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亲子机构有哪些伸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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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澄江马玉东被“做”成“犯罪”谁与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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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澄江马玉东被“做”成“犯罪”谁与伸冤?  云南玉溪市和澄江县两级检察院、法院默契配合,办出了一个举世罕见的奇葩案:澄江县原国土局局长马玉东,因拒收开发商贿金,对其违规处罚金额高达446.8万元,阻止开发商侵占国家利益660多万元,功劳大大的马玉东却成了一名“犯罪分子”—— 日,澄江县法院判处马玉东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日,玉溪中院二审改判为2年!如此另类的“犯罪分子”,难道不是奇中之奇、怪中之怪吗?纵观古今、横察世界,还能找到第二例吗?  我是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玉东的父亲马致瑛,在马玉东被检察官带走的那一天起,我就知道他被带走的原因:2006年至2015年,马玉东对云南省玉溪市恺达房地产公司的违规行为多次进行过处罚,其处罚金额达446.8万元;同时,2015年2月,马玉东成功阻止恺达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任树平侵占国家利益660多万元的不法行为(均有据可查),这让任树平对马玉东怀恨在心,伺机对马玉东进行报复。日,任树平向检察机关诬告马玉东于2009年下半年的某一天收受过他的10万元贿金。日,马玉东被澄江县检察院带走。  请网友看看马玉东究竟是不是“犯罪分子”?马玉东究竟是如何被检察机关和法院“做”成“犯罪分子”的?  一、违反程序“做”冤案: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仅凭审讯任树平的口供就于日将马玉东带走,直到4月7日下午13点,县检察院才下发传唤证,通知马玉东4月7日13时到检察院接受询问。4月1日至7日,办案人员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涉嫌程序违法。4月7日至14日,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马玉东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两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均不适用于马玉东,办案人员滥用强制措施,同样涉嫌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必然导致结果违法。  二、刑讯逼供“做”冤案: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对马玉东实施了极不人道的违法审讯,4月1日至13日,办案人员肆无忌惮地剥夺马玉东的休息权,对马玉东实施轮流制不间断的疲劳审讯,每天审讯长达16小时,致使马玉东小便失禁,苦不堪言。为保性命,马玉东被迫承认和臆造“受贿”事实。调出4月11日至13日的全天监控录像录音视频,便足以证实马玉东是在意识不清、精神恍惚的状态下承认部分情节的。如此取证,怎能不冤?  三、虚假证据“做”冤案:任树平供述2009年某天将装有10万元的文件袋递给了马玉东,以期在碧湖园项目的开发中能得到马玉东的关照,但双方供词不一,对不上号:双方陈述时间不确定,现场不一致、过程不相同,在场人员不吻合;马玉东提出的调研、驾驶员等敏感词,检察机关未充分利用会议记录、驾驶员、参调人员的证词进行核实;碧湖园项目是2010年5月才开始提上议事日程,经县政府召集多部门开会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马玉东并未参加此次会议;2010年3月至7月下旬,马玉东在玉溪市国土局挂职,未参与过碧湖园项目前期工作;马玉东在被逼供的情况下称他将收到的10万元放在办公室抽屉,但其办公室至少有三人持有钥匙,办公桌抽屉无锁,10万元巨款放在这里直接用完,不合逻辑。由此可见,办案人员使用违背事实真相和事理逻辑的虚假证据,强行“证实”马玉东收受10万元的“犯罪事实”,  四、颠倒功过“做”冤案:马玉东工作多年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家人或他人谋取过利益,坚持原则,每天步行上班,从未要求接送,对待下属和蔼可亲,公私分明,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热爱和贡献是有口皆碑、有绩可查的。如果说这还不值一提的话,那么他坚持原则为国家避免了千万元的损失,做了有益于人民、有功于国家的好事善事,就值得“书”上一笔了:2006年至今,开发商凯达公司在澄江从事的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土地出让金或容积率超标均被国土局多次处罚,上缴罚金多达上千万元,为此事,公司法人任树平与马玉东发生了4次较大的冲突,马玉东均顶住来自各方压力,坚守原则。