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卖车的保险返还有没有利息利息没签名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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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文章本周排行法律专题: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返还利息案例分析
专题摘要:大家都遇到了什么样的“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返还利息案例分析”法律问题?本专题精心挑选了与“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返还利息案例分析”相关的法律咨询、“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返还利息案例分析”法律法规、“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返还利息案例分析”法律资料等信息,也为大家推荐了“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返还利息案例分析”方面的法律专家,希望本专题能为您顺利解决“返还不当得利是否要返还利息案例分析”法律问题提供帮助!借条没有写清楚就没用了吗
借条没有写清楚就没用了吗
【借条】 池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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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写还款日期的借条欠条如何适用时效 未写还款日期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
要点:1、未写还款期限的还要区别借款和欠款,欠款诉讼时效启动无需权利人另行主张,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却不同,其诉讼时效启动最基本的条件需要权利人主张权利。借款一般适用20年时效;2、对于欠款未写还款期限的,关键在于基础合同关系的性质。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最长可以达到20年;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与解释(按时间先后排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3号)【注意时间较早,已为在后法律和解释修正完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复函川高法[号《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日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原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注:因此确定基础法律关系很重要】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附参考: 文章1 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其制度的重大功能在于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的代用和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专设诉讼时效一章,规定的时效是消灭时效,即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另外规定了最长时效期间20年,其立法思想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加速社会经济流转。对于普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并以权利受侵害最长不超过20年的期间作为补充。但“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的规定极为原则,因为具体请求权的根据及标的不同,决定了权利人对权利被侵害“应当知道”的时点上有着种种差异。通常情况下,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能够准确确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起算时间模糊、不易确定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借款时,出于信任或是疏忽等原因,出具借条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就会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目前,关于该类问题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较为常见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即从出具借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超过两年,被告即可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人经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作为支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起开始计算。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即是参照有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该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操作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并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这里给予债务人的“准备期限”包括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从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而是从主张权利直至“准备期限”届满时才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已经说明了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因此判断上述3种观点合理与否的标准应该是“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由于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前,债权人并不会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会侵害其权利,因此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另依照对欠款问题的批复解决借款的法律关系也是不妥当的,下文中有论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起计算。因为只有债权人主张权利后才可能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在审判实践中,200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复函》也是该观点的有力支持。但直接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起计算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即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都给予了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统称准备期限)。在法定的“准备期限”内,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一般情况下,只有“准备期限”届满后,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的或是消极的行为才能准确判断。第三种观点考虑到了“准备期限”,使得“权利受到侵害”这一不稳定状态在“准备期限”届满后得到确认,并且债权人也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案件时效期间从“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也是最为合理的。 但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第三种观点解决纠纷还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准备期限”的含义。这也是涉及诉讼期间起算点的关键问题。这里必须明确的是以“准备期限”应与“债务履行期限”这两个概念等同为前提。