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根肋骨骨折伴有气胸的伤害等级是别人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的

你好,我父亲被人打伤报警了,伤情是两根肋骨骨折,警察说关对方15天就要放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父亲被人打伤报警了,伤情是两根肋骨骨折,警察说关对方15天就要放了,而且医药费对方也就不会出了,这样合理吗?
我的父亲因为债务纠纷被对方多人堵截殴打致三根肋骨骨折,报警后警察只出警但没有控制对方嫌疑人,简单询问下情况就走了,我第二天去出警的新胜街派出所询问为什么不调查,给我答复说休假呢,两天后上班了再说。致使打人者依然逍遥法外在医院骚扰被打者,无法进行正常治疗,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依然无果,打人者主谋同时也是大同市公证处公职人员,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于今年六月十三日,被人打伤,肋骨骨折有气胸,伤情鉴定出轻伤二级,对方也有去住院,对方有三人打我,可以要求对方陪多少钱,另外我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去年9月我与人发生口角,被对方用钢管打伤手腕。报警后警察不做笔录不做伤情鉴定,强行调节。期间对方狡辩并威胁我,警察调解员却没有制止,且调解员协助对方对我进行人格侮辱并替对方开脱,后换了一个调解员继续逼迫我签协议。我当时无法计算误工费无奈签了一个500精神赔偿的协议。后我投诉,但纪委以我也有错为由拒绝处理并侮辱了我。我现在能去法院起诉吗?
你好,我想咨询下,被打伤两根肋骨,对方没人管,以报警,还应该怎么办
我父亲被人合伙打伤腿部,骨折3根肋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派出所可能被对方收买,一直拖延时间不作处理,现今对方要求我爸重新做鉴定,请问该怎么办?
你好,我父亲一个星期前左右骑车与小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对方全责,我父亲经医院诊断肋骨骨折还在治疗。可对方到先在zhi交了一百人也不出现。我该怎么办
被打伤8根肋骨骨折,还有多处外伤,对方不理,警察推辞,应如何处理
张律师你好,我爸打架被对方打伤,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头皮下血肿,请问构成什么伤害了?要求赔偿的话数额是多少?
你好,我老公被别人打伤,两根肋骨骨折,已经做了伤情鉴定但还没出来,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定什么伤害
你好,我父亲和村里的老头打架,对方住院了,说肋骨骨折,他不和解,要告我父亲刑事责任,我们该怎么办?被人打伤导致三根肋骨骨折血气胸算几级伤害,对方可以判什么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被人打伤导致三根肋骨骨折血气胸算几级伤害,对方可以判什么刑?协商处理怎么赔偿?谢谢
打架导致肋骨骨折三根算是什么伤害?
打架导致肋骨骨折三根算是什么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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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被人打伤!左侧第四肋骨骨折!算什么伤害
我在今年4月9月回老家的后山釆青,被人用棍棒误打导致左手肱骨外上髁骨折,不知此属什么等级的人身伤害?能否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现公安派出所正在协调进行人身伤害赔偿,如果协调无果的话,能否提请刑事带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打的还有一人耳膜打穿,属什么等级的人身伤害?该如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呢?
双方因土地纷争,发生口角,后面对方方儿子和妈一起打和推把我妈推进约2-3米的化粪池坑里,导致现在5根肋骨骨折,肺破裂。在我妈掉下去的瞬间由于本能自救抓住对方妈衣角导致一起掉落粪池坑里,现对方1根肋骨裂缝,这是属于刑事诉讼还是民事纠纷,该怎么处理?我两年前一次车祸当时医院确诊胸部右侧第五、第六肋骨骨折并伴有气胸治愈后
问题:我两年前一次车祸当时医院确诊胸部右侧第五、第六肋骨骨折并伴有气胸治愈后
病情描述:
我两年前一次车祸,当时医院确诊胸部右侧第五、第六肋骨骨折并伴有气胸,治愈后再没去复查。现在就是胃部右侧与腋窝下方焦点部位胀痛之后好像偶尔都有就是,所以我想咨询我在偏远基层工作,去正规医院太远,所以咨询您了一般是什么情况还不是右上,就是胃部右侧4-5寸哦,县级医院就可以做吧我担心有肝炎,但食欲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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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
科室:骨科
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
主治:脊柱,关节等复杂手术...
