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修订老师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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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全文】
编辑:炎英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城管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身心发展障碍和特殊需要的残疾人,给予特别的教育支持和安排,实施与其需求相适应的教育,适用本条例。  残疾人教育的对象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  第三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应当为残疾人实现受教育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合理便利,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发展和能力开发,为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四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终身教育相结合;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所有残疾人,坚持融合教育原则,根据残疾的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统一安排实施,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完善残疾人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人教育状况实施专项督导。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地方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和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开展就学咨询,提出入学建议和指导意见。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保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为适龄残疾儿童建立教育档案。  第八条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在促进残疾学生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残疾学生的潜能开发、缺陷补偿和心理疏导。  第九条 残疾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残疾儿童的特点和意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及时使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协助学校实施教育,根据条件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关心残疾人教育事业,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二章 普通学校的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普通幼儿园、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推广融合教育,保障残疾人进入普通幼儿园、学校接受教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采取随班就读、设置特殊教育班级等形式。  第十一条 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无障碍标准,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康复、生活技能等专用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校园环境。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鼓励,以多种形式对学龄前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干预、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大力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保健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幼儿园提供指导和支持。  接受残疾儿童的普通幼儿园应当实施融合教育,为就读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与康复训练。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申请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学;条件不具备或者具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进入适当的学校就学、适当提高入学年龄。  第十四条 适龄残疾儿童申请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学校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的,经残疾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指定的普通学校就学。  有重度残疾、比较严重的身心功能障碍,需要专人护理或者专业支持,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以其他特殊方式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适龄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接收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学校统筹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兼职的特殊教育教师及专业人员,保障残疾学生义务教育的质量。  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难于全部具备接收残疾学生所需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残疾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建设部分普通学校,配备相应的条件、资源,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于入学安排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估。  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评估意见,做出入学建议,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残疾儿童进入适当的学校就读,或者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的评估结果属于个人信息,应当以书面通知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扩散和传播。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相对较多、或者随班就读条件不能满足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学校应当安排有特殊教育资格或者经验的教师担任特殊教育班级或者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额。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供适应其特殊需要的教材及辅助教学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残疾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研究、制定符合残疾学生特性与需求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增加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达到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案,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提供相应服务,帮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适应社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为残疾人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应当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根据残疾人的学习需求,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支持残疾人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 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类型和特殊的受教育需要,进入具有相应特殊教育、康复训练设施和能力,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或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专人进行家庭辅导等形式接受教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适龄残疾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设置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完成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或者支持社会力量设置招收特殊类型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机构。  国家支持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专门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幼儿园等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残疾儿童的特点与需求,遵循教育、保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残疾儿童健康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对区域内不适合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集中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对提出入学申请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均应当接收;有条件的,可以实施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和服务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性和国家特殊教育的课程方案,灵活编排班级,制定个别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  对经教育、康复训练,可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要求的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可以提出建议,经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同意,县级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评估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  (三)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残疾学生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在家学习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导和支持;  (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学生的身心特性,自主设置专业;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实习基地或者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机会、创造条件。  