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买地是注册股东,能授权给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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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入狱,妻子凭借什么理由才能够行使丈夫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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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入狱,妻子凭借什么理由才能够行使丈夫的股东权利?
浙江 杭州 西湖区发表时间: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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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公司股东 夫妻对簿公堂
■股东为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丈夫转让自己的出资,没有征得同为股东的妻子的同意,是否剥夺了妻子的优先受让权&
  ■丈夫处分妻子的股权,是否侵犯妻子财产权&
&&  2月10日,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受转让人魏耀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转让合同无效的判决。至此,这起因丈夫单方转让夫妻同为股东的公司的股权、妻子不予追认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经过半年多的诉讼,以两级法院均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而画上句号。因此而引起的诸多法律问题,也随着案件的终结有了明确的答案。&
公司经营困难准备转让股权&
&&  风景秀丽的以北的境内,有一家夫妻合办的企业扬州市内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邗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资料显示,扬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7万元,丈夫张有明占76.4%,妻子郑云仙占23.6%,为张有明。该公司原有自然人股东15人,后变更为郑云仙与张有明夫妻2人。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公司由于公司生产流动资金的严重匮乏和经营决策的失误,经营状况逐年下滑,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拖欠职工工资。为扶持和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尽力解决公司员工的就业问题,维护地区的社会稳定,公道镇政府(以下简称公道镇政府)主要领导推荐,并进行多次的协调和协商,由苏州商人魏耀出面收购经营扬子公司。&
妻子参与转让洽谈但没有签字&
&&  在双方洽谈过程中,每次魏耀带人查看公司财务账目时,郑云仙都负责提供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
&&  日,张有明与魏耀签订《关于收购内燃机有限公司的协议》(以下简称),约定:魏耀自日起收购扬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权限,即张有明转让全部持有的扬子公司的股权;扬子公司名下现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债务及银行贷款全部归魏耀,其中银行贷款由魏耀委托政府进行商谈;公道镇政府在查证魏耀、张有明均按协议履行义务后,移交有关扬子公司变更手续给魏耀,并根据魏耀委托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公道镇政府主持协调下,协商签订该公司租赁期为35年的全部土地租赁协议;公道镇政府协助做好公司现有全部在岗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支持魏耀在收购后对职工的处理和安置;魏耀保留企业的全部残疾职工,在此基础上希望公道镇政府积极协调、沟通以解决魏耀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的待遇;魏耀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做到服从公道镇政府的各项管理,同时希望得到公道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等。签订协议时,郑云仙不在现场,嗣后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  5月28日,魏耀带着现金到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兑付部分集资款及利息,郑云仙也领取了工资。后郑云仙、张有明与魏耀发生矛盾,政府于6月8日出面协调,郑云仙、张有明与魏耀达成了口头协议,仍由魏耀收购扬子公司,但收购金额有所增加。为此,郑云仙将信用卡卡号抄给魏耀以便其汇款。次日,郑云仙、张有明与魏耀均未在整理好的书面补充协议上签名确认。&
&&  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关于魏耀收购扬子内燃机有限公司的事宜。&
&&  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中,出资股东至今仍然是张有明和郑云仙两人。&
  妻子把丈夫和受让人告上法庭&
&&  日,郑云仙以张有明和魏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未经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确认《收购协议》无效。&
&&  被告张有明承认,原告所述属实,签订确实没有征得原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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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魏耀则辩称,原告郑云仙与被告张有明系,且为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扬子公司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其财产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有明将扬子公司整体转让,我有理由相信其是代表郑云仙作出的决定,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行为有效。为整体收购扬子公司,我与张有明、郑云仙多次进行洽谈,郑云仙知道扬子公司整体转让的事实而未反对,视为默认。同时,我按照约定发放工人工资及兑付集资款时,郑云仙亦领取了工资,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同意了张有明签订的《收购协议》,故《收购协议》有效,应该继续履行。&
判决:无效&
&&  邗江区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张有明与魏耀于日签订的无效。&
&&  魏耀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13日向扬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所认定的事实在法律上定性不当,所适用法律也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是由张有明和郑云仙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有明和郑云仙虽然是夫妻,但是张有明和郑云仙作为扬子公司出资股东的出资财产是经过合法验资的,其股东出资财产是独立的。张有明仅是扬子公司的一名股东,魏耀没有证据证明扬子公司系张有明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张有明将扬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魏耀,应当依据扬子公司的章程约定,召开扬子公司股东会,并符合扬子公司章程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的约定。然而,张有明并没有按照扬子公司章程的约定召开股东会,并征求另一股东郑云仙对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张有明与魏耀签订的,是张有明将扬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含有郑云仙持有的扬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魏耀,张有明处分了郑云仙所持有的扬子公司的股权,其与魏耀的行为侵害了郑云仙的股权和优先购买权。所以,张有明与魏耀订立的《收购协议》,不仅是的主体不合法,而且也违反了扬子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该《收购协议》无效。&
&&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是一人企业还是法人公司&
&&  郑云仙与张有明系夫妻,由他们投资设立的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对此,在法庭上,原告郑云仙、被告张有明夫妻组成了联合阵线,在同一战壕里与被告魏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郑云仙与被告张有明一致认为,他们虽然是,但对财产是有约定的,股权也进行了约定,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魏耀则认为,扬子公司因股东为夫妻关系致股东财产混同,实质上已不具备法人资格。&
&&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有两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至50人的规定。虽然股东郑云仙与张有明是,但法律并未禁止。扬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有股份的明确记载,应当认为股东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所以,公司财产并未混同,扬子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知道转让事实能否推定为默认&
&&  法院审理认为,在涉及公司诉讼中,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
