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年静海县体育局教师的招录情况

当前位置:
近三年来静海县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静海县人民法院
作者:董印庄&&发布时间: 14:45:49
  随着静海县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制度与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增长幅度较快、涉及范围领域较广、稳控化解难度较大、社会敏感程度较高、案结事了压力较大的案件类型之一。审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于减少劳企双方矛盾,保障民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近几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逐步趋向严格与完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0年,我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73件,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6件,同比增长82.7%,月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3件,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之外增长较快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主体多元化。随着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基本完成,涉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直线下降,而随着民营企业、合营企业逐步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加之进城务工人员较多,外来人口流动频繁,涉及到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因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出现,争议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602件,其中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占17%,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占8.2%,私营企业占54%,外独融资企业占2%,中外合资企业占3.2%,个体经济组织占20.2%,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占9.4%。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原告的比例大大高于用人单位为原告起诉的比例。
(三)劳动争议案件纠纷内容多样化。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多为确认之诉。近三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除保留了过去常规的请求事项外,还出现了大量有关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新型诉讼请求,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范围几乎涵盖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既有因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争议,如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对竞业禁止条款效力的认定,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来确定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力派遣争议等。
传统案由案件类型的具体诉请也有变化,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形式已由简单的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扩展到工资总额争议、最低工资争议、加班工资争议、提成工资争议、调岗后产生的工资变更争议以及富余、待岗人员生活费争议等。与此同时,要求办理退工、退档手续、转移社保关系、人事档案及索要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年节加班费、采暖费、防暑降温费、特殊工种津贴等福利费用的争议开始增多。2011年我院审理的316件和月份受理11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63%是基于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其中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占主要部分,比2010年增长近十个百分点,约有30%是关于劳动保险的争议。2011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344.9万元,比2010年度增长1025.8万元。
(四)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多。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当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劳动者普遍认为单靠个人的力量难以胜诉,主观上更愿意通过群体性诉讼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特别是用人单位整体欠薪、长期拖欠社会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带有明显的规模性、集中性,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有时即使是一些个别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在其背后往往也隐藏着大规模、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2010年以来,我院受理的仅追索劳动报酬的群体性案件就有59件,涉及劳动者377人,如2010年我院受理的190余名劳动者诉大高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大高制衣有限公司系韩国独资企业,200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仅拖欠工人工资就达12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230余人。一些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由于我们提前介入,认真做好劳资双方的工作,没有造成更大的影响。如2011年7月大邱庄友发集团,因300余名工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300余名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2011年3月,独流镇同福家园装修工程中,55名外地打工者,因工资问题与雇佣方发生纠纷,多次到镇政府上访索要工资,工人情绪一度十分激动,这两个案件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我院大邱庄、独流两个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两个法庭法官主动与当地政府配合,共同做好劳资双方的思想稳控工作,向他们明理释法,经过细心调解,两个案件劳资双方最终协商解决,将这两起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诉前。
