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注册地址,第一次邮寄送达应诉及收到传票后怎么应诉签收了,第二次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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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之前知道有这么个诉讼吗? 之前的诉状副本等材料你是怎么接收的? 开庭你去了吗? 判决之前的宣判传票你也没有收到吗? 法院一个电话都没和你联系过? 整个诉讼期间,法院需要接二连三的联系你,或者邮寄东西给你。你都没收到?还是之前那么多...
1.你的快递单备注上写了是起诉状么?如果写了,那么自你发出邮件那天起,诉讼时效依据中断。 2.为什么要强调快递单备注写清楚呢,因为你不写,就无法证明你里面装的是起诉状等资料,他们可以说你邮寄的是其他资料。 3.既然签收了,那么会有受理...
可以代签的,这样的情况是EMs没有给送去,因为双休所以找个理由上传的记录而以
1 先确定快递的地址电话都没填错! 2 如果确认无误!那就找EMS派件人员寻问情况! 3 如果是淘宝的!可联系卖家处理.. 4 如果快递对方没有联系你而直接派件导致损失.. 应该会赔..赔多少这个你叫卖家谈吧.. 5 你要做的就是保留证据..比如电话来电...
就是说,快递到了本人签收.这样就可以查到你是否已经收到快递了
您好,我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凭我们收法院文件的经验,这个应该是骗子。 送快递的就是送快递的,他怎么能知道里面是什么?就算是法院来的文件,除非拆开信封,不然根本不能判断到底是不是传票。而且签收的规则也不是他说的那样,应该是你收到以后...
尽快与法院联系,不然法院会视为送达了传票,而你却又没有收到传票。一旦是开庭通知,你错过了开庭时间未去开庭,法院会视为你放弃了诉讼权利
你是自己邮寄的东西,还是网上买的?如果自己邮寄的东西,你拿发货底单去投诉邮局,不过这种处理时间挺长的,就算最后找不到了,也赔不到什么钱,几倍运费而已。也可以同时拨打11183投诉。 如果是价值很大的东西丢了,到了立案标准的,可以直接...
不用身份证,一般地方比较偏僻的是要自己去取的,不偏僻的就送到你的地址
法院传票一般是EMS快递过去的。如果他逃避躲起来,有同住的家属也可以签收,注意必须是同住的。也可以留置送达,如果是对方经常居住的地方,他避而不见,可以采取留置。 如果人失踪实在无法送达,也不必担心,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只是时间长一...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法院判决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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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在合同类纠纷当事人中推行送达地址事先确认的可行性分析
&&&&&&&&&&&&&&&&&&& ------以金融类合同为切入点
王建华& 王欣
民商事案件“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效率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一道“瓶颈”。据统计,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民商事案件司法资源的40%。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首次规定由当事人自行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该地址邮寄诉讼文书,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的内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即法院委托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与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全国各级法院也对“送达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证,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2012年,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增加了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是对送达制度的一项崭新尝试。当前,由于社会诚信缺失、送达制度本身尚存在很多缺陷等原因,“送达难”问题仍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表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注意到了送达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本文笔者以所在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法院)民二庭审理的商事案件送达问题为例,以涉金融类案件为切入点,提出在合同当事人中推行送达地址事先确认的方法,进行论证和探索,以期对于解决包括金融合同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送达问题,有所裨益。
一、椒江法院民二庭审理涉金融案件概况及存在的送达问题
椒江法院系台州市主城区法院,各大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基本上设在该院辖区。据统计,截止2013年3月,各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在椒江有18家。再加上各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在椒江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因台州经济开发区地理位置在椒江区内部,开发区涉诉案件均由椒江法院管辖)设立的二、三级支行,和椒江本地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台州本地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椒江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在内总共达到五十余家。而所有的金融合同中均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为金融机构所在地法院即椒江法院。同时,随着基层法院案件管辖标的上限的不断扩大,以及因近几年经济形势持续不景气而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增多,使得椒江法院的金融案件不断增多。
椒江法院涉金融案件送达问题主要表现及原因:
1.涉金融纠纷多被告案件逐年增多。主要原因为金融机构为降低债权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多人和多种方式担保,导致多被告案件增多。
