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屯村哪个村小组有叫李春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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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松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捕前住前郭县中心市。因涉嫌集资诈骗,于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前郭县中心市。因涉嫌诈骗罪,于于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陈大刚,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二刑诉字(2015)第14号起诉书、松检刑检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齐赫、焦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志富,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大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在松原市骗取被害人吴井茹、徐某某、姚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万元。其中李某甲参与诈骗383.3490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日至日,高某某分十三次骗取吴井茹人民币(下同,略)17.4万元;
2、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高某某分五次骗取曲波30.6万元;
3、日至日,高某某分八次骗取马丽娟179万元;
4、2010年9月,高某某骗取辛文波20万元;
5、日,高某某骗取夏春福7万元;
6、日至日,高某某分三次骗取王艳茹5.94万元;
7、日,高某某、李某甲从张学军手中骗得张的房照在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张学军于日偿还银行贷款18.449046万元;
8、日,高某某、李某甲骗取崔某某4.18万元。日,二人骗取姜捍东(崔某某之妻)30万元;
9、日,高某某骗取马庆祥10万元;
10、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高某某分八次骗取姚某某270万元;
11、日,高某某骗取张洪坤5.2万元;
12、日,高某某骗取朱某某10万元;
13、日至日,高某某分八次骗取高淑文19.87万元,其中李某甲参与骗取10.87万元;
14、2011年至2013年,高某某多次骗取张英男40万元;
15、2012年6月,高某某骗取马莉莉15.2万元;
16、日至2013年4月,高某某、李某甲分五次骗取宋某某37.2万元;
17、日至日,高某某、李某甲分十二次骗取徐某某152.6万元;
18、日至日,高某某分九次骗取何某某47万元;
19、日至日,高某某两次骗取陈洋5万元;
20、日至日,高某某分十一次骗取张敏64.46万元;
21、日至日,高某某、李某甲分八次骗取金艳华56.7万元;
22、日至日,高某某、李某甲分四次骗取白亚军19万元;
23、日,高某某骗取霍凤霞3.2万元;
24、日,高某某骗取李玉梅3.75万元;
25、日至7月24日,高某某骗取戴某某15万元;
26、日,高某某骗取姚永强28.2万元;
27、日至日,高某某分两次骗取苏玉芹22万元;
28、日和7月9日,高某某分两次骗取马艳珍29万元;
29、日,高某某骗取常丹10万元;
30、日至日,高某某分五次骗取丁素岩19万元;
31、日,高某某骗取张佳琪5万元;
32、日,高某某骗取姜红霞20万元;
33、日至8月4日,高某某分两次骗取张艳秋36.5万元;
34、日至8月30日,高某某分三次从吴某某处骗得47.6万元;
35、日至7月23日,高某某分两次骗取史某某12万元;
36、日至8月7日,高某某分两次骗取姜卫东15万元;
37、日,高某某骗取刘丽4.75万元;
38、日,高某某、李某甲骗取马某某11万元;
39、日,高某某骗取高丽华20万元;
40、日至日,高某某、李某甲分两次骗取牛淑坤12.5万元;
41、日,高某某、李某甲骗取佟秀芬20万元。
42、2013年7月,高某某、李某甲骗取黄再发3.8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其借钱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借钱都已经支付利息了。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没有侵占他人财产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借的钱是为了周转资金,且已支付了利息,不能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没有偿还借款就是诈骗,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民事诉讼判决的部分,应当在犯罪数额中去除,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请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不构成犯罪,高某某借钱干什么其并不知情,没有参与借钱,不认识被害人,在借条上签的名字是后补上去的。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李某甲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被告人李某甲是系被害人的要求才参加到已经完成的犯罪中,补签欠条对本案的犯罪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甲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自2009年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进服装和给他人办理房产垫资(以经营松原市汇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以下简称汇川房产)、作买卖等为名,并以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或相应回报的方式先后向姚某某、曲波等非法集资,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自2012年3月起,二被告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依然以进服装、编造给他人房产垫资、担保公司(前郭县汇川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需要资金等方式,诈骗他人,后被告人高某某逃匿。
一、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