(五)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抗性强,个案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争议一般诉讼标的不大,但由于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呈现出较强的对抗性和不可调和性,当事人双方关注纠纷事实本身,更加关注处理结果,往往矛盾尖锐,特别是涉及对职工开除、除名、辞退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用人单位更注意企业的效益,坚持强调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同样不肯退让,甚至以极端手段抗争,并且劳动者作为群体其利益具有共同性,一个纠纷往往隐含着、牵引着多起潜在的纠纷,极易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还导致纠纷处理后的执行难问题。还有的案件经过一裁二审,双方的积怨并未因此消除,对抗的情绪更甚,矛盾更为尖锐,有的当事人对细节问题纠缠不放,导致案件调处困难;有的当事人则无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断地申诉、闹访,给法院施加压力。调处难度大,周期长也反映了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机制与劳动者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依然存在。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执法统一的难度较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有的时间跨度大,有的非常原则,操作性较差,有的较为繁杂,缺乏体系性,难于掌握。劳动部门出台的文件往往成为劳动仲裁的依据,而难以为法院的审判人员所掌握,加之劳动法律关系尚未定型。新问题不断出现,导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难度较大,集中表现在法院内部裁判标准的不统一、法院与劳动仲裁执法的不统一。如2010年我院审理的原告薛恩宝与被告李桂和劳动争议工伤纠纷和原告姜国芹、初恩波、薛恩宝、薛恩旺与被告李桂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案,原告薛恩宝及其父薛立原系被告李桂和私营企业(天津桂和建筑工程机械制造厂,已于日登记注销)的职工,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薛恩宝受伤、薛立死亡,肇事者逃逸。后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天津桂和建筑工程机械制造厂已被注销,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薛恩宝及死者家属分别以工伤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桂和认为原告薛恩宝及其父薛立不构成工伤,即使受伤亦应由肇事者承担,自己不承担责任,本案若判决处理,在交通事故与工伤出现竞合情况下,成为本案处理的一大难点。后该案前后历时一年多的调解,以李桂和共计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损失而调解结案。同时,劳动争议案件还存在着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首先,劳动者处于弱势,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收集保存证据意识不强;其次,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采取规避法律的措施,特别由于我县大量劳动者从事钢铁、食品加工、服装加工、建筑、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举证非常困难。
(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胜诉率高,用人单位上诉率高,案件调解撤诉率低。因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现象较为普遍,劳动者实际胜诉率较高,2010年以来,在我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21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有398件,胜诉率为94.5%。而对败诉的用人单位而言,因上诉经济成本低(案件受理费为10元),还能够实际延迟履行期限,用人单位一审败诉后上诉的几率较高。2010年以来,用人单位败诉后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有214件,败诉上诉率为53.76%。同时,我院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撤诉率平均为32.7%,比同一时期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低近3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率低的原因,首先是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缺乏协商解决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很多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已经解决,通常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是双方对立比较严重,难做调解工作的纠纷;再次,在集团诉讼案件中,要让每一个人都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这样的难度要远远大于让单个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二、劳动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关系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促使了用工单位加快完善用工制度,但在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处于利益需求,对之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没有和好的解决,导致了矛盾激化。面对激励的市场竞争,企业想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解决冗员问题,尽量减少人员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利润。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他们的生存利益,所以在用人单位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便会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如果得不到满足,最终会诉至法院。
(二)经济环境的影响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直接原因。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大地压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近三年来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扩展和蔓延,使一些本就经营不善的公司企业陷入绝境,面临破产的危机,减产、半停产、拖薪、欠薪现象相当普遍,因此,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日渐突出,并直接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
(三)企业管理不规范和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内容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导致劳动合同纠纷始终处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主导地位,由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审查不严,以致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部分民营、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近年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从实体法方面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且从程序法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在立法对劳动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地位已有所改变,广大劳动群众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障意识普遍增强,特别是新闻媒体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关于恶意拖欠薪入刑的大力宣传,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工作条件以及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在一味忍气吞声,而是采取一种积极解决的态度,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上述问题。
