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记员招聘的初试通过,马上要进行培训,让带运动鞋和运动衣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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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招考书记员面试进行 大部分考生得70-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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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上午,江苏省法院系统招考693名书记员面试在全省进行。在南京莫愁中专考点,记者了解到,由于面试题目并不难,即使是一些紧张、怯场的考生,也能拿到70多分;由于大部分考生面试成绩都在70到85分之间,就使得分数差距拉不开,谁能在最后脱颖而出,很大程度由前面两轮的考试成绩决定。  怯场考生也能得70多分   8点27分,抽到1号签的考生开始走出考场。报考玄武区法院的孙同学介绍,这次面试的题目比较简单,一共三道题目,前两道很简单,基本大家都能答得很好,拉分的题目是第三道题。她自己就是由于心理压力很大,结果发挥就不是很好,最后得分为78.6分。“在回答最后一道题时,由于过度紧张脑子已是空荡荡的了,只能随便乱答一通,导致最后得分不高。”不过对于最后结果,她还是满怀信心,因为她前两轮的综合成绩在15人中名列第二,“我被淘汰的几率很小,除非后面有人在面试时超过我10多分,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报考白下区法院的季先生在一家企业上班,他参加书记员考试只是为了体验一下公务员考试的难易程度。由于没有书记员的工作经验,最后一道题也回答得不好,只得了75分。他笑着说:“其实题目挺简单的,我估计心理素质好并且考前准备过的人基本都能拿到80分。”   专家解答昨天面试题   书记员面试的第一题的大意是:有人做事注意细节,有人做事注意重点,你如何看待这两种态度?第二道题目是:假如你是一家单位的员工,单位要集体去看一场比赛,要你组织,你应该如何去做?最难的题目是:一书记员在8:30准备9点钟的开庭,这时庭长发来信息让他准备涉密文件,2点钟他要向院长汇报,同时一律师打来电话说要来送材料,你应该如何安排?   在看到题目后,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专家杨猛说道:“太简单了。参加他们考前培训班的考生肯定能拿高分。”他认为,第一道的回答只要能辩证地看问题,不只注意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就行了。   第二道是一个标准的测试计划组织能力的题目,很规范。首先抓住的是这是一次职工的文化活动,要将娱乐、休闲、团队意识在活动中体现出来。活动要有一个完整的准备组织过程,主要分准备、实施、结束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实施组织安排。   第三道考察的是统筹协调能力,要把握几个原则,第一是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第二是要遵守涉密文件保管、送达等的相关规定;第三在你掌控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做一些事情。最急的是9 00的开庭,首先是做好开庭前书记员要准备的材料等该做的事情。在上午下班之前尽早地将涉密文件提供给庭长,让庭长有一个信息反馈的时间。同时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最不急的事是:与律师约好接收材料的时间。   据悉,中央、国家和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即将在下个月启动,有关考试的最新信息和这次书记员面试的题目和解题方法,考生可以到公务员专业网站查询。  作者:张志锋 刘字荣江苏省高院行政庭法官蔡霞严重贪脏枉法竟无人监管
省高院应该是监督全省基层法院依法办案的方向标;是受冤屈的老百姓追求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信仰的地方!于是我们带着这种希望的心情,在2010年8月12日对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颁发伪造的拆迁许可证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以求司法公正!但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省高院行政庭法官蔡霞竟然不走法律程序,她在没有给我们再审申请人发受理立案通知书、不告知合议庭成员、不给我们查阅案卷、不给我们听证,在没有开庭辩论和没有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于今年2011年6月22日对我们的再审申请直接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违法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法庭程序,这是一起极其严重的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进行的违法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根本没有司法公正,这里面隐藏着极大的腐败问题!没有利益驱动是不可能如此胆大妄为的,蔡霞的恶劣违法行为,严重败坏和扭曲了省高院司法公正的形象,损害了省高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信誉,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严肃查处蔡霞的违法行为,以正国法!
我们是江苏无锡市新区坊前镇春明村北陈巷5号的合法公民吴兴元、吴恩亮、何永琼,现临时居住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在2003年6月30日,我们537.22平方米合法房屋被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伪造一张假拆迁许可证非法强拆,为此,我们在2005年1月26日对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在2005年2月23日就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对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详见附件),均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谎说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为由裁定驳回,不肯依法立案,为了让这个案子得到依法立案,我们三个原告人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案指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复查,可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依照法律审查,就枉法裁定、违法驳回!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是一个违法枉法裁定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撤销并发回重新审理,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对抗法律,违法维持原判!
事情是这样的:在2009年3月5日,我们按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我们的复查听证通知,按时来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可我们在这次复查听证的庭审中却受到了极不公平的待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孙晓蕾不准我们对被告的胡说八道进行辩驳,不准我们用事实和法律依据来陈述我们的观点和理由,不准我们以法律依据来驳斥被告,我们用事实和法律依据辩驳被告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孙晓蕾就指令书记员胡雪萍不给我们原告人说的话打字记录,因此,在法庭记录中我们原告人说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大部分没有记录上去,为此,我们原告人拒绝在不公正的法庭记录上签字,并提出抗议,可是孙晓蕾却说:“谁来给你们讲法律,打行政官司是走走程序的,打这种官司你们是不合算打的,”由此可知,孙晓蕾完全是偏袒被告作出的枉法裁定和违法驳回!
我们说,作为一个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可以说,如果没有受贿于他人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然会公正执法,支持正义,决不会偏袒一方。但是,孙晓蕾法官的这种对我们不公正压制我们说话而偏袒于被告方的违法做法使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漠然,甚至不信任,对此,我们有必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
一、在2009年3月5日上午,我们原告人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时,还发现了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宋豪钊等人偷塞在案卷里的假“通知”和假“电话记录”,这个“告知原告变更被告的假通知”是一审法院自任审判长的宋豪钊亲手伪造出来的,他根本没有通知我们原告,也没有邮寄给我们,完全是一审法院宋豪钊伪造后盖个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印章后偷塞在案卷里的,根本没有原告签名的送达回证,根本没有我们原告亲笔签收的邮寄单据,是个没有证据证实的伪证,属于无效的假证据;还有那个偷塞在案卷里的假“电话记录”也是一审法院宋豪钊亲手伪造后偷塞在案卷里的,根本没有录音佐证,完全是宋豪钊捏造出来的一个伪证,当时一审法院宋豪钊根本没有与我们原告通这个所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的电话,我们原告人从来没有接到他这个电话,这个所谓的电话记录是个没有录音证据证实的伪证,属于无效的假证据。而且一审法院宋豪钊偷塞在案卷里的这个假“通知”和假“通话记录”都没有在法庭上质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而且上述伪证是主审法官宋豪钊亲手捏造的假证,应当依法严惩!
