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百高速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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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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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①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②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③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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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1 要做到同地同价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2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3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4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某事务所对其代理的孔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记忆犹新。 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某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原告提供证据称,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县气象局证明日泗水降雪,因此征求意见稿实为降雪后张贴,3月21日便结束征求意见,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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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
因此,应当适用那个政策,以拆迁方案的批准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日)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正式施行。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不同于作文的修改,没有了解案情和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很难给你提出有用的建议,还是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比较妥当。土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这两项标准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地上物和青苗费(需经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赔偿),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估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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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拆迁安置律师查找>>2016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公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费计算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3拆迁安置费计算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计算公式:
补偿费=(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计算公式:
补偿费=(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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