1、非法吸收被害人吴井茹76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款15万元,约定5分利,每月付息7500元,期限六个月;日借款4万元,5分利,连本带利还完2万元;日借款3万元,月利5分;日借款2万元,月利5分;日借款30万元,期限一个月;日借款6万元,期限一个月;日借款10万元;日借款6万元;以上借款的借款人均为高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到公安机关报案,高某某以借款的名义骗我134万元。我认识高某某有二十年了,我俩都开精品屋。日高以进服装为由借款15万元,期限六个月,5分利息,本金一直未还,利息到2013年8月份就停了。日高借款4万元,利息5分,后来还2万元,利息给到2013年8月份。日至日,高以进服装的名义向我借款64万元,均是5分利息,本金未给,利息付至2013年8月份。2009年高某某在前郭县前郭尔罗斯商场有三个专柜销售服装。2012年左右她开汇川小额担保公司借钱垫资给二手房人贷款,以后我就不清楚了。高某某是否用我的借款进服装或者开办小额担保公司我不清楚。只有她向我借款,并没有她家人参与。这些借款有我邻居和朋友50万元,利息给付至2013年8月份,多少利息说不清,高也没有要出利息的手续。我向她要钱,她总让我等,到2013年底我就看不到她了,电话关机无法联系。
高某某向我借款是上打房银,就是高某某借钱之前,先按照约定给我利息。她给我的都是月利5分,日15万元借款,每个月给我7500元,给到2013年8月份,付给我利息37.5万元。日3万元借款,给到2013年8月份,共给付我6.6万元利息。日4万元按照2万元计算利息共4.8万元。其余的借款均给付利息到2013年8月份,其中日借款30万元的利息是3分利,其余的都是5分利,总共给付我利息款116.6万元。
日的15万元,约定5分利息,利息给到2013年8月份,付给我37.5万元利息。日的4万元,没等给利息就还我2万元,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份,付给我4.8万元利息。日的3万元,利息5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6.6万元利息。日的2万元,利息5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3.9万元利息。日的30万元,利息3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25.2万元,以前我说5分利息,是我记错了。日的6万元,利息5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6万利息。日的6万元,利息5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利息8.1万元。日的10万元,利息5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利息10万。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我从2008年开始就向吴井茹借钱,加利息总共借有100多万元。日我进服装借15万元,利息5分,我付了40个月利息30万元,本金未还。日我装修精品屋借3万元,利息5分,我付了48个月利息,共7.2万元利息,本金未还。日我装修精品屋借4万元,利息5分,扣除还的2万元,至2013年9月份共付48个月,付4.8万元利息,本金2万元未还。日借2万元,因为我用吴艳梅的交行透支卡透支2万元,时间到了,我向吴井茹借款,约定5分利息,至2013年9月份共付40个月,每月1000元,付息4万元,本金未还。日借30万元,1角利息,至2013年9月份共付28个月利息,每月3万元,合计付84万元利息,本金30万元未还。日借6万元做服装生意,1角利息,至2013年9月份共付29个月,每月0.6万元,合计付息17.4万元,本金未还。日借10万元做服装生意,1角利息,至2013年9月份共付21个月利息,每月1万,合计付利息21万元,本金未还。日借6万,利息8分,我付到2013年10月份共20个月利息,每月0.48万,共付了9.6万元利息,本金未还。
2、非法吸收被害人姚某某150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姚某某50万元;9月6日借50万元,9月14日50万元,上述三份借据均为月利5分,借款人高某某、李宁;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被高某某、李某甲、李宁骗了。2011年9月高某某说要买油井借150万元,月利5分,当时高某某还说如果还不上这钱就用她的250平商企和八三小区的商企作抵押,我就答应了。这150万元我是从董阳那分三次借的,每次转款50万元共计150万元借给高某某。这三次转账都是高某某和她儿子李宁去的,她俩都签字了。借钱后高某某每月都给利息,我又把利息给董阳了。2011年9月份我借给高某某3笔共150万元是我从董阳手借的,每个月利息高某某直接付给董阳,具体多少我不清楚。2013年8月份,董阳向高某某要本金,高某某还不起,董阳就向我要,我就使用房子贷款150万元还给董阳了,高某某给的利息我没得到,这150万元我全损失了,高某某一分钱利息都没给我。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日我在郭尔罗斯购物广场经营服装进货用款,她借给我50万元,借钱时李宁没在场签字。日我进服装借款,我给出的据,李宁当时不知道。日我购服装用款借款50万元,李宁的签字是补签的。我月月付给姚某某利息,都是现金。其中三枚50万元的借据每个月付给她利息7.5万元,共付给她25个月利息187.5万元。还有一笔50万元我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付8个月共计16万元。
3、非法吸收被害人崔某某22万元的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崔某某30万元。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担保人姜汉东、娄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高某某与姜某某是同学。高某某以前在郭尔罗斯卖服装,后来开个汇川中介,2013年啥都没有了。日高某某说进货服装用钱到我家借款,我说需要他丈夫李某甲签字,高某某就把李某甲找来了,李某甲说高某某做生意遇到难处,借钱不能差事。我在银行支取了22万元现金,高某某给我出了30万元的借据(8万利息),期限一年至日,高某某、李某甲都签名了。后续写了借款时间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高某某用松原市八三新区二号楼142平的住宅抵押。高某某每个月给我6600元利息,给了一年近8万元,后来2013年10月份给我3000元,一共给我8.3万元利息,后来就没再给,抵押的楼房后来也不知道去向。
我以前关于利息的地方说错了,高某某自日开始每月付我6600元,一直到日,共付我利息17.82万元,上次我少说了一年的利息。
高某某在我手借的22万元是用我名下的房子在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的钱,2011年4月,高某某找姜捍东借钱做买卖,姜捍东说没钱,高某某说你家不是有房子吗,用来抵押贷款,给3分利息,姜捍东和我商量后在工行贷的款。贷款下来后,约李某甲到我家,李某甲和高某某在借据上和抵押手续上签字了。李某甲说高某某做服装买卖,还说在油田打井用钱,但具体用在哪了我不知道。