在2005年8月31日上午,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是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案,根本不是变更被告主体一案,这是由法院的送达传票上的案由作证的,法庭上根本没有讲开庭变更被告主体,一审法院完全是在帮被告逃避违法责任作的枉法裁定。当时我们在法庭上说:“被告主体早已在2005年2月23日就变更为新区管委会了,如果你们还需要变更被告的话,我们同意变更,那必须发一个通知给我们!当时的法庭笔录竟然被自任审判长的宋豪钊等人在休庭50多分钟的时间内全部篡改掉,这个塞在案卷里的所谓的一审开庭记录全部是本案自任审判长的宋豪钊编谎捏造出来的,一句话也不是真的,当时我们原告对宋豪钊提出抗议,要他们改正过来,可他们根本不肯改正,宋豪钊说:“你们不肯签字算了,我们几个人自己签签字”,当时我们听了这话是非常气愤,所以我们没有在这假法庭笔录上签字,这个假法庭笔录是个伪证,是无效的。后来我们在开庭后的五天阅读法庭笔录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补正庭审笔录,并将补正好的庭审笔录在法律规定的五天期限内邮寄给了一审法院,可一审法院宋豪钊竟将我们申请补正的庭审笔录从案卷里抽走毁掉,这是由“挂号信复印件、邮件收据和邮件查单”作证的,是铁证如山,无可抵赖!后来在上诉期间我们又将申请补正的庭审笔录复印件重新邮寄给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可在二审的案卷里看到补正的庭审笔录真相,请你们查阅二审案卷,依法公正审理。宋豪钊故意毁灭证据,应依法予以严惩!
宋豪钊制造假证据、篡改庭审笔录和毁掉原告申请补正的庭审笔录,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据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本案自任审判长的宋豪钊在篡改伪造的假庭审笔录中说:“限你三天时间变更被告,”我们原告在第三天准备到一审法院去再次变更被告时,却被一审法院的违法审判长宋豪钊枉法裁定了!【即:2005年8月31日开庭,那么从9月1日起计算到9月2日只有2天是上班时间,因为9月3日和9月4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是法院的两天法定休假日,宋豪钊在9月5日上午就将枉法裁定书送达我家(详见附件4的裁定书日期),实际只有9月1日和9月2日二天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宋豪钊在三天期间还没有届满,只有二天期间就枉法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以不存在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之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准确裁判的。”据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回重审!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意:上述法律中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受到利益拆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和被该违法拆迁许可证和违法拆迁公告划定在拆迁范围内没有拆迁没有得到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以及受到损害被强拆的人。所以,被告说已经拆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诡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驳回。)
在2005年8月31日上午,(一审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行政案子时,遗留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当时2003年3月份拆迁是涉及春明村张甲里、陈东、陈西、邹庄四个村民小组,共140多户人家,400来个利害关系人,其中有7户人家是不服违法拆迁,一直拖到2007年拆迁的,其中还有(潘才宝和宿景清)2户人家拖延到2009年才解决掉,还有华学明一户至今没有解决、还在上访,以上这些利害关系人,一审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上午开庭时都没有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遗留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四)遗留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据此,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准确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此,我们原告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为此,我们三个原告人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更有甚者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蔡霞,她对我们原告的再审申请,在没有给我们原告发立案通知书、没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让我们原告阅卷和在没有开庭听证审理的情况下,竟然违反法律和违背事实真相,在我们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我们原告的再审申请违法作出了再审申请驳回通知书,真是卑鄙无耻之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败坏了省高院的名誉!此举藐视法律、触犯国法!应依法予以严惩!依法撤销该违法的驳回通知书。并按法律程序重新受理立案,开庭听证、公开审理,给我们一个公正满意的结果!
控告人:吴兴元、何永琼&&联系电话:0510―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邮编:2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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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江苏省高院蔡霞不开庭就枉判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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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4-04-03 07:41
发表于:14-04-04 08:19
法院法官真是黑
发表于:14-04-05 07:18
发表于:14-04-06 10:47
视频:无锡吴兴元11年冤案、倾家荡产、无家可归!
视频:无锡吴兴元11年冤案、倾家荡产!
视频:无锡吴兴元发布
发表于:14-04-06 21:02
请问:丹阳检察院3月28日反贪局受理,什么时间能有调查回复?
公&&开&&信
请正义帮助寻找、传呈或发帖给中央巡视组和政府部门、公、检、法领导们
&& && && && && && &为&&《 揪 出
中央巡视组、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江苏电视台综艺频道《别对我说谎》栏目组的领导们、同志们:
你们好!请求贵台栏目组采访、帮助、调查。
我是丹阳市司徒镇杏虎行政村北陵自然村29号村民许利庚,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地方偏、能力低。
因周东方一家无证建房故意堵塞我家门口道路未成,然后经常对我家设障进行打击报复。日上午,刘桂英(周东方之妻)看见我用鱼肠喂邻居的鸭子,刘桂英借口说我糟蹋她家了,她就两次泼两大桶尿粪到我家水井旁挑畔滋事制造事端,然后两次睡到我家屋内地上六个多小时赖着不走,一直等周东方下班回来夫妻两人共同陷害我家,在我没有动刘桂英一根汗毛情况下向我家要钱给她看病,硬敲扎扛,当天中午刘网虎(周东方小舅子)两次上门要伍佰元钱,晚上6点多钟周东方、刘网虎两人拿着凶器冲到我家门口砸门进行行凶,被周围老百姓和调解主任汤荣金拦住,然后周东方用计假装向调解主任汤荣金提出要求双方到大队部去进行调解……设调虎离山之计(有汤荣金证词),然后周东方、刘网虎乘着下大雨共同埋伏在我家门口暗处,突然袭击把逃命的许双富(我父)活活打死,将我打伤。事后我对警察的取证、调查、法院的判决不公不服,当时我已向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举报丹阳市原河阳派出所民警戎华中、丹阳市法院法官洪炳坤渎职,分别在调查取证、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不深入群众,不根据事实真相,伪造、隐瞒、推诿,扣压我家法医鉴定书,并从中伪造、篡改已经调查到周东方在场行凶的事实经过。〔许双虎被刘网虎一拳击倒在地,周东方随后拾起一物(不祥)砸在许双虎头上,(致死原因,)证人丹阳市法医王晓龙原始鉴定书〕,故意不向在场人员调查,不去接收我村百余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真实的书面材料,不肯调查目睹情况的周围领居及一些群众。(有证人证词)不肯收集凶器证物。民警的调查不实、丹阳人民法院法官的判决不公,主犯元凶周东方却逃之夭夭,寻来小舅子刘网虎当替死鬼,判了十三年刑,实际服刑十年,刘网虎赔偿死亡金33283元。
刘网虎释放后向我道歉赔礼时说:“你的父亲不是我打死的,我也是没有办法,他们硬把罪名加在我身上,我顶罪,约定周东方出钱护养我女儿上学和家里种田等。”
我对他说:“你现在应当重新做人,不要再次隐瞒事实真相,不要再次包庇真正凶手周东方,到人民检察院投案讲清楚,争取今后的宽大,否则会后悔!”
