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污网上排污许可证申报系统统月复制怎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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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eic/.shtml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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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
索 取 号:
发布机构:
区环境保护局
产生日期:
信息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办理排污许可证条件的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3.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4.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5.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6.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7.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
1 . 排水许可证(已办理的企业); (复印件)
2 . 油烟清洗协议,废油脂回收协议和餐余垃圾回收处理协议(餐饮业); (复印件)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复印件)
4 . 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有效的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复印件)
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复印件)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复印件)
7 .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一式两份 (1-8页) (原件正本(收取))
8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文书一(1—6页) (原件正本(收取))
9 . 其他所需材料 (复印件)
10 . 授权委托书 (原件正本(收取))
四、窗口办理流程&
1 . 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经窗口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2 . 承办: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3 . 审核:经办人对材料审查等,初拟意见,报局领导审核。4 . 批准:制作排污许可证。5 . 办结:通知取件。
五、网上办理流程&
1 . 网上申报: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黄埔分厅(http://wsbs./)注册用户账号,登陆账号点击页面事项名称上右边导航栏“在线申办”按钮,并且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2 . 网上预审:窗口在黄埔区行政审批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预审。3 . 受理: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即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环保局窗口予以受理。4 . 承办:经办人收取申请材料。5 . 审核:经办人对材料审查等,初拟意见,报局领导审核。6 . 批准:制作排污许可证。7 . 办结:通知取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00-17:00 ;星期五下午:13:00-15:00
地 址: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政务中心9号窗口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公交:B16总站黄埔体育中心站地铁:五号线大沙东站D出口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十一、办理依据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2 .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3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二条]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十条]6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六条]7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8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9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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