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义海木里煤矿煤矿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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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瑞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和平、徐承亮、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3次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青28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瑞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中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保X,男,汉族,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X,男,汉族,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恩海、刘卯生,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承X,男,汉族,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凌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X,男,汉族,日生。
上诉人西宁瑞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和X、徐承X、原审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中杰、张保X,被上诉人李和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卯生、白恩海,被上诉人徐承X委托代理人崔远明、原审被告义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被告瑞盛公司将承包的义海公司木里露天煤矿采剥工程转包给没有工程资质的原告徐承X,并签定了施工合同。日,被告瑞盛公司又将该工程重复转包给原告李和X、徐承X,并签定了合同。二份合同除价格有所不同,两份合同开工日期及完工时间的约定相同。合同签订后,二原告除完成协议约定的工程量,还承建了边坡治理工程,庭审中经原、被告核实除双方争议的2014年5月份工程量105062方中少计算的62802方外。二原告共完成工程量747199方,施工期间对2014年8月份对多找出的方量33844方工程量,瑞盛公司法人同意只拔取管理费每方3.50元后按每方16.65元给付二原告。工程施工期间被告给付二原告工程款,即日给付的工程量90万元 燃油费4264953元 义海公司代扣人工工资1084681元 车牌费用8268元 7560元的保险费 日给付徐承X的1万元 日给付徐承X的2万元 日给付徐承X的2万元 日给付徐承X的3万元 日李和X借款30万元及诉讼费2900元 日瑞盛公司转该公司职工张保X给付李和X10万元,以上给付二原告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共计6748362元。
另查明,日二原告施工的工地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二原告施工人员死亡,被告瑞盛公司为了及时处理此事,于日将死亡人员的赔偿金121万元以工程款的形式,分两次114万元、7万元打入二原告的账户,后瑞盛公司工程负责人协同二原告当日将此款转入死者亲属账户。
对本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木里-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劳务联营合同一份(复印件),证实李和X徐承X与被告瑞盛公司日签定施工合同,认为该合同补充变更了原告徐承X签订的合同的意见予该院以采纳;第二份证据是明细表一份,证实二原告2014年4月、5月、6月、7月所干的工程量予以认可;第三份证据是5月份义海公司出具给瑞盛公司工程验收单一份复印件,证实5月份工程量105062方,少计算62802方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可;第四份证据是处理情况及2014年8月份瑞盛公司工程验收单各一份,证实对多找出的方量33844方工程量,瑞盛公司只拔取管理费每方3.50元后按每方16.65元给付二原告的意见有被告瑞盛公司法人的签字,应予以采纳;第五份证据瑞盛公司6月份边坡治理工程表一份,证实原告边坡治理工程量62520方,每方16.65元给付的意见因缺乏证据不予采纳;第七份证据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2014)18号文件一份,证实日晚,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聚乎更一露天首采区(瑞盛公司一组原告工程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造成二原告施工人员死亡,被告瑞盛公司为了及时处理此事,于日将死亡人员的赔偿金121万元以工程款的形式,分两次114万元、7万元打入二原告的账户,瑞盛公司工程负责人协同二原告当日将此款转入死者亲属账户,此款属于死亡人员的赔偿金,属侵权,应另案解决。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故不能从二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原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原告违约金的意见,因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确依法驳回此项诉讼请求。