自1998年到2014年,十六年来我一直在上诉举报从未间断,我要为白白含冤而死的父亲一个交待。如今丹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特别重视已经开始调查,特别是科长殷海峰待人热情,处事严谨。
十六年来我的申诉举报将有盼头,已经露出一缕阳光,我要继续奔波上访,我还要去挣钱养家糊口和还债,我期待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请求各级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公、检、法的领导们关注、支持秉公执法给予法律援助。
请求社会各界好心正义人士们参与、支持、帮助、评论,网上转发帖。
我已经在镇江论坛发帖xlg
&& && && && & 请求人:许利庚
请问:丹阳检察院3月28日反贪局受理,什么时间能有调查回复?
发表于:14-04-07 08:07
江苏都这样黑
发表于:14-04-07 15:04
无锡以非法暴力强拆剥夺人权、物权和诉权
一、无锡新区政府勾结黑法院非法强拆、强抢民财、耍无赖拒不赔偿
强拆!给美丽富饶的无锡罩上了一层阴暗的面纱,给许多安居乐业的百姓带来了无比的痛苦、泪水和灾难!在历史的长册上留下了斑斑血迹!
我们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坊前镇春明村北陈巷5号的个体工商户,我们一家三个人,是遵纪守法的老实人,是先进工作者,是优秀的计划生育户,我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35岁结婚,生有一个孩子,与所有同龄人相比,真正实现了少生一代人的目标,其他跟我同龄的人都是儿、女、孙、媳满堂,早已成了七口、八口之家。正是这个原因,我们在2003年无锡新区大拆大建的狂潮中吃了大亏,受到了极不公平的待遇,当时国家的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因此,我家537.22平方米的住宅房理应得到拆一还一,但是,新区管委会和坊前拆迁办只肯安置我户120平方米安置房,等儿子结婚后老子就没地方住了,而这些地方贪官们是手握大权,暗箱操作,亲戚朋友多分平价房,对无权的百姓是百般克扣,面对这种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权力交易,权钱交易,我们是摆事实、讲道理,要求安置210平方米安置房,可这些地方贪官根本就不跟你讲道理,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锡市新区管委会以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的名义把我户告上了法庭,于日,在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没有依法征用土地,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与我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依法进行拆迁裁决、没有依法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勾结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成英,共同违法,非法强拆了我户537.22平方米的住宅房和合法的私营企业“好太阳纺织材料加工厂”。并且以权代法,用法西斯强盗手段强搬了我们的全部合法财产,而且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我们的合法财产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法院副院长成英漠视法律,滥用权力,竟然用法院的封条将我户26大卡车的财物全部封存起来,拒不交给我户,导致被封财物在后来大量被盗失、灭失,全部霉烂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多万元!
从日非法强拆到现在2013年,11年多来物价上涨了6倍多,当时坊前的商品房每平方米是元,我们多万元可以买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现在每平方米商品房是8元到10元,我们多万元现在只能买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货币贬值,直接经济损失(140多万元乘6倍多),实际造成我们经济损失850多万元!再加上【11年停工停产损失利润3多万元,业务单位全部被中断(损失无形资产多万元);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11年损失租金7多万元);当时多万元财产按百分之十的投资利息计算(每年加上利上滚利),11年损失利息万元】,我们被非法强拆年来,共造成我们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万元的巨大损失!以上事实是铁证如山!
非法暴力强拆给我户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经济损失!使得我们原本富裕的家庭穷困潦倒,身无分文,生活十分困难,这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给我户降临的一场前所未有的特大灾难,在这场灾难中我们遭受了无比的痛苦和磨难。
  那是日上午9点钟,法院副院长成英带领大批警察和拆房民工来到我家门口,叫我立即搬出,并宣布强行拆迁,成英指使两名法警猛力蹬破我家大门,大批歹徒一拥而入,强行闯进我家住宅,抢搬我家财物,致使大部分家具被损坏,家中现金和贵重物品均被盗走,法院副院长成英叫来十多名警察把我们一家三个人拉住不放,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不让我们看好自己的财物,非法剥夺我们的人权,这些歹徒把我家后宅内小工厂仓库里的纺织原材料弄得一塌糊涂,残踏的面目全非,大批捆扎好的白坯布被拉散拉破,大量纺织原材料散落满地,真丝布、毛线团满地抛滚,装车时乱丢、乱堆、乱踏,不带绳索就拉走,在强运途中大量被抛失掉,当时我的心是万分的火急,急得我向法院副院长成英大声高喊:“给我停止强搬,把沿途抛在公路上的纺织原材料和真丝布包赶快派人和车去把他给我捡回来,这是我的血汗钱!”可是,法院副院长成英却冷酷地说:“关我屁事,我还来管你这些。”就这样,掉在公路上的大量纺织原材料和真丝布包被过路的车辆和外地人捡走了,简直是惨不忍睹,估计当时抛失的原材料的直接经济损失约有30多万元,妻子急得嚎啕大哭,叫天天不应,呼地地无声,惨不忍睹的场面把妻子何永琼急倒在地,口吐鲜血,丧失人心的法院副院长成英,残酷地叫来4名女警察把妻子强行拖走了,还被关押在新区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到中午12点钟,成英叫来两台挖泥机前后夹攻,强行将我户537.22平方米的住宅房全部掏毁。在运输途中由于没人押车负责,值钱的衣服和高档生活用品被车上人大量盗走,甚至连大米也被偷盗走600多斤。我家所有的财产和小工厂原材料被法院副院长“成英”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封条全部封存在春明村委内的锅炉房里,封门锁库,不肯交给我们一家人,一直封存到现在还不肯清点赔偿,不肯归还给我们。沉重的打击,当时我们夫妻俩痛苦地击倒了十多天,日,这个黑色的日子,将让我永远不能忘记,成英这个法西斯的女恶魔,总有一天要受到法律的审判,罪责难逃。副院长成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强制搬出的财物,应该交给被执行人。”但是没有肯交给我们,被她违法封存了,共计26大卡车(其中十吨大卡车四车,五吨大卡车二车,二吨卡车二十车)。
  违法侵权,理应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强制拆迁后,我们夫妻俩多次找副院长成英和审判员刘艳文要求实事求是清点赔偿,全部归还给我户,可副院长成英、刘艳文却死活不肯清点赔偿,我们急切地指出,被封存的纺织品和纺织原材料已经霉烂,可她们是死不承认。为了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无奈,我只好赴京上访,日上访了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接待人员说:一定帮你把上访材料转给有关部门处理好,8月26日上访建设部时,信访室同志明确批示:“拆迁许可证必须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无锡新区拆迁违规,拆迁许可证不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必须按国务院305号令及省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回锡后,我们把建设部的批示递交给了法院,可是,新区法院跟新区地方政府串通一气,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于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设部的批示根本不放在眼里,无奈之间,妻子是嚎啕大哭,泪水哭干了,等来的是痛苦和叹息,强拆给我们带来了这么大的悲惨,损失了我们半辈子的心血,我们累死累活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财富就这样被他们毁于一旦,精神上的刺激是前所未有的,是有生以来从未尝过的痛苦,强拆给我们带来了常人难以忍受的苦难。
