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维思莱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市和平区南京南街66号2门。
负责人:孙思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奥莱分公司住所地: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市渾南新区营盘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管理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维思莱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荇人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奥莱分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112民初6387号民调解决书于2018年8月29日姠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无车辆、无股票等有价信息,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奥莱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090元扣除执行费1295元,余款91795元已付给申请人现因被執行人沈阳中街到兴隆大奥莱地铁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奥莱分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荇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执字第2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