马玉东触怒了那些想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人,从而遭到打击报复,若马玉东在2009年收受了任树平的贿赂,那为何在项目办证中不给任树平任何特殊待遇?另本案中任树平兄弟任树兵再次栽赃马玉东一万元,这不是更证明其挨了罚的兄弟的罪恶企图吗?  五、枉法判决“做”冤案:马玉东案于日在澄江县法院开庭,检察院指控马玉东收受贿赂的缘由、时间、地点东拉西扯、胡编乱造,牛头不对马嘴且都是孤证。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11.5万元所谓“贿款”,马玉东多次予以否认,且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证据使用原则对检察机关11.5万元的指控,澄江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事实上,从2015年5月开始,马玉东对于三笔共计11.5万元的所谓“贿款”的相关情况多次进行过有理有据的说明和申辩,书写的材料多达上百页,但司法机关从未对马玉东的申辩进行过认真核实,而是指鹿为马地完全凭他们的主观认定,这样的做法对马玉东公平吗?日,澄江法院依据公诉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控,判处马玉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随后玉溪中院的终审判决虽然为其减去了一年半,但仍然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  有道是:知子者莫若父。作为马玉东的父亲,我敢用自己的良知告诉公众:在贪官遍地、腐败成风的当下,我儿子马玉东绝对是最不贪最不腐的一个!马玉东经常提醒自己: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立身做人的尊严,不为名利所缚,不为物欲所诱,不为私情所扰,不为浮华所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堂堂正正做人,规规距距干事,清清白白为官。马玉东是国土局局长,他要贪钱的话,何必贪这区区11.5万元?为何不贪111.5万元乃至1111.5万元?我不知道审讯他的人、审判他的人千方百计将马玉东“做”成“犯罪分子”、“做”成冤假错案,是否为了完成办案指标?亦或是被马玉东极为不满的开发商使了劲儿?  我怎么也想不通,坚持原则依规办事,究竟何错之有?何罪之有?马玉东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因而被怀恨在心的开发商的诬告陷害,而作为社会正义化身的司法部门不但不对坚持原则的马玉东予以保护和支持,反而偏听偏信,滥用公权,违法审讯、枉法判决,让马玉东蒙受了不白之冤,如此颠倒黑白,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没有犯罪的马玉东成了罪犯,谁来替他伸冤?  云南省澄江县原龙街镇:马致瑛(马玉东的父亲)
拷问:是马玉东犯罪还是办案人员犯罪?  马玉东的所谓“受贿案”,称得上是中国最奇葩的腐败案:国土局长收了开发商法人代表任树平11.5万元“贿款”,却一年接一年、一次又一次地对“送钱人”任树平的违规行为进行毫不留情的处罚,而更“奇”的是,这种悖情悖理的行为,竟然得到澄江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认可,这不由得让人怀疑玉溪和澄江的某些“制服人”不用脑思考问题,而是用脚在“想事”!  国土、规划等部门,是国人心目中的“肥缺”,马玉东作为澄江县国土资源局的局长,他如果有贪心的话又何必收受这区区11.5万元呢?我接触过数十起国土官员贪腐的案子,这种“小儿科”我还是第一次接触!恕我直言,恐怕玉溪和澄江某些“制服人”的贪腐金额也远远不止于这点钱!从马玉东本人的申辩和马玉东律师的辩护词来看,这11.5万元“贿款”压根儿就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马玉东案的办案人员很任性:假的可以做成真的、虚的可以做成实的;红的可以说成绿的、白的可以说成黑的。如此“办案”,自然是你无罪也能将你“办”成有罪!你看:马玉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头7天里,办案人员可以不办理和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抓了就抓了、关了就关了;马玉东的申辩,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可以不予置理、不予核实;“行贿人”和“受贿人”相互矛盾、对不上号的供词,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可以作为定性定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尤其是办案人员为了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证据,对马玉东实施超越人体忍受能力的刑讯逼供,让马玉东两次昏倒、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精神崩溃。