受害人:吴兴元,电话9
二、无锡新区政府勾结黑法院违宪违法制造冤案
日,无锡新区管委会勾结新区法院对我们实施的非法强拆,给我们家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为了挽回惨重的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为了捍卫自己的人权和合法权益,我被迫赴京上访,寻求理想中的清官和真理,以求依法公正解决!&赴京上访回锡后,我们夫妻俩痛苦地等待了二个多星期,无奈之中碰到了同村的一个同志,他告诉我,强拆时被封存在春明村委内锅炉房里的财物,被盗贼偷了不少,我当即于9月15日跟法院副院长成英联系被盗之事,下午成英带来几个人与我们夫妻俩人前往春明村委锅炉房去查看时,发现库房钢窗被剪,封条全部被撕掉,里面的财物大量被翻开过,衣料、布匹、服装均被盗失很多,估计是春明村委内部人员与外贼串通偷盗,可法院副院长成英却帮盗贼抵赖,与春明村委的人串通一起,百般狡辩、撒赖,死不承认,故意损害我们的合法财产,还是不肯清点赔偿。为此,我们于9月18日向新区法院写了要求清点归还,并作出实事求是赔偿的书面请求,以将损失降至最低点,可法院副院长成英和庭长刘艳文却死活不肯清点、赔偿,不肯归还给我们,致使封库内财物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封存的财物是我们用自己的血汗创造出来的唯一财富,如此惨重的损失,我的心是万分的火急,我们前前后后共有50多次去找成英、刘艳文要求清点归还,并作出依法赔偿的请求,可法院副院长成英、刘艳文不是回避,就是与我们大吵大闹,死也不肯清点赔偿归还给我们,这2个女法官是目无法纪、违法办案,对待我们是冷酷无情。转眼,侵权事实接近六个月,我们再次向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提出清点封存在库里的全部合法财产,并要求依法给予赔偿,成英在实在没有理由狡辩的情况下,于日约我户去清点交接,可是一到春明村委他们就玩弄诡计欺骗我们,新区法院审判员刘艳文与春明村委串通后,故意留下书记员赵冰清点,并暗暗指使书记员赵冰不做记录,一小库清点结束后,我户将损坏的、盗失的、灭失的财物数量请书记员赵冰签字确认,可书记员赵冰死也不肯签字确认,乘上法院的轿车溜之大吉。天哪!这哪里是清点,完全是欺骗愚弄我户,逃避罪责,不肯依法赔偿。至此,另一个大库内违法封存的我户小工厂的纺织原材料到现在都没有清点归还给我们,仍违法封存着,不肯清点赔偿,损失继续在扩大,她们根本不顾我们的死活!法院副院长成英耍尽诡计,不肯做实事求是的清点工作,叫手下书记员赵冰不做记录,不签字确认,而且指使书记员赵冰伪造一份清点记录放在案卷里枉法判决,成英手段恶劣,损人利己,实属违纪违法,致使我被封存的纺织原材料大量毁烂损失。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封存公民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次非法野蛮强拆,给我户造成这么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副院长成英应负全责,理应严厉追偿,然而,成英为了逃避侵权赔偿责任,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我户枉法判决,在判决书里谎说:“侵权赔偿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故不予赔偿”。天哪!被其用法院的封条违法封存的大批货料还没有清点,大量的证据都被封存在库里,对抛失的、盗失的、霉烂的、灭失的财物数量还没有清点统计出来,怎么就撒谎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哪里还像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宪法何用?法律何在?成英这个贪赃枉法的女法官,岂能当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怪不得春明村的群众说:成英和刘艳文被坊前拆迁办和春明村委去买通了。可想,老百姓由于无权是告状无门。
  面对我户提供的大量照片、书证、发票和证明书以及一大库封存的财物,还谎说我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真是无耻到了极点!只要看看被你们违法封存的一大库财物,就是铁证如山的充分证据!更恶毒的是,成英和刘艳文跟坊前拆迁办串通一气,把我户537.22平方米的住宅房面积,篡改成386.19平方米写在判决书里坑害我们,克扣我们的房屋补偿款,他们非但如此,他们还把我们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而且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没有反驳理由的事实清楚的所有证据(小工厂原材料的照片、证明书、清单、强运途中抛失财物的照片、封库钢窗被盗贼剪开的照片、封库封条被撕掉的照片、封库内财物被盗遗留在现场的包装箱和弃物的照片、封库内财物被盗的照片和证人证言的录音、宅基地使用证、建设部信访室的批示等),都没有写在判决书里确认。相反,他们把被我们用法律依据驳倒的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的违法证据,非但不依法追究,还全部写在判决书里非法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被依法驳倒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为了阻止她们枉判,我们于日和8月3日二次向新区法院对新区管委会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可新区法院竟然违法不肯立案,还硬逼我们缴纳民事反诉费,可见,她们的手段卑鄙到了何等的地步?为了应付打官司,讨回公道,我们借了一身的债,付出了8045元钱的诉讼费,被新区法院白白地吞掉,新区政府与新区法院勾结在一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新区法院偏袒一方,竟然枉法判决,判其不赔偿,上诉到无锡市中级法院,却得了个维持原判,与官府打官司,民怎能胜诉?反而骗走了我们一大笔诉讼费。强拆,大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他们的恶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然而,无权的百姓又怎能奈何他们呢?打官司耗费了我们多么大的精力,浪费了我们多少宝贵的时间,迎来的是一张枉法判决书。
受害人:吴兴元,电话9
三、没有人权、没有物权、没有诉权的黑暗无锡
无锡这个中外闻名的鱼米之乡、太湖明珠,许多人梦想中的天堂,背后却存在着人们意想不到的黑暗和极大的腐败,贪官横行,恶势力猖獗,地方政府强抢了我们的合法财产和房产,还派保安日夜监视跟踪我们,把我们软禁起来,侵犯我们的人身自由,剥夺我们的人权!在无锡,我们这些被强拆户没有人权、没有物权,没有诉权,合法财产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为了讨回公道挽回损失,使我们的冤案昭雪平反,我们于日和2月23日分别对新区拆迁办和新区管委会违法颁发伪造自制的拆迁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新区法院竟然枉法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经我们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新区法院的枉法裁定并指令其受理立案,新区法院于日被迫受理,后于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新区拆迁办被我们用法律依据驳倒,但本案主审法官宋豪钊为挽回新区拆迁办即将败诉,借口以休庭合议为由,竟然将整个庭审笔录全部篡改掉,伪造假庭审笔录塞在案卷里,并且还伪造了二个假证据(一个是没有录音作证的假电话记录;另一个是没有邮寄证件、没有邮件收据、没有邮递员送达给我签名的送达回执的所谓变更被告的假通知)偷塞在案卷里,并且将我们补正的庭审笔录抽走毁掉,进行枉法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我们上诉到无锡市中级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竟然与其串通驳回我们的上诉,要我们起诉新区管委会,而对于我们在日起诉新区管委会的行政诉状却不肯受理,于是,我们在日按照他们的要求,又向无锡市中级法院起诉了新区管委会,可无锡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却说:“市政府下通知的,行政官司一律不立案,你天天来也没用。”仍然不肯立案,一直拖延到现在2011年还是没有立案。为了彻底推翻无锡市中级法院和新区法院的枉法判决,寻找新的司法途径平反我们的冤案,我们于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违法批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违法不肯立案,后我们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省高院同样不肯立案,后省高院只是将我们的案卷转给了南京市中级法院,拖延至今仍然没有立案。