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需要下达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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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方县环保局执法的一些思考
一心一通 发表于 &17:21:22『标签:&->&』
  3月18号中方县环保局行政拘留了两家塑料厂法人,后经本人详细了解,有以下疑惑,还请有关部门给予释疑;1,该厂曾被以未办环评为由处罚过,为什么这么长时间环保局一直不给人家办环评?2:同处同一位置的其他厂也未环评却可以正常生产,环保局是不是选择性执法?3:该厂说他们没有污染,本人多次暗查只发现有少量冷却水排出,是不是环保局应该出示相关检测报告好让人信服。4s为什么在抓人前下达的是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而不是停止生产决定书,被抓当天该厂没排污,所以他们不服。5:据他们说多次询问环保局的杨浩然成品能不能做,杨说只要不排水就可以做,几天后却以生产为由抓人是不是涉嫌钓鱼执法?6:新环保法对于未办环评的厂到底如何处理?若是人家要求执法要一视同仁,在中方县境内环保局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以上疑惑还请有关部门给予释疑,本人将长期关注环境方面的问题
湘怀环保卫士:对“关于中方县环保局执法的一些思考” 网帖的答复第1楼  对“关于中方县环保局执法的一些思考”网帖的答复  一心一通等广大网民:  你们好!日,网民(一心一通)在红网百姓论坛发帖对中方县环保局3月18号移送公安机关的两起环境违法案件存有6点疑惑,希望有关部门释疑。在获悉此网贴反映内容后,局党组高度重视,经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厂曾被以未办环评为由处罚过,为什么这么长时间环保局一直不给人家办环评?”的疑问  我局曾于2011年4月对石绍满塑料加工厂、2012年9月对曾祥全塑料加工厂(现中方县文祥塑料厂)未环评就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过立案查处;于2013年5月,对上述2家企业在内的4家塑料加工厂进行了联合执法强制生产断电。到目前为止,中方县文祥塑料厂等塑料加工企业从未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环评申请。同时,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且不符合产业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无法通过环评审批。  二、关于“同处同一位置的其他厂也未环评却可以正常生产,环保局是不是选择性执法?” 的疑问  自2011年开展三角滩电站周围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整治行动以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多次对死灰复燃,擅自接电,恢复生产的中方县文祥塑料厂、中方县兄弟塑业等6家塑料加工厂立案查处,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监管记录等。新《环保法》实施后,我们对6家塑料加工企业重新立案查处,分别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督促企业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于2015年2月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对于全县其它违法排污企业依照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积极开展执法工作,不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  三、关于“该厂说他们没有污染,本人多次暗查只发现有少量冷却水排出,是不是环保局应该出示相关检测报告好让人信服”的疑问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中方县文祥塑料厂、中方县兄弟塑业等6家塑料加工厂进行多次现场勘查,塑料加工厂均以废旧塑料为原料,经清洗、加热制胶、成型等生产环节生产塑料制品,其排放的废水均为清洗塑料的浑浊状生产废水,其加热制胶过程中也有刺鼻的烟气产生。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中方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其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并将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证据材料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四、关于“为什么在抓人前下达的是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而不是停止生产决定书,被抓当天该厂没排污,所以他们不服”的疑问  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企业(个人)自收到(公告)《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3月5日上午和3月18日凌晨,执法人员对三角滩电站周围6家塑料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分别发现中方县兄弟塑业、中方县文祥塑料厂正在进行生产,清洗废水正在外排,中方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  3月18日上午,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中方县文祥塑料厂和中方县兄弟塑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将环境违法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件经县公安机关审核、受理后,依法裁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五、关于“据他们说多次询问环保局的杨浩然成品能不能做,杨说只要不排水就可以做,几天后却以生产为由抓人是不是涉嫌钓鱼执法?”的问题  据调查核实,杨浩然等执法人员曾多次进行现场监管和服务,要求企业落实环境监管意见,停止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行为,包括杨浩然在内的所有执法人员从未作过只要不排水就可以生产的表态。另外,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我主要局领导也亲自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企业按照《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不得违法排污,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并明确告知,如果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我们会按程序将案件移送公机关进行处理。直到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有关负责人当天,企业仍在生产,车间仍有加热制胶的废气无组织排放,不存在钓鱼执法的问题。  六、关于“新环保法对于未办环评的厂到底如何处理?若是人家要求执法要一视同仁,在中方县境内环保局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的问题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我们将根据执法计划逐步严格执法落实到位。  “一心一通”网友,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请致电2812369或来中方县环境监察大队咨询,我们将热情接待。  感谢广大网民朋友对中方县环境问题的关心与关注,我们也将进一步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加强对我县辖区企业的监察监管,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中方县环境监察大队  日&21:14:00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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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看起来你很喜欢这些内容,但是你还没有登录!在你登录以后,就可以收藏感兴趣的内容,关注感兴趣的作者!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陈颖昭 黄昌华 刘剑 记者刘立平  1月4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第四天。  上午8时30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和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先锋乡金塘村和先锋村执法检查,发现两家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及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仍在非法排污,且无任何环保设施。  执法人员当场开出行政拘留书,3名企业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带走。据悉,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省首次开出行政拘留书。  新法实施第一天,9家企业被责令停止排污  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正式启动“贯彻新《环境保护法》—打击非法排污,守卫美丽雨湖”专项整治行动。  