③、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我向姜捍东、崔某某借过钱,借过两笔,一笔22万元,一笔30万元,这钱进服装用了。30万元的借据本金是22万元,是崔某某用房照贷款22万元给我使用,当时崔某某、姜捍东处于离婚状态,姜捍东做的担保,娄立艳在中间人上签字了,我付了30个月的利息,每个月6600元。当时约定使用几年都行,崔某某挣利息钱,换借据太麻烦就把借据的时间修改了。39万元的借据本金是30万元,月利1角,交钱时姜捍东让李宁和李某甲他俩都签字了,李宁、李某甲不知道我借钱干啥用,这笔钱让我进服装用了。
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我妻子高某某向崔某某和姜捍东借钱,我后补签的字,我不知道高某某借钱干啥了。我家想开担保公司,但是没办了,都是高某某操作的。我家在油田没有开发油井投资。我不清楚我家是否给别的单位办理垫资。我家以前经营服装生意,但是2013年底就不干了。所有的借款我没有用,都是高某某自己办的,都还利息了,说不清有多少,我和她分居很长时间。
④、证人娄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0月到2009年5月高某某雇我给她记郭尔罗斯服装店进货和出货账目。2011年4月份的一天,高某某接我、崔某某和姜捍东一起去江北一桥桥头的工商银行,高某某与崔某某、姜捍东在银行办理的用房照抵押贷款手续。在银行办完手续后回到崔某某家,崔某某和姜捍东要求高某某的丈夫李某甲也得签字,高某某打电话把李某甲找去,崔某某和姜捍东把贷款的22万元银行卡交给高某某后,高某某给崔某某出的30万元的借据,约定月利息3分,期限一年,利息8万元,高某某把利息写在欠据中,我做中间人签字了。写完借据后崔某某要求高某某和李某甲用东西抵押,高某某和李某甲同意用八三新区的楼做抵押,还写了一张抵押的条,他们都签字了,当时李某甲怎么说的我没注意听。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高某某说她在和别人合作在油田打井需要钱向我借,让我用房子抵押贷款借给她,约定利息3分,我和我丈夫都后在工行办理贷款22万元,高某某和李某甲同意把他们的楼房作为抵押。
4、非法吸收被害人曲波13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高某某用曲云的房照贷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高某某用30万元偿还楼款,借款人高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和高某某是同学,高某某做服装生意。2010年5月,高某某给我打电话借钱,说用我的房照抵押贷款每年给1万元利息,就用1、2年的时间。我用我妹妹曲云的房照在银行抵押贷款13万元。后来高某某还了3万元本金,又给了我3年每年1万元的利息。2013年11月,银行通知还款,我就打电话给高某某,高某某说她在外地,让我先还两个月的,我就替她还了,到现在我替高某某还了7个月贷款,每月1600元钱。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日我经营的服装店需资金购服装,我找曲波借钱,曲波没钱我就让她借别人的房照在银行抵押借款,我答应每年给她1万元利息,曲波就用她妹妹曲云的房照在工商行贷款13万元,我给曲波出具借条。我连续支付3年共计3万元利息,我还陆续还给曲波3万元本金。
5、非法吸收被害人张英男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张英男50万元的借据,办理担保公司借钱,借款人高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自2011年我就借给高某某钱,一共借给高某某50多万元,一般是4分利,50万元中含有10万元利息钱。日给我出具欠据,写办理担保公司借款。高某某开一个汇川房产中介,她向我借钱说垫资用,有时说办担保公司用,有时说在油田合伙打井用,具体干没干我不知道。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我向张英男的第一笔借款30万元借款理由是购买服装,第二笔借款40万元是办理汇川担保公司,但是没办成,注册资金花了50多万元(在前郭县朱雨辰的中行存的注册资金)。还有一笔10万元是给人垫资,给谁垫资我忘记了,一共80万元,月利4分借的。2012年我还了张英男30万元,还剩50万元没还,月利变成3.5分的了。我在2013年8月份重新给他出借据。
6、非法吸收被害人马庆祥10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马庆祥10万元,期限二个月至11月2日,借款人高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和高某某是同学,2011年9月,高某某找我说借钱急用倒短用两个月,我也没问她干什么,就借给她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高某某要钱,她以各种理由推脱,本金和利息都没给我。当时取钱时她和她儿子李宁一起去的。
③、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当时是我经营的服装店急需资金购进服装,马庆祥借给我1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使用两个月,我直接给他写了一张10万元的据,到现在我也没给马庆祥一分钱。
7、非法吸收被害人夏春福10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高某某向夏春福借款12万元,月利2分,期限1年,中间人钮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日,我同事钮某某说他朋友高某某着急用钱向我借10万元钱,约定利息2分,期限一年,我不认识高某某,钮某某说这钱算是他借的,他给我出据,我就同意了。我把钱交给钮某某,当时高某某也在场,钮某某给我写了一张借据,借款至日。到期之后钮某某主动找付给我2.4万元,本金没还,钮某某重新给我写了一张借据,借款到日。借款到期之后我找钮某某要钱,钮某某说高某某手里没钱,让等一段时间。春节后的一天,钮某某让我把他给我出的据带上,要付我利息并重新写借据。我俩找到高某某,钮某某把他给我出的借据撕掉了,高某某付给我6000元利息,说是超期了,另外的2万元钱写到借据中,我让钮某某给我出据,他不同意,后来是高某某出的借据,我让钮某某担保,他也不同意,他在中间人处签字了,口头说钱差不了,还说高某某还不上他还。
③、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010年11月,我因为购买前郭县医院楼下的底商欠20多万元未付,当时被前郭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当时手中没钱我向钮某某借钱,钮某某就从他同事姓夏的手中借10万元现金,因为小夏不认识我就让钮某某给他写借据,我再给钮某某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小夏把钱交给我。2011年到期后我付给钮某某利息2.4万元,我重新给钮某某写的10万元借据。2012年借据到期后,我没钱付利息,大约春节前后,钮某某和小夏找到我,我应该付2.6万元利息,我从银行支取6000元钱付给钮某某,把2万元利息直接写到借据中给小夏出了12万元的借据,借款到日,我直接给小夏写借据,小夏开始不同意,但是钮某某说什么都不给小夏出借据,最后钮某某写的中间人。
