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使用者有什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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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互联网产品的哪些技术和设计可以申请专利?
谢邀。先给大家看张图。下面是这几家企业近五年的专利公开数量(14年数据截止9月),可以看到互联网相关专利的飞速增长,那么具体哪些互联网产品可以申请专利呢?
专利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互联产品可以或者不可以申请专利,原则上任何互联网产品都可以申请专利,但可能会因为不合专利授权条件而被驳回,导致企业浪费了时间、金钱、公开了产品秘密也得不到专利的保护。
专利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互联产品可以或者不可以申请专利,原则上任何互联网产品都可以申请专利,但可能会因为不合专利授权条件而被驳回,导致企业浪费了时间、金钱、公开了产品秘密也得不到专利的保护。因此,我们从互联网产品涉及的哪些技术方案不会被授予专利权开始分析吧:首先: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技术方案。这个比较容易理解。违反法律规定的:病毒木马、破解软件、赌博诈骗、暴力色情类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抢火车票类、骚扰广告类、游戏作弊类、贴吧论坛自动注册发水贴类等。当然以上的这些互联网产品中涉及的技术也是要区分对待的,如果这个技术仅仅只能够用到这些产品中实现专有的用途,那自然这技术也不会被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情况,这些技术还可以用到其它正面用途的产品和目的中,那么只要专利申请文件中只表述其正面用途,还是可以得到专利认可的。这里举个例子,利用手机定位建立你和附近人的联络,这种技术可以用来陌生人交友,也可以用来发骚扰小广告甚至诈骗,这种技术并无正反面,关键看怎么用,自然申请专利也是OK的。而破解密码类的、游戏作弊类的技术大多只有不正当用途,专利审查员也很容易区分出来。其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条规定在执行起来就比较难以界定和操作。典型一些的,如软件产品中可能用到的纯数学算法和公式,如计算圆周率类的,或者将个税、房贷计算变成APP实现的方式。游戏规则类的,如棋牌类游戏规则、2048类益智游戏的玩法、游戏中剧情、角色、级别、道具以及关卡的设置。除此之外,最常见和争议最大的是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都被以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为由驳回。这种方案包括百度的竞价排名、亚马逊的一键购物、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等等。此外,比如打车类软件加价叫车的方案、将网络游戏中道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玩家等,这些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通常也难以通过审查。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地域性使其在不同的国家的标准要求也不一样,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在美国的审查标准就会宽松很多,因此,类似竞价排名、一键购物这些方案在美国都拿到了专利权,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同时也为专利权人带来巨额的收益。显然,上面的条件只是互联网产品相关技术申请专利时最常见的基础问题,远远不够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在上述条件之外,专利还至少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深究这些实在太过于复杂,在企业明白那些技术方案是专利保护客体后,这些还是交由相关服务机构去处理吧。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互联网产品和申请的专利,并非都符合上面的要求,对照自己的产品做个参考吧。
图1:微信摇一摇(张小龙)
图1:微信摇一摇(张小龙)
图2:微信表情中的猜拳和扔筛子图3 网易云音乐(丁磊)根据笔者之前专利代理和分析工作中的经验,互联网产品中申请和获证专利最多的技术包括下面这些类型:前端UI类:(1)静态展现类的:如IOS界面中四排APP图表,下面DOCK栏一排常用图标,苹果外观设计专利。(2)交互类:如滑动解锁技术,苹果前后累计申请十多件发明。数据传输类:保证数据传输的效率,速度、安全性的技术;降低网络占用、提高稳定性,网络切换的技术;如云加速、离线下载、P2P类技术;编解码类技术、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交互或同步的流程方案等等。服务器后台类:数据存储、查询、响应处理、服务器负载管理等。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领域专利诉讼的不断增加,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专利流氓之间的纠纷已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各国对互联网软件等相关专利的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2014年5月起我国才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这里还是建议互联网从业者多多关注业内大公司的专利申请,至少把自己的创新成果给保护起来。
作为算是一个知识产权专业科班出身,现在是互联网创业者的童鞋(哈哈,好有跨界的感脚),我觉得我有必要来试着答一下这个问题。笔者从2011年开始关注互联网,2013年算正式步入互联网创业者的大潮,主要做产品方面,见过不少创业者,对这个东西还是有点点理解。首先我来分析一下题主说的“互联网产品”,妈呀,这个东西的外延是多么的大啊,特别是现在是个互联网创业者就在叫嚣“用互联网颠覆传统行业”(是的,我也在叫嚣),这个外延就更大了。那么我先来界定下这个“互联网产品”是大概是什么?应该是什么?从题主和我这样的互联网创业者眼中看是什么?对于第一个小问,说来也奇怪,互联网热了这么多年,每当我对身边一些朋友说我在互联网创业,我在做什么什么社交产品,他们都觉得不理解不靠谱,我问自己,真的不靠谱无法理解吗?他们明明也在用QQ、微信、陌陌啥的各种社交软件,难道我的模式太新(是不是太自信了点,哈哈)?后来终于发现,他们不是不理解社交,而是他们根本不认为我做的APP或者网站是TMD产品!多数人还认为,物理产品才是产品orz。好吧,还是有部分认为是产品吧,他们认为,所谓互联网产品大概就是APP、网站吧。第二问,就高(zhen)大(zhuang)上(bi)了,马化腾说互联网的本质是“连接”,按照这个说法,只要连接到互联网的东西,都是“互联网产品”。从时间维度看,先是需要联网才能实质作用的客户端软件系统、PC网站、各种上网设备,后来是各种移动网络设备(就是智能手机啦)、wap网站、移动端软件(就是APP啦),再后有了各种智能可穿戴设备,丫的手环、虚拟现实设备、智能眼镜层出不穷,还有大家伙智能汽车,到了“互联网颠覆一切”的时代,互联网产品发展的趋势更多是“产品”了,而是“服务”,体现为各种SaaS提供的API或者说入口,例如云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等。所以,我的总结是,互联网产品应该是“服务”。第三问,题主和我这样的互联网创业者严重看是什么?很简单,我做的都是互联网产品(好贱的样子哦)。好,说完这个,我直接贴个数据。数据是腾讯公司,截止今天()日在国内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分布情况。来源:笔者用申请人“腾讯科技”或“腾讯计算机”作为关键词(这样检索大概涵盖了腾讯在国内申请专利数量的99%,凑合用吧)在检索分析得到。为什么选腾讯?因为它啥都做,基本涵盖我们能想到的互联网产品领域(硬件偏少,囧)。图1