被告瑞盛公司出示的证据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证据证人张全的证明,证实证人张全受委托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已超额支付原告劳务费元及证人张全2014年5月工资发放表一份,证实张全身份和职务为二原告财务人员的证言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法庭出示二原告委托张全进行工程结算的书面证据或证人张全是否是二原告的雇佣人的证据,另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故张全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四份证据原告徐承X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证人张全与被告对账是受原告李和X、徐承X的委托,并非张全个人行为,是代表二原告所授权的证言,作为本案共同原告的徐承X,在共同原告及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进行作证,应当出庭说明情况,此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因原告徐承X未到庭,该院无法查实,故对此证据不予采纳;第五份原告李和X主体不适格,对日之前的工程款没有权利主张的意见该院不予认可,瑞盛公司与二被告分别签定的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劳务联营合同二份,第二份合同与第一份合同的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及时间、工程量都一致,只是签定的时间不一致,但被告未对此加以说明原告徐承X个人施工量及给付工程款情况,故第二份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合同,涵盖了第一份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份合同是双方最终施工的合同;第七份证人吴建波出庭作证,证实虚方和爆破方的价格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遇到虚方时双方临时口头约定,对合同未约定价款该院无法查实不予采信;第七份证据是拨付工程款银行转账明细,(1)对被告日给付的90万元、燃油费4264953元、义海公司代扣人工工资1084681元、车牌费用8268元及7560元的保险费原、被告均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对承兑汇率99487.51元,被告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纳;(2)日给付徐承X的1万元原、被告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3)日给付徐承X的2万元原、被告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4)日给付徐承X的2万元原、被告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5)日给付徐承X的3万元原、被告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6)日李和X借款30万元予以认可,瑞盛公司已诉至法院,二原告同意将30万元及诉讼费29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的事实原、被告不持异议,该院予以确认;(7)日给付李冰20万元工程款,被告未向法庭出示李冰是否二原告的人员或该款已给付二原告的证据,故不予认可;(8)日瑞盛公司转该公司职工张保X36万元,但张保X只给付李和X10万元,其余26万元张保X未给付二原告,故给付李和X的10万元予以认可,其余26万元张保X未向法庭说明给付情况,故对其余26万元去向不明,无法查明应不予认可;(9)日二原告施工的工地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二原告施工人员死亡,被告瑞盛公司为了及时处理此事,于日将死亡人员的赔偿金121万元以工程款的形式,分两次114万元、7万元打入二原告的账户,瑞盛公司工程负责人协同二原告当日将此款转入死者亲属账户,此款属于死亡人员的赔偿金,被告不能将死亡人员的赔偿金让二原告承担,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不应将死亡人员的赔偿金以给付工程款名义让二原告承担。另被告认为二原告共同完成工程量747199方的意见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一)被告瑞盛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未经取得合法资质的二原告进行施工,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鉴于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被告对其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人员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方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义海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原、被告签订的二份施工合同,虽然第二份与第一份签定时间不一致,但合同施工的开工时间、工期、完工时间与第一份签订的合同开工时间、工期、完工时间等高度重合,可认定为原告李和X和徐承X系合伙关系,后面签订的合同,对合同主体上进行了补充,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后面的合同代替了第一份合同。另被告瑞盛公司认为日至日期间的工程是徐承X所施工,与原告李和X无关的意见未向法庭提供徐承X个人完成的工程量及结算依据,故应以日被告瑞盛公司与原告李和X、徐承X签订的合同内容为计算依据,单价应当按每方13.5元计算;(三)给付李冰20万元工程款、承兑汇率99487.51元及张保X36万中只给付李和X10万元予以认可,其余26万元张保X未向法庭说明给付情况,故对以上三项元工程款给付不明,无法查实,该院不予认可;(四)二原告共同完成工程量经原、被告庭审中核实为747199方(包括多找出的方量33844方),其中对多找出的方量33844方工程量,瑞盛公司法人同意只拔取管理费每方3.50元后按每方16.65元给付二原告事实被告表示同意。二原告认为少计算62802方因缺乏证据该院不予认可。