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学车发生事故天东教练学车担责吗

学车中发生事故谁担责?
随着驾驶资格考试日趋严格,学员学车的过程也变得愈加漫长,学员在通过所有测试前当然没有驾照,那么,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谁来担责呢?近日,广东梅州中院对一起驾校学员擅自开车撞伤人的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学员负全部责任,并向受害者赔偿各项费用16.7万多元。
学员擅自开车撞伤人
驾校教练学员成被告
日,已年近5旬的李某到驾校报名学车。在教练程某的指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李某和其他几名学员达到了可以参加考试的要求。日,程某带着学员到达考场,将车停在路边,随即下车为学员们办理考试的相关手续。
事后,据李某讲,当教练去办手续时,有人叫他们把车开走别妨碍别人通行,但其他学员对此无动于衷,自己是出于好心,上车想将车开走。没想到,李某在开车过程中为了躲闪其他车辆,情急之下错把油门当刹车,一头撞上了另一辆教练车,这辆被撞的教练车横移后碰撞到在车边休息的陈某等4名学员,造成陈某等4名学员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梅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日,经司法鉴定评定陈某十级伤残。在事故发生后,程某向陈某垫付了5057.6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日诉至梅县法院,请求李某、驾校、程某连带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元。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学员撞伤人负全责
梅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员李某在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李某应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元。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他认为此次事故是在自己参加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所发生,自己的身份是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2月,李某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在无教练员陪同的情况下自行驾驶教练车,在驾车入考场时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陈某受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并非在教练员的指导下从事驾驶培训活动,教练员亦不在事故现场,其无从指导、控制李某的驾驶行为或采取措施纠正肇事车辆的运行,故李某主张应追加教练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学员学习驾驶应在
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承办该案的法官曾园芳认为,在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李某在没有教练员的指导下擅自从事驾驶活动,并造成了他人损伤。如果李某是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教练员及驾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故应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是教练员而不是学员,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学员驾驶教练车都属无证驾驶,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期间,只要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有教练随车指导都是合法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教练员及驾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并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约定赔偿。
独自练车出险情
学员跳车摔伤获赔
男子尤某在一驾校学车时,误将油门当刹车,情急之下跳车受伤。协商无果后,尤某将该驾校诉至法院,获赔医疗费、误工费等2.9万余元。
尤某诉称,其在一驾校学车,去年2月23日11时许,教练安排其在教练场内独自练习出库、倒库。他上车后,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踩下,导致车辆蹿了出去,情急之下,自己跳车摔伤。
经医院检查,尤某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尤某认为,自己在驾校学开车,不具备单独驾驶的条件。因为驾校教练失职,让自己单独练习,对学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其过错致自己受伤,故驾校应予以赔偿。
驾校方辩称,尤某是自己操作失误,错将油门当刹车踩而造成车辆失控,后尤某又无故跳车才致受伤,故驾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教练应高度重视并按规定随车进行指导。该案中,该驾校的教练违反规定,没随车指导,导致尤某操作失误后被迫跳车,且该教练处于行使职务期间,故驾校应支付尤某相应损失2.9万余元。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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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死者担责驾校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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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纬网
  在泗阳一家驾校内,学员林某在练习倒车入库时,误踩油门,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李某撞伤致死。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驾校在赔偿了教练李某亲属70万元后,将承保教练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日前,泗阳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驳回驾校诉讼请求。
  事故回放
  学员驾校内倒车撞死自己教练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泗阳某驾校学习课程,由教练员李某负责指导。在练习倒库移库(把车倒进车库)项目时,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
  倒库移库是驾驶学习中有较高难度的一项课程,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地入库。李某要求林某再多加练习,并在旁边亲自教学。心急的林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加速向后冲去,撞上了库中另一辆车,并将在两辆车中间的李某撞伤。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某亲属70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教练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
  林某驾驶的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期间,驾校方在赔偿了李某亲属各项损失后,认为此次事故应该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强险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焦点
  近日该案在泗阳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事故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但在法庭辩论阶段,驾校方和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承担方面产生较大争议。
  焦点1 学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要担责?