2.涉金融案件区外当事人逐年增多。因椒江为台州市主城区,各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所在地,故各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向区外市内或市外当事人发放贷款产生的诉讼,均约定由椒江法院管辖,导致此类案件被告方当事人住所地在辖区外的案件较多。
3.涉金融案件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所占比重年年增加。主要原因有:1.被告方诚信缺失,有意规避送达;2.被告负债累累,举家逼债外出;3.多被告案件多,一个被告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即导致该案适用公告送达。
涉金融案件因被告方当事人多,且案件事实较清楚,多数当事人存在有意规避送达以达到拖延诉讼的思想,导致送达问题较其他类型案件更为突出。同时,椒江法院作为台州主城区法院,涉金融类案件区外当事人较多的现象,使得“送达难”问题进一步凸显。
因此,有效探索涉金融案件的送达问题的方法,解决这一制约审判效率的“瓶颈”,并进而将此推广至所有商事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对于当前以及今后法院的商事审判来说,意义深远。笔者权当以此作为问题的提出,并认为如果对于涉金融案件,采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确定送达地址的方式,将极大化解金融合同出现涉诉或执行时的送达难题。
二、对金融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送达地址的法理思索
对于当事人事先确定送达地址的问题,各地法院曾作了积极的探索。如衢州市衢江区法院曾向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信用合作联社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的同时,抓住”人好找”(借款人、保证人都在场)的机会,由借款人、保证人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通过书面形式填写确认。丽水市缙云县法院目前正在推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送达地址确认前置制度,系将诉讼阶段中由当事人自行提供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工作前置到贷款办理阶段,由相关金融机构在与借款当事人办理金融借贷手续的同时,即与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协议》,明确可能涉案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告知涉诉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协议》中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法院送达的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其他还有深圳罗湖法院、重庆渝北法院等也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笔者认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任何一个诉讼程序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如该方法遵循合法合理、不损害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以及诉讼经济等原则的,当得以推广。
1.送达地址事先确认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原理。
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但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的是纠纷内容为私人法律关系。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得以积极体现并得到尊重。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送达地址进行事先确认的内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就如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或约定管辖条款,只要不存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无权予以干涉。《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体现的民事诉讼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对抗主义转变的趋势,也表明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就其实体权利和相关程序权利进行处分予以尊重。同时,送达地址的事先确认,在方便金融机构送达催收通知的情况下,也保障了相对方的知情权,便于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减少因违约将产生的赔偿责任。法院诉讼文书的及时有效送达,也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即送达地址确认人)及时行使抗辩权,使其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向法院进行确认的行为,将会产生法律后果,该结论当然应该可以前推至合同当事人在诉前向合同相对方就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效力。
2.送达地址事先确认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从营商角度来看,“诚信”表现为以诚待客、货真价实、公平买卖、信守合同、偿还借贷、不做假账等。“诚实是最好的公共关系政策”,商家只有以诚待客,方能赢得顾客盈门。送达地址在订立合同时直接予以确认,同样体现了营商诚信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对于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不及时告知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规定直接彰显了诚信原则,有利于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对于打击以故意制造送达障碍为手段、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目的的当事人来说,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效果。
