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个人借贷暂行办法法》,其中明确规定借款人最高借款金额

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机构|中介|信息_新浪财经_新浪网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网贷业务规则,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办法》安排了12个月过渡期。《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网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未来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据介绍,近几年网贷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较快,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个人最高借款100万元
  李均锋表示,未来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办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特别是,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向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说,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不得从事有关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办法》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拍拍贷总裁胡宏辉指出,这个贷款额度限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淘汰。
  尹振涛说,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网贷中央数据库。
  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未来中央和地方如何进行监管职责分工?
  《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此外,《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李均锋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各级政府长期以来以投资和GDP增长为政绩,政府投资过量,挤压了民营经济。我们现行的征地制度,卖地制度,使得地方政府过度的依赖土地收入,鼓励高地价高房价,挤压了居民消费。
保罗-克鲁格曼说过“房地产泡沫是内置于经济系统中的。泡沫严重时,房地产崩溃并非黑天鹅,而是房间里的大象,看上去显而易见却总被人们忽略。”
第一,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我认为应该是量要适度,价要合理。第二,保持灵活适度,实施预调微调。要基于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要相机抉择。第三,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未来,中国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FDI来源国。从FDI接收国到净贡献国,这几十年的蜕变终于让中国以完美的姿态站在了G20全球发展议题的最前沿。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14项禁令12个月缓;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一、《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2、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3、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4、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二、《暂行办法》允许网
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14项禁令12个月缓冲期!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一、《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2、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3、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4、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二、《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三、目前的14项禁令是:
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2、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13、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14、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的发布稿区别:
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的发布稿区别在于:
第一个区别:正式发布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我们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
第二个区别: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
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第三个区别:就是我们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
五、现场记者提问环节:
记者提问:
李主任您好,我是来自财新的记者。我想问一个问题,您刚刚提到双负责制,我们觉得这个比较重要,《办法》现在确立了一个P2P的基本管理体制,然后在当中银监会起到一些作用,然后还有各地金融办也要发挥一些作用,能不能具体的阐述一下究竟分别负责什么?以及我们之前了解到各地方的金融工作比较多,这个各部委之间怎么配合、协调,到底怎么落实这样一个双负责制?这个是不是就能够保证我们对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谢谢。
刚才您提到这个问题,也是《办法》监管体制安排的一个重大的变化。网络借贷行业借贷机构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我们《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三缺或者三无的问题,其中一项主要的任务是明确对网络借贷机构由谁来监管,谁来负责?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今天我们在座的台上的四个部门,在某些意义上来讲,这四个中央部门都是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之一。
在整个监管体制安排中,我认为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也就是刚才您提到的,我想再做一个简要的说明。那么就是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这两个监管主体它的主要职责和分工合作的方式。那么《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
第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这个就是我们说的对整个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度,从顶层上要作出安排。
第二,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这也是按照新的理念,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主要的安排就是要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的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当然我说行为监管包含的内容很多,我今天不一定一一列举,总的要求是对“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要实行持续的、不间断的行为监管。主要方式包括我们讲的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我们知道“网贷”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很多是分离的,或者说它是一种跨区域的经营,这样的话,在地方,包括
地方银监局和金融办监管上可能存在问题,这可能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我想这是银监会及银监局监管的制度的制度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这个安排也是符合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要求,也符合“网贷”机构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它的注册在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监管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网贷”机构的第一个环节备案登记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第二做好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的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的。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牵头组织打击等。那么这个问题上双负责会不会扯皮?我认为只要大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是能够解决的。
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对“网贷”机构的信息要实行共享,就是它的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就是银监会和银监局,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
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那么,通过大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我认为双负责的体制责任是明确的,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能也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想问一下李主任,因为我们还没有看到全文,看到新闻稿中提到可能会设定借款的上限,这个具体金额是多少?是出于怎么样的考虑?会不会对基本的业务发展造成冲击?