医生回复:
你好,你这个症状是最近出现的吗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患者追问:
之后好像偶尔都有
哦,肋骨骨折的话,一般2周就会痊愈了啊
你是2年前受的伤,可能与骨折关系不大了
胀痛的话你肝胆B超有没有查过?
患者追问:
就是,所以我想咨询
患者追问:
恩,那你还是要查一下看看的,排除一下胆囊炎等问题
患者追问:
我在偏远基层工作,去正规医院太远,所以咨询您了
哦,那去当地做个B超应该还是可以的吧?
患者追问:
一般是什么情况
右上腹胀痛的话,你是餐后出现的多还是什么情况下出现??
患者追问:
哦,那先做一下B超吧,等结果出来了给我看一下,我希望帮你排除一下肝胆的问题
患者追问:
还不是右上,就是胃部右侧4-5寸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那还是肝胆部位哦
胀痛一般与空腔脏器有关系
患者追问:
哦,县级医院就可以做吧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可以做的啊
你可以先做一下
患者追问:
医院挂哪个科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外科就可以了
消化内科也行
患者追问:
我担心有肝炎,但食欲很好的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这个不一定,那肝功能也要查一下的
患者追问:
就只需要做个B超吗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恩,B超加肝功能吧
患者追问:
肝功能化验就是抽血化验吗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患者追问: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恩,等结果出来之后给我看一下
患者追问: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行,那先这样吧?
患者追问:
好的,谢谢您的耐心回答
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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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忙碌,请稍等
患者追问:
陶医生您好!我做了彩超和X线,报告单显示全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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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第七根肋骨骨折,2015年
来自:黑龙江 鸡西 浏览 949 次
提问时间:
最佳回答百姓健康网 53081 位专家为您在线解答
病情分析: 你好,肋骨骨折一般不做手术治疗,没有明显移位可以胸带固定,患者受伤早期卧床休息,疼痛吃些止痛药物缓解建议这个可以胸外科就诊看看,需要排除血、气胸,注意休息
TA帮助了3102人
回答列表(3)
TA帮助了3394人
病情分析:
单根肋骨骨折,以对症保守治疗为主,多休息,疼可服用止疼药如布洛芬缓解
回答时间:
TA帮助了913人
病情分析:
根据患者提到的情况,对此患者无需特别担心,单根肋骨骨折,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特殊的处理。治疗上主要预防并发症,缓解疼痛为主,患者可以常规使用,止痛药物进行口服,一般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疼痛才可以基本消失,如果疼痛较重,可以使用局部封闭治疗。
回答时间:
TA帮助了2960人
病情分析:
肋骨属于松质骨,血运丰富,骨折后一般都可以比较快的愈合。肋骨下面走行肋间神经,所以肋骨骨折疼痛比较严重。建议卧床休息2周以上,2周后可以戴胸带保护,下床进行轻度的活动。口服消炎止痛药和接骨的中成药及碳酸钙D3,有促进骨折愈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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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症状查找对公安局的伤情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对公安局的伤情鉴定意见不服,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近日,张女士的儿子在一次斗殴中,用水果刀将对方腹部左下方刺伤,伤口仅2毫米深,对方在医院住了一个星期就痊愈出院了。然而,公安局的《鉴定意见》却是重伤。张女士对此不服
&建议张女士尽快提起异议申请,以保障其儿子的合法权益。