④、证人钮某某证言证实,我通过同事姜丽娜认识高某某,日,我帮高某某从夏春福手中借款10万元,夏春福不认识高某某以我名出的欠据,高某某给我出了一张欠据,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高某某说这钱本金她还得继续用,她给我利息钱2.4万元,我交到夏春福手中,我重新给夏春福写了一张欠条,期限还是一年到日。第二次借款到期后,高某某说她手中没钱,让等一段时间。春节后的一天,我让高某某直接给夏春福写欠据,高某某按约定应付给夏春福2.6万元利息,由于时间超期,高某某只付给夏春福6000元钱,剩下的2万元钱直接写到借据中,夏春福勉强同意后,高某某给夏春福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据。借款期限到日,月利息2分,我在中间人处签字了,我是朋友帮忙,中间没有好处。后来夏春福找我要钱,我找高某某要钱,手机总打不通,后来听说她被抓起来了。
8、非法吸收被害人辛文波20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高某某 李某甲借辛文波1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中间人马某某;日,高某某 李某甲借辛文波25万元,借款期限1年,中间人马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2010年9月,高某某和李某甲通过马某某找我借钱,说高某某在郭尔罗斯购物广场经营的韩国第八街和AI牌服装店急需资金周转,当时约定月利1.5分,使用期限为一年,我从银行取了20万元,高某某和李某甲给我出了20万元的借据。每年到期高某某都按照约定付给我利息共3.6万元,但她又以各种理由把利息借回去了,年复一年付给我的利息在被她借回去,始终没有还给我本金。日,我找高某某和李某甲要钱,高某某和李某甲说他们经营的担保公司需要垫资没钱给我,同意给我重新出据,高某某给我出了两张借据,一张为借款25万元,包括利息在内,借款时间一年;第二张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分,时间也是一年,高某某和李某甲都签名按手印了,马某某在中间人处签字了。这些钱是2010年我借给高某某和李某甲20万元后,她给我的利息又被借回去了,还有一部分是应支付给我的利息直接写在借据中了。我一直向高某某和李某甲要钱,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从2001年至2012年我通过马某某向辛文波手中借款十几次,总数多少我记不清了,但是每次我都给辛文波出借据了,每次都是马某某作保人。日,辛文波、马某某找到我让我重新给她出借据,她一共拿4、5张借据,总共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辛文波让我重新写两张借据,一张25万元、一张10万元。这35万元都是我这些年从辛文波手中借钱,息滚息利滚利来的,具体本金多少利息多少我也说不清。辛文波要求我们夫妻签字,我就让李某甲签字了,这些钱都用于购进服装花销了。
两三年前我通过马某某借过两个人的钱,其中从辛文波手借10多万元钱,加利息滚到30多万元,每年都还她10多万元的利息,到现在总共能付给她60、70万元了。
被告人李某甲对此笔款的签字是其签字予以确认,但供述称签字是后补的。
④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高某某和李某甲通过我向辛文波借款20万元,月利2分,高某某和李某甲给出了借据,我在中间人处签字了。到2013年9月份,高某某、李某甲和辛文波找到我,他们一共是两张借据,一张25万元的,一张10万元的,这35万元是高某某和李某甲借20万元的利息和本金钱。
9、非法吸收被害人张洪坤10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张洪坤12.4万元,借款人高某某、担保人马某某,借款期限1年至日。
②、被害人的陈述:2011年11月,马某某说他朋友高某某在郭尔罗斯购物广场有两个精品屋资金周转不开要借款10万元,给我月利2分,还说她有几处房产,我和马某某一起把10万元送到高某某家,高某某把利息2.4万元写到借据中,马某某做的担保人,借款到日。到期后高某某把2.4万元通过马某某付给我,说本金她还继续使用,借款期限至日。到期后我向高某某要钱,高某某说没钱,等一段时间给我利息,本金她继续用,后来听说她被抓了,我就来报案了。高某某付给我两年共计4.8万元利息,中间人马某某在场。
③、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我从2006年开始就通过马某某联系张洪坤借钱用于服装店购进服装,开始本金5万元,约定月利2分,使用一年后连本带利变成6.2万元,我继续使用一年变成8万多,张洪坤又借给我1万多,2008年我重新出了一张10万元据,马某某做担保人,我在借据上签字了,我每年通过马某某付给张洪坤利息2.4万元,然后本金我继续使用,到2012年我共付给张洪坤四年利息9.6万元。日,我没付利息就给张洪坤出了一张12.4万元的借据,直到现在我未付本息。
④、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高某某和李某甲从张洪坤处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4万元,高某某和李某甲出的借据,高某某和李某甲没有还钱。高某某每年付给张洪坤2.4万元,共支付两年共4.8万元,给利息时我在场。
10、非法吸收被害人马丽娟4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高某某向马丽娟借款4万元。
②、被害人的陈述:日,高某某找到我让我帮她贷款,让我多贷点,拿出一部分她用,她用4万,利息她还,我就去工行贷的款,我拿出4万元给她,她给我出的借据。
③、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日,我经营的服装店急需资金购进服装,我找马丽娟借款,她用房照办理抵押贷款借给我4万元,我给她月利2分,每个月付她800元利息,一直付到2013年春节。
11、非法吸收被害人张学军20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今借杜明非房照在工商银行贷款作抵押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15年,每年付杜明非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
②、被害人的陈述:日,我去史某某家,史某某说她姑娘的房照一直在高某某那放着,一年给1万元利息钱,当时高某某也在场,我听说付利息我就答应了。高某某和李某甲在史某某家给我写的20万元借据,时间为日。我和我儿子、儿媳妇一起去江北工商行,高某某去了,她拿着我儿子的房照去办贷款20万元,然后就走了。高某某说每年的贷款她还,之后每年3月28日给我1万元利息,连给了我两年,今年她没给我,我去找她要房照,她说借给她一年就往回要,说给我加钱。我说着急要把房子卖掉,她说明年给我,然后说有事就走了,后来我就联系不上她了。这笔贷款银行找我家要过,我还了两次;一次是日我还了8000元。日,我在江北工行一次性还款元,把房照赎回来。
③、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人,我经营的服装店需要资金购进服装,我通过史某某向张学军借房照贷款20万元,贷款使用15年,我负责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另外每年付给张学军1万元的利息钱,我同张学军及她的儿子杜明非还有她儿媳妇,我们四个人到工商行办理的抵押贷款20万元,办完后20万元就到我手里了。之后我给杜明非写的借据,内容借据上都有。我付给了张学军2万元利息钱,银行那里我也偿还本金和利息,每个月还款2000多元,到目前为止我还应还银行184490元。我给杜明非写借据和取钱时李某甲不在场,他是后补签上的。这20万元我用于购进服装了。