即被告瑞盛公司应给付二原告工程款(747199方-多找出方量33844方)13.50元 (3元)=元-已给付6748362元=元;(五)证人张全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或向法庭说明不到庭的情况,另证人张全代表二原告进行计算,应有二原告的书面委托,故张全的证言及结算单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告徐承X情况说明一份,认为张全是二原告的财务会计,张全是受二原告的委托进行结算的证言该院不予采纳,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的徐承X,在共同原告及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作证,应当出庭说明情况,对此证明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因原告徐承X未到庭,该院无法查实,不予采纳;(六)日二原告施工的工地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二原告施工人员死亡,被告瑞盛公司为了及时处理此事,于日将死亡人员的赔偿金121万元以工程款的形式,分二次114万元、7万元打入二原告的账户,瑞盛公司工程负责人协同二原告当日将此款转入死者亲属账户,此款属于死亡人员的赔偿金,被告不能将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人员的赔偿金让二原告承担,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另安全责任事故属侵权责任,双方应另案起诉解决,审理中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故不能从二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西宁瑞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和X、徐承X工程款人民币元,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98.57元,被告西宁瑞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363.46元,原告李和X、徐承X自行承担9835.11元。
上诉人瑞盛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1、一审判决未将《结算单》作为本案有效证据认定错误。《结算单》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原判不予认定,不仅缺乏事实依据而且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徐承X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认可张全为被上诉人财务人员,张全与上诉人对账签订结算单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应对张全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一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出具的一份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文件和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来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1210000元工程款属于上诉人支付的死亡人员赔偿款错误。3、一审判决对两份施工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涉案工程涉及两份施工合同,一份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承X于日所签;一份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承X、李和X于日所签。两份合同应属于独立的合同,应单独进行结算。4、一审判决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未区分需要爆破的方量和不需要爆破的方量(虚方)应使用不同的单价错误。原判直接认定适用最高的单价(13.50元)结算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5、一审判决对合同外的边坡治理(均为不需要爆破的方量)按单价13.50元结算工程款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对证据的采信存在严重的偏听偏信,直接导致判决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瑞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日徐承X出具给上诉人公司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实一审认定有张全签字的结算单为无效证据,二审应认定为有效证据;2、日张全的委托书一份,拟证实张全系二原告的代理人,其行为系代理行为;3、日施工协议一份,拟证实二被上诉人共同出具设备、二被上诉人应互为合伙代表。
被上诉人李和X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客观公正,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徐承X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客观公正,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被上诉人徐承X提交如下证据:1、日徐承X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实上诉人于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2、日到日徐承X的银行流水,拟证实1210000元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是上诉人支付的工伤赔偿款。
原审被告义海公司辩称,其只与上诉人公司之间有合同,与其他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关系,与上诉人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工程款也支付完毕,不存在其他任何关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瑞盛公司是否支付被上诉人李和X、徐承X工程款元?
