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运动员员公伤后医疗费用及营养费

营养费没有医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受邀嘉宾: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法官 王 杰
本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大都根据治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的鉴定意见确定。那么,“加强营养”医嘱是否是主张营养费唯一依据?营养费没有医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日零时许,被告何某驾驶货车沿吴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驶入左道与原告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驾驶车辆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医嘱出院后需按时换药,不适随诊,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等共计元。原告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13970元。原、被告经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杨某身体恢复期间的营养费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过高,一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营养费没有医嘱,不能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杨某的营养费支出,是一种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综合杨某伤残事实,对此应予以赔偿。
以本案为例,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集中在哪方面?
现实中,由于此类案件医嘱中写入“加强营养”的并不多,有些严重的伤残医嘱中并没有写入加强营养,且医生医嘱中是否加强营养的标准不统一,是否加强营养与伤残情况并不一致等问题都存在,所以,营养费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以本案为例,在审理过程中,对营养费没有医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杨某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鉴定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医疗机构虽然没有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原告杨某受伤的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且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法官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充营养的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认定,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营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加强营养”医嘱是否是主张营养费的唯一依据?
从现行法律来看,对营养费的具体适用情形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从该条规定可知,营养费的确定有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而由此可知医疗机构的意见(即“加强营养”的医嘱)只是起参照作用,不是根据,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需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结合本案,何种情况下,营养费没有医嘱能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医疗机构没有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其受伤的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且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杨某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对受害人杨某的营养费进行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迫切的需要,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杨某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综上所述,营养费即使没有医嘱,法官也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充营养的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认定,酌情确定营养费。
作者:何明霞
(来源:甘肃法制报)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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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PHP 2.0 { Fast & Simple OOP PHP Framework } -- [ WE CAN DO IT JUST THINK IT ]营养费疑云,指向竞技体育的历史顽疾
日前,1984年洛杉矶男子67.5公斤级冠军姚景远与女子举重世界冠军孙彩艳共同署名,举报辽宁举重队总教练姜雪辉,称其克扣孙彩艳的训练营养费数十万元,并以姜雪辉的弟子两次“涉药”为依据,对其教练资格提出质疑。姚景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姜雪辉的最大问题就是贪腐和反兴奋剂不利,这也是他最终在网上发布公开检举信的原因,希望促使有关方面尽快调查处理。对此,姜雪辉则表示“不值得把姚景远说的话当真。
一封网络举报信,将辽宁举重界,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克扣营养费、纵容子弟“涉药”,这种种沉重的罪名指摘,正向风暴中心的姜雪辉袭来。再一次,风波四起,围观不断!公众所在意的,当然不只是弄清楚某一个体的所作所为抑或道德秉性;而是试图厘清,素来神秘的竞技体育圈,到底是怎样的模样?事实上,考虑到过往那些形形色色的丑闻,我们实则很难相信,此次“举报”纯粹只是空穴来风。
作为举报人,姚景远、孙彩艳的叙述,可谓言之凿凿。整个检举信条分缕析,既有细节支撑,也有逻辑印证,俨然说服力十足。这其中,关于“克扣营养费”一事的描述,更是颇为可信:姜雪辉以孙彩艳的营养为由,让孙彩艳签了很多次的发票单据,却不让孙彩艳看发票正面;姜雪辉称“给了营养费几十万元”,孙彩艳却一直未见分毫……这颇为诡异的一幕幕,不免叫人浮想联翩。
公众之所以倾向于相信上述“叙述”,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其符合一般人对于“举重”这一举国体制典型项目的想象。封闭化、功利化的行业环境,加之普遍流行的威权式、支配式的“师徒关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教练盘剥弟子的事情,丝毫不必大惊小怪。作为“举重教父”的姜雪辉,曾经身处整个生物链的顶端。也恰是由于这种显而易见的身份优势,使得其如今不得不面临着更多的舆论压力。
营养费克扣疑云,最终所指向的,乃是竞技体育在两个层面的顽疾。其一,传统的、不对等的师徒关系结构,仍然普遍存在。而现代意义上平等的“教练—运动员”式的专业关系,尚且不曾被认可和确立;其二,“个体主导”往往凌驾于程序主义之上。特别在地方层面,众多强势人物,屡屡把持甚至操控着特定体育项目……这种种现实都表明,姜雪辉等“教父”们所遭遇的信任危机,绝非无缘无故。
的确,单方面的检举信,尚且不足以盖棺定论。考虑到举报人的同行身份,以及辽宁举重队“许多教练无法与姜雪辉相处”的历史,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此次举报是否源于个人恩怨或者门派之争。只不过,与其纠结于当事人的动机,厘清是非曲直注定更加重要。即便个案中的是非对错不难澄清,可是实现整个竞技体育的开放透明与声誉重塑,却注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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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被扶养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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