而与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合同履行期限”,它是与“债务履行期限”有区别的。例如,某甲借款给某乙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某甲向某乙要求还款,某乙称资金紧张,要求推迟还款,某甲同意5日内还清借款。该借款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为1年,而“债务履行期限”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即5日。对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应当视为不定期借款合同。该类合同履行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决定,也可由债务人决定。即当债权人实施了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民事行为的,从借款合同成立到债务人返还借款之日即为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当借款人实施了返还借款的行为的,从合同成立到借款人返还借款之日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一旦债权人和借款人实施了上述的民事行为之一,即确定了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这一法律行为的实施直接导致了合同履行期限的届至,但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履行期限的届至。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来看,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后,法律是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准备期限”,这是法律对这种特定债务履行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使债务人取得了一种对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准备期限”即“债务履行期限”的届至才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如何判断“准备期限”是否届至。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必要条件,因此确定“准备期限”的是否届至最为关键。在实践中,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当债权人请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法律给予了借款人“准备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明确拒绝的。债权人知道也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立即受到了侵害,而且给予“准备期限”已无实际意义,其债务履行期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时届至。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借款人既未表示偿还,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偿还的,应给予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准备时间”。由于债权人的权利在“准备时间”内是否侵害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此必须等待该“时间”届满时才能确定。三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时,双方经协商达成了明确的还款时间的,此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备期限”以协商还款时间届满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与欠款的区别。这两个概念大家往往容易混淆。借款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欠款则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法律后果。借款与欠款放在一起看,存在逻辑关系。即某一法律关系可以产生欠款关系,法律关系是因,欠款是果。如借款法律关系可引起欠款,买卖合同关系可导致欠款。由此看来,欠款能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本身不是法律关系,而借款能直接体现法律关系。 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来看,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与欠款也是有区别的。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该规定明确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四、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川高法[号《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应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算”。这是省高院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也是省内唯一明确指出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的审判指导性文件,属于上文提及的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为债务人能够全面实现履行义务设臵的一个“缓冲区”,也是给予债务人一种立即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复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借款之时起算”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到“准备期限”,与立法主旨有所不一致。 五、“准备期限”的长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没有具体规定,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的“准备期限”又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法律规定的“必要准备时间”和“合理期限”到底应该多长最为适宜?虽然许多法律探讨都认同法律规定应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但鲜有对这个期限长度进行研究的。如果仅靠法官的经验判断审理案件,不仅缺少具体的量化标准,也使得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笔者查阅资料时发现,篇二:律师教你写借条-原创 律师教你写借条 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
这两年中国经济滑坡,大批企业倒闭,大量老板跑路,没倒闭的企业资金周转也很困难,因此借贷纠纷发生的特别多。通过接触到的案件来看,许多当事人没有将借条写清楚,写得不完善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依据借条完全胜诉。
在此,提醒朋友们写借条要注意以下事项: ㈠借条必备内容及注意事项 1.名称——“借条” 借条的标题有的人写成“借条”、“借据”,也有人写成“欠条”,严格来说,欠条和借条是有区别的。如果只是单纯的借款的话,建议写成“借条”比较明确。。“借条”从字面上就能够独立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欠条”背后的法律关系则应当根据形成欠条的原因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也有人写成“收条”、“收据”,若写成收条则法律关系颠倒了。
2.借款关系——“借到” 一般借条的开始即写上“兹借”或“今借”,作为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写“兹借到”,“借”与“借到”是不一样的。在诉讼中,有的借款人,就抗辩说,虽然借条一切都是真实的,他也承认,但是他不承认借款人将钱支付给他了。若有“借到”一词则表白他已经收到。并且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可在银行转账时,附注留言。注意保存好转账凭证。而如果你是借款人,当出借人要你写借条时,你还没拿到借款,你应当写上“本借条自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当出借人通过转账给你的时候,他需要提供转账凭证,通过现金时,你应当出具收条给对方。这样,借条与收条证明一个完整的借款关系。 3.出借人——应写全名 出借人的姓名应当完整出现,才能确定你的债权人的身份地位。 4.数额——大小写一致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写上币种可以防止前面被加数字,加上小数点可以防止后面被加数字。大小写一致确保金额无争议。 如: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如果只写15000元在手写而不是打印的情况下,很容易在前面加个1,后面加个0。而这种数字的笔迹鉴定难度很大,即使能鉴定出来,费用和精力都要花去不少。