侦查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机关作出的某些《鉴定意见》并不客观公正。对此,最新修改并于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244、245、246条明确规定,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侦查人员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很多人认为,对不予准许补充或重新鉴定不服,只有等到开庭审理时提出异议,由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出解释,如果鉴定人不出庭,该《鉴定意见》不能采信。实际上,这不是一种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因为对明显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申请人可以征求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的意见,可以向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以便侦查机关查清事实,也便于法院公正裁判案件。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3 术语和定义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号印发)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
&&&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现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是违法的原一审、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腿伤构成8级伤残的证据就是由竹溪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而该证据是不合法的,没有任何证据效率。其理由如下:
1、陈新泽向法庭提供的《伤残鉴定》程序严重违法(1)、无论是新旧《司法鉴定通则》都明确规定”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本案的司法鉴定就是由竹溪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李正新一人独自所为。连一个见证人也没有。(证据鉴定书)(2)、竹溪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是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申请人不做思考,那是国家司法体制所确定的,但鉴定人必须是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鉴定人资格的规定。“法医李正新”我们是这样的称谓他。实际上他是90年代十堰卫校毕业的中专生,卫校毕业后并没有从事所学专业。是竹溪县人民法院原法医高升后李正新就因为是学医的就通过关系从泉溪法庭到竹溪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当起了法医。从专业上讲他没有临床医疗经验,从资质上讲李正新没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3)、《司法鉴定通则》要求“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法医李正新为了便于暗箱操作,当然省去了这一道核查程序了。(4)、李正新自己清楚和一审原告代理人李耀武是同宗兄弟、好朋友,在泉溪工作的同事。和原告陈新泽是老熟人老朋友。依照法律法规本应自己主动回避却不回避。其目的就是为原告及代理人提供伪证。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则,(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查核实,若不实,本申请人承担诬告罪)(5)、申请人依照《人民法院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通则》,在日向泉溪法庭提交了《质疑书》请求法庭安排鉴定法医对其所做的鉴定做出相关解释。当日上午法官任先友把我带到司法技术室。李正新拒绝回答,并且撒横把我和任先友驱赶出司法技术室。。二、鉴定结论和事实严重不符
1、原告陈兴泽向司法技术室提交了二个鉴定材料;一是陈兴泽日陈在竹溪县人民医院以治疗为目的医疗检查记录中的x线报告诊断结论(左足第2---4趾骨基底部陈旧性骨折)其中查找不到其左踝部受伤的任何记载,若是当时其左踝部确实被扭伤就不可能没有任何记载。二是陈新泽日以起诉为目的在竹溪县中医院进行的医疗检查是做的x线报告及结论(左足1—5跗趾骨及相应关节正常。)该报告单除了说明陈新泽左足一切正常,根本就无法找到陈踝骨受伤致残的任何依据。而法医李正新为使原告陈新泽达到目的,就采用陈新泽自诉为引子“日,被石头砸伤左足并扭伤左踝骨”(鉴定报告)李正新妙笔生花“法医检查左小腿肌肉萎缩,肌肠肌松弛”为取信于人还出具了具体数据“左侧中上段粗34cm下段踝关节上粗21cm”于是乎自然导出“陈新泽左小腿及左踝骨肌肉萎缩,肌力减退,负重功能降低,遗留伤残八级。”本鉴定除了陈新泽自诉左踝骨扭伤,李正新验出的左小腿左踝骨肌肉萎缩外。陈新泽没有提供其左小腿左踝骨在矿山扭伤的任何证据。就是陈新泽向法庭提交的日的病历中也没有找到其在矿山左踝骨扭伤的任何记载。没有左踝骨的扭伤就没有“陈新泽左小腿及左踝骨肌肉萎缩,肌力减退,负重功能降低,遗留伤残八级”的鉴定结论。“扭伤左踝骨”的证据何在。三、陈新泽日在矿山被石头砸伤脚背的时间是不真实的。就是确有其事也是超出了时效的。法庭所采信的时间是没有证据的。(1),日,泉溪簸箩崖罗杰特板岩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泉溪政府在6月26日向其境内的所有板岩矿山下达了“停产整顿”的指令,并且在每一处矿山都安排了驻厂干部,监督停产。