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100万的工程结算造价在多少工作日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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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结算是由施工单位做的,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款项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这里的结算资料是指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条件对应付给施工方的其他费用的合计。主要包含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合同规定给施工方的其他费用。经过审查核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做的,是在项目竣工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报告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征地费、补偿费、各种许可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查设计费、调试费等等)、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竣工决算反映了竣工项目计划、实际的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设计和实际的生产能力,反映了概算总投资和实际的建设成本,同时还反映了所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计划数、概算数与实际数进行对比,不仅可以全面掌握建设项目计划和概算执行情况,而且可以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为今后制定基建计划,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果提供必要的资料。
  从以上可以看出,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而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而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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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项目招标公告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项目招标公告
时间:地区:广东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广州市财政局的委托,拟就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采购标准是否具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欢迎广大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公正、合理的意见。具体事宜如下: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招标项目的内容、提供服务时间要求(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二)项目编号:GGPC-[(三)数量:1项(四)财政预算:人民币1200万元/2年(五)招标项目的内容:1. 招标范围(1) 本次招标确定10家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的供应商,在服务协议期内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对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工程、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已委托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除外)。(2) 协议期限两年,自委托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已接受委托的项目,中标人必须按照协议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2. 服务要求(1) 对掌握政策的要求:应熟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及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有一定的基建工程概、预、结算编审经验。(2) 中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同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按质提供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3)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或可提供更优的条件:① 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服务能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有因为评审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含差旅费等)均由中标人自理,中标人应具备相应的硬件、软件支持;② 具有丰富的工程概、预、结算编审经验和有资质的各类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服务人员。(4) 服务响应要求:中标人能够在接到委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除需回避事项外,中标人需在接到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联系,同时与项目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由于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业务约定书的除外)。(5) 回避事项:若中标人曾就委托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包括设计、概预算编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等)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财政委托审核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由采购人按循环排号法选取下一家中标人承担该项目的评审任务,申请回避的中标人排号顺延调整为第二位(循环排号法详见第3点)。(6) 完成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中标人需在收齐评审项目主要资料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报告(含甲乙双方及中标人会章时间)。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原因。① 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15个工作日完成,结算30个工作日完成;② 送审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概(预)算25个工作日完成,结算50个工作日完成;③ 送审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概(预)算30个工作日完成,结算80个工作日完成;④ 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概(预)算45个工作日完成,结算90个工作日完成。(7) 评审资料的保管要求:评审报告所涉及的资料,应按评审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至报告出具之日起十年后。3. 项目分配办法待评审工程项目采用循环排号法分配给10家中标人承担。具体办法如下:(1) 将工程项目分为两类:送审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为大项目,送审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小项目,并分别编号;(2) 项目单位的申请评审函到达采购人后一律纳入采购人设置的“评审办公自动化系统”,由专人负责按送审额区分评审大、小项目,分别顺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中标人(首次排号将通过“摇珠法”确定),分配项目后该中标人的排号顺次递延到该类项目排号的最后,其他中标人排号均向前累进一位;(3) 若本应承担某项目评审业务的中标人遇回避事项,由排号第二位中标人承接该项目的评审任务,回避的中标人排号顺延调整为第二位。(详见下图)项目分配流程图1. 服务项目报价要求(1) 评审工程项目的计费标准工程项目计费标准分为概(预)算和结算两个类别。其中,工程概(预)算项目按核减额的4%计算评审费,工程结算项目按核减额的5%计算评审费。收费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计收。(2) 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能力报出咨询服务费的下浮费率b%。注:b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b值范围:0%≤b%≤20%,即投标人报价可按计费标准下浮0-20%,采购人根据各中标人报价下浮费率的算术平均数确定最后的咨询工程项目计费标准。协议执行期内,收费标准不作调整。(3) 付费方式付费方式为每季度结算付款。由中标人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书面报送费用结算情况(提供电子版本),采购人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支付给完成评审项目的中标人。2. 对中标人执行协议情况的监督管理(1) 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减少财政风险,采购人将于协议期内对中标人执行协议情况进行跟踪核查。(2) 中标人在协议执行期内如被发现有以下问题,通过有关部门查处核实,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协议,采购人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审核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①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采购人及相关单位损失的;②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③ 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④ 评审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停止委托;⑤ 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⑥ 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⑦ 拒绝接受采购人跟踪核查的;⑧ 不按要求保管评审资料的。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投标人必须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投标人须为国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日之前获得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广州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必须在广州市设有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在广州市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支持两个工作日内响应接受项目评审委托;(四)投标人必须已办理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五)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三、递交意见时间、地点及须提交的资料:1、递交时间:日至日(办公时间内)2、递交地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采购部办公室3、递交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4、递交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人需求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并请注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1、采购人联系方式采购人名称:广州市财政局采购人地址:广州市六榕路20号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20-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名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广州市恒福路242号金丽楼首层(永泰路路口) 邮编:510095采购项目联系:020- 王小姐 传真电话:0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周一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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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结算合同