与此同时,我们在日对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处理新区管委会违法用地的行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塘区法院竟然不肯受理立案,后向无锡市中级法院起诉,无锡市中级法院又将我们的案卷转给了北塘区法院,拖延至今仍然没有立案,这就是无锡市、区两级法院的黑暗,老百姓根本没有评理的地方,没有说话的平台,依法治国在无锡是空喊口号,法治社会荡然无存,我们是有冤无处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但是,在无锡是权大于法,宪法和法律无权,百姓更无权!强拆,给老百姓带来的是一场残酷的灾难,逼得我们这个家几乎面临崩溃的边缘。捣毁了我们的小工厂,直到现在都无法经营,从2003年被非法强拆到2012年我没有赚到一分钱,为了维权、为了生活,为了孩子上学,反而把家里的所有积蓄都用光了,地方政府把我们逼到了这种地步,我们无法面对现实。小工厂是我们生活的唯一来源,被他们破坏了,经济收入没有了,他们既不肯实事求是赔偿,又不肯提供场地重建小工厂,我们夫妻俩没有了工作,叫我们如何生活?叫我们向谁诉说?为什么我这个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法院为什么不讲法律?老百姓为什么没有说话的地方?上访,地方政府不给我们上访,我们无锡市新区坊前镇的党委书记(特大贪污分子孙裕仁)更是狂妄自大,他以权代法指使邮局把我们寄出去的上访信扣下来交给他,不准我们向中央领导写信,他指使派出所监听我们的电话,控制我们的行动,当时2004年两会期间,我到省二会上访回来,他就指使坊前镇派出所派保安连续15天全天候24小时跟踪监控我们一家人,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不准我们上访中央,怕我检举他的贪污劣迹;我在2007年二会期间上访中央控告孙裕仁的贪污劣迹,被新区管委会派人在中央信访局拦截并绑架到驻京办事处进行非法搜身,并指使坊前派出所将我关禁在坊前新芳园12天,每天派3个保安和一个警察日夜看住我,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抢走了我所有的举报材料,他们死也不肯归还给我。其后,他指使坊前派出所派保安和汽车连续跟踪监视我的行动长达3个多月;他买通新区管委会和新区法院对我们被他们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失不赔偿,到现在2013年,我们的财产仍被他们违法封存着,不肯实事求是赔偿,损失继续在进一步扩大。贪官这么狠,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这么黑,法院这么黑,难道说:天下乌鸦一般黑?无权的百姓倒底还有没有生路?我们打民事官司法院枉法判决,我们找地方政府要求对我们的损失赔偿,他们却说:“你们去打官司”,我们真的去打行政官司,法院又不肯受理立案,到中央去上访,被地方政府指使派出所派保安日夜监视跟踪,甚至被非法关禁,宪法和法律为什么显得如此软弱?是言而无信还是没有法律效力?&
  为了让我们的行政官司得到依法立案,使自己蒙受多年的冤案早日得到平反,我们于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上访要求对行政官司受理立案,却被无锡市的派出机构(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指使坊前万裕苑一社区和坊前派出所派多名保安和多辆汽车对我监控跟踪拦截4天,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后又从日到1月29日继续派保安对我监控跟踪7天,之后的6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而且连大年夜、大年初一和整个春节期间都天天守在我们门口,监视我的行动,日中央召开两会期间,新区管委会还派出大批人员到火车站拦截进京上访人员,一直到2011年底他们都日夜派保安守在我家门口和附近对我们监视跟踪,侵犯我们的人权、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我们家里的电话也被他们从日开始到现在2013年长期监控,难道说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吗?到现在他们还长期派保安暗中监控跟踪我们。
宪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明确赋予了每一个合法公民都享有诉权、请求权、控告权和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有通过司法途径化解争议的权利!但是,在无锡司法得不到公正,正义得不到伸张,老百姓根本就没有说话的地方,依法治国根本没有谁在执行!他们是串通一气、欺上瞒下,大肆侵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大发拆迁横财,到处游山玩水、周游世界各国,根本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对我们的行政官司至今仍然不肯受理立案,我们被非法强拆11年来,加上现在物价上涨6倍多,我们的财产、资产、经济总损失超过1799.万元!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却耍无赖拒不依法赔偿,拖延至今一直不肯解决,在江苏无锡,我们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为什么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惊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你的威风在哪里?
以上事实,是我吴兴元亲身经历,铁证如山!这就是当今江苏无锡公民吴兴元的人权状况!请中央领导关注;请全国同胞、网友声援呼吁,关注我们的人权!
  控诉人:吴兴元,关注热线电话:59,市府热线:12345;
  现临时居住房: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
邮编:214111&&&&&&
发表于:14-04-08 08:00
在江苏无锡新区法院听证会上的辩论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您们好!感谢你们在百忙中给我们来听证!
我们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坊前镇春明村北陈巷5号的个体工商户,我们一家三个人,是遵纪守法的老实人,是先进工作者,是优秀的计划生育户,我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35岁结婚,生有一个孩子,与所有同龄人相比,真正实现了少生一代人的目标!其他跟我同龄的人都是儿、女、孙、媳满堂,早已成了七口、八口之家。然而,正因为如此,我这个优秀的计划生育户,却在2003年的拆迁中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吃了大亏!我们家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坊前镇的党委书记特大腐败分子孙裕仁只肯安置平方米的安置房给我们,我们不同意,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就派出多个暴徒对我们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和小工厂实施非法暴力强拆,在年月日非法强拆了我们的家和小工厂!严重违反了年月日施行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政策!我们的家和小工厂至今竟然没有得到依法、公正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当时年拆迁,我吴兴元是非常讲道理的,我们平方米的合法房屋,我们提出安置平方米的安置房,当时,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派司法局长(张晨钟)代表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出面来跟我们谈拆迁补偿安置,当时,司法局长(张晨钟)提出给我们安置平方米的安置房,我们立即同意,可坊前镇的特大腐败分子孙裕仁不同意,只肯安置平方米的安置房给我吴兴元一家,因为我在年举报孙裕仁的特大腐败问题,所以他对我打击报复!而对根本没有条件安置的(户口在浙江的陈祖宝)一个人,孙裕仁却安置给他9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而且一分钱也不要他付,这种暗箱操作的安置,在坊前镇是大量存在,孙裕仁是一手遮天,还有大量的多拿安置房的人没有公开!
后在2003年5月份,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司法局长(张晨钟)又主动提出给我吴兴元家的小工厂在春明村安排场地造厂房,并安置平方米的安置房给我们家,我们又立即同意,可坊前镇春明村书记(反革命之子张惠明)不同意,并和孙裕仁串通无锡市新区管委会书记(违法分子贡培兴)、在年月日对我吴兴元家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和小工厂实施了非法暴力强拆!