腾讯公司国内申请专利技术分布百分比(前十)图1
腾讯公司国内申请专利技术分布百分比(前十)图2
腾讯公司国内申请专利技术领域分布及数量(前十)图2
腾讯公司国内申请专利技术领域分布及数量(前十)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腾讯公司专利申请排在前十的主要分布在G部 物理 和 H部 电学,你看到有什么软件APP了吗?你看到QQ微信了吗?没有吧。但是我们看“H04N 图像通讯,例如电视”,你能想到什么?是不是QQ视频、微信视频通话……我们看“H04M 电话通信”想到什么?是不是QQ微信实时对讲、LOL撸啊撸兄弟们一起上……我们看“G10L 语音分析或合成;语音识别;音频分析或处理” 想到什么?是不是想到微信语音转文字…………这是对通俗易懂的分析(不代表我的专业水平哈,不过真不咋滴),总结一下,腾讯申请的大多数专利,不是我们通常看到整个产品,而是拆开来的,多数是解决种技术问题的方法或者系统,经过精心的专利布局和专利挖掘,对应到我们所说互联网产品,你没猜错,就是“服务”。(另一方面的原因,单纯软件在国内是无法申请专利的详情情研究《专利审查指南》)所以说,我定位题主所说的“互联网产品”应该是“互联网服务”,那么问题就是有哪些服务和设计可以申请专利。那么我接着作答。第一,正如 答案所说,没有技术种类的限制(只要不是危害国家丧尽天良的技术,估计你也不敢,具体参见专利法不予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也就是说,题主你可以对你的产品中所涵盖的一切,进行技术挖掘,找一找有什么技术点可以申请专利,怎么进行技术挖掘呢,以下提供自己总结的方法(如果你创业拿到投资财大气组,觉得自己技术特牛逼,那你还是花钱请人帮你布局和挖掘吧,不要被我耽误了)一、将产品中涉及的逻辑功能模块纵向分解,一般来讲,一个逻辑功能模块都对应一种完整的方法,也就是一项完整的服务或者API,例如我有个师兄创业做图像识别的,那么肯定有机器学习算法,但是单纯的算法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但是对应的功能模块,打个比方,“在动态图像中识别特定场景的方法”就差不多可以申请专利了,这个功能模块可能包含了很多小的技术模块:核心算法、流程、逻辑选择,也即是,这个功能模块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在逻辑上是完整可行的,可参见 的回答,我不赘述了。二、将产品横向分解,你会得到你的商业模式或者游戏规则,例如另一个和我一样法学出身的师兄的手游电商创业项目,其核心就是用户拍价买东西,那么横向一分解,就是拍价的游戏规则,再举个例子,美团一分解就是团购嘛、小米一分解就是饥饿营销和硬件免费服务收费嘛……但是打住别急,单纯商业模式在中国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如果你觉得你早晚要国际化,去美国申请吧,他们保护),但不并意味着加点别的东西不能申请专利哦。三、你的产品是否涉及硬件,UI和整个视觉就暂时不考虑了,国内不保护,比方说你做手环手表、做儿童跟踪鞋、做监视系统,那就太简单了,你的硬件外观可以申请专利,甚至包装都可以,你的某些硬件上的功能模块和前面说到横向、纵向分解的东西都可能结合申请专利。再来个栗子吧,IPHONE手机外观的圆角就是专利,再例如你可以把你的定位算法和儿童跟踪鞋中的定位传感器结合,是不是符合 一 中所说的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并且在逻辑上是完整可行的了,这就是一个功能模块。第二,挖出来大概有哪些点可以申请专利了,你就要具体研究下哪些拿去申请专利成功率比较高(财大气粗的略过吧)(注:本来想讲下专利布局的,算了,首先我不一定讲得清楚,其次讲了你也可能不懂,你可以从腾讯的做法中领悟,或者找专业的服务公司)根据(建议再细细研究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成功率比较高:一、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二、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总的来说就是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三、鉴于做手游的兄弟比较多,一般来讲游戏都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不要直接把游戏拿去申请了,分解了再去。以上
现在的互联网产品基本上包括结合硬件的产品和软件(APP),当然还有网站等(实际上更接近服务了,不过互联网里面通常还是以产品化的形式出现)互联网产品要获得充分的保护,是需要多种知识产权类型以权利组合的形式才能实现的。1.对于和移动终端结合的产品,权利组合比较复杂,可以参见下图。其中,技术范畴的如人机交互技术(例如苹果的siri,触控等)、通信技术(例如WCDMA等)、电池技术、还有其他硬件技术(CPU等),大部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获得保护。硬件里的结构,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保护。而属于工业设计范畴的,主要是人机交互方法和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方法可以用方法发明专利(例如滑动解锁),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和产品结合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等。2.软件产品。以APP为例,那么有的APP会和通信技术相关(例如微信),有的和定位技术相关(百度地图),大部分APP主要是涉及到人机交互技术,人机交互方法和图形用户界面,那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保护的。详细的内容可以移步我在另一个问题上的回答。如果想进一步深入了解,欢迎大家通过我作为联合作者的一本书《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来了解。里面介绍了苹果、三星、诺基亚、HTC、华为、小米、魅族等多家公司在这方面的案例,虽然主要围绕移动终端,但其实有相当大一部分和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重叠。
1 专利申请对技术没有种类限制,在中国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主要针对在实体产品的形状和/或结构上进行改进。外观设计主要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作出具有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 由于互联网产品一般涉及计算机程序,与实体产品无关,通常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主要针对产品和/或方法进行改进,这种申请既可以从方法的角度来处理,也可以从产品(非实体)的角度来处理。以腾讯公开的专利“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方法和系统”为例,这个发明专利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方法,另一部分是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系统。3 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在互联网产品中,经常会包含在算法上的改进,如果只是以算法本身去申请专利,往往会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需要经过处理之后再递交申请。4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在专利方面比较特殊,由于各国对“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规定不一,所以需要根据专利申请递交的国家专利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当前日本电通起诉阿里巴巴和腾讯专利侵权的新闻,日本电通的专利虽然已经授权,但本身更倾向于一种“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还存在较大争议。