&&  公司股东为郑云仙与张有明两人,根据该公司章程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之第五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规定,张有明与郑云仙无论谁转让自己的出资,都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张有明与魏耀签订对外出让股权,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征得扬子公司另一股东郑云仙的同意,剥夺了郑云仙的优先受让权,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郑云仙领取魏耀发放的工资、参加公道镇政府主持的调解并提供信用卡号,只能证明郑云仙知道张有明转让了扬子公司,但不能据此认定郑云仙已经默认同意。我国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作了严格限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形式表示其意思。所以,虽然郑云仙知道转让的事实,但未同意,张有明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  张有明与魏耀签订整体转让公司,不仅转让了自己的股权,还处分了郑云仙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夫或妻处理共同财产时单方所作的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构成夫妻家事代理,应认定有效。而本案中张有明处分其妻的股权,既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约定,又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故张有明处分原告的股权属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且事后又未得到追认,故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  被告魏耀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也应知道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和财产权,而其仍与张有明签订,主观上明显存有过错,故其以张有明整体转让扬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之主张,不予采纳
不知这贴子出于何人之手?目的何在?是想搏得网友对魏耀的同情还是什么?2篇贴子中有太多违被事实的描述在欺骗网友,听他(她)的描述是不是我们的办案法官都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了?
&这种误导网友的做法太缺德,这样做不会得到心理上的安慰的,只会让大家看到发贴人心理扭曲的阴暗面,可悲!
当今社会言论太自由了,想说就说,违被事实说,反正也不花钱,可是乱讲是伤的,朋友!1、2号贴子发了这么长时间怎么无人问津呢,网友们太不够意思了!好象没人浏览似的!好歹说两句,给人家一个面子!也好有个心理上的慰藉!咳!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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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有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丈夫不可以是政府官员么?-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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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丈夫不可以是政府官员么?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2:53:28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有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丈夫不可以是政府官员么?”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有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丈夫不可以是政府官员么?”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还是如实披露,在法律和规定限定的框架内让投资者看到结果 查看更多答案&& 解决方案2: 如果是前夫,或者儿子的父亲但不是丈夫这种呢。。。。 查看更多答案&& 解决方案3: 如果是高官,对公司的业务有便利性的话,那就悬了。 查看更多答案&& 解决方案4: 如果官大了,会受到关注的,普通公务员应该没什么影响 查看更多答案&& 解决方案5: 必须披露,丈夫不能持股,也不能在上市公司任职,让投资者认为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查看更多答案&& 解决方案6: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丈夫是大股东的直系亲属,构成关联方。应该充分披露其身份,对外投资情况等。依据《公司法》,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公司的发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查看更多答案&& 解决方案7: 藏是藏不住的,你不披露,记者也放不过他,呵呵...我理解普通公务员没啥实质影响吧,除非她老公的职位太扎眼了... 查看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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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共同股权有效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共同股权有效
厦门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时认定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共同股权有效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何春晓&&通讯员&&张&&超)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王某、张某、陈某出资成立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王某持有34%股权、张某持有34%股权、陈某持有32%股权。后张某将所持有的占公司2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剩下5%的股权转让给左某;陈某将所持有的占公司32%的股权转让给王某。股权转让后,王某持有公司95%的股权,左某持有公司5%的股权。日,王某分别与赵某、王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某、王彪分别以82.5万元、60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持有的55%、40%的股权。公司向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王某的丈夫刘某认为,王某转让的4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亲戚王彪,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遂诉至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请求认定王某转让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一审认为,原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股权,系在其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决定了该共有股权对外应作为一个整体,由取得股权登记的一方行使。股权转让系特殊的合同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配偶一方的同意。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连线法官■&&&&股东转让股权无需经配偶一方同意&&&&对于本案争议的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张超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该夫妻内部法律关系仍应受制约于股权转让外部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配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情形包括股权转让。&&&&本案股权受让人王彪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股权登记在王某名下,股权的人合性决定了夫妻共有股权对外作为一个整体,由取得股权登记的一方行使。本案中王彪有理由相信王某对该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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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公司某股东出售股份,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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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妻子认为该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认为只有相当于原来购买股份的款项系共同财产,该股份溢价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购买该股份的资格,请问谁的话正确?
如果丈夫购买股份的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出资应该被认定为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股票的属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股份派生出的溢价收入,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自愿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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