你刚才提的问题也是我们这次《办法》修改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比较大的区别,刚才我也讲了,可能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这次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办法》,明确了小额分散,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这个绕口啊。那么作出这种安排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我们讲现在的投资端也好、资产端也好,我们有丰富多彩的金融机构在为各类的社会主体进行投资的服务、融资的服务。现在所谓服务不足、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在投资端,现在各类金融机构有大量的产品,由我们老百姓去选择,但是多数门槛比较高一点。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投资人和这类借款人的需求,那么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而不是上亿大额的,大额企业的融资也好、项目也好,传统金融机构解决的应该说还是不错的,这是第一。
第二,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这种渠道,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我们大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的,没有现场的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我们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目前,应该说我们的银行搞了这么多年,大额贷款还要担保、还要抵押,还有风险呢,那我们网上大数据就能解决大额资金的风险控制?我认为这个从现在来看解决不了。我们现在说的小额分散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体为主的,他们的各种行为信息和非行为信息,我们通过大数据、通过网上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来解决资产端的风险控制,我认为从逻辑上说得通,但是对大额的资金需求,利用现在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进行风险控制,目前应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
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最后,从我们现在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左右的“网贷”机构,这个机构现在是市场的数据,还不一定准确,来看,有把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那么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数涉及到期限错配,涉及到设立资金池,多数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的行业。那么,做小额分散的,基本上是满足了我们讲的P2P的本意,回归到了普惠金融的本质。那么做大额的,基本上是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
而且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记者提问:
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想问一下李均锋主任,这个《办法》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控行业的风险?还有关于资金存款的这个事儿,因为从去年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有很多的P2P平台实现了在银行的资金存款,但是这个进展特别缓慢,近一段时间,我们也了解到银监会给一些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业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有一些平台反映说这个要求太严格了,然后银行方面会觉得这个业务也不怎么赚钱,但是这个风险还是挺高的,您怎么看待这样的现象?未来我们会有什么样的措施来推进这个事情的进展?
你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网贷”机构怎么防范风险?我想《办法》以及下一步要出台的配套制度,从制度上做了很多的安排。这些制度的安排,都是要从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做一个安排。第一个安排我们要对“网贷”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就是划定底线,明确
哪些东西“网贷”机构不能干,我们规定了13条“网贷”机构不能做的负面清单,那么负面清单的管理就保证了“网贷”机构必须专注“网贷”、专注主业,防止风险的相互传递和干扰。
第二个制度安排上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实行不同的资金分别开立帐户,“网贷”出借人的资金、“网贷”自身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确保“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不搞资金池。同时也防止平台自身接触现金,防止平台挪用出借人的资金。
第三个制度安排,“网贷”机构必须要进行,特别是产品要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登记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人对产品资产端、借款人情况的及时了解。
第四个对投资人的适当性,虽然我们讲P2P的门槛比较低,但是对投资人的适当性也提出了安排,这是从制度安排上来防范风险。
从维度上我们讲防范风险必须有多方面的维度:
第一个维度就是加强监管,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要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强化对机构的监管;
第二个维度要从“网贷”机构本身,必须要明确业务边界,进行规范的经营和真实的信息披露。接受市场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个从投资人来讲,也必须提高他的风险意识。我们讲网络借贷核心是一种直接融资,是出借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融资活动,出资人就是投资人,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必须要明确,你的投资活动不管额度多大是要承担风险的,不是存款,所以我们讲“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也适合我们平台的投资人。我想“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刚才我还讲了,“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防止集中的风险,刚才我已经阐述过这个问题了,如果从制度设计上,从利益相关方,监管者机构和投资者几个角度共同努力,我想“网贷”机构既会为大家提供一种融资和投资的便利,也会在一种规范的情况下,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有一个很好的发展。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
关于你谈到的资金存管的问题,这个《办法》已经明确的规定,“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这是明确的。
那么怎么样解决好存管者它的监督责任和“网贷”机构作为一个委托者的义务。存管者和委托者要通过双方市场的办法协商来形成一种合约关系,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监管者,我们正在制定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有的同志可能看到了,我们本来是一个内部征求的意见稿,它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稿,大家有不同的议论我认为很正常,我们将根据不同方的意见来进一步完善这个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指引。最终的要形成资金存管者和委托者互利共盈的目的,双方合作、互利共盈,既要达到确保“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变,又要在合作中实现“网贷”机构业务经营的正常化和银行作为存管者它的利益,既要行使它的责任也要有它的利益,要形成互利共盈。我们会更多的听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我们“网贷”机构和监管们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指引。
大家可能现在关心比较多的是,可能在合作中有不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是比较强势一方,“网贷”机构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个我认为也是正常的,我们从监管者来讲就要把大的规则来定好,把各方大的责任、权利、义务定好,具体的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本身去协商,不可能由政府包办,我们必须强令哪家银行给他存管,这也不太现实,还要尊重市场,尊重机构自身的选择。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1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 
 8 月 24 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也意味着 P2P 网贷行业首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 当事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 借人及相关当事人...  业内解读: 有利网 CEO 吴逸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 见稿出台,意味着监管细则到位,对于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征求意 见的...  看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看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优本财富 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核心内容 过去的 1 周,银监会正式发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最全政策解读 一、《暂行办法》四大焦点 焦点之一: 未提牌照制度,强调备案管理,多部门协调 在取得工商执照之后需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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