6月28日杨家木用电话告诉我本矿停产整顿。在此同时县地矿局,安监局派出检查组巡回检查。直到在7月30日经验收后复工。任何一个板岩矿山都在政府的严格监督下停产。我的板岩矿业不可能进行生产。所以说陈新泽日在矿山石头砸伤脚背是不可采信的。(2).陈新泽提供的《竹溪县人民医院放射科x线报告(日)》中明确说明是“陈旧性趾骨骨折”。据此报告无法确定陈新泽“石头砸伤左脚”的准确时间,可以肯定不是在8月。(3)、陈新泽提供的证言中也没有其“日左脚背石头砸伤的”任何证据。为其提供证言中说是7月9日和陈新泽自诉时间不一致,(退一万步说,若陈新泽左脚确实在矿山被砸伤的话,但时间绝对不是7月的任何一天。因为是全县停产。也不可能是8月,因为其《日x线报告》明确指出是“陈旧性骨折”所间隔时间太短。据此推测,就是真有其事也是在200年6月28日以前(矿山放假以前)。在这个时间点上,就超出了诉讼时效。为保证时效,原告人在其代理人的精心策划下,把陈新泽受伤时间定在日就不难理解。)四、对于原一审、二审所认定的被申请人误工时间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到致残前一日为止。
1、原告没有任何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2、其间,原告陈多次为人作支客司,左腿又多次受伤。
3、其间,原告和被告杨家木合伙盗用申请人矿山的爆炸器材、(二人因为私自使用爆炸器材被泉溪派出所传讯究责,最后是申请人出面保了他们)柴油,设备私自开采煤炭。
4、其间,陈新泽一直在参入田间管理。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剥夺了我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申请人日上午因得不到法医对所做鉴定的解释,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25日的中午法院下达《缴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把我要求的“重新鉴定“改为“复核鉴定”并要求7天内缴费1000元,逾期则视为放弃复核鉴定申请,其后,法医李正新告诉我,由他带陈新泽去十堰重新鉴定。就在当庭我就向法庭提出了“李正新必须回避”的口头申请。当天下午向法庭提出“李正新必须回避”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为什么拒交复核费:(一)、申请人是依法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竹溪县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剥夺我的司法权。把重新鉴定改为复核鉴定。为此,申请人拒绝缴纳复核鉴定费。因为复核鉴定和重新鉴定在定义上、在鉴定程序上有着很大的区别。直接影响着鉴定结果。(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法院要求我7日内缴纳复核费,我的回避申请法院需3日内做出答复。就是说,在法院答复我李正新是否回避后我还有四天的思考时间。人民法院也要遵守法律程序,从理论上说,我在法院没有答复我之前,在法律上我一直保留着我申请重新鉴定的四天权限。从让截止到现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没有给我做出任何答复。总不能说没有按照要求缴费是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法院本应对李正新是否回避作出答复而没有答复在法律程序上可以忽略不计。六、法庭偏袒一方,倾向性采信证据申请人在庭审中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提出质疑,并向法庭递交了“陈新泽伤残是老毛病的有关证言。就在日,法官还给了我7天的举证时间,要求我拿出陈新泽原有腿残的证据。。我按照法官的要求在8月28日递交了新的证据。可法官对新递交的证据是不质证。不质证就不会采信。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进行判决。明显偏袒原告。在庭审中,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一概采信,不利于原告的证据概不采信。杨家木说陈新泽在矿山左脚背被石头砸伤。法庭采信其证言。杨家木说陈新泽在上矿山前左腿就有老毛病。法庭就不采信。有利于原告时,杨家木是证人,不利于原告时,杨家木是被告。综上所述,事实充分说明,一审并没有依法审案,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于这个违反程序所得到的审判结果,二审法院却也没有依法纠正。对于作出司法鉴定的李正新是本案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的亲戚,依法应当回避。但是,在他本人没有自动回避的情况下,我向法院要求此人回避,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要求此人回避,而是仍然以此人所作的鉴定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了本案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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