实施特殊教育的高等学校、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特殊教育规律、方法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拓展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与领域,提高特殊教育的水平与质量。  第四章 特殊教育教师  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应当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关注学生的身心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取得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应当获得教师资格并经过专门的特殊教育知识和能力培训。  从事听力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教育的专任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和盲文等级标准。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实施的具体步骤、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专门的编制标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专门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在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和鼓励有特殊教育经验的专业人员、志愿人员辅助学校实施对残疾学生的教育,必要时可以临时聘任有关志愿人员辅助教学。  第三十三条 承担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教育,培养、培训适应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需要的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  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国家支持具备相应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学位,扩大培养规模;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和实习基地,提高特殊教育师资水平。  第三十四条 已获得教师资格规定学历的残疾人,申请教师资格、聘任教师岗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校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残疾类型,适当放宽对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的要求,着重考核其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应当在普通教师继续教育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和其他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教师在承担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任务期间,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应当根据实际逐步增长,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教育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财政投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特殊教育的发展,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地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需要,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康复设备配备标准等,根据教学要求,足额安排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确保各类教育机构开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  普通中小学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残疾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优先将残疾人纳入教育费用减免的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保证残疾学生享有国家助学金。  国家建立奖励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农村地区、城市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逐步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  第四十条 残疾人参加中考、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需要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根据残疾类型和报考专业的要求,提供合理便利和必要帮助,保障残疾人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实施就业培训时,应当安排适应残疾人的教育项目,优先保障残疾人的需求;在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应当对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优惠与扶持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具备培训能力的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专门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向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残疾学生提供捐赠;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当地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标准,予以经费资助。  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注册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特殊教育的专项研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组织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库。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利于补偿残疾人身心功能缺陷、改善和提高残疾人学习能力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创新发明。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教具、学具以及教育教学软件和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供应和推广。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督导机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落实状况等实施专项督导;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考核的范围,并定期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残疾学生教育过程和教学质量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纳入教师、学校考核指标。  第四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本区域内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依据本条例实施监督、提出意见。  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代表残疾人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支持或者代表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代为履行,并对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给残疾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礼道歉、及时补救并予以赔偿:  (一)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障碍帮助残疾学生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的;  (三)明显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四)未依法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的;  (五)校园无障碍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高等学校因残疾而拒绝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的,由学生报考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责令改正。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殊教育机构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康复机构等;特殊教育教师指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所称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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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称将为聋人考教师证提供合理便利