(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事故频发是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重要原因。在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纠纷占较大比例,其中建筑工人、农民工受伤主张权利的居多,主要原因在于建筑领域转包、分包现象普遍,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分包人在承揽工程后,往往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加之分包人一般未给工人缴纳保险,安全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相互推诿,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从而引发工伤待遇纠纷。
(五)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投机诉讼和诉讼成本降低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张的原因之一。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只收取10元,目前我院预收5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是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就大大降低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门槛,由于诉讼成本降低,有些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完结后立即选择起诉,一审败诉后往往还会上诉,而不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例如,某些用人单位明知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依然提起诉讼,以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故意拖延时间,增加诉累。与此同时,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也催生了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不长,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一些违法收费的公民代理人和少数不良律师便利用法律空子,不当的引导甚至煽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中的漏洞鼓动和挑拨诉讼,使原来和平相处的劳资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也导致许多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走向了诉讼。在大邱庄镇,我们就发现个别代理人,每天穿梭于各企业之间,甚至每个企业都有“线人”,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从中收取费用,个别不良律师和公民代理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六)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劳动仲裁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录用农民工的条件和手续负有监管职责,但目前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对违法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动效能发挥不力,监察手段单一,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使企业违法用工屡禁不止,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同时,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渠道和司法的前置程序,功效不可替代,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因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劳动执法和劳动仲裁力量越发显得相对不足,有些执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仍略显粗放。加之劳资纠纷矛盾日趋复杂,处理难度增大,法院、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式还存在某些认识偏差,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尺,劳动者往往不服行政监察和仲裁处理结果,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工作难度,使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化解矛盾的工作效果显得瑕疵,相当一部分案件转入法院诉讼程序。
三、减少、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推进依法治县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任务。劳动法是兼具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社会性法,既有调整劳动行政关系的内容,又有调整平等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还有涉及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社会保障的内容,关系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位劳动者和每个企业的切身经济利益,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及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注重贯彻等保护原则,从源头上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少社会震荡,针对私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协调作用。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群策群力,共同解决。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各类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审判等不同解决机制的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进一步增强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积极作用,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及时组建,并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会要积极主动介入调整,利用工会自身优势尽量在协商和调解阶段就能解决劳动争议或劳资纠纷,减轻职工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避免“官司”之苦,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利益双赢。