只要你有闲心写,基本稍微复杂一点的东西都能搞专利
谢邀~我对这方面不是专家,就不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啦刚看到虎嗅上的一个文章···转一句话过来与大家分享”华为荣耀掌门刘江峰对专利维权并不抱希望,他说在国外专利是个有力的武器,但中国永远不会。“
谢邀!建议明确一下问题详情,因为互联网产品的含义很不明确。专利的三种类型
已经介绍的很清楚。举个夸张的例子来说明:1、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地球”。这个技术方案解决了人无法撬动地球的技术难题,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2、后来阿基米德首创了一个带有支点和杠杆的工具,这个工具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3、阿基米德的工具首创了支点是三棱柱体,杠杆是长方体的外观设计,这个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回到题主说的“互联网产品”由于不清楚是什么东西,只能假设。1、如果是软件产品,通常只能通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软件产品反映了一个技术方案的话,是可以将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的,例如发明专利“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决策方法和系统”。2、如果是硬件产品,例如你创造性的发明了利用人体进行数据传输的硬件产品,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你只是做了一个路由器(已经有人发明过的产品),那最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互联网产品不仅技术方面可以申请专利,设计方面也可以专利,只不过纯粹的UI设计很难申请,但是如果和一些后台功能结合的设计就比较容易申请专利。这方面的例子是相当多的,
可以看我以前的一个回答:
呃,楼上的回答都好专业,我懒得说那么多了,软件 互联网相关的产品,特别需要注意智力活动规则这个条款,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技术交给代理人处理吧,现在社会分工这么明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其实有时候有的东西确实是智力活动规则,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撰写技巧下,也是可以授权的, 就看你怎么去撰写背景技术和发明效果了
互联网产品较实体产品的专利行较差。一般大公司核心技术要么不公开,要么就开源。相对于专利可能互联网相关也更注重“标准”,以及通过开源协议来传播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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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问题12345678910互联网软件用户权益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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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互联网软件用户权益保护探讨
【副标题】 从腾讯与360之争说起【作者】 ,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文章编码】 13)02D0108D03【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108
【摘要】 免费软件用户是软件提供商在双边市场模式下获取盈利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消费者身份是毋庸置疑的。互联网软件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包括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应健全网络格式合同,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网络用户知情权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规定,以保护互联网软件用户的权益。
【全文】【】 &&&&   2010年,奇虎360公司与腾讯QQ公司在互联网领域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市场争夺战(以下简称“3Q大战”)。最后政府部门介入,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双方停止纷争。360与腾讯对簿公堂,以360败诉而收场。然而,2012年4月,大战再次升级,360和腾讯均对外宣称,将针对3Q大战期间对方存在的不道德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天价赔偿。3Q大战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诉诸法律以寻求救济,而在这次市场争夺战中被损害的用户权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一、互联网软件用户之消费者身份
  互联网软件用户通常是指通过有偿或无偿下载软件服务商提供的各类应用软件并使用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有偿下载使用软件的用户被认定为消费者并无争议,但在各类免费应用软件占据了互联网产业主导地位的今天,免费下载使用软件的用户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免费软件用户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因为传统意义上的《》以消费者通过交易获得商品或服务为前提,只有其支付了对价,才能成为消费者[1];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偿或无偿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法律语境下的消费者只需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商品或服务即可[2]。
  本文认为免费软件用户是消费者,理由如下:第一,我国《》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的概念逐渐被明确为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消费者局限为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二是消费者必须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三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三种行为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递进关系,即消费者不一定是买受人,而有可能只是商品的使用人或服务的接受人。[3]因此,免费软件用户是网络软件的使用者,也是该软件厂商提供的相关服务的接受人,属于《》的保护对象。第二,虽然免费软件用户没有直接向软件提供者支付对价,但依据双边市场理论{1},软件服务商因为交易平台的一方即软件用户的下载使用行为而获得庞大的用户群,同时从交易平台的另一方即广告投放者那里获取利益。因此,免费软件用户是软件提供商在双边市场模式下获取盈利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消费者身份是毋庸置疑的。
