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上看到的:组织卖淫罪。 组织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无期徒刑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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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卖淫罪该如何正确的认定呢?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犯本罪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的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呢?
一、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二、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便是对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我国法律对情节严重的犯罪是会从重处罚的,但是对于情节较轻,甚至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分子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如果您不知道是否构成本罪,或是不知道什么情况才是法定量刑情节,建议请个专业的律师帮助辩护,毕竟他们在这方面更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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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
吉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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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作者:王金和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 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现已废止)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规定的认定标准,即将三次以上(包括本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实践中,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政策,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不能“唯数量论”。具体理由如下:
1.这是由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性决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组织卖淫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的前提。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性,即控制多人进行卖淫,组织多人(次)卖淫。因此,多人(次)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自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将协助组织多人、多次卖淫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所有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就必然导致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起点刑与组织卖淫罪相同,既严重违反了主、从犯区别对待、分别处罚的原则,又违背了两罪区别处罚的立法本意。
2.这是由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点决定的。虽然《解答》明确将三次以上(包括本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但《解答》的重刑设置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如果无视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机械照搬、适用《解答》规定的认定标准,将协助组织多人、多次卖淫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从实践查处的情况看,无论是组织卖淫、容留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该类案件的卖淫人次,动辄数十次,甚至上千次。如果将协助组织三人(次)以上卖淫认定为“情节严重”,势必造成打击面过大,导致罪刑严重失衡,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将人次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既要考虑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人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又要考虑作案手段、持续时间、发挥作用、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特别是审查有无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或者精神病的人员卖淫、有无多种协助组织行为等特殊情节以及是否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值得一提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虽然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但仍然有主要帮助犯和次要帮助犯的区别。因此,从理论上讲,独立定罪后仍然应当区分主、从犯,对于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认定为主犯,在综合评价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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