马玉东为了保住性命和不被逼疯,不得不违心地承认收了任树平的钱——先承认收了5万元,办案人员一声吼,说马玉东没说实话,当马玉东承认收了10万元时,办案人员才开始做笔录和进行同步录相,最后按办案人员的要求写了伪证和所谓的悔过书。如此办案,焉有不冤之理?马玉东案的办案人员信不信?我要是采用你们的违法办案手段,也同样可以将你们办成“受贿犯罪”,你们敢试试吗?不过天性善良的我,即使成了“制服人”,也干不出那种伤天害理、损阴缺德的事体来!  我说马玉东没有收受11.5万元,办案人员肯定不服气,甚至公众也难以服气,因为“无官不贪”四个字已经沁入到了公众的潜意识里,公众认为只要是官员都或多或少贪了、捞了,那好吧,退一万步讲,就算可以质疑马玉东收受了11.5万元,但没有确凿证据证实马玉东收受了11.5万元,就不能给马玉东定罪,最高检多次强调检察官在办案中要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长孙谦就媒体所提的“针对这几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情况,检察机关有哪些改进措施”时作了这样的回答: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的时候,宁可不追究!然而,澄江在办理马玉东案时,却反其道而行之,搞的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习主席发狠话强调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玉溪和澄江检察院公然对抗习主席的指示该当何罪?!  话到此处,本博主忍不住提出一个问题:在马玉东案中,究竟是马玉东犯罪还是办案人员犯罪?如前所述,办案人员在审讯马玉东时,让马玉东生不如死——仅此一条,马玉东便不够构成犯罪,因为新的刑诉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马玉东来说,一旦排除了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无效证据,构成犯罪的人便倒了个儿——办案人员犯有滥用职权罪和刑讯逼供罪,而马玉东则无罪!  值得指出的是,在反腐声浪中,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和反腐机构带着“政绩饥渴”办案,这就难免为政绩、为数据而办案;难免打着“反腐”旗号随意抓人“做”案;难免借着“反腐”口号实施打击报复。近两年我发现一个怪现象:有的地方所查处的贪腐案件,其贪腐金额都只有十几万元乃至几万元,如江苏淮安我接触的4个贪腐案,其金额都在10万元左右,马玉东的金额也在这一水准上,且每一起“小儿科”案都是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手段“做”出来的,这就让人感到纳闷了:难道江苏的淮安和云南的澄江都只有这种级别的贪腐官员?事实上,两地都有百万级、千万级乃至亿元级的巨贪,而当地的执法部门和反腐机构却不敢去查处,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表明有的地方是在办“政绩案”——既然公民的自由不如办案政绩重要,那么多少错案假汝以行?多少公民的自由在政绩的驱使下被无视并被随意剥夺?可怕的是本应高高在上、无比神圣的法律,却被一些人以政绩为名踩在了脚下,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信力又在哪里呢?& && && &玉溪和澄江检察院违法办案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正直的人们在追问:谁来“检察”玉溪和澄江检察院?  反腐与维权博客&&罗修云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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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网&&
彭春平自家的老屋门外,荒草疯长图/杨光
  模仿芙蓉姐姐,引人关注冤屈
  “丑陋的照片”
  “那是你们没有体验过我的经历,所以认为我疯狂。”
  但她始终毫不犹豫地相信,那些局外的完全陌生的人。
  她始终没有固定工作,四处漂泊,当过发廊妹、售货员、做过工厂工人。空闲时便找妈妈,到各大论坛开账号,转自己的帖,顶自己的帖。
  她试图自学物权法、森林法,看法条看得吃力,打字也很慢,且很多字不认识,常常用并不熟练的拼音拼出N多同音字却无从取舍。
  但很长一段时间,彭春平的实名博客无人问津,文章发表了一两个月,点击率从没突破过10次。
  她给能找到的所有报纸电视台打过电话,从省级到中央媒体。只有一家电视台的情感栏目对她的寻母历程有点兴趣,但觉得年数久远,寻找难度过大;第二天,彭春平又打电话过去,称自己寻母半年,对方还是没来报道。
  她的申诉材料从禄丰县一直投递到昆明,次数已经多到数不清,始终未果。每一次,她都会在镇政府办公室看到自己的申诉材料,整齐如新。每一次,镇政府人员都会说同一句话,“你这样没用”。