经审理查明,日,上诉人瑞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承X签订《木里-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劳务联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木里-露天煤矿采剥工程,2.工程地点天峻县木里镇,3.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范围:剥离土石方,挖、运原煤,5:工程总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3元/m^3,6.取土地点:运距3公里以内,7.工程不爆破的方量视为虚方9元/m^3。第二条工程施工内容土质类别:腐殖土、煤矸石、原煤,施工内容:挖、装、运、渣场、道路,工程开工时间及开工期:日至日。第三条工程价格及结算:挖、装、运、渣场、道路土石方和原煤综合基础价:13.50元/m^3(运距2.5公里以内,深度15米以内,税后、自然土石方)。工程量结算计算标准:按自然方计算。日,上诉人瑞盛公司又与被上诉人徐承X、李和X签订《木里-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劳务联营合同》一份,该合同除”工程不爆破的方量视为虚方9元/m^3”内容无约定之外,其他内容均与前一份合同一致。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为上诉人瑞盛公司书写。上诉人瑞盛公司将其从义海公司承包的木里露天煤矿采剥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徐承X、李和X。被上诉人徐承X认可日给付李冰20万元工程款。二审中,本院委托天峻县人民法院从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木里煤田管理局调取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煤安监事(2014)18号文件,上诉人瑞盛公司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给予150万元的行政处罚。日,被上诉人徐承X(甲方)与李嵩发(乙方)签订《抚恤金补偿协议》,内容为”就李昊天员工因不慎操作设备致伤死亡一事,经甲乙双方认真而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支付乙方伤亡补偿金肆拾玖万壹仟叁佰元整;支付精神抚慰金叁拾壹万捌仟叁佰陆拾伍元整,父母赡养费叁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丧葬费贰万叁仟壹佰叁拾伍元整。另:甲方支付乙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壹万元整合计壹佰贰拾壹万元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乙方接受甲方的诚意并同意甲方的补偿金额。愿意就此了结此事永不追究甲方的其他责任。3、乙方收到甲方的补偿金后自愿放弃一切追索权。并处理好亡者善后事宜。4、李昊天丧费由甲方另行支付给相关单位。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在乙方收到补偿金抚恤金后生效。”同日,上诉人瑞盛公司将生产安全事故死者赔偿金121万元分两次114万元、7万元转入被上诉人徐承X的账户,当日由被上诉人徐承X转入死者亲属账户。庭审中,被上诉人李和X认可生产安全事故中死者李昊天系其雇佣的挖掘机司机。
另查明,上诉人瑞盛公司与义海公司均认可双方工程款已结清。上诉人瑞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承X、李和X均认可边坡治理工程量为62520方、总工程量为747199方。日,被上诉人徐承X、李和X在民事诉状陈述”在日至5月31日,被告安排原告进行环保边坡治理,由于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对实际环保边坡治理多少立方米的方量,具体单价多少,均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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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木里煤矿: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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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 索 搜 索当中原春暖花开的时候,位于青海省海拔4200米的天峻义海矿区仍寒风凛冽,大雪纷飞,这里一年中最低温度可达零下45摄氏度。
2003年6月,河南能源义马煤业集团股份公司为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号召,前往青海组建义海能源有限公司。要在鸟不越境的高山和&草无三寸长&的戈壁荒漠开凿矿区,何其艰难。当时,生产生活条件尚不具备,道路崎岖难行,生活日用品极其缺乏,断炊断饮现象时有发生。但十几年过去了,在高原之上,一群中原汉子不仅扎稳了根,更结出了果。
木里矿正在进行复绿植草工程
高海拔的第二个家
大煤沟矿区海拔3500米,木里矿区海拔达4200米,是目前世界规模开采矿区中最高的。高原矿区的氧气含量是中原的60%,缺氧、失眠、头疼、气喘&&这些都是到高原矿区的必修课。
&初到木里山,整天感觉像在驾云,头重脚轻,走路气喘。&徐敬民是先遣者之一,2003年6月从原北露天煤矿第一批登上木里山。他说,没到过高原的人,永远体会不到氧气的珍贵。
在精神和身体双重压力下,先遣者克服困难,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大煤沟整合及木里露天矿开工建设前期工作。
&这里每年只有4个月可以施工,2000多平方米的房子整整盖了3年,回去跟别人说,人家都不相信。&徐敬民说。
刚到时他们住的是老县矿的房子,离矿区远,交通不便,后来在矿区边上盖了4间简陋平房,可房子建成不到一年就成了危房,后来他们才知道按照中原标准造的房子在高原&水土不服&。地基建在了冻土层上,冻土层在夏季融化,就会造成地基不稳、房屋开裂。
2008年前,大煤沟矿的生活用水只能从距离矿区80公里外的大柴旦买,每人每天用水仅15公升。比大煤沟矿海拔更高的木里矿,2007年前因海拔太高、交通不便,只能靠冰块融水。后来,蓄水池建成,吃水问题暂时解决了。但是,戈壁气候变化多端、昼夜温差大,水源奇缺,放眼望去,处处荒凉,绿色成了奢望&&
如今,木里煤矿的道路、通讯、蓄水都已和外界接通,并建成木里货运铁路专线,为职工建设了职工澡堂和高原花房,以及富有江南特色的职工活动中心,室外冰天雪地,室内植物茂盛。为了能让职工睡个好觉,每个职工宿舍还配备了制氧机。
&我们的要求是工作质量标准化、住房酒店化,还为职工家属提供探亲住房,家属可以住几个月,把这里打造成职工的第二个家。&义海能源公司董事长李凌杰说。
义海能源用6年时间开工建设基建项目300余项,职工住上了标准化宿舍,食堂还增加了夜班套餐,支帐篷、打地铺、点蜡烛的日子不复再来。
唯一国家一级矿井
坐落在柴达木盆地北部边缘的大煤沟矿,海拔3500米,被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领导赞为高原明珠,是青海省煤矿样板,也是青海唯一一个国家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没有脏乱的煤灰,整洁明亮的地下工作环境,走在平直的大巷,夜晚来临,矿区灯火通明,粉红色的主色调打破常规,与柴达木盆地的土灰色形成鲜明对比。
大煤沟矿党务部部长介绍,文化是大煤沟矿的软实力。由于大煤沟矿自然环境恶劣,为此,该矿着力打造&安全、励志、亲情、奉献&的文化氛围。