(中国残疾人网记者李樱报道)杜银玲从小就有一个梦想,就是当一名老师,“从小到大的成长中,老师对我影响非常大。我从小在聋校长大,一直研究手语,了解聋人思维,我梦想当一名教师,把我的所学教授给更多聋人学生。”杜银玲在用手语给学生们上课。杜银玲2010年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计算机本科专业,曾参与2008年残奥会开幕式《星星你好》的表演,一直在手语节目中担任主持人,并通过网络免费教学手语长达五年,拥有众多手语爱好者观众。为实现她的梦想,她报考了今年10月份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希望考取高中教师资格证。她参加了笔试,并获得了高分,但在准备接下来的考试流程后,她发现这一最普通的梦想,突然变得遥不可及。除了笔试,取得教师资格证,还需要提交“普通话等级证书、口语说课面试,通过体检”。她是先天的听力言语障碍者,这三个硬条件无疑将她排除在了教师行列之外。因为这一纸规定,便让自己与梦想绝缘的不止杜银玲一个。黄庭也是一位聋人,2012年毕业于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他以为进入师范大学,毕业后,就一定可以做一名老师。然而要成为一名正式的老师,也必须考取教师资格证,虽然师范类的学生不需要参加笔试和面试,但仍需要取得普通话证书,这对一个聋人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黄庭毕业后,进入了一所特殊学校实习。他工作出色,校方答应等老教师退休,再让他顶替成为正式教师。但随后不久,学校发生人事变动,黄庭因为没有教师资格证,被辞退。现在的他成为了KFC的一名全职员工,教师梦就此搁浅。与黄庭不同,因为没有教师资格证,同样毕业于重庆师范大学的张红(化名)只能以代课教师的身份,在四川某县特殊学校工作。学校其他健全代课教师因考到了资格证陆陆续续转正,张红(化名)却因无法获得资格证而难以转正。代课老师最大的问题是跟正式老师同工不同酬。张红(化名)和学生们在一起。“代课老师只有基本工资1500块,有时候有教研活动等附加的小活动可能会加钱,但每个月的工资基本不会超过两千块。而有教师证、转正的老师工资则比我们高1500块左右。”虽然学校包吃包住,这样的工资却仅能维持最低的生活需要,很难有储蓄、更难照顾家庭。为了当教师的梦想,张红依然在坚持着。这一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据新华社报道,根据11月30日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中期评估特殊教育专题报告,教育部、中国残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在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巡视员李天顺提到:“最近几年我们在基层一线调研的时候,有很多听障的人士反映在取得教师资格的时候遇到障碍,这样的教师不在少数。他们在特教学校工作不错,也很受学生的欢迎,但是在取得教师资格问题上各地情况不同,因为教师资格的设计还没有对听障人士如何从事特殊教育提供合理的便利。”对此,他表示:“目前,教师资格里还没有特殊教育教师这样一个类别,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政策解决这一问题,同时鼓励有关地方对相应的制度措施进行探索,让这些听障人士能够符合条件进而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为聋人考生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做出合理调整,目前,不少省份已对此进行了考试内容和方式的调整。江西省在《关于2015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中便规定,“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江苏省也在2015年放宽了听力障碍者参与教师资格考试的限制,规定聋人可以用手语考试代替普通话考试,据了解,目前已经有聋人成功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为获得更大范围的支持,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不少听障者以“一天一人一信”的方式连续30天向相关部门寄出《关于为听障人士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的建议信》,建议信中提出:“1、取消对于听障人士需要提交普通话水平证书的要求;2、在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考试形式,允许考生以手语代替口语进行面试;3、取消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关于听力方面的规定。”今年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是“融合至关重要:全社会无障碍,赋权所有人”,建议者们认为,为听障者考取教师资格证过程中,提供合理便利正是打破制度障碍,残健融合的重要一步。特殊教育教师_百度百科
特殊教育教师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为教育身心发展上有缺陷儿童、轻微违法犯罪儿童的教师。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爱心,只有充满爱心才能真切地投入到特殊教育当中,使特殊人群感受到人们对他们的关爱、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让特殊人群的心理得以正常的发展。那么请富有爱心,且又想从事此职业的人们加入到这一特殊的职业吧。技术要求更是特殊教育教师的必备,
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内容
根据学生的个人需要,学习方式和能力来确定教学内容和使用特定的技巧;
对于一些学生需要在教室里运用特殊的设备或技术来克服他们的残疾,以达到预期的就教学效果;
为各种课程和活动准备教室并且提供多种材料和资源让学生探索、操作、使用;
教授包括语言(包括手语)、艺术、科学、健康等课程;
对学生进行测试以评价学生的发展;
帮助学生培养感情和社交能力,教学生生活的技能,使其尽可能的独立;
照顾学生生活,保障学生在学习期间的安全;
与学校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家长以及专业的治疗专家合作,以改善学生的生理及心理状况;
定期与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会谈,告诉他们学生的发展和家庭教育建议,并且每个学生的进步
特殊教育教师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教育学、心理学、康复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 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心特殊儿童,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能吃苦、有爱心、耐心、会沟通。
注:关于特殊儿童的概念
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主编《特殊教育词典》)
特殊教育教师薪资行情
特殊教育教师的薪水与普通教师在同一水平上,部分地区会高于普通教师的薪水,一般在800元-2500元/月之间。 此外,特殊教育教师还享有政府给予的特教津贴。
特殊教育教师职业发展
随着地位的提高,社会对于受过专业学习的特殊教育教师和有经验的特教教师需求很大。特殊教育工作者未来的就业状况比较看好。特殊教育这个行业的流动性相比普通教师要高,通常情况下,特殊教育教师可以晋升到教务处主任、校长助理、校长等行政职位,也会有一些特殊教育教师发现工作太紧张,而转到主流教学领域或完全工作。
特殊教育教师政策法规
教育部等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特殊教育教师肩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促进的重要责任。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和《》(国发〔2012〕41号),坚持“特教特办”,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分类规划、优先建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原则,科学确定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专业水平较高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特殊教育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办学需要。到2020年,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
二、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制订教师专业标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支持一批特教师范院校建设,提高特教师资培养培训能力,能够立足省内、辐射区域或面向全国服务。加强建设,拓宽专业领域,扩大培养规模,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改革培养模式,积极支持高等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合作,促进学科交叉,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在中普遍开设课程,培养师范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
三、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依托“国培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全国的教师的培训力度;各地要同步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全员培训。推进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深度融合,为特殊教育教师专门建立社区,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专项培训,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教师培训机构要建立专兼结合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队伍,加强特殊教育教师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制度。各省级有关部门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等特点,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从事特殊教育应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还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研究设定随班就读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的岗位条件。制订符合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五、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到实处。要将承担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入工作量。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确保特殊教育教师按规定享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按规定为特殊教育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关注特殊教育教师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
六、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加大优秀特殊教育教师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特殊教育教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对长期坚守在特殊教育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
.教育部等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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