④、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同乡张学军去高某某要钱,因为高某某用张学军的房照贷款了。李某甲的签字和手印都是后补的,当时在场的有我、高某某、李某甲。
12、非法吸收被害人王艳茹3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向王艳茹借款3.6万元的,包括利息,借款1年;日,借款1.5万元,期限1年;借款人均为高某某、李某甲。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被高某某分三次共骗本金7万元,她给我出10.1万元的借据。第一次是2010年11月,邻居史某某说她朋友高某某做服装生意,需要挺多钱,月利2分,我和高某某见面后,高某某让我把钱借给她,我就同意了。日,我把2万元钱交给高某某,她给我出了2.48万元的借据,把利息4800元写到欠条中了,借款期限一年至日。借款到期之后,高某某找我说本金还得用,她给我4800元钱利息钱,重新给我出据2.5万元,把利息5000元写到欠条中,借款期限一年至日,到期后她没还上钱又给我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据,付给我1000元利息,借款还是一年。到期后她又给我出了一张3.6万元的借据。我借给她本金2万元,她付给我5800元的利息。第二次是日,高某某说她急需资金进服装向我借1万元钱,月利2分,她给我出了1.24万元的借据,期限一年至日,到期后她付给我2400元的利息,本金继续用,这样高某某连续付给我两年利息4800元钱,年的利息高某某直接写到借据中了,出了1.5万元的借据,借款期限到日,本息未付。借钱时李某甲都不在场,是后补的签字。
③、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我从王艳茹手借过三次钱,第一次是日,因为我经营服装店购进服装,我通过史某某向王艳茹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2分,我给她出了2.48万元的借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我付给王艳茹4800元利息,本金2万元继续使用一年,我给王艳茹出了2.5万元的借据。日到期后我继续使用2万元,我给她1000元利息钱,在利息基础上出了3万元的借据,最后又出了一张3.6万元的借据,借款截止到日,本金2万元利息1.6万元未付。第二次借钱是日,我经营的服装店需要资金购进服装,我找王艳茹借款1万元,出1.24万元的借据。到期后我付给王艳茹2400元利息,本金继续使用,我重新给她出据。这样我付给王艳茹两年4800元钱的利息钱,后来给他出了一张1.5万元的借据。
13、非法吸收被害人高淑文3.5万元存款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高淑文2.5万元,包括利息,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日借款2.5万元,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
②、被害人的陈述:第一次是日,我朋友史某某对我说高某某经营的服装店需要垫资,借给她2万元钱她每月付我2.5分利,我同意后,2010年11月我把2万元交到高某某手,高某某给我出了2.5万元的借据,约定使用一年,高某某和李某甲都在借款人处签名了。后来这2万元钱又连续借给他俩了。到日又给我出2.5万元借据,本息都在借据上,此款本息未还。第二次是2011年12月份,我找到高某某说第一次借给你2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不往回拿,我再借给你1.5万元,高某某给我出了2.5万元的借据。李某甲也签字了。日又重新出借据2.5万元,此款本息未还。王伟东是我儿子,我怕我死了钱瞎了,所以就用王伟东名,实际是我借款。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第一次是日,我经营的服装店急需资金购进服装,我就通过史某某让他帮忙借钱,她找到高某某,高某某借给我2万元钱,我给她出了2.5万元的借据,我和李某甲都在借据上签字了。到期后我又本金和利息继续使用,重新出借据。第二次是日,高淑文找我再借给我1.5万元,加上我之前欠她的利息钱,我给她出了2.5万元的借据,高淑文把钱送到史某某家,我和李某甲一起取的钱。第一笔2万元、第二笔1.5万元和第三笔4万元是李某甲和我一起取钱时当场签字的,其余的都是后补签的。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这八张借据我都看了,上面4张有我的签名,我也同高某某一起去史某某家取过从高某某手中借的钱,高某某写完借据后我都在借款人处签名了,这四张借据中有我同高某某一起去的,也有后来我补签的,但是哪张我也说不清楚。
二、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集资诈骗犯罪的事实:
1、诈骗被害人吴井茹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款10万元;日借款10万元,期限两个月,欠1万元;日借款10万元,已付1万元,还欠1万元,期限两个月,共计还欠11万元;日借款10万元;日借款20万元,期限一个月。以上借款人均为高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到公安机关报案,高某某以借款的名义骗我134万元。我认识高某某有二十年了,我俩都开精品屋。日高以进服装为由借款15万元,期限六个月,5分利息,本金一直未还,利息到2013年8月份就停了。日高借款4万元,利息5分,后来还2万元,利息给到2013年8月份。日至日,高以进服装的名义向我借款64万元,均是5分利息,本金未给,利息付至2013年8月份。日至日,高以开小额担保公司,给人垫资为由向我借款50万元,本金未给,利息给至2013年8月份。以上13笔借款合计134万元。
2009年高某某在前郭县前郭尔罗斯商场有三个专柜销售服装。2012年左右她开汇川小额担保公司借钱垫资给二手房人贷款,以后我就不清楚了。高某某是否用我的借款进服装或者开办小额担保公司我不清楚。只有她向我借款,并没有她家人参与。这些借款有我邻居和朋友50万元,利息给付至2013年8月份,多少利息说不清,高也没有要出利息的手续。我向她要钱,她总让我等,到2013年底我就看不到她了,电话关机无法联系。日的10万元,利息5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7万元。日的10万元,利息5分,本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利息2.5万元。日的10万元,利息5分,利息付到2013年8月,付给我利息2.5万元。日的10万元,利息5分,本金没给,付给我利息1.5万元。日的20万元,利息5分,付给我利息1万元。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日借10万元,1角利息,至2013年10月份共付16个月利息,每月1万元,合计16万元利息,本金未还。日借10万元,上打房银我先付1万元利息,欠1万元,我付7个月利息7万元,这钱做生意用了。日借10万元,1角利息,我付了7个月共7万元,本金未还,这钱我做服装、二手房生意用了。日这张10万元借据是换的借据,实际借款时间是日,2012年月利息8分,13年月利息1角,我还了9.6万元利息,2013年我还了5万元利息,总共还利息14.6万元,本金未还,这钱我做服装生意用了。日借20万,利息1角,我付了3个月6万元利息,这钱我垫资用了,记不清给谁垫资了。
