身份证号17151X
  未履行(2014)西民商初字第757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1283.32元及利息。
  38、被执行人王娜,女,汉族,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南区76栋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034
  未履行(2011)西民二初字第655号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元及利息。
  39、被执行人杨帆,男,日出生,汉族,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工人,住石家庄市石铜路水岸美景小区6号楼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261213
  被执行人杨帆、王绵、杨建平、杨玉芳拒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7.65万元。
  40、被执行人王绵,女,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蔬菜公司退休工人,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47号信达花园E区17号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031227
  被执行人杨帆、王绵、杨建平、杨玉芳拒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7.65万元。
  41、被执行人杨建平,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47号信达花园E区2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161214
  被执行人杨帆、王绵、杨建平、杨玉芳拒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7.65万元。
  42、被执行人杨玉芳,女,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47号信达花园E区2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061224
  被执行人杨帆、王绵、杨建平、杨玉芳拒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7.65万元。
  43、胡超,男,日,汉族,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街46号1栋4单元601室
  拒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39.0126万元。
  44、李世峰,男,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726号省直玉成小区22号楼3单元703室。身份证号121833
  被执行人李世峰、杨青拒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17万元。
  45、杨青,女,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省直第九幼儿园教师,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726号省直玉成小区22号楼3单元703室。身份证号4106X
  被执行人李世峰、杨青拒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17万元。
  (主编:建永 编辑: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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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法院:2016年第二十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
核心提示:德化法院2016年第二十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龙浔镇英山村芹山29号
执行案号:
(2015)德执字第961号
执行标的:
8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龙浔镇英山村芹山29号
执行案号:
(2015)德执字第961号
执行标的:
8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龙浔镇寨头362号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龙浔镇坪埔8幢401室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雷峰镇潘祠村溪心19号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雷峰镇蕉溪村中洋309号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盖德镇上地村上洋14号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203号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岭兜63号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证件号码:
德化县龙浔镇湖前巷52号A梯401室
执行案号:
(2016)闽号
执行标的:
40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憨鼠责编: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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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丰:一湖清水润沃野()17版
日14:06&&来源:
日,江西省永丰县白水门水库灌区的沃野绿满眼帘,美若画卷。近几年,永丰县通过对白水门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新建改建灌溉和排涝渠道,确保了灌区2.8万亩农田旱涝保收。(刘浩军 刘灵慧/人民图片)
(声明:凡带有“人民图片”字样图片,系版权图片,受法律保护,使用(含转载)需付费,欢迎致电购买:010-1-。)
(责编:韩淑贤、李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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