  不幸的事情却接踵而来,激化着她作为弱者的义无反顾。2004年,彭春平回家乡时,被一同乡男子侵犯,对方提出3000元私了,彭一口回绝。其时,禄丰县律师周贤江收到彭春平的群发短信,称谁能帮她打官司,她可以以房产和土地抵押,还可以身相许。周为她免费做了代理,对方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对于这名五年前的客户,周贤江至今印象深刻,“小小年龄,却好像时刻准备着豁出去”。
  2008年6月,彭春平决定到北京去。她还从网上获知,奥运期间,“全世界的记者都在北京”。到了北京,她才恍然惊觉,别说中南海,就是普通机关的大门都进不了。
  只有在网吧里,在网络的愤激声中,她才获得现实世界难以达成的支持,越来越觉得真理与事实是“和自己与绝大多数网民站在一边的”。
  一次无意间听到网络歌曲《芙蓉姐夫》时,她想到了新办法――模仿芙蓉姐姐,做网络红人,再引人关注冤屈。这实际上也是当时她惟一能想到的办法了。
  彭春平以每月150元的价格,租来一台带摄像头的电脑,拍裸照。对于这段外人难以琢磨的心路历程,她对记者无一例外的说法是,纠结了一个星期,最终还是战胜了心理障碍,拍下这些“丑陋的照片”。
  第一批照片始终穿着内衣裤,为了增强裸的视觉效果,她把内衣的肩带摘了。她删除了绝大部分,只留下十几张“拍得好看的”,并缩小了照片,添上虚拟相框,处理成大头贴的效果,因为原照的背景“不好看”,一张一米宽的钢架床,所有衣服都蜷在上面,那是她在河南打工住的出租房。
  照片上传后,点击率飙升,但效果并不好,多数网友在拍砖,穿着内衣裤,算什么裸照?最重要的是,仍然没有一家媒体联系她。
  一周后,彭春平又自拍了一批全裸照片,并联系数名论坛斑竹帮她的帖子置顶,2008年10月起,终于有媒体陆续找到她。
  每次见记者,彭春平都会仔细地擦粉、涂眼影、抹唇彩,她很注重自己的形象,但常常会被眼泪弄花。她把每个记者都称为“哥哥”、“姐姐”,和盘托出自己的冤屈,曾经把好几个“姐姐”惹哭;提到村委会和镇政府时,她则常常激动得情绪失控,一次在陪记者采访村干部时,当场甩头离去。
  一家电视台的记者在深入采访后,隐约觉得她的命运“并不完全如她说的那么悲惨和冤屈”,带她到昆明看心理医生。彭在门外听到医生说她心理有问题,暴怒,摔门离去。
  这名记者在打了多次电话无应答之后,给彭发了一条短信,如果你还想炒作,请联系我。很快收到回复,“她在短信上说,还是你了解我”。
  但彭春平仍然感到失望。几乎所有记者只对她的裸照和寻母感兴趣,对父母的“冤情”和土地“污案”只字不提,甚至还有媒体娱乐化地称她为“芙蓉二代横空出世”。
  她极度反感被说成偏激、极端,“那是你们没有体验过我的经历,所以认为我疯狂”。
  她每天都会在百度上搜索关于自己的报道和节目,每次都让她生气,但无论如何,她努力劝慰自己,“这已经向成功迈出了一大步”。
  “越来越疯狂”的漩涡
  “领导让我们劝劝她,这样会毁了她。”
  律师周贤江后来又在禄丰偶遇过彭春平,隐约觉得这个丫头“和几年前相比完全变了个人”,“她对我说,她正赶去相亲,她只想拿到一万块钱礼金,继续讨公道”。
  她断断续续交过好几个男朋友,她曾提过他们同情她,帮助她还债,或允许她把价值6000元的项链礼物当掉,换钱上访。她所愿意说的感情生活到此为止。
  邻县安宁县发型师姜英(化名)曾与彭春平好了几个月,还帮她还过几千块债务,为了哄彭开心,他曾说要陪她“做一些事情”,“彭春平一直把这句话记着,说这是我最让她感动的地方”。
  每段感情都维系不长,彭春平有太多的事情要做,她的人生目标远未实现。在她的博客里,越来越多的人给她留言,邀请她加入各种论坛、Q群、虚拟组织,或提出帮助她。
  彭春平什么网友都加,什么号码都会回。她每个月都要发数千条短信,以致新手机用了不到一年,键盘上的烤漆几近脱光。
  每隔几个月她总是要换一次号码。联系她的网友太多,且并非都是冲着爱心与正义而来,有人想和她“谈朋友”,有人直言“被她裸照吸引”,还有人骂她是骗子。
  为了维持这难得的人气,她甚至特意去照相馆拍了一套艺术照,把这些风格清纯的相片上传博客,总忘不了强调一切都是为了寻找母亲。但是博客中,没有一张母亲的照片。
  2008年7月下旬,一名自称是“某机关的社长”的河北顺平县男子在网上对她说,能帮助她面见高层领导,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她说的是真实的。
  彭春平像遇到救命稻草一般,立即带上资料赶到河北,甚至顾不上核实对方头衔的真假。
  “社长”的家很拮据,家里最显眼的摆设是一台吊扇和半屋子的古书,“社长”似乎也没正式工作,每天只是陪她在县城街上逛,或是通宵泡网吧,看她写博客,或写自己的博客。
  彭春平怀疑过,对方说国家干部要低调,房子和450万的存款都在北京呢,她想想,觉得有道理。彭还说自己被他骗上床一次,但没有告他,因为“他答应带我去找县委书记和省长,进京见某某领导密谈”。
  之后的经历被“社长”记录入他的文言博客:“8月5日,玫瑰骑士(马)见县委书记于顺平信访局,口角捕而后加罪,(火)访,言之势危,以死搏之。”
  在派出所,彭春平从其匆匆赶来的父母处才得知,“社长”只是一个失业青年,早年受过刺激,患有精神疾病。
  彭春平不久也被警方带回禄丰,那段时间,她一下子成了村里最热闹的话题。
  “我们都叫她大熊猫。”村民黄金平(化名)回忆,县、镇、村来了十多人,租下一间杀猪用的民房做临时住所,每天,彭春平的任何举动,从睡觉到上厕所,都有人贴身紧跟,白天,有人还会和她打干瞪眼(一种牌法),这让村里人好奇而又匪夷所思。
  她的不依不挠,和网上的裸照申冤,让当地官员很犯难。姐姐彭春兰和舅舅鲁绍祥先后被找过谈话,“领导让我们劝劝她,这样会毁了她”。
  因为裸照而带来的人气,终于渗透进了现实生活,曾有一对在地震中丧子的四川夫妇电话她,说想收养她,她一口拒绝,她说,“我有妈妈”;一名到云南打工的贵州男子,在走投无路下找到她,号称见过“她妈妈的背影”,但希望先管几天食宿,她给他吃了一餐饭,然后把他送到了汽车站;还有一名福建老人以给儿子找儿媳之名,给她打了半个月电话,每天在电话那头给她拉上一小时的小提琴……