据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介绍,早在这次专项行动开始前,雨湖区环保局就将200多份《法律风险告知书》送到企业主手中,宣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1月1日一早,雨湖区环境执法人员就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直排等违法行为。  在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废水、废弃物排放现象。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固定现场证据,监测人员对外排污染物进行采样。  据检测,这家企业槟榔生产项目现场排出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3.4倍、氨氮超标3.9倍。  在企业法人代表对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文书签字确认后,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自主开发的PDA移动执法系统,开出了湖南省环保系统第一份《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限期在当天11时59分停止排污。  当天,雨湖区环保局共对9家污染严重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3天后企业仍未停止排污,3名责任人被拘留  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已于3天前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3家污染企业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先锋乡金塘村某废旧塑料加工厂塑料造粒机轰轰作响,产生的废气刺鼻难闻,水槽里浸泡着肮脏的塑料袋等废物,污水从屋外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直接排放出去。  先锋乡先锋村的另一家废旧塑料加工厂和姜畲镇的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仍在排污。  经查,先锋乡先锋村的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执法人员对排污现场进行取证,开具《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后递交现场公安,将这家工厂负责人李某移送公安机关。  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省首张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而发出的行政拘留书。  当天上午,经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这3家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企业责任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成立公安民警驻环保局联络室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执法权力。”在雨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刘剑看来,面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现在能够“快拳出击”。  如先锋乡金塘村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的违法排污问题,早在去年3月就被雨湖区环保局发现查处,却没能真正关停。  以前,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一套处罚流程走下来到底需要多久?  “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至少需要120天左右。”刘剑算了一下时间账:调查取证要7天~10天,立案要3天,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有7天,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走3个月,催告需要10天,最后申请法院执行。  而现在,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即可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适应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环境执法新常态,去年12月底,雨湖区成立了公安分局民警驻雨湖区环保局联络室,两部门间形成了定期联络、临时联络、线索共享等工作机制。  5种情形可启动问责  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负责人透露,湖南省已起草《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对省市县乡四级政府、30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在环保上各负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形下要怎样问责作了清晰规定。  已经出台实施的《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规定,出现以下重大环境问题(事件)时,湖南省政府启动问责:  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检测指标中有二类连续两年下降)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未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湖南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湖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  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来源:中国环境报分享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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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来源:衡南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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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法[2015]27号
&& 身份证号码:099437
&& 地址: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15年7月17日现场监察,你在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建设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需要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衡南县人民政府对你厂依法进行取缔关闭(南政发[2014]7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15年7月17日《环境现场监察文书》、2015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停止排污,并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14]7号)要求予以依法取缔。
&&& 如你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 2015年7月27日
发布人:环保局
作者:法宣股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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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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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停止排污 企业两主管被行拘
来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原标题:拒不执行停止排污 企业两主管被行政拘留
  近日,兰州西固警方查处一起拒不执行停止排污案件,对企业相关主要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12月12日16时,西固公安分局接兰州市环保局移交兰州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一案后立即安排治安管理二大队侦查。经调查,该公司在12月5日被兰州市环保局查处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排污,12月6日,兰州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并送达该公司。12月9日,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非法排污。依据查证的具体事实,西固公安分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2月13日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和生产主管张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记者李升)
( 编辑:王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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