2、诈骗被害人徐某某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1)日借1万元,月利3分,期限一年,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日、16日、30日、3月21日借5万元、20万元、10万元、18万元,共53万元,月利3分,期限一年,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日、17日,8月24日借10万元、5万元、2.5万元共17.5万元,月利5分,期限四个月至一年,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日借10万元,月利3分,期限一年,两个月一付息6000元,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日借40万元,每月付2万元,期限一年,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日、8日、25日借2万元、20万元、1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与高某某是同学关系,日,高某某说她开的汇川地产中介需要垫资买房要借1万元钱,高某某和她丈夫李某甲到我家取走了1万元钱,期限一年,一年一付息,她俩在借据上签字了。
2013年1月份,高某某找到我,说她要和长春的朋友合开一个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需要资金运作,要从我这借钱,我同意了。于是先后在日、16日、一直到10月25日分别借款5万、20万、10万等共计152.5万元。这12笔钱都是高某某和李某甲到我家取的现金,借据上有约定3分、5分利的,但高某某只给我9000元的利息,本金和利息未付。
高某某说开小额担保公司流动资金得5000万元,所以需资金投入,一年能赚500多万,到时能还钱,到现在为止没有开成小额担保公司。高某某曾说过购买油井,但据我了解她没有油井。她早先开一个汇川房产中介,有时需要垫资。我找高某某和李某甲要钱,他们就说没钱,说做买卖赔了。
高某某从我手骗走的153.5万元没有先期欠款的利息,全是现金人民币。我记得日高某某付给我借款5万元(日借款,月利3分)利息9000元,其余我报案的12笔借款高某某没有支付我一分钱利息。她从借第一笔钱时就说担保公司资料准备完毕,就剩审批环节,审批下来之后每年都能挣500多万,而且她还有价值500多万元的门市、歌厅的门市房价值1000多万元,附近还有一个门市也价值几百万元,到时候还我这点钱太轻松了。
2013年9月末,高某某说她的担保公司马上就开起来了,急需20万元到省里送礼手续就能批下来,担保公司就能正常营业了,我说都借给你这么多钱了真没钱了,高某某说和李某甲都在借据上签字,以前的借据让他补签。日,她俩一起到我家借20万元。李某甲说担保公司每年能挣五六百万元,你这点钱算啥啊,你信不过她还信不过我吗,她还不上我还,我同意后她俩在借据上都签字了。之后李某甲在高某某以前给我出的借据上补签上了他的名字和手印。我就把卡和身份证给李宁支款了。高某某已经找我借了12次钱,我已经信不过她了,如果没有李某甲对我保证,我不能借给他们这笔20万元。
我多次找他俩要钱,高某某说担保公司没批下来,让我别着急,后来我就联系不上高某某了,我找李某甲要钱,李某甲说担保公司都是高某某办的,她在外地,后来再打电话他就不接了。
高某某只给我9000元利息,剩下的本金及利息一分钱没给我。日至日间高某某通过银行汇款付给我71400元钱后,从我手里抽回去一张10万元的借据,她把借据撕毁了。并且答应尾款10天之后给我,所以我才把那张借据抽回去。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我向徐某某借款150万元。姚某某起诉我后,徐某某和我说让李某甲在欠据上签字,我就让李某甲签字了。全部十三个欠条中只有日借的20万元是当时借款,垫资使用了。其他的借条都是前三四年借我做二手房买卖,服装买卖、垫资买卖用款,我借款后换的欠条,李某甲后补签的。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十二枚借据151.5万元上有我的签字是后补的,这些都是高某某借的。徐某某和高某某是同学,高某某借款很多笔我都不知道,怎么借款的我也不清楚,这些买卖都是高某某做的,徐某某借条太多,2013年8月份,徐某某整理了借据让我和高某某重新补签名字。用钱理由我不知道,我和高某某分居很长时间,她怎么借的我不清楚,干什么用了我也不清楚。这些钱都有高利息,但是具体多少利息我说不清。
3、诈骗被害人姚某某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款50万元,月利4分,借款人高某某、李宁,担保人娄某某;日借款30万元,月利3分,借款人高某某、李宁;日借款5万元,月利3分,借款人高某某;日借姚某某20.7万元,借款人高某某;日借款30万元,月利3分,借款人高某某、李宁。
②、被害人的陈述:日高某某对我说她要给江北的星海商厦贷款,需要垫资向我借款50万元,月利4分,李宁和高某某在借款处签字了;2月5日高某某和李宁说他家的车被债主开走了,借30万元抽车,约定月利3分,我给高某某转账30万,上述两笔款80万元均没有还给我本金和利息。2月7日高某某说借5万元用,月利3分,我同意后给她现金5万元。
2013年7月份,高某某就不给董阳利息了,我是担保人,就在8月份用我家的门市房贷款150万元还给董阳了,高某某还差15.7万元利息未还。高某某又向我借5万元说要垫资,我女婿薛航借给她5万元没出收据,在10月7日,我找到高某某,包括这5万元和欠董阳的15.7万元她给我出了20.7万元的借据。2013年6月高某某说进服装需要钱,我又借给她30万元,李宁跟她一起去的,约定12月31日还钱,实际是6月份借款,借据写成12月31日了,这笔30万元本金利息均没给我。
高某某有商企,但是250平商企于2013年4月在大安抵押贷款400万元,又作了350万元的他项权利,而八三小区那个商企早在1996年因为欠银行贷款被吉林银行回收进行拍卖了。我不知道高某某借钱干什么用了,她也没购买油井。我不知道高某某有没有给星海商厦办贷款,也不知道车抽没抽回来、进没进服装。高某某开了汇川地产的中介,有时需要垫资。高某某一共给了150万左右的利息,我全给董阳了。
高某某跟我说过她小儿子李鑫桐吸毒每天花销最低几百块,没钱就向父母要。高某某还以李鑫桐的名义拿刘海峰、丛凤燕、王贵军的房照贷款50万元,说商贸小区有一个鑫桐精品屋,实际上根本没有。
我手里有八张借据,其中有两张没有李宁签字,有六张有李宁签字,这六张借据中有四张是我要求李宁补签的。李宁借款第一笔是2013年1月末,高某某和李宁多次找我借钱我就不想再借给她了,高某某说担保公司马上开了,开了之后每年能净挣500多万,李宁也对我说让我放心,他妈还不上他还。我见到过她办的担保公司手续中的法人写的是李宁的媳妇刘琳的名字,我考虑到李宁也给我写借据并且这钱也用在担保公司我就同意了,于是我转款50万元,高某某和李宁给我出的借据。第二笔是隔了两天之后,高某某同李宁来我家找到我,李宁说他的车被高某某抵债了,车被债主开走丢不起人。高某某也说一个月能还,我就同意借给她30万元。
我多次向高某某和李宁要钱,高某某都以担保公司没办下来为由一直拖,高某某还说她为了办担保公司已经往长春给领导送了180万元,就等着手续下来挣钱了。李宁说她也没招,他说他妈把郭尔罗斯商场里的精品屋转到金钻购物广场,并办到他名下,到时候挣钱了他就还这30万元。
高某某给我出具285.7万元的欠条,实际上我借给高某某270万元。2011年9月份我借给高某某3笔共150万元是我从董阳手借的,每个月利息高某某直接付给董阳,具体多少我不清楚。2013年8月份,董阳向高某某要本金,高某某还不起,董阳就向我要,我就使用房子贷款150万元还给董阳了,高某某给的利息我没得到,这150万元我全损失了,高某某一分钱利息都没给我,只是多给我出了15.7万元利息包含在20.7万元的欠据中了。