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其调解纠纷的有利条件,积极做好本辖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争议纠纷的化解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而不敢违法,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运用标准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统一裁判尺度,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建立企业规章备案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往往由己方自行制定,此类既不履行民主程序亦不履行公示程序的内部规章制度,往往侧重保护企业利益,对劳动者极为苛刻,甚至有的用人单位为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找到借口,庭前临时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倒签发布时间,使劳动者无法举出相应的反证而在诉讼中陷于被动。劳动保障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各行业类型及各行业惯例制定行业规则,并对各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工会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以往备案的企业规章即是将来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依据,此备案审核制度既可使企业内部制度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亦可有效杜绝企业伪造章程以达到非法解雇目的的情况,真正使劳动合同与企业制度有效的结合起来,发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律师和公民代理人代理法律业务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证书的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更不能假冒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同时,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采用调词架讼的方式获取业务。实践中,一些律师和违法收费的公民代理人为谋取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挑唆当事人诉讼是恶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健全公民代理人备案制度,建立违法代理举报制度,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调词架讼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静海法院审管办静海县退休体育教师李俊山的奥运情怀
【天津日报 - 教师招聘】 百年奥运,今朝梦圆。当北京奥运圣火在“鸟巢”点燃的那一刻,整个中华民族都绽放出了胜利的花朵,十三亿华夏儿女都陶醉在欢乐幸福的氛围里。正是在北京奥运圣火点燃的那一刻,追随奥运奔跑了一生的李俊山老人哭了,哭得那么幸福,哭得那么开心……
  今年66岁的李俊山系静海县静海镇口子门村人。小时候,李俊山听爷爷讲刘长春单刀赴会只身一人远赴美国洛杉矶参加第十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故事,父辈的言语深深地打动了李俊山幼小的心。从那时期,李俊山就知道奥运会是一件比能耐、比本领的事,能够参加奥运会,能够在奥运会上拿到金牌,更是一件争光露脸的事。于是,少年时期的李俊山便对奥运会充满了渴望。当时,他把奥运会简单地理解为就是跑步。平时,他坚持跑步锻炼,并且小有成绩,在当地成为有名的“体育迷”和运动健将。1969年,李俊山凭着自己的爱好和专长,有幸被受聘担任本村小学体育教师。从此,开始了他献身体育事业的生涯。为了让孩子们从小就树立为国争光的思想,练好基本功,他把业余时间和节假日都用在训练学生上,先后向县体校和师范院校输送优秀队员。自1988年以来,他的学生连续三年获得县、市小学组男女长跑、竞走冠亚军,他本人也多次被评为县级劳动模范和市级优秀教师。1995年43届世乒赛闭幕后,他被评为市、县先进个人。   1990年,第十一届亚运会在北京举行的消息令李俊山非常振奋。9月10日,在亚运会开幕的那一天,他早早地跑到邮局,向亚运会组委会先后寄去了11次捐款,每次捐款都包含着一定的意义。当他把一张18.3元的汇款单填写完毕后,在附言中写道:“亲爱的祖国,这是我第11次向亚运会寄款,数额甚微,但却表达了我的内心祝福,款额数表示祝贺中国体育健儿勇夺183枚金牌,11次捐款表示祝贺第十一届亚运会圆满成功。”   李俊山对奥运的一片痴心尽人皆知。平时他特别喜欢阅读体育方面的报刊,搜集整理关于奥运方面的动态消息和体育常识,特别关注与体育有关的重大赛事。1995年举世瞩目的第43届世乒赛在天津举行,李俊山托人精心设计一份“世乒赛在我心中”的图案和象征第43届世乒赛日在天津举行的95.51元人民币一并邮寄给世乒赛组委会。在他的一生中,凡是有奥运会的消息就有他的激情在燃烧。1996年第26届奥运会我国运动员摘金夺银大显国威,他异常兴奋,自那时起,凡是有金牌的诞生,他就要发一份贺信表示“中国的奥运梦一定能成真”。真心换真情,李俊山对奥运的一片深情换来了世界冠军对他的无比尊敬。多年来,一封封来自国家奥组委、国家体育训练局、柔道队、举重队等回函,感谢他对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于李俊山来说乃人生最大一喜。从100天倒计时那天起,他就骑着一辆自行车开始自己的宣传奥运之旅,先后到工厂、学校、社区甚至田间地头,广泛宣传奥运知识,向人们讲解奥运史,讲解中国的奥运之路。日,在第29届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召开的当天,他再次来到当地邮局再次向奥组委进行5项捐资:第一项捐资19.32元,表示1932年刘长春一人组团参加第十届奥运会,奖牌为零,此乃旧中国之大耻,教育后人永远铭记;第二项捐资19.84元,表示1984年许海峰在23届奥运会上实现了零的突破,改写了中国奥运史,洗掉了“东亚病夫”的耻辱史;第三项捐资32元,表示中国体育代表团2004年在28届雅典运动会上获得32枚金牌,进入世界奥运强国,为祖国争光而骄傲;第四项捐资8.1元,表示今年8月1日在天津传递火炬,表达津门万众庆奥运的喜悦心情;第五项捐资1元,表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一定能够得到圆满成功,预祝首日开赛中国健儿夺金牌数第一,预祝刘翔再夺第一名,为华人争光。
  如今,李俊山老人虽然已经退休在家,虽然依旧住在那间伴他生活了整整66年的小屋(自称“鸟巢”)。但是,当他和自己的家人和和美美地围坐在电视机前,观看着北京奥运开幕的盛况,观看中国体育健儿在赛场上一次次刷新世界纪录。每当看到五星红旗冉冉升起,聆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奏响时,他深感无比幸福和自豪……2016体育教师三年个人发展规划书[2]
无忧考网为您整理了“2016体育教师三年个人发展规划书[2]”,更多工作计划相关信息请访问无忧考网。
科研著作,通过反思和总结经验成果,加强自身教育科研能力,使制定的学术论文有其可行性。7)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校的教育工作或重大活动中有所用途。四、预期目标效果:通过对两年规划的逐步实施,应达到如下预期效果:1、学习专业化知识、提高专业化技能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2、能够产生比较强烈的自我提高欲望。3、为终身学习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开端。4、成为思想素质高,改革意识强、专业结构合理、教育教学水平高的教师。5、成为能够适应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的学习型教师。五、达成目标的保障措施及自我检测措施1.积极、认真对待每一节体育课。互听课、展示课上能得到同行的赞同。形成自身特有风格的体育课教学,学生反响热烈。2.根据个人专业发展两年规划的制定,进行每学年、每学期的实施内容细化,制定改进计划和实施措施,并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和创新。5.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参与专业技能提高培训,更新专业知识和水平。6.学期、学年的考核,接受校委会和同事们的监督审查,以此来督促自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最近三年及一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