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终于落地,都有哪些内容,影响几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终于尘埃落定啦!
宜姐收到好多宜粉的反馈
都反映这套《暂行办法》太长啦
整篇读下来
简直累觉不爱
所以这种粗活
还是用宜姐的洪荒之力
帮助大家解读吧
【不能自融自担保】
p2p作为信息中介
其实说白了就是搭桥人
人家来找对象
作为搭桥人总不能把自己推销出去
所以网贷平台也不能以自己名义
向投资人借钱
【不能随意借款】
同一人在同一平台借款是20万
多个平台借款总余额是100万
企业同一平台借款是100万
多个平台借款总额是500万
【不能承诺保本保息】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投资市场也不存在保本保息的项目
下次有人还对你说保本保息
记得不要留情
马上给他一巴掌哦~
其实每个负责的平台
都在尽力为大家降低风险哦
【不能开设线下门店】
之前在各地商业区
有些无良的商家打着某某理财公司的旗号
专门骗取老人家的钱财
手法非常无赖
这次禁止开设线下门店
总算赶走了这帮害群之马
【不能拆分融资项目期限】
一笔12个月的贷款
就必须找一群
愿意把钱出借12个月的人来投资
卖理财产品又不是菜市场卖鱼
当然不能随便拆散来卖
【不能从事贷款业务】
由出现到现在
网贷平台就被定义为
信息中介服务机构
网贷平台不能从事贷款业务
再正常不过啦
【不能夸大收益前景给投资人画饼】
项目信息是投资者
做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能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
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不能为类似借钱炒股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投资行为
本身就比较高的风险
所以像其他贷款项目一样
放在网贷平台上让大家去投资
就像给大家埋了个定时炸弹
是完全不合理肯定需要限制
【实行合格投资人制】
出借人分级和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
严格筛选出优质投资者
保障更多投资者的利益
不能让一只小老鼠
扰乱整个市场
【牌照必须齐全】
人在江湖混
怎能没有证
国家规定网贷平台除了营业执照外
还需要有国家ICP证书
【平台倒闭不影响债权关系】
平台要暂停或停止业务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资金都属于自己
不做为平台的清算财产哦
【项目信息披露更公开】
投资者当然有权知道
贷款项目的各种信息
【不做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的
每人都不应该碰
【给平台12个月过度期】
《暂行办法》给出12个月的过渡期
让一些平台进行自查自纠、清理整顿
平台有些暂时没出现新规内容
也不要太过慌张
想要健康的发展
也是需要时间的哦!
很多人选择p2p理财
是因为没有股票风险高
没有银行低收益
没有信托高门槛
没有保险的低流动性
以前还对p2p平台存在疑虑、恐慌
那么管理办法的落地
国家从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而且已经告诉我们一个信号
p2p未来有可能成为像一样安全规范的行业哦!
投资p2p理财 放心、安心、舒心
《网贷监管细则》的落地后, 你对p2p理财会不会更放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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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单一自然人、单一法人在一个平台借款上限分别是20万、100万,多个平台上限分别是100万、500万。...[]
  距2015年末公开征求意见八个月后,业内既期待又担忧的P2P网贷管理办法“靴子”终于落地。...[]
&&&&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
  银监会表示,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重申了网贷机构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各方责任;三是明确网贷业务规则;...[]
&&&&有业内人士表示,超过100万的标的沉淀下来的历史总额估计有亿水平,新规出台相当于瞬间抽贷3000亿,怎么消化是个问题。...[]
&&&&小型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和生存压力,而大型网贷平台也得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的挑战,整个行业将迎来调整期。...[]
&&&&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元,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元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
  历时近8个月,网络借贷监管细则尘埃落定,在13条红线和借款上限的要求下,2400多家P2P面临大洗牌,其中不少不得不“走转改”。...[]
  专家认为,网贷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面临调整,平台此后必须转型,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
图解网贷新政
  根据媒体报道,国开行一位高管称,首批债转股的规模已经确定为1万亿元,预计将在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商业银行的潜在不良资产。...[]
  深港通最近获批,“靴子”终于落地,市场对深港通概念的炒作是继续还是“见光死”,还有待时间的检验。...[]网贷新政实施,优聚投拥抱监管细则落地
自8月24日下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倍受业内关注的网贷 监管细则就此终于正式落地。那么其内容对众平台来讲是否带来了利好呢?
《办法》提出网贷机构需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向当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优聚投的正在按照按管理办法积极进行修正,以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运营。
《办法》提出网贷平台有义务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信息,确保投资人充分获悉借贷风险。
优聚投历来对借款人信息真实度都有严格的审核。具体细节还包括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主营业务、审核认证、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今后优聚投会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定期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人年报、季报、最新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
《办法》在风险管理部分中提出,网贷信息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互联网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优聚投本身就一直秉承互联网+的思维,坚持做优质的纯线上信息中介平台,以自身的优势和服务获取借贷双方的信赖与支持,从而实现与传统的金融服务的区分。优聚投没有,也不会有线下推介融资的方式与项目。
《办法》规定借贷双方用户必须通过实名注册,以保障双方的信息安全。
优聚投平台自上线之日起,即借贷双方都必须通过实名注册认证。同时平台已经通过了网站安全联盟和诺顿安全认证等,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办法》中指出未经投资人授权,平台不得任何形式代投资人行使决策。
优聚投网站从上线之日起即不设资金池。平台标的到期还款后,资金即回到投资人的第三方账户中,投资人可自由支配。
《办法》提出网贷平台应实行自身资金与借贷双方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借贷人双方提供资金保障。
优聚投刚刚上线就与双乾支付达成资金托管合作协议,保障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绝对是遵纪守法的好平台。
《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优聚投的所属公司“中金环球集团”日前已经与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签约,并常年聘用李继泉律师出任公司的法律顾问!这意味着李继泉律师将同时作为优聚投的法律顾问,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进行最大限度的保驾护航。
优聚投认为,此《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贷平台的各种限制,并且妥善解决了P2P的合法性问题,是对行业的重大利好,将推动行业更加规范发展。优聚投会拥抱监管细则的实施。
我们可以预见,2017年的上半年,网贷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增长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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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关注更多环球微信公众号网贷监管一直是“尤抱琵琶半遮面”,今天下午,P2P网贷监管细则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正式落地了。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规范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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