我借给高某某钱的确有利息,但是高某某一分钱利息也没给我,后来她给我出了一张20.7万元的借据,这张借据就是利息钱,高某某实际从我手中借本金是265万元。
③、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日我向姚某某借50万元给我儿子李宁提车,因为我儿子的奥迪车抵押给宋某某借款20万元,以前还向宋某某借款30万元,我用姚某某的钱还了宋某某30万元,剩下的20万元我做服装买卖用了。在日,姚某某借给我50万元时,姚某某让李宁加上的。日我购服装用款借款50万元,李宁的签字是补签的。日借款30万元是购服装用款,我当时出的据,李宁的签字是补签的。日30万元也是购服装用款,李宁接我的时候应姚某某的要求,李宁签的字。日5万元这张据,是我借款5万元出的。含有利息15.7万元,本金5万元。
我月月付给姚某某利息,都是现金。其中三枚50万元的借据每个月付给她利息7.5万元,共付给她25个月利息187.5万元。还有一笔50万元我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付8个月共计16万元。5万元借据,月利3分,付了8个月利息共计1.2万元。日的借据应该是以前借的,我每月付给她9000元,一共付给她10.8万元。日30万这笔,我付了8个月利息共计7.2万元。20.7万元的借据,本金是5万元,我未付利息。
④、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1天,高某某让我陪她到江北建设银行,姚某某借给她钱,当时李宁在场,好像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高某某写的欠据,高某某和李宁签字,我作为证明人在欠据上签字了。
4、诈骗被害人吴某某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12万元,期限六个月;日借10.6万元,期限10天;日借25万元,期限一个月。以上借款借款人均为高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在姚某某家认识高某某,日高某某向我借款12万元,借款至日。8月23日她向我借款25万元,高某某和她儿子李宁取款,借款截止到9月23日。8月30日她向我借款10.6万元,到9月10日还款。三次共借款47.6万元。这47.6万元里面不含有利息,都是现金。
高某某借款时说她给中东贷款1800万元,给好处费180万元。当时姚某某已经在8月份把高某某起诉了,高某某9月份借款已经还不起了,25万元她说用一周,还给检察院的小玉利息款了。两笔25万元、10.6万元的借款,当时李宁说高某某还不上他还,不行车给我。我去要车的时候,他说车让人开走了,啥都没有了。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我向吴某某借款37.5万元用于汇川我房产垫资了。日我向吴某某借款10万元,后来我连本带利出12万元的借据;8月23日我借款22.5万元,连本带利我出的25万元的借据。日我出具借条的10.6万元,这笔钱我已经还给了吴某某和他丈夫刘建军,10月1日前后我在信用社取10万元现金还给她了,另外6千元利息是在我公司楼下取的,吴某某让我换那张25万元的借据,因为我已经超期了,她要求我丈夫李某甲也签字,李某甲说这笔钱他不知道,不同意签字,吴某某就没给我10.6万元的借据。
5、诈骗被害人宋某某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及相关书证情况:(1)委托书,日李某甲签字委托高某某从宋某某处或者让宋某某帮忙从他人处借款,以后高某某所签订的所有的借款合同,不必由我每笔亲自签订,所借款是夫妻共同的借款,并愿以名下所有房屋、财物作为抵押担保;
(2)售车协议,日将李宁的×××的奥迪车25万元出售给宋某某;借据,日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3分以上,借款人高某某、李宁。
(3)借据,日高某某、李宁、李某甲签订的20万元的借据,期限一个月等内容。
(4)借据,日高某某签订借款5万元,期限十五天,利息1.5万元,月利3分以上;
(5)借据,日李宁、高某某、李某甲借款5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1.5万元,月利3分以上;
(6)借据,日高某某借款4.8万元。
②、被害人的陈述:我被高某某、李某甲骗了39.8万元。2011年夏天我同学马雨峰说有个高大姐需要点钱,人准成。后来高某某说她家做买卖,借钱急用,贷款下来就还我。我就借给她10万元,当时说一个月还我,给我3000元钱的利息,后来连本带利给了我10.3万元。日,高某某以家里垫资为名向我借5万元,3分利息,1个月给我1500元,连续给了我7个月1.1万元。日高某某又找到我以交担保费为名向我借20万元,3分利息,一个月给我6000元,给了我两个月1.2万元,当时以李宁名下×××奥迪车抵押,车辆手续包括大绿本由我保管,车辆由他们家使用,后来她把我大绿本从我手骗走把车卖了,钱也没还我,我手里有购车的发票、保险单。日,高某某以郭尔罗斯商企进服装打款为名向我借5万元钱,3分利息,没给利息。日以第三笔贷款中间卡壳为由向我借5万元,3分利息,没给利息。2013年4月高某某以小儿子(李鑫桐)出事为名向我借4.8万元,3分利息,直到日,她一共欠我39.8万元。
在日高某某借钱,我就拿20万元到高某某开的二手房公司,我说你借钱是你家的事情,你自己不行,必须让你家人知道并签字。李某甲、李宁都在家,就在借据上签了字,李某甲签字时还说过两天钱不够再找你借,我们全家都可以签字。第二次高某某借5万元,李某甲、高某某、李宁都签字了。20万元说要办担保公司、家里商企贷款用钱,另外5万元购春季服装用。
在日前两三天,高某某说她经营的房产给别人垫资需资金向我借5万元,是她儿子李宁联系的,使用一个月、利息3分。我就给李宁打电话问这个事,李宁说:我家借钱从来没差过事,我家脸面比钱都重要,垫资5万元的事是我联系的,放心吧。我就在日支取5万元送到高某某的汇川房产公司的办公室,我带着打印好的空白借款合同,当时李宁也在,高某某和李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一个月后我找李宁要钱,他说这笔钱本金还不上,他愿意每月支付我1500元钱利息,让我到高某某那去取利息,高某某连续付我7个月利息共1.1万元。
在日,高某某说她经营的郭尔罗斯商企进服装为名向我借5万元,约定利息3分,我同意了就把这5万元送到高某某手上,高某某在借据上签字了。
在2013年2月下旬,李宁找到我对我说他家门市房(出租给海格孕婴商店)办理贷款需要评估费,还有担保公司办审批手续需要资金20万元,只用一个月,付4分利息,如果我不信可以看担保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我确实看到了这两个手续。李宁说愿意用他名下的奥迪A4轿车手续抵押,一个月连本带利还我,我就信了。日按照我和李宁的约定用他的车手续抵押打印的空白借据给高某某、李宁、李某甲签字,借给他们20万元,李宁说如果不还钱我直接把这台车开走得了。这台奥迪A4车在李宁名下,该车的购车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2张、保险发票1张、车辆一致性证书1张、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在我手中,9月20多号李宁以办理年检手续为由,把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回去了。钱到期之后我找他们要钱,他们都以贷款没办下来、担保公司审批手续没办下来等理由拖我,大约两个月之后我就找李宁要奥迪车,李宁说钱指定没有,车也不能给我。9月末我才知道这台车被李宁卖掉了,我又找李宁要钱,李宁说卖车钱被他花掉了,等他有钱再说,这笔钱本金和利息都没给我。
