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登录衡东县纪委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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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衡东县纪委监察局集体约谈大浦镇、甘溪镇、白莲镇、荣桓镇、蓬源镇以及县交通和旅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10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就进一步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开展警示谈话。此举是该县纪委贯彻上级精神,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有力行动。
据统计,2016年1月至10月,该县乡镇纪委及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共立案71件,处分71人。其中乡镇立案28件,同比增长27%;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立案43件,同比增长7.5%。案件数量总体好过去年,但仍有极少数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纪委(纪检组)自办案件为空白。
会议要求,相关单位纪委(纪检组)一是要思想认识再深化。要看清形势,明确目标,牢固树立“不办案就是失职,办不好案就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各约谈单位要办理一起以上自办案件;二是工作职责再明确。要全面落实主业主责,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得分管其他工作,要全面夯实基础,建立健全办案机制,强化内审监督检查,开展好干部作风督查工作;三是办案措施再加力。要转变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利用专项整治“雁过拔毛”式腐败和“纠四风,治陋习”两项专项治理工作契机,加大对贪污侵占、吃拿卡要、农村“三资”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查处力度,切实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利用好谈话函询、谈话提醒等第一种形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衡东县纪委 申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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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开选调(招聘)公告
来源:衡东县纪委
发布时间:
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要求,优化全市纪检监察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公开选调(招聘)。具体公告如下:
& & 一、职位信息
& &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共计划选调(招聘)工作人员55人,其中选调公务员21人、招聘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4人(详见《2016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 &&二、报考条件
& & (一)基本条件:
& &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
& & 2.年龄不超过32周岁(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日以后出生)。
& &&3.身体健康。
& & (二)职位条件:
& & 1.公务员:除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
& &&(1)湖南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现任正科级(含)以下职务;
& & (2)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 &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截止日期日)。
& & 2.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
& &&其他条件详见《2016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选调(招聘):
& & (一)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的;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现单位工作未满1年,新提拔的在现职岗位未任满1年的;
&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 & (三)与所报考单位干部职工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 (四)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 &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选调(招聘)程序及方法
& & (一)发布公告。日至12月16日在三湘风纪网、湖南领导人才网、衡阳市党政门户网站、衡阳反腐网、衡阳党建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衡阳日报、衡阳晚报等媒体发布选调(招聘)公告,公布选调(招聘)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纪律要求等。
& & (二)报名。
& &&1、报名时间:日- 12月18日(双休日照常工作,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
& & 2、报名方式:所有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统一到中共衡阳市纪委组织部直接报名(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22号,市委大院5323房,电话:、8866750)。
& & 3、报名所需资料:《2016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选调(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双面打印);《诚信考试承诺书》、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在编在岗、编制性质和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公务员岗位的需携带本人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材料请使用A4纸打(复)印,报名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存底稿。
& & (三)资格审查。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对报名者的相关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后,于日至12月22日在衡阳反腐网公布报名资格初审合格者名单并发放准考证。
& &&(四)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市纪委监察局具体实施。最低开考比例为1:5,如不足开考比例,则相应取消或核减计划并予以公告。
& & 1、笔试。笔试时间定于日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以及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分综合、纪检监察、文秘3个类别分别命题,满分100分;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 2、面试。面试人选分别根据每个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若出现末位并列情况,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注重考察考生的工作能力和与招考职位的匹配性。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 &&(五)体检。考试总成绩按笔试占60%、面试占40%综合计算。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根据每个职位考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实施。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选调(招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和体检入围人员名单均在衡阳反腐网公布。
& & (六)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主要审查考察对象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等情况,了解考察对象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 & 若在体检、考察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弃权的,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 & (七)公示。考察结果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确定拟录人员,并在衡阳反腐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由选调(招聘)单位办理试用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试用资格。
& &&(八)试用和调入(聘用)。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聘用等相关手续。
& & 四、工作要求
& & 1.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从事选调(招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有回避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考生取消选调(招聘)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违纪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 &&2.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衡阳市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866750;受理举报电话:(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 & 附件一:2016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选调(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 & 附件二:2016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 &&附件三:诚信考试承诺书
& & 注:报考公务员岗位的需携带本人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中共衡阳市纪委&&&衡阳市监察局
<span style="font-size: 18 font-family: FangSong_GB年12月7日
& &&2016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选调(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出生日期(& 岁)
参加工作时间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任现职级年月
户籍所在地
拟报考单位
拟报考职位
历(从大中专学习经历填起)
奖惩及近两年
能体现本人特长的主要工作业绩
(可加附页)
主要社会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党委(党组)证明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
&&&&&&&&&&&&&&&&&
(公& 章)
年&& 月&& 日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FangSong_GB年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职位要求情况
衡阳市纪委
2年以上(含2年)
全日制本科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2年以上(含2年)
全日制本科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衡东县纪委
2年以上(含2年)
全日制本科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2年以上(含2年)
全日制本科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祁东县纪委
2年以上(含2年)
全日制本科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2年以上(含2年)
全日制本科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衡阳县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衡山县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衡东县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职位要求情况
祁东县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南岳区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雁峰区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石鼓区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珠晖区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蒸湘区纪委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2周岁,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35周岁