但事隔一年,年春明村的(大巷上、东高巷)拆迁,可春明村书记张惠明却给村民(华国南、吴国平)在春明村的土地上安排场地造了厂房,这究竟是为什么?同样是春明村的人,同样是用的(新区的号文)拆迁,为什么我吴兴元有营业执照的小工厂不给我安排场地造厂房?而为什么给(没有营业执照的吴国平)和(华国南)安排场地造厂房呢?而且还多安置给他们每户平方米的安置房,这春明村书记(反革命之子张惠明)是不是受贿了?请大家来评评理吧!我吴兴元很讲道理却受到欺负,被他们非法暴力强拆,他们对我吴兴元是太不公平了吧?他们实在是太违法了吧!这年来,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对我吴兴元非法拆迁造成的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新区管委会为什么要耍无赖拒不赔偿呢?这完全应该由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和这些违法分子来依法赔偿!
其一、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勾结【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区法院)】在日对我吴兴元的家和小工厂实施的非法强拆违法透顶!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5、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6、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7、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其二、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在年违法制订的【锡新管发()号《无锡市新区征地拆迁办法》(暂行)】违法无效!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国家制定法律!因此,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是当时我国征收房屋、实施拆迁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第七十三条规定,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既无权制订地方性法规、也无权制订规章。
所以,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是无权制订“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拆迁文件的。其违法制订的【锡新管发()号《无锡市新区征地拆迁办法》(暂行)】是非法无效的。但是,贡培兴在新区执政期间违反《宪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年月日施行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年,擅自按照废止的(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废止的无锡市(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违法制订了【锡新管发()号《无锡市新区征地拆迁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号文),作为新区的拆迁政策,明显违法违令!对被拆迁房屋不评估:平房每平方米元、楼房每平方米元(包括奖金在内),安置房按户口因素,限定每人住房平方米,限期拆迁、强制拆迁,把号文专横地强加在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头上,大量房多人少的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私有房产被非法剥夺、大肆侵犯!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住房面积明显缩小,住房条件和生活水平严重降低,特别惨的是很多人少房多的计划生育户和勤劳致富户的大量合法房产被非法侵吞、强行剥夺,一夜之间被拆穷,有的甚至被强拆得穷困潦倒,痛苦不堪,严重侵犯了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财产!严重破坏和打击了计划生育,鼓励超计划生育,鼓励懒惰、懒汉和二流子。引发了大批上访群众连绵不断上北京讨公道,造成新区社会的长期动荡不安!在实践中,新区的号文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有权干部暗箱操作,索贿受贿,亲戚朋友多拿平价房,安置房大大地超过了拆一还一,国有资产(安置房)严重流失!由于号文非法荒唐,造就了大量的钻空子户,引发了大量的真假离婚案件、假分户、假招女婿户和假祖产房户:一些被拆迁户为了多拿安置房,不择手段进行假离婚、假分户,骗取安置房”。“号文”是人见人骂、不得人心!在新区人民的一片怒骂声中,无锡新区的“号文”终于在年底悄然逝去、自行消灭。其后,无锡市新区管委会默默认错,并按超生子女作出违法补房。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据此,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必须依法作出赔偿!将违法征收、征用的财产(房产)归还给无锡市新区人民!
当时,我吴兴元户北陈巷5号房屋是在2003年3月份被划入新区的拆迁范围的,理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但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勾结新区法院,对我户平方米合法房屋,只违法判决平方米安置房给我们,等儿子结婚了,老子就没有地方住了!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的拆迁政策!这是明目张胆地鼓励超计划生育,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是任何人都接受不了的事实,可以说,习近平主席也不会接受。而且,他们还篡改我们的房屋面积,丈量时不给我们监看!
当时,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的(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假拆迁许可证颁发给坊前镇拆迁办公室)进行弄虚作假;以及在没有与我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在与我户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新区法院起诉,新区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直接违法受理立案,并枉法裁定先予执行,在日,非法强拆了我们的家!强拆时没有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没有清点、没有登记造册,严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货装满车时不带绳索就开走,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我家平方米合法房屋和私营小工厂全部被毁,所有合法财产和小工厂原材料大卡车,被新区法院用法院封条全部违法封存!由此可知,新区法院枉法作出的“一审裁定、一审判决”和无锡中级法院违法作出的“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违法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违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都是违法透顶!应当依法撤销!
【我们家的这大卡车财产,在非法强拆时,他们都进行了录像(其中:十吨超长大卡车四车,五吨大卡车二车,二吨卡车二十车,当时价值140多万元!),封存后,纺织原材料和财物被大量盗失、灭失,现小工厂的所有纺织原材料已全部霉烂毁损掉,给我们家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经济损失!当时价值140多万元的合法财产,11年来物价上涨了6倍,当时,坊前的商品房价格每平米是1300元,我们140多万元可以买10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而现在坊前的商品房已上涨到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140多万元只能买1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即:140多万元乘以6倍,贬值840多万元),加上11年多的停工停产,损失利润330多万元;强拆后业务全部中断损失无影资产300多万元;以及当时140多万元资产按投资利息每年百分之十的利息计算,再加上利上滚利,11年损失利息万元;再加上我户537.22平方米合法房屋11年来损失出租金70多万元,年来,共造成我们家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万元的巨大损失!】,以上事实是铁证如山!
如果加上精神损失费、诉讼费、律师费、上访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等,总共要赔偿我们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但现在我们只要求他们赔偿1799万元的经济损失,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竟然是耍无赖拒不赔偿!
(当时140多万元的资金,如果按企业(集资)投资年息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加上利上滚利,单单利息收入,11年可获利息518.868万元多)!现被他们非法强拆后全部损失掉!
现在我们是穷困潦倒、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年来,我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要求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和新区法院实事求是作出依法赔偿!还我们财产和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违法、非法强拆11年来,无锡市新区管委会始终不肯实事求是依法解决、不肯依法赔偿,为此,我要求上级领导明察是非,依法追究他们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他们对我们的拆迁遗留问题实事求是依法解决、依法赔偿!
我要求还我家产、还我企业!对已经霉烂和没有了的财产,应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解决、依法赔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法分子(张惠明、孙裕仁、贡培兴)依法严厉追偿!
其四、作为政府官员要将心比心,要经常换位思考一下,自己一年赚了多少工资奖金和得了多少好处?计算一下年来总共赚了多少钱?是老百姓的几倍还是几十倍,有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疾苦,对老百姓的疾苦究竟关心了多少?解决了多少?如果老百姓的疾苦出在自己身上怎么办?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受害人:吴兴元、何永琼、吴恩亮,联系电话: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号室,邮编:1
听证地点: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新区法院)
听证时间:年月日下午时到5时
无锡新区法院听证过去9个多月了,无锡新区管委会还不肯依法赔偿解决,这难道是你们说的为民办实事?为民分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吗?
发表于:14-04-09 09:54
视频:无锡吴兴元11年冤案、倾家荡产、无家可归!
视频:无锡吴兴元11年冤案、倾家荡产!
发表于:14-04-10 08:37
&&&&&&&&&&&&&&&&&&&&&&&&&12年的冤案何时能昭雪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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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的抗诉申请什么时候受理立案?