工程造价结算合同,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个人在创业的时候都会选择用股份制的方式来扩大规模,第一公文网网为您带来工程造价结算合同,全文如下: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株洲市财政局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株洲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工程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等服务。
具体服务项目确定如下:工程预算编制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里自行选定;工程结算审核由甲方组织在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里抽签确定。
服务时间、服务要求、服务费计取等由建设单位与乙方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进行明确。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评审任务相关的政策文件及业务管理制度;
2.组织培训,介绍服务内容和要求;
3.监督并指导乙方做好编审工作,协调乙方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关系;
4.负责建设单位送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备案并移交乙方;
5.负责评审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及工作过程中重大问题、争议事项的协调处理和裁决;
6.对乙方出具的编审结论进行审核;
7.按《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合同约定核定乙方服务报酬。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办法》及相关制度和规定。
2.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讲究诚信,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3.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4.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5.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相关规定、标准等开展评审工作。
6.制定项目评审实施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与专业人员,其中:每个项目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人员配置一览表》,并交甲方审查,非投标备案人员不得参与;编审时限按《办法》控制,并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7.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安排具有相应执业资质或专业技术的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甲方培训合格。
8.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在结算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等第三方联系,如需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时必须由甲方统一组织或授权乙方组织,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甲方审核确认。当遇到以下情况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反映,研究解决方案:
(1)图纸标示不清、签证资料不规范,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如签证只签定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式和附上图纸等)。
(2)适用定额子目和适用费率难以确定(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3)主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的价格等。
(5)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
9.乙方在编审过程中及时填写规范化的工作底稿,所有的审核依据、取证材料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附在项目编审报告内保存。
10.按规定时间出具预算编制报告或结算审核报告,加盖公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签字或盖章(须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11.严格评审档案管理,收集的评审档案须符合行业标准及《办法》要求。甲方在档案保管有效期内有权随时调阅乙方保管的评审档案,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12.乙方必须在株洲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必须有稳定的评审队伍,有关工程造价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心实行备案,不得频繁变更。如有评审人员、办公场地等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资料。
13.为乙方专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意外损失。
14.做好评审资料及评审过程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参与可能与编审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15.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16.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结算审核类项目服务报酬申请资料。
17.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四条 质量保证期
1.乙方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责任期限为质量保证期。具体如下:
(1)预算编制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合同经甲方确认完成之日起6个月。但日后需要按规定调整咨询结果的,乙方有义务免费给予配合。
(2)结算审核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3)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在咨询合同约定。
2.在责任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如与施工单位对数或其他单位对数等),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责任期满后,如成果文件的使用人需要乙方对成果文件解释的,或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成果文件的,乙方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由乙方申报、建设单位办理支付手续。有关编制、审核服务费在支付前须经甲方核定:
1.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类项目合同价款一般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项目难度及市场行情下浮一定比例计算。
2.乙方咨询服务结论误差较大的,或未按期完成工作的,须相应扣减项目服务费。具体扣减额由甲方根据《办法》规定考核确定。
3.其它服务及按工作日计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一般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等级、工作地点、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由甲方在委托业务时明确。
无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合同价款中均包含了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乙方不得向甲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并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价款不采取预付款方式,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一次性结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通过适当途径补偿乙方的损失。
(1)因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评审资料等原因造成乙方工作延误的,相应增加乙方评审考核时限。
(2)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甲垂娑ò才欧务项目的,甲方立即纠正并给予2000元以内的经济补偿。
2.乙方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甲方根据《办法》规定可采取扣减服务费、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等措施,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推脱原已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
(2)未按甲方审核意见修改和完善审核结论。
(3)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单位资质、人员专业水平等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在甲、乙两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3、本合同的全部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这篇工程造价结算合同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合同协议,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网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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