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度阴极铜带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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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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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304050607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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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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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割单位
阴极铜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1号标准铜(Cu-CATH-2)的各项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2)外型及块重。可用于交割的阴极铜应为块状,每块重量不小于15公斤,中心部位的厚度不小于5毫米。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阴极铜,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阴极铜,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A级铜(Cu-CATH-1)可替代交割。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根据上期发〔2017〕15号文修订阴极铜上海(BCUSH)
阴极铜上海(BCUSH)
阴极铜又称电解铜,被广泛地应用于电气、轻工、机械制造、建筑工业、国防工业等领域,其在电气、电子工业中应用最广、用量最大。华东地区是我国最大的阴极铜生产基地。
标准交收品:符合国标GB/T467-2010 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铜+银含量不小于99.95%。
替代交收品:国产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 A级铜(Cu-CATH-1)规定;进口阴极铜,在LME注册且符合BS EN
A级铜(Cu-CATH-1)规定。
补充交收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品质和品牌的阴极铜
阴极铜上海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价单位
每日涨跌幅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6%
交易时间(北京时间)
夜市19:00~22: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
交割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星期一~星期六 09:00—16:00。16:05前可以撤单
中间仓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星期一~星期六 16:05—16:15
差异化交收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每交易日9:00~16:00(自主申报,自报价差,及时成交)
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
最小交收单位
履约保证金
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收手续费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
上市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中国(上冶、贵冶、江铜、铜冠、铁峰、大江、金鸵、JNMC、中条山、金豚、虎、鲁方、祥光、昌达、金田),美国(P*D、KUC),智利(ENM、AE、cCc-P)、西班牙(FMS)、韩国(ONSAN I、ONSANII)、波兰(HMG-B、HMG-S、HML)、巴西(CbM)、日本(SUMIKO-N,SUMIKO-T)、印度尼西亚(GRESIK)。
指定交收品牌
JNMC(金川高纯)
印度尼西亚
指定交收仓库
一、指定交收仓库
1. 标准交收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名称
铁路到站或码头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见各交收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分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69号
杨嘉栋021-
上海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区黄渡镇星塔路1289号(黄渡仓储中心)
黄渡站(上海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
浦东新区临港物流园区同顺大道1111号(临港仓储中心)
芦潮港铁路中心站
2. 补充交收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名称
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汇盛码头以西,海铁达到以南(验放中心三场)
3.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交收点
交收点名称
铁路到站(或者码头)
上海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星塔路1289号
铁路:上海桃浦站
上海全胜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祁连山路1928号
铁路:上海桃浦站化轻专用线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分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2280号仓库
铁路:上海闵行站541专用线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军工路保税库)
上海市军工路2390号
上海乐惠物流有限公司专用线
安徽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6888号(省道S320旁)
铜陵火车站
指定检验机构
指定检验机构名称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18层
电话:010-
传真:010-
电话:010-
传真:010-
国产品牌:
指定生产企业
差价(元/吨)
外形尺寸(mm)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JNMC(金川高纯)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垣曲、侯马
中条山(高纯)
900*740*10
金隆铜业有限公司
上海大昌铜业有限公司
900*745*(12~14)
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
河北大无缝建昌铜业有限公司
910*935*10
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
上海鑫冶铜业有限公司
900*740*(10~12)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0*750*10
进口品牌:
差价(元/吨)
外形尺寸(mm)
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矿公司
El Paso(TX)
972*959*18
美国科力托犹他铜业公司Magna (UT)KUC520
智利国营铜业公司(CODELCO)
智利国营铜业公司(CODELCO)
Potrerillos
970*780*13
智利国营铜业公司(CODELCO)
丘基卡玛塔
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矿公司
LS-Nikko铜制炼株式会社
温山邑(蔚山)
LS-Nikko铜制炼株式会社
温山邑(蔚山)
凯戈汉姆波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凯戈汉姆波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910*910*14
凯戈汉姆波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918*785*14
卡拉伊巴金属公司
Dias D’Avila/Bahia
990*970*15
住友金属矿山株式会社
住友金属矿山株式会社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锦石冶炼有限公司
一、入库费用
汽车自运(散装)
15.00元/吨
汽车自运(集装箱)
25.00元/吨
二、仓储费用
0.50元/吨*天
库房内堆垛
0.25元/吨*天
三、出库费用
汽车自提(散装)
22.00元/吨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汽车自提(集装箱)
25.00元/吨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周一至周五16点30后,双休日,节假日
四、交收相关费用
仓单注册费
仓单拆分费
五、其他费用
如打捆加收打捆费