  律师周贤江觉得,这个女孩和她搅动起的漩涡,“越来越疯狂”。他在一次偶然机会得知,彭春平为了获得父亲两起刑案的卷宗,答应给禄丰县公安局一名官员做“情人”,对方最终没有调出卷宗,被彭举报,降为普通科员。
  周贤江说,这一回,她在当地彻底出了名,“谁都不敢再招惹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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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两句!!难道在云南没有关系就打不赢官司吗?谁来为退休女工伸冤 民声民情 金碧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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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gyzgy 于
22:18 编辑
一件普通的财产纠纷案从2008年绥江县法院一直到2012年云南省高院正式立案,历时四年,其中隐情和法院暴露出的问题让人震惊!本人保证以下反映的内容句句属实,为此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恳请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为我们退休女工伸冤,严惩法院徇私枉法的败类!一、概况本人邹振辉,女,59岁,四川省宜宾市退休工人。1998年与云南省绥江县原物资局职工张远华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先后在宜宾市和昭通市经营餐饮多年。我们二人互敬互爱、相濡以沫,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其间因张远华所在的绥江县物资局破产改制,夫妻俩商量用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与绥江县交警大队周明合伙(与周明于日签订合伙协议),购买了绥江县原物资局改制门面和物资仓库共计600余平方米。买下后维修改造、增补出让金办理产权(产权人张远华)花掉了全部积蓄。尔后,我们一直靠门面、仓库的租金和微薄的退休工资生活。本想以此防老安享晚年,不料2008年张远华突发脑溢血,于4月4日病逝。当我尚处在万分痛苦时,周明将我和张远华子女诉至绥江县法院。请求确认其在两处房产的部分所有权和收益。周明的诉讼我能谅解,该分给他的钱我丈夫生前生后一个样,一分钱也不会少。可恨的是张远华之妹张远琴(女,52岁,原云南省昭通市森林公安局职工)仗势当地司法系统人际关系,捏造其借款壹万元与张远华合伙的事实,非法介入“周明诉邹振辉等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伪造人证非法侵占张远华与我70%的夫妻财产。二、事实和理由& &(一)绥江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任春雷判非所诉,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1、一审过程中张远琴参加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 张远琴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周明诉邹振辉等按份共有纠纷一案”诉讼时,并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也没有相应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只是告知了张远琴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向一审原、被告告知诉讼请求,更没有送达其诉状,没有依法通知答辩和指定举证期限。导致我们无法正常进行答辩和举证。剥夺了我们的答辩权和举证权。昭通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确认了一审法院前述行为违法后,却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处理。& & 2、一审法院判非所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应根据起诉的请求作出判决,民事判决不应当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周明诉讼请求一是确认两处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而一审法院却确认协议书有效;二是请求分享收回投资后的收益,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其享有部分产权,是典型的判非所诉。3、一审法院确认张远琴与张远华的口头协议有效错误。因张远华已病世,张远琴应举证证明其与张远华的口头协议客观存在并真实有效。