3.送达地址事先确认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或者说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与手段。审判实践中,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最常用的方法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而上述送达方式中,基于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性大的原因,前两种送达方式均存在多次的可能,公告送达方式更是因为穷尽了其他送达手段后仍无法送达情况下进行采用。从前述表一、表三可见,椒江法院民二庭涉金融案件的当事人增多、公告送达占比每年提高,诉讼成本也逐年增加。因此,当事人在诉前事先确定了准确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效力及于法院诉讼、执行阶段,法院通过一次邮寄的方式成功送达,将会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会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以一个涉金融案件为例,分别为未事先确定送达地址不需公告、未事先确定送达地址需公告、事先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形,假设该案件存在三个被告,对于三个被告首份法律文书的送达,以最低标准计算,只按照未事先确定送达地址情况其中一被告邮寄送达不成功后直接送达成功,未事先确定送达地址情况两次送达不成功需公告,与邮寄送达一次即成功相比较,诉讼成本将分别超出3.66倍和12倍。&&
如果案件存在多次直接送达不成功、难以确定是否公告送达以及多次公告的情形,以及考虑重复排期、再次送达传票等情形,则上述费用倍数将更大,审理周期也会相应延长。如一个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能在十五天以内审结,在一个月以内生效。而如适用公告送达,则该案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告期为六十天,举证期限为一个月,则案件将在100天以内审结,裁判文书同样需要六十天的公告期,故案件受理至裁判文书生效需180天左右,两者相差五个月。因此,送达地址的事先确认,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也减少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升了法院审判、执行效率,对于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将有着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
具体费用金额
与事先确定送达地址为基数的倍数比例
未事先确定送达地址不需公告案件
3次邮寄+1次直接送达成功
3次邮费+送达人员1小时工资+车辆折旧+汽油+驾驶员工资
30元邮费+60元工资+10元车辆折旧+10元汽油=110元
未事先确定送达地址需公告案件
3次邮寄+1次直接送达不成功+确认公告+1次公告
3次邮费+送达人员1小时工资+车辆折旧+汽油+驾驶员工资+公告费
30元邮费+60元工资+10元车辆折旧+10元汽油+250元公告费=360元
事先确定送达地址
&&&&&&&&&&&&三、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送达地址的时间、方式、内容
1.关于金融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送达地址的时间,应为签订金融合同的同时。此时,金融合同的所有主债务人、担保人均在场,有利于即时进行确认。同时,对主债务人、担保人的身份、住所状况、工作单位等情况,金融机构也刚刚审查完毕,其不易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提供虚假信息,金融机构也容易进行分辨。
2.关于确认书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金融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方式进行确认。在以合同条款方式进行确认的场合,该条款与纠纷解决条款和约定管辖条款一样,具有独立于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也可另行以书面方式单独对送达地址进行确认。比如在单独印制好的送达地址样本上填写地址内容并签名的方式,对送达地址进行确认后交予对方。
3.关于确认书的内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1)名称,可为:金融合同债务催收及诉讼、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2)金融合同编号,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金融合同的具体编号;3)确认人身份,明确其系主债务人还是担保人等;4)相关告知事项,包括填写须知、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5)、具体的送达地址,包括住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送达方式的详细情况;6)确认签名部分;7)备注内容,对样式之外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记载;8)有关送达地址确认的具体法律规定。(见后附确认书样式)
四、对于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送达地址的缺陷及救济
新制度的确立很多情况下解决了相关弊端,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会伴随着出现一定的问题和缺陷。送达制度涉及当事人权利保护与人民法院审判秩序,因此,必须要重视缺陷,不断改进。
1.对于非基于确认人原因而产生的视为送达情形。比如确认人的送达地址变更后,因突发不可抗力事件未及时告知变更情况,或者确认人因被司法机关羁押,无法告知其因被羁押而不能行使抗辩、出庭应诉的情况,等等。因此,虽然送达地址事先确认制度有很多的优势,但法院不能依赖于该制度,特别是应当建议金融合同当事人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如填写住址后再告知电话号码,在诉讼过程中或缺席开庭前,再次以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核实,以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法院差错案件的发生。
2.对于基于故意提供相对方虚假送达地址的事实未送达情形。比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确认了真实有效的地址,但该地址后来发生变化,而一方当事人也重新向对方进行了变更确认。在发生诉讼后,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是合同相对方第一次确认的送达地址,而隐瞒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受诉法院对此无从知晓,导致送达出现偏差,当事人诉讼权益受到侵害。对于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制裁。被告不接法院电话,法院说无法送达,对方有具体的地址呀,为何不能送达呢?-被告不接法院电话怎么办? _网络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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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接法院电话,法院说无法送达,对方有具体的地址呀,为何不能送达呢?