我们被非法强拆12年历尽艰辛,受尽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磨难!在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伪造假拆迁许可证颁发给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以及在没有与我户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直接违法受理立案,并枉法裁定先予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强拆我家的房屋,强拆时没有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没有清点、没有登记造册,货装满车时不带绳索就开走,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并将我户26大卡车财产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封条强行封存,拒不归还!违法封存后被大量盗失、灭失,封存至今现已全部霉烂毁损,给我户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可法院竟然违法枉判不赔偿,我们向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申请再审,可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均以驳回再审维持原判进行违法枉判!对此,我们为了平反冤案,挽回损失,我们从2003年7月和8月开始起诉新区管委会打行政官司,可法院竟然违法不立案,后又从日和2月23日起诉新区管委会伪造的违法拆迁许可证,打行政官司,可法院仍违法不立案,后又在2007年起诉江苏省国土厅违法批地和在2008年起诉无锡市国土局不处理新区管委会违法用地,继续打行政官司,可法院仍然违法不立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最高人民法院竟然拒收我们的材料!人民是有冤无处伸!
在中国天天高喊依法治国,法律为什么没有用?&法院为什么这样黑暗,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我们苦苦的思索,我们终于想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法院的,于是,我们在2010年6月2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抗诉申请书(证据有邮件收据作证),并在当天上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接访了我们,并告诉我们可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于是我们又来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上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告诉我们,可以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由省检察院监督他们立案,于是,在2010年7月3日,我们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邮寄了抗诉申请书(证据有2010年7月3日的挂号信邮件作证),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一直违法不立案,几年来我们多次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上访,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敷衍失职,仍然违法不立案,无奈之下,我们在2013年12月2日和12月9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上访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我们的申诉,收下了我们的申诉状和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告诉我们一定把我们的材料转给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他们受理立案!在2014年1月8日上午11点左右,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年青人打来电话告诉我们说:“你的申诉状和所有的证据材料省检察院已经转下来我们收到了,”并胡说八道欺骗我们,说什么:“你申请抗诉的申诉已经过了二年,我们不能受理,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二年。”我们反驳他说:“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老的《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二年,而且我们的判决裁定是2013年以前判的,应该按照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且我们在2010年7月3日已经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邮寄了抗诉申请书(证据有2010年7月3日的挂号信邮件作证)”但无锡市检察院的这个年轻人又胡说八道,说什么:“我只按照你省检察院转下来的材料,计算日期已经过期了,以前的我不知道,你没有证据,”于是,我又反驳他,我说:“我每年都到你们检察院上访好几次,要求立案,你们一直不肯立案,怎么可以按照现在的申诉材料计算日期呢?以前的抗诉申请书我有证据,我可以给你看,是你们检察院抗申科的吴伟民收到的,你应该给我们立案,为什么不立案?”那个年轻人听我口气比较懂,就给我说:“你的事情我去跟他们商量商量,”后来,我问他“姓什么,”他就把电话挂了。
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上面说的这么好,比唱的还要好听!下面为什么还是不听?还是违法!为什么现在还违法?还不肯依法受理我们的抗诉申请呢?请你们上级领导监督他们给我们依法受理立案,依法平反我们的冤假错案,把我们的事情解决好!我们人民一定会感谢你们的!
&&&&&&&&&&&&&&&&&&&&&&&&&&&&&申诉人:吴兴元,何永琼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
电话号码:59,邮编:214111。
这是寄给检察院的邮件证据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62939.bmp
附证据:这是在日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兴元,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电话号码:59,邮编:214111。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永琼,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电话号码:59,邮编:214111。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恩亮,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万裕苑一社区257号101室,电话号码:59,邮编:214111。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贡培兴&,新区管理委员会书记兼该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天山路5号,邮编:214028。
申诉人:吴兴元、何永琼、吴恩亮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8)苏民二监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现我们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案!
请&求&事&项:
一、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反诉被申诉人违法起诉、非法强制拆迁侵权赔偿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立案再审!撤销所有原判决、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区法院)(2003)新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和依法撤销(2003)新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2004)锡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和依法撤销(2006)锡民一监字第10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无锡中院驳回通知书);
3、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2007)苏中民一立监字第0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驳回通知书);
4、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08)苏民二监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省高院裁定书)。
5、并请求依法驳回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和违法申请的先予执行。
二、、对我们申诉人在日被新区总公司非法强制拆迁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损坏的、强运途中抛失的和强拆时被其违法封存的,以及封存后遭至盗失的、灭失的和封存至今全部霉烂毁损的26大卡车纺织原材料和合法财产)当时价值是140多万元,【&11年多来物价上涨了6倍多,(当时我们多万元可以买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现在每平方米商品房是8元到10元,我们多万元现在只能买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货币贬值,当时14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乘6倍多),现在实际造成我们直接经济损失850多万元!再加上间接经济损失(当时多万元经济损失按百分之十的投资利息计算,每年加上利上滚利,11年损失利息万元!再加上我们家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11年损失出租金7多万元);再加上我们的小工厂11年停工停产损失利润3多万元,再加上11年来业务单位全部被中断、损失无形资产多万元】;合计非法强拆年来,共造成我们申诉人的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万元的巨大损失!请求判决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依法赔偿!
三、请求对我们申诉人居住的北陈巷5号房屋依法恢复原状,或者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补偿安置。
四、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一)、新发现的证据:在日,我们申诉人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本案新区法院副院长兼审判长成英、是日组织对我们申诉人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新区总公司拆迁指挥部的总指挥,(详见他们偷塞在案卷里的“关于对吴兴元户强制拆迁实施方案(讨论稿)”);在日开庭时,我们提出叫审判长成英回避,成英不肯回避,赖在法庭上做违法审判长,成英是新区总公司和新区拆迁办组织的拆迁指挥组的总指挥,不回避审判、岂能公正判决?根据(苏高法[2004]第16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二、强化裁判中立观念,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是审判的核心。法院在审理社会矛盾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更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各级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坚决摒弃损害司法中立的做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因此,要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任何法院和审判人员以任何借口参与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指挥部”、“联合执法”以及“合署办公”,如有违者,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审判纪律的责任。此前参与的,应立即退出上述联合拆迁活动,并对相关拆迁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因此,根据上述(苏高法[2004]第164号)通知的规定,由于本案审判长成英是新区总公司的拆迁指挥组的总指挥,依法应当回避审判,并对相关拆迁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为此,我们申诉人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依法立案再审!依法撤销所有原判决、裁定和驳回通知书、以及撤销省高院裁定,并裁定驳回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
(二)、新发现的证据:日,我们申诉人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了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伪造后恶意串通新区法院偷塞在案卷里的、没有我们申诉人签字的假搬迁房协议书和假安置房协议书,该假搬迁房协议书和假安置房协议书上没有我们申诉人签名,下面的户主栏是空白的,没有人在上面签字;村委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镇拆迁办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新区拆迁办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新区公证办事处栏也是空白的,没有盖章、没有签字,这两份假协议完全是二张废纸,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两份假协议,充分证明了我们申诉人一户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之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是违法起诉,新区法院是违法受理立案。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准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被申诉人(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总公司)在没有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批文、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该幅土地的权利人的情况下;以及被申诉人在没有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没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在被申诉人没有与我们申诉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我们申诉人还没有得到依法拆迁补偿和没有安置房、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搬迁的情况下;在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依法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情况下,(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区法院)竟然在日违法对新区总公司的非法起诉直接受理立案、并枉法裁定先予执行、非法实施强制拆迁!在非法实施强制拆迁前,新区法院对我们申诉人的合法私营小工厂没有依法提供周转用房;对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在没有公证机关向我们申诉人出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书的情况下,于2003年6月30日对我们申诉人一户非法实施了强制拆迁!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勾结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共同违法,非法强拆了我们申诉人537.2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和合法的私营企业“好太阳纺织材料加工厂”!&并且以权代法,用法西斯强盗手段强搬强抢了我们申诉人的全部合法财产!在非法实施暴力强制拆迁时,对我们申诉人房屋内的大卡车财物没有依法清点、没有登记造册、乱拉乱踏强行搬迁,而且不履行监管职责,财物装满车后不带绳子就开走,致使我们申诉人的合法财产在强运途中大量抛失!法院副院长成英漠视法律,滥用权力,竟然违法用新区法院的封条对我们申诉人的合法财产强行封存,将我们申诉人26大卡车的财物全部违法封存起来(其中十吨超长大卡车4车,五吨大卡车2车,二吨大卡车20车),拒不交给我们申诉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强制搬出的财物,应该交给被执行人。”但是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没有肯交给我们申诉人,被她违法封存了,导致被封财物在后来大量被盗失、灭失,全部霉烂毁损,当时造成我们申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40多万元!