说明:年龄和工作年限计算截至日期:2016年12月31日
诚信考试承诺书
& & 我已仔细阅读衡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 & 一、自觉遵守本次选调(招聘)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 &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联系电话,并保证在考试及录用期间通讯畅通。
& &&三、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照片、假证书。
& & 四、不随意放弃,不故意浪费考试资源。
& & 五、保证符合公告及职位计划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 & 承诺人签名: & & & & 签订日期: & & 年 & 月 & 日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衡东纪检监察网
我的图书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衡东纪检监察网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作用
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 ,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提出异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办案程序方面的监督,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对实体处理方面的监督,即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定性量纪的确认,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制度保证。
2、参谋作用。代表审理部门审理成果的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领导讨论决策参考,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审理部门还可以从审理的角度,提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重点、方法、制度方面的参考性意见,当好全面工作的参谋。
3、保障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说案件调查部门更多地是从党员监察对象有错或错大方面来考虑问题,那么审理部门则更多地是从无错和错小方面来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澄清问题,对问题的处理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审理部门还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决定或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所以说审理工作对保障受审查的赏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4、教育作用。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件,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5、促进作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的内容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1、事实清楚的含义。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是虚假、半真半假。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a、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b、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c、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在审理各类违纪案件时,审理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断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不清楚 ,即使是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 ,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存的联系,使要被证实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少;③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要使证据确凿,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
1、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另外还要审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只有与案件有内存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复印的证据要小心,复印应是办案人员自己拿原件进行复印,其他人提供的复印件就可能造假。对于笔录中添字加字也要认真审查,添加字处要有被问话人的手印。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矛盾就要排除矛盾,解决矛盾,矛盾不能解决,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把证据搞确凿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使用证据,用证据来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其他有关的事实。使用证据我们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正确处理本人交待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受审查本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拒不交待,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
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党纪条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证据充分还有两个条件,一是证据齐全,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佐证,无懈可击;二是结论的唯一性。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也就是给违纪人的错误行为安个名字,这个名字可不是随便安。第一,要根据证据证明的违纪事实安;第二,要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及党纪处分条规上找名称;第三,认定错误性质应符合该错误的各种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 ,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括三个方面:①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的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③数个违纪错误应当合并处理。考虑因素依次有: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只有恰当的处理,才能体现正确执纪,才能有效地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处理中处分档次的选择上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查部门要按程序性条规的规定办案,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审理部门要监督完善;二是审理部门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办好各种手续。
如果说手续完备更多的是从纪检违纪案件的角度讲的,那么程序合法则更多地是从监察的角度讲的,对党员的处分处理现在还不受司法的监督,但行政方面除行政处分外,其他如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财产的处理、办案期限等,都是司法监督的对象。我们要依法行政,就要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下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进而造成被动,丧失威信。
三、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权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指哪一级党委和纪委可以批准给予什么人或党组织以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组织资源进行合理分工。分工的依据是党员的隶属关系(上下级)、党员的职务(级别)、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
按照隶属管理,普通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党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但如果要开除党籍,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对于党员干部,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对于座落单位,如果党政关系全在上级主管部门,则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批准,但首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如果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则由地方党委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处理。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纪,在党组织调查之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各级直属机关工委和纪工委,对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
级别管理,县里管乡科级,市里管县处级,省里管厅级,中央管部级以上级。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则又有特殊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纪受撤职以上处分要上管一级。属于下级管辖或批准的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分的权限。直接处分权,本级人大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对下级人大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对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行使处分权。县监察局对股长、市监察局对科长有直接处分权。
(三)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
1、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的,报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2、对驻在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派出机构提出意见,经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对于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察对象,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申诉案件是两审终审制,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一般由原作出监察决定的机关受理,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四、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一个案件的审理,简单的由一人承办,复杂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人以上的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由一人主办,承办人要对事实证据负责并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审查结论、请示报告、批文通知等,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补充调查,负责和受审查人谈话。
(三)案件的审议。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四)执行程序。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查。
五、案件审理公文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案件审理公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
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是处分决定的一个出口,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案件审理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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