求偿还借款,说法院也没有办法,被告说打错了【实际就是被告接的】,但是法院说,立案了,比如被告说他不是当事人,法院打了,对方不收也没有办法。我应该如何办呢,晚上应该在家。法院给我打电话,我说我留的地址是正确的,法院也没有办法?我的第一步就走不通呀,但是法院今天来电话,说传达不到被告就没有办法我留了被告的4个电话
再过十五日被告的上诉期,公告送达起诉状,你交两次公告费,每次公告期限是60日法院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最后送达判决书这次,法院缺席审判,逾期后,第一次,公告期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行了、开庭传票,就选择第四种方式公告送达。然后、公告送达,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如果前三种方式都无法送达。如果还有疑问再问,留置送达;如果被告不到庭,你就可以按照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第二次公告送达判决书,邮寄送达
跟法院沟通,带着法官上门送传票。还不行,就剩下公告送达了。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不能说无法送达,法院的送达方式有很多种的。
你起诉的被告是确定的,被告是不是当事人就不是被告自己可以决定的了。送达有很多方式:1、直接送达,就是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员。直接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又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又法定代表人负责签收,或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又诉讼代理人负责。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又代收人签收。2、留置送达,就是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以上是送达方式的两种,我想对你来说足够用了,希望你早日维权成功。另外如真如你所述,可能是法院故意的不作为,其中具体原因就不好说了,你自己负责搞清楚,是吧,呵呵。如果法院就是不作为,你可以去你们当地聘个律师,让他负责做法院工作,这样就比较方便了,就是得多花钱。实在不行,你可以参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直接起诉法院不作为。还有什么疑问,我们可以及时交流。谢谢,欢迎采纳。参考资料:参考诉讼法。
1、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被告不接电话,直接送达无法实现,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如果法院答复原告说无法送达,那么原告可以到上级法院投诉;3、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机关转交。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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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工作意见 正文
法院送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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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 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 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 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 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 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 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 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 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 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 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第九条 受托法院承办人应在接到委托送达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送达事项。 委托送达事项完成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将《委托送达函》原件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受送达人信息材料、特快专递回单等材料立卷归档,办理受托事项办结手续,同时将办结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条 受托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委托法院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尽快告知委托法院补正。经催办,委托法院不予补正的,受托法院应尽快将委托送达材料以及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书面说明寄送委托法院,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退回委托送达材料应经庭长或副庭长批准。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直接送达,不得再行委托送达或者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受托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办理委托送达事项。 第十二条 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因委托送达事项发生争议,应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省法院每季度向全省法院通报委托送达案件办理情况,对超期办理和拒不办理的,予以督
办并在全省法院通报。 第十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委托送达和受托送达工作,办理接受外省法院委托送达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527533.html篇二: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 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 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 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 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 (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篇三: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的办法
***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 送达、执行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推动****各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以及基层组织的共同参与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群众联系密切、熟悉村、居生活环境、居民信息、财产状况等优势,由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法律文书送达和案件执行工作。 第二条
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根本目的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切实推动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人员选任 第三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辖区各居委会、村委会均配备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由***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聘期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聘,或职务变动后重新聘任。第四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治办或司法所的负责人兼任,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居委会、村委会主任担任。综治办、司法所的负责人、居委会、村委会之外的人员担任送达执行联络员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由区法院审核,***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及辖区派出所干警、联防队员、村民小组组长、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义务人,有责任、有义务协助做好所负责范围内的送达、执行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协助送达、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兼职补助; (三)对人民法院的送达、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 (二)服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三)不得利用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联络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妨碍、阻挠区人民法院的送达和执行工作。 第八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区人民法院宣传、贯彻落实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执行工作动态和重大举措; (二)协助区人民法院查找当事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如当事人下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及时提供给区人民法院; (三)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代为张贴审判、执行公告; (四)对区人民法院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财产、留置送达、司法拘留等其他需要见证的行为提供必要见证; (五)协助区人民法院对送达、执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暴力抗法事件予以劝阻、疏导; (六)送达执行联络员根据区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做好需要协助送达、执行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七)做好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辖区派出所及各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公司认真做好本管辖范围内入住人员的登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详细、全面。 第十条
在送达、执行工作中,区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就近确定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进行协助,确有必要时,可以请求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共同协助。 第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工作中需要请求协助的,原则上应提前与辖区内送达执行联络员联系,并明确告知要求协助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当日通知、联系送达执行联络员协助或安排其他义务人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凡需要委托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代为送达、代为张贴公告的,区人民法院应当交付相关法律文书,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三条
代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由两名送达执行联络员或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与一名其他义务人组成送达队伍,在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但必须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四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代为张贴审判、执行公告的,应将张贴后的公告拍照留存。 第十五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在每次完成送达、执行协助事项后,应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共签一式二份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登记表,以此作为发放奖补和评先评优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代为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张贴审判、执行公告的,应在三日内反馈送达结果,交还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图片、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法院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督促、考核全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每月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设立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督促、考核辖区内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综治办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室负责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由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村委会、居委会主任)负责。 第十八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在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区人民法院每半年对送达执行联络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为诉讼、执行法律常识。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人民法院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的兼职补助原则上为每人每月***元,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的兼职补助原则上为每人每月***元。 具体负责协助送达、执行的相关人员奖补标准为每协助送达、执行一起案件不低于***元。具体奖补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的; (二)提供当事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证属实的; (三)履行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职责到位的。 上述兼职补助按季度发