非法暴力强制拆迁后,我们申诉人夫妻俩多次找新区法院副院长成英和审判员刘艳文、要求将被封财产实事求是清点赔偿、全部归还给我们,可副院长(成英)和审判员(刘艳文)却死活不肯清点赔偿、不肯归还给我们!而且拒不清点赔偿就作出违法判决,严重违法!
非法暴力强拆给我们申诉人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经济损失!使得我们原本富裕的家庭穷困潦倒,身无分文,生活十分困难,这是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新区总公司和新区法院给我们申诉人降临的一场前所未有的特大灾难,在这场灾难中我们申诉人遭受了无比的痛苦和磨难。  
从日非法暴力强拆到现在2013年,11年多来物价上涨了6倍多,当时坊前的商品房每平方米是元,我们多万元可以买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现在每平方米商品房上涨到元到元,我们多万元现在只能买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货币贬值,直接经济损失(140多万元乘6倍多),实际造成我们经济损失850多万元!再加上【年停工停产损失利润多万元,业务单位全部被中断(损失无形资产多万元);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年损失出租金多万元);当时多万元财产按百分之十的投资利息计算(每年加上利上滚利),11年损失利息万元】,我们被非法强拆年来,总共造成我们财产和经济损失1799.万元的巨大损失!以上事实是铁证如山!
违法侵权,理应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勾结新区法院对申诉人吴兴元一户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先予执行无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起诉,应当依法驳回起诉!被申诉人勾结新区法院实施的强制拆迁,给我们申诉人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损失!违法透顶!是非法拆迁!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综上事实,新区法院所作的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苏高法()号文件《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受理立案、枉法裁定、非法拆迁和违法判决!为此,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撤销新区法院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撤销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枉法裁定,并驳回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依法进行再审改判。
三、新区总公司申请的先予执行和起诉,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新区法院一审枉法裁定先予执行和违法受理新区总公司的起诉,均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及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新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说:“经审理查明,在拆迁过程中,原被告间因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于日诉至本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在裁定书中说:“经审查查明,在拆迁过程中,新区开发公司与吴兴元、何永琼、吴恩亮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新区开发公司于日诉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事实,新区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均是供认不讳:。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但是,由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与申诉人吴兴元一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也没有依法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因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在法律上没有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拆迁房屋的纠纷,应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裁决,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立案的。因此,新区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的。新区法院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告知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并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新区法院非但没有依法告知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反而对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直接受理立案和枉法裁定先予执行,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1995)2号)文件《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明确规定:“诉讼期间,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据此,新区法院对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与我们申诉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我们申诉人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非法起诉受理立案、裁定先予执行和实施强制拆迁、以及违法、枉法判决,均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违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1995)2号文件】《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完全属于违法受理立案、枉法裁定和违法判决,依法应予撤销!为此,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新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撤销新区法院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撤销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书,并驳回新区总公司的违法起诉。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建设的锡士路北延伸段道路是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但被申诉人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是违法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但是,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没有《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2、没有土地征用的批复;、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违法使用的是坊前镇春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违法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城市道路建设是不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果涉及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耕地)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方可使用。
因此,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是不能用于城市道路建设的。申诉人吴兴元一户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早在1976年就依法批准转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吴兴元一户所有,由无锡县土地管理局登记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吴兴元一户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经过依法登记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可以实施拆迁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该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然后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拆迁,并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偿安置!
由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建设的锡士路北延伸段道路,是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所以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向本案提供的伪证:《关于批准无锡市年度第二十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锡国土资建()第号】中的“村镇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村镇集体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不能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不是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在本案无权使用该幅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所以,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亦无权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因此,也无权对申诉人吴兴元一户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提起民事诉讼;更无权侵吞申诉人吴兴元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合法房屋非法实施暴力强制拆迁,完全是一种违宪、违法的侵权行为!理应依法追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依法将该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是该幅集体土地的权利人的情况下,擅自违法使用该幅集体土地和强行占用申诉人吴兴元一户的(宅基地)用于城市道路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完全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依法没有拆迁房屋的法定权限,因此,对于我们提出的新区总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的异议,完全是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应该依法予以理涉!
1、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拆迁许可证必须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的规定。在年月日非法伪造假“拆迁许可证”,&在没有五个法定要件的情况下,违法颁发给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颁发给(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合法性、没有真实性,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关联性。完全是违法无效的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因此,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据此,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向本案提供的锡新建拆(2003)2号、无锡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完全是(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还没有立项、没有规划的2003年3月2日,串通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领取的假拆迁许可证,在领取时没有提交五个法定要件:(1、没有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没有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没有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在法定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证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详见证据日期作证:1、2003年3月2日领取(无锡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2、2003年3月4日发布(拆迁公告);3、2003年3月7日批给(关于同意锡士路北延伸段工程立项的批复);4、2003年3月15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
而且该拆迁许可证不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违反〈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建房【1991】456号)〉规定!所以,该拆迁许可证完全是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根本就没有拆迁许可证。
因为,当时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还没有批准立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所以,当时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由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所以其没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亦无权对申诉人吴兴元户提起拆迁诉讼,所以,其对申诉人吴兴元户非法实施的暴力强拆是非法拆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与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我们申诉人提起诉讼,是案外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而且该假拆迁许可证是坊前镇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立项、规划之前违法领取的,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没有真实性,没有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该假拆迁许可证违法无效。
3、被申诉人(新区总公司)超过举证期限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非但无效、而且违法!(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本是不能代理房屋拆迁的,因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提交五个法定要件后才能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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