2013年3月初,李宁说他和他媳妇刘琳着急去上海开服装订货会,需要资金购进服装向我借5万元钱。我说2月20日、22日在我这借走25万元。李宁说那25万元一部分用于办担保公司审批手续和上海订服装了,这5万元是他和他媳妇的往返机票和住宿费用,只用1个月,约定付我利息3分,到时候连本带利加上前几天借的25万元欠款一起还我。日我把5万元钱交给高某某,第二天我去高某某家补签的借据,高某某、李某甲、李宁都签字了。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李宁、高某某要钱,他们都以担保公司手续没办下来、贷款没办下来拖我。
2013年4月,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儿子李鑫桐被公安机关抓了,急需5万元钱,我说之前的钱你都没还我,不能再借了。高某某说:她商企楼抵押贷款马上下来,最多半个月就能全部还上,我实在没法就同意了。我凑了4.5万元送到高某某的汇川房产,她给我出了4.8万元的借据。
为了帮助高某某从我手中骗得借款,李某甲还给我写了一张委托书,他在委托书上签名了。
2012年以前高某某向我借过钱都还了。2012年6月,高某某又找我借钱,当时我就不想借给他了,但是高某某说家里用,还把我领到她家,说如果不相信可以让其丈夫李某甲写欠条。因为李某甲是油田职工,工资有保障,而且高某某家的财产是与李某甲共有的,所以有李某甲同意共同偿还借款我觉得更有保障。李某甲出具的委托书证实高某某向我借款都是李某甲同意借款并共同偿还的。如果没有李某甲签字同意,我不可能借高某某钱。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日给宋某某出据的5万元借据,是我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李宁当时不在场。日给宋某某出据的20万元借据,是我在借姚某某30万元还给宋某某后,宋某某打的据,我和李宁当时没有细看,宋某某让我签手续,我和李宁就签字了,实际上宋某某日我家已将奥迪车提出来了,宋某某写的这个借据和抵押车不符。日5万元的借据是我向宋某某借的周转资金款。日5万元的借据是我自己借的,和李宁、李某甲没关系。日4.8万元的借据是利息钱,我没还上就给出的据。
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高某某从宋某某手借款20万元,将奥迪车手续抵押在宋某某手里,后来李宁从姚某某手里借款30万元还给宋某某了,但是宋某某手里的欠条没有给李宁,宋某某说高某某欠他钱,所以没给欠条。
我没有从宋某某手中借过钱,可能在给宋某某出的借据上签过字。高某某从宋某某手中借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在宋某某的哪张借据上签字了我也记不清了。20万元、5万元的借据上是我签字的,但是钱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我家有一辆白色奥迪车,但什么时间买的、什么时间卖的我都不清楚。
6、诈骗被害人姜捍东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姜某某39万元借据,期限三个月至6月19日,借款人高某某、李某甲、李宁。
②、被害人的陈述:2013年3月,高某某说她和扶余一个女的正在合作给宁江区星海大厦垫资贷款,需要资金,说贷款办下来她能挣100多万。还说给我1角利息,我就从银行取款30万元借给高某某,她给我打了39万元的借据,其中9万元利息打到里面了。当时高某某丈夫李某甲、儿子李宁都在家,我要求高某某家人签字,李某甲和李宁就都签字了。当时我知道高某某有实力,她有商企楼、服装店,还开了一个担保公司,她还说在油田有工程我就相信了。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9万元的借据本金是30万元,月利1角,交钱时姜捍东让李宁和李某甲他俩都签字了,李宁、李某甲不知道我借钱干啥用,这笔钱让我进服装用了。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我妻子高某某向崔某某和姜捍东借钱,我后补签的字,我不知道高某某借钱干啥了。我家想开担保公司,但是没办了,都是高某某操作的。我家在油田没有开发油井投资。我不清楚我家是否给别的单位办理垫资。我家以前经营服装生意,但是2013年底就不干了。所有的借款我没有用,都是高某某自己办的,都还利息了,说不清有多少,我和她分居很长时间。
④、证人崔某某证实,日,高某某说要办贷款担保公司用款,用三个月,向姜捍东借款30万元,高某某出了39万元借据,其中9万元利息,姜某某将钱送到高某某家,李某甲、李宁都签了名字,但过了三个月一直没还。
7、诈骗被害人何某某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1.24万元,含利息,期限一年;日借10万元、5万元两张借据,月利3分,期限一年、三个月;日借4.96万元,半年息0.48万,期限一年;日借7.4万元、3.7万元两张,含利息,期限一年;日借1.86万元,含利息,期限一年;日借10万元,月利5分,期限三个月;日借6万元,月利2分,期限一年。以上借款的借款人均为高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高某某骗了我47万元现金,还通过我骗了高丽华20万元。从2012年8月份开始高某某每次打电话都是借钱,理由是她要开担保公司需要垫资。我看她每次借款时间不长,利息还高,我们还是同学就借给她了。高某某共向我借款10笔50万元。日借1.24万元含本金1万,日4.96万元含4万元本金,8月28日3.7万元含3万元本金,7.4万元含6万元本金,9月15日1.86万元含1.5万元本金,其他的借条都是本金数。我多次找高某某要钱,她都以担保公司没审批下来,账面没有钱等理由拖我,一分钱本息都没给我,借钱时有李某甲、李宁在场。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8月份至2013年7月份,我多次从何某某处借钱,为了服装店资金周转和汇川房产垫资使用,总共借款有50万元左右。何某某交给公安机关的9张借据都是我从她手中借款之后写的,欠条中的本金和利息数与何某某证实的一致。日借款1.24万元的这笔钱我没还,其他的我记得给利息了,付多少我记不清了,何某某说付多少我都认,她说没付我也认。
8、诈骗被害人高丽华的事实
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①、借据情况:日借20万元,月利2分,期限一年,借款人高某某,中间人何某某。
②、被害人的陈述:2013年10月高某某通过何某某向我借钱20万元,说她正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并约定2分利,期限一年,我把钱汇入何某某的银行卡,她把钱给高某某了,高某某出的借据。此款本息未付。
③、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10月,我需要资金购进服装或者汇川房产需要资金周转,我就通过何某某向高丽华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13年10月份到期后我又给高丽华换的借据。是否给利息我不记得了,何某某怎么说我都认。
④、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某某骗了我47万元现金,还通过我骗了高丽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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