  二、互联网软件用户之消费者权益
  (一)公平交易权
  《》1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双方应本着公平的精神,充分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愿,使双方的交易目的都能实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即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网络软件用户权益的保护主要受制于网络格式合同条款,而网络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如腾讯《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8.4条规定:“使用本‘软件’由用户自行承担风险,腾讯及合作单位对本‘软件’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示的、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软件’的适销性、适用性、无病毒、无疏忽或无技术瑕疵问题、所有权和无侵权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对在任何情况下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软件’所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及风险,腾讯及合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360安全卫士安装许可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用户在安装软件时就已经处于不平等的合同地位,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救济。
  (二)安全保障权
  我国《》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在使用软件和提供网络服务的消费关系中,腾讯与360作为软件或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同样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和服务不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即应给予消费者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而在3Q大战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如浏览历史、下载信息、视频文件等存放于电脑中。腾讯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扫描其电脑文件,显然是对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侵犯。
  (三)知情权
  《》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网络用户是腾讯与360的争夺对象,但是二者对各自所提供软件产品的运行原理、安全性能等具体情况和网络服务的相关信息并未向用户作出相应的告知、提示、披露与保证。在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对于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在用户电脑中进行的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提供者都应向用户如实告知,但两公司均没有通过服务协议或其他途径履行这一义务。甚至在3Q大战中,腾讯在发布公告之前,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更未给消费者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同时,其对360软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未作任何提示,而是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强行停止了对使用360软件的消费者的QQ软件服务。很显然,腾讯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自主选择权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参考文献】 [1]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饶世权.法律语境中的“消费者”[J].湖南社会科学,2006(5).
  [3]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4]韩焕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QQ与360大战说开去[J].经济研究导刊,0.
  [5]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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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王红一&《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石春玲;姜春兰&《法学论坛》&1998年&第4期& 袁碧华&《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 朱凯&《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郑尚元&《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郑鹏程&《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董文军&《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李友根&《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孟宪伟&《法学杂志》&1996年&第3期& 谢增毅&《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相似文献】  任伊珊
崔析宗&《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王艳林&《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罗莉&《法学》&2005年&第5期& 吴卫军
王建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 韩洪今&《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程建华&《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4期& 丁道勤&《法学》&2004年&第10期& 廖永安 黎藜&《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吴弘 徐振&《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董文军&《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引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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