在一审过程中,张远琴仅向法庭提供了向某等几人的证言,但其全部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而且这些证人均为张远琴的朋友,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极低。但一审法院却采信了这些证人证言。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张远华和张远琴的口头协议有效缺乏充分有效证据。& &(二)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金福在二审中不但有错不究,反而捏造法律事实、歪曲真相、徇私枉法,更严重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犯法。& & 为走法律途径维权,一审后我们上诉至中院,希望上级法院能主持公道。万万没想到中院比县法院更黑!二审法院没有向我送达立案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涉及我们诉讼权利的文书,也没有向我或代理人发出询问,却于日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昭中民二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民事判决。并且在二审判决书内容里无中生有地称“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法律事实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应当询问当事人,而二审法院在既没有向上诉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也没有询问上诉人同时,也没有开庭审理就作出了判决。我们正常的诉讼权利完全被剥夺,导致我们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发表辩论意见,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强加我们已经到庭并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法律事实无异议。简直是天大的笑话!天大的冤枉!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堂堂地市级监督基层法院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如此这样地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 二审法院本应在二审过程中,就上诉人提出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如果发现一审有错误就应当予以改判。但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确定了一审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对张远琴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后,却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二审法院非但没有纠正一审法院的严重错误,反而在一审法院的基础上错上加错,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没有通知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而且仅有被上诉人张远琴的委托代理人黄柏春单方面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已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在程序上连最基本的程序公正都做不到,判决结果的实体公正何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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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何必披上退休工人的外衣,投资纠纷与退休工人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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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不能被掩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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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灰心别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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