  “事故发生时,教练员李某未在车上,车内只有林某一人,而林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驾校代理律师彭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已知道承保车辆是教练车。教练车就是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学员在使用教练车练习时,肯定是没有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同意对教练车进行承保,应视为放弃对学员学习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
  驾校的理由很坚定:投保车辆是用来驾校教学,事故也是在驾校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虽说责任由教练员承担,但教练员也是受害人,驾校在保险公司既然投保了交强险,就有权在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戴某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这点毋庸置疑。根据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并且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本案死者的抢救费用驾校方已经给了,保险公司无需垫付。”
  彭某反驳:“2012年实施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
  焦点2 教练车旁跟随指导算不算“随车”?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对于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指导的行为是否属于“随车指导”,双方产生很大分歧。
  “随车指导要求教练员在车上,本案中李某在车下,如果他一直在车上教学,也不会有这起事故的发生。李某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自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教练随车指导要求的是在道路上学习,本案中教学课程是倒库移库,事故发生的地点是驾校的院内场地,故不需要要求教练一定要在车内进行指导。”驾校委托律师彭某立即反驳。
  彭某现场举例指出,在现实教学中,学员在练习倒库移库、坡道起步等项目时,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是多年来的行业习惯。大家都普遍认为由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效果更好,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条款,不让教练员在车下指导,因此,教练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指导学员,都应属于随车指导。
  法院判决
  教练是职务行为 驾校担责赔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休庭后合议。
  根据双方辩论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本案中,学员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法官遂当庭驳回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
来源:扬子晚报&&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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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扬子晚报
学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看泗阳这起典型判例
学员驾校内倒车撞死自己教练 死者担责驾校赔钱,保险公司不用赔
在泗阳一家驾校内,学员林某在练习倒车入库时,误踩油门,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李某撞伤致死。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驾校在赔偿了教练李某亲属70万元后,将承保教练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日前,泗阳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驳回驾校诉讼请求。
学员驾校内倒车撞死自己教练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泗阳某驾校学习课程,由教练员李某负责指导。在练习倒库移库(把车倒进车库)项目时,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
倒库移库是驾驶学习中有较高难度的一项课程,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地入库。李某要求林某再多加练习,并在旁边亲自教学。心急的林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加速向后冲去,撞上了库中另一辆车,并将在两辆车中间的李某撞伤。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某亲属70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教练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
林某驾驶的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期间,驾校方在赔偿了李某亲属各项损失后,认为此次事故应该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强险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该案在泗阳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事故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但在法庭辩论阶段,驾校方和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承担方面产生较大争议。
焦点1 学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要担责?
“事故发生时,教练员李某未在车上,车内只有林某一人,而林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驾校代理律师彭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已知道承保车辆是教练车。教练车就是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学员在使用教练车练习时,肯定是没有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同意对教练车进行承保,应视为放弃对学员学习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
驾校的理由很坚定:投保车辆是用来驾校教学,事故也是在驾校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虽说责任由教练员承担,但教练员也是受害人,驾校在保险公司既然投保了交强险,就有权在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戴某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这点毋庸置疑。根据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并且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本案死者的抢救费用驾校方已经给了,保险公司无需垫付。”
彭某反驳:“2012年实施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
焦点2 教练车旁跟随指导算不算“随车”?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对于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指导的行为是否属于“随车指导”,双方产生很大分歧。
“随车指导要求教练员在车上,本案中李某在车下,如果他一直在车上教学,也不会有这起事故的发生。李某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自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教练随车指导要求的是在道路上学习,本案中教学课程是倒库移库,事故发生的地点是驾校的院内场地,故不需要要求教练一定要在车内进行指导。”驾校委托律师彭某立即反驳。
彭某现场举例指出,在现实教学中,学员在练习倒库移库、坡道起步等项目时,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是多年来的行业习惯。大家都普遍认为由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效果更好,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条款,不让教练员在车下指导,因此,教练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指导学员,都应属于随车指导。
教练是职务行为 驾校担责赔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休庭后合议。
根据双方辩论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本案中,学员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法官遂当庭驳回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
学车_出事故_责任
 责任编辑:王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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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免责声明:学员学车出车祸驾校教练需担责
&&&&本报讯(通讯员唐玉吉刘国君)学员在驾校练车时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如何承担?近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教练员负主要责任,故判决教练员和驾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2015年3月的一天,项某在教练员宁某指导下驾驶小型轿车在一交叉路口处实施掉头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邹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查,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某驾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项某为驾驶学员,故教练员宁某和某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学车出事故教练让赔钱 运管部门:学员不担责
  事故车辆(图片来自青青岛社区)
  青岛新闻网9月22日讯 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了车辆,责任该由谁来负?9月20日,一位网友在青青岛社区发帖子说,自己在驾校学车时把车给撞坏了,教练让自己赔钱,“这种事该我负责吗?”该网友问。对此,运管部门表示,学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教练员担责,该网友无需赔钱。
  该网友表示,撞坏的车并非正规的训练用车,而是私家车改装的教练车,教练也是挂靠在驾校的。
  教练车出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呢?青岛市运管局驾培处王处长表示,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是教练员和驾校的责任。王处长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科目二场地内练习,还是科目三上路,学员使用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和驾校负责赔付。
  而具体到这名网友遇到的情况,王处长认为,教练员使用非训练用车充当教练车,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教练员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还要接受处罚,网友更没有赔钱的必要。
  王处长说,对于驾校和教练的违规行为,学员不应该忍气吞声,应果断向运管处或交警部门投诉,避免被“忽悠”,不要碍于情面或不好意思回绝教练的无理要求,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青岛新闻网记者)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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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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