&矿上为职工制作了精美的全家福牌板,张贴在职工床头。每当看到牌板上可爱的孩子,含情脉脉的妻子,仿佛她们深切的叮咛在耳边响起:保重身体,注意安全,让爱和平安与我们永远相伴!&综采队职工尚进在&天天课堂&上吐露心声。
2005年,义海能源兑现承诺,为职工提供施展才能的发展平台,在大煤沟30万吨小露天矿基础上,投资6.3亿元建设产能60万吨的井工矿。2012年5月,大煤沟矿荣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成为义煤公司省外第一个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同时填补了青海省煤炭行业空白。 
在木里矿区,义海能源产能120万吨的大型露天矿正在建设,按照露天矿的建设标准,2011年12月建成青海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矿。2013年,&义海木里&牌焦煤商标获青海著名商标。
义海能源以年销售收入145912万元进入&2015青海企业50强&,排第30位,在煤炭行业位居第二。这是公司连续6年进入该榜单,其曾以年销售收入405000万元的成绩位居第11位。
扎根海西 回报青海
义海能源坚持&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力争把煤炭开采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2014年,义海能源应对煤炭经济形势继续下滑态势,调整经营策略,做好环境整治。
今年,青海省政府将木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按照矿区环境整治植草复绿计划安排,天峻义海治理复绿渣山面积为100万平方米,公司投入6700万元,力争2016年将矿区渣山全部复绿。为确保工作如期完成,4月,总公司招标了4家具有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园艺公司,设立了4个标段。
木里矿位于海拔4200米的天峻草原高寒草甸,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矿区绿化环保方面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
其实从2006年开始,木里矿就采用了高寒地区草皮移植技术,针对高原植被生长缓慢、不易成活等特点,开展了草皮带土移植,使植被成活率保持较高水平。
&能源是大自然的馈赠,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应担起责任。& 高原缺氧但不缺精神,作为外来企业,我们一直坚持扎根海西,回报青海。&李凌杰说。
2010年春天,玉树藏族自治州发生地震,义海能源党委第一时间调集价值数十万元的被褥、食品等物资,出动6台矿山救护车辆,日夜兼程赶赴玉树,随后又派出6台大型车辆,满载240吨煤炭分别从德令哈、天峻出发支援灾区。
2008年,义海能源启动助学项目&&义海能源春暖工程公益活动,连续5年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6所中小学捐献总价400万元的煤炭。公司响应&百企联百村&活动,出资170万元解决牧民的道路、供水、草场养殖等民生问题,出资2250万元修建天峻县天木公路,出资230万元建设天峻县人民医院爱心广场,这都成为义海能源&扎根海西、回报青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缩影。(作者:李菁)
(责任编辑:夏曼)【义海时讯】大煤沟矿要走在叫响“河南能源”品牌前列
5月15日,义海能源党委书记、董事长段新伟在陪同义煤公司副总会计师马树声、原大煤沟煤矿矿长段明道到大煤沟煤矿调研时强调:大煤沟矿要走在叫响“河南能源”品牌前列。
段新伟一行先后到工业广场、主井口、调度指挥中心、活动中心及职工餐厅进行查看,对大煤沟矿叫响“河南能源”品牌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段新伟要求,今年大煤沟煤矿要按照职代会制定的总体工作目标,把提升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和叫响河南能源品牌作为今年的努力方向,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力争让叫响河南能源品牌走在义海能源各单位前列。
段新伟强调,要加大河南能源品牌宣传力度,通过调度会、学习会、板报、展板等形式,大力宣传叫响河南能源品牌的重大意义,使每个职工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叫响“河南能源”品牌的总体目标上来,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自觉维护“河南能源”品牌良好形象。
段新伟要求,义海能源要发挥桥头堡作用,牢固树立“团结拼搏,务实创新,担当作为,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切实担当起河南能源和义煤公司的信任,在劳动用工、困难帮扶、社会公益等方面,积极发挥国有企业社会担当,在地方政府和企业到访时,主动亮出河南能源企业名片,宣传河南能源企业文化和发展愿景,多渠道、多侧面、多角度展示河南能源改革发展和责任担当,展示河南能源人的精神风貌,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为义煤公司再创辉煌,为河南能源“二次创业”做出积极贡献。
又讯:借助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强劲动力,义海能源大煤沟煤矿把叫响“河南能源”品牌作为企业发展的着力点与支撑点,打好主动仗,塑造新形象,全面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让河南能源品牌在柴达木盆地绽放出靓丽光彩。
5月17日,特殊工种培训及复训工作在大煤沟煤矿电教室举行,全矿采煤机司机、提升机司机、信号挂钩工、通风工等9个工种近200人参加了考试,青海省及海西州安全培训中心负责人到矿监督指导。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培训除义海能源职工外,还有绿源煤业等其它矿山职工。大煤沟煤矿已成为海西地区煤矿特殊工种技能培训中心,成为地方政府及周边企业关注河南能源品牌的窗口,成为展示河南能源企业形象的桥头堡。
高原五月春来到,随着气温的逐步升高,大煤沟煤矿又把改善矿区环境纳入整体规划,组织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对房前屋后空地进行深翻改良,准备播种油菜、格桑花等花卉,并对去年种植的枸杞浇灌、施肥,不断改善矿区环境,力争在不毛之地创造奇迹,彰显“河南能源人”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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