按标准打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和指定阴极铜仓储场所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阴极铜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及指定阴极铜仓储场所的阴极铜交收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仓储保管、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综合性仓储服务企业。仓库下设若干仓储场所。仓储场所(以下简称交收点)由仓库申请,报交易所审核批准的仓储单位。仓库和交收点的具体地址、信息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 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生产的阴极铜方可用于实物交收。交易所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包装标准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 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阴极铜电子合同规定的阴极铜商品的注册商标。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阴极铜注册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货主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的规定和仓库业务流程办理的代表货主提货权的货权凭证。
第七条 交易商持有的仓单对应的阴极铜才能用于交易所阴极铜的交收。仓单的注册、背书、注销、挂失、冻结等业务办理,遵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阴极铜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阴极铜经营资质、从事阴极铜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阴极铜交收流程
第九条 阴极铜的实物交收流程
阴极铜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后下一个工作日定义为D2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D1交收日9:00~11:30,13:30~16:15,持有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提出交收申报时,交易所冻结该品种申报数量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含增值税)。
2. D1交收日16: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数量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 D1交收日16: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15-16:30的交收配对。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16: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 D1交收日16:15前的交收配对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 D1交收日16:15-16:30的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D1交收日16:15-16:30, 阴极铜中间仓交易商根据阴极铜交收申报差额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同时将配对成功后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收配对数据,以双方约定方式通知仓库。
4.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交收商品货款(按交收配对成功的货物重量和当日交收价(即含增值税价))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二)卖方提交仓单,买方支付货款
1.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仓库提交合法有效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仓库对卖方交回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进行审核,同时与卖方结清至D2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2. 经仓库审核无误后,卖方交回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加盖带有“注销”字样的仓单注销章,以扫描方式于D2交收日14:00前发送至交易所。
3. 买方划款。在D2交收日14:00以前,买方将剩余足额货款打到其交易账户上。
4. 交易所收到仓库扫描发回的加盖带有“注销”字样的仓单(第二联-货权人联)扫描件,经核对无误后,在D2交收日15:00前,交易所将买方交易账户内的足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以扫描或传真方式将《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货物放行指令单》发送至仓库。
5. 仓库收到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货物放行指令单》后,通知买方提货,并向买方开具《阴极铜提货单》。
(三)买方提货
1. 买方凭《阴极铜提货单》,加盖己方公司印章,到交收点提货,或重新向仓库申请注册仓单。买方加盖的印章应以在仓库和交收点的预留印签为准。买方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交收点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办理提货手续。
2. 买方提货重量以提货单标明的重量为准。当买方提取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出库称重为准)不足提货单标明的重量时,差额部分由仓库负责与买方结清。交易商单次提取货物的差额应不大于该货物单捆标称重量。
3. 交收点办理完发货手续,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后,与留底合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增值税发票
若买方在D1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交收商品的品牌、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D1交易日在当月22号前(含22日),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当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17:00前送达;如D1交易日在当月22号后,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下一交易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17:00前送达。
第三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一)交收商品的争议处理
1.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品牌、重量有异议的,可以在D1交易日后的2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品牌鉴定、数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2. 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卖方构成违约,由仓库方先行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仓库向卖方追偿。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 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买方按照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2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同时买方结清从D2交收日开始至该批货物出库日的仓储费用。
(二)品牌、重量纠纷中的相关费用
1. 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买方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并对由此给仓库带来的直接损失负责。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仓库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并对因此给买方带来的直接损失负责。
(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阴极铜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收阴极铜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D1交收日16: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仓单或交付的仓单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D1交收日16:15-16: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仓单或交付的仓单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3.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付货款-已付货款
(四)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含税货款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通知仓库停止为买方办理发货手续;
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十四条 在阴极铜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交易所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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