5.借款人署名——与身份证一致 借款人签名是必要的,这个签名也很重要,要是签不好,有的当事人就不认账。署名这一环节要注意:
⑴签名要端正 现在流行个性化签名,很多人的签名龙飞凤舞,很难识别。最好签名要端正,至少可识别。 ⑵签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有的当事人之间比较熟悉的,不写姓,甚至只写小名,这个很危险。还有的当事人为人一贯狡猾,有两个姓名,一个对外用,一个正式文件上使用。这种情况下签的你以为是他的全名,其实与身份证不一样。最近刚遇到这个案例,这在起诉时,增加了我们的举证责任。人为导致官司难度加大。
⑶应写上身份证号码 即使写了姓名,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此,写上身份证号码比较保险,同时要注意核对身份证号码是否与证件上一致,一般人都不会注意这个问题。最近遇到这个案件,就是借款人故意遗漏了身份证号码中的几个数字。 综上两点,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最好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当然身份证也有假的,说到这个就防不胜防了。 ⑷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 虽然在法律上签名就可以了,但如果当事人不认签名,就必须进行鉴定,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以上所说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则需要核对的是营业执照等证件了,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建议签订借款协议。 5.借款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㈡借条可选内容及注意事项 1. 应明确还款日期或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很重要,但非必备条款,如果没有还款日期或借款期限则视为不定期借款。这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是,这种催告有时还难举证,除非你通过公证送达的形式。所以,我建议大家还是明确写上还款日期或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和借款期限可以一起写上,比如“借款期限一年,借款人必须于年月
日前还款。应写“前”而不是“后”,如有的借款人写成“一年后”还款,严格来说,2年、3年、10年都是一年后,导致还款日期约定不明确。
有个案例比较有意思,中借款经常有人说,某人借了我的钱,本来说前段时间还给我,结果他没还,导致我资金周转紧张,他一还给我,我马上还钱给你。说的在情在理,如果借条也样写就惨了。有人真这么写了:“暂借李某现金2万元正,等陈某还款后偿还。”结果陈某一直没还钱,导致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支持。
2. 应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⑴利息也不是必要内容,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有的当事人口头有约定利息,但因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不在借条上体现出来,导致借款成了无息借款,这种情况下,虽然平时有还利息,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有还款凭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还本金。 ⑵利息约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不保护,若你是出借人,借给他人的利息超过此标准,应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利息限制。 ⑶利息的约定也要写清楚,有的当事人写月息2分,有的写0.02,有的写2%。标准的写法应该是月息2%,而且应该写明是否计算复利,没写的情况下均视为单利,而且复利后也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⑷利息的支付时间 利息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季或年?如果没有写,则按年支付,一年内的借款到期后支付。这个应该写明。但法律不允许先扣利息,若先扣利息,在诉讼时,会被认定为本金减少。 利息这部分是发生纠纷的重要内容,应当约定清楚。 3.应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即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利息如何计算。为催促借款人还款,建议写上逾期利息,有些当事人比较谨慎的,会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至于法院是否支付同时主张,不同法院有不同做法。 4.应约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 在没有全部偿还本金与利息的情况下,就存在一个问题已偿还部分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还是利随本清,先还利息有利于出借人,先还本金有利于借款人,利随本清则相对公平。一般借条都不会约定清偿顺序,出借人出借时总想着应该全部能够拿回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往往就清偿顺序还要进行一翻较量。 因此,建议约定清偿顺序。 5.可说明借款用途 如果借款人有说明借款用途,可以写明用途,并约定如果发现用于非约定用途,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㈢担保问题
借款给别人,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如何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1.物的担保——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 一般常见的是以房子做抵押,或者汽车、厂房设备等做抵押。一般情况下,房子抵押,债权人都要求债务人将产权证存放在债权人处,以示抵押。但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因为抵押没有登记,抵押不能生效。而且,债务人若要卖房子,可以申请产权证遗失,去补办。最后就会出现债务人已经将房子卖掉了而债权人去一无所知的情况。房屋抵押应去房管局登记。而汽车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其实就是债务人卖车后,债务人无法取回汽车导致汽车抵押成空。 有抵押应当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实践遇到的案子却是借条上面写着抵押,没办登记,也不知道现在这个抵押物还在不在,甚至有的债权人都不知道债务人是否有此抵押物。
2.人的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应写明保证期间 在法律上保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保证。在实践中,一般借条的担保情况只会在落款上书写“担保人:某某”,这种情况为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这里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只有半年,如果借款期满后半年内未起诉保证人,则保证人免责。
因此,建议保证应写明保证期间。
最后注意: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出借人或其他人,下同)增写其他内容。借条上不要有涂改,如果有涂改,应该在涂改处按手印,最好是重新写一份。篇三:关于借条的讨论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 1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 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 3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在书写”欠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
4借条、欠条和收据等字据的规范写法 1、格式应规范、清晰。 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 2、形式注意事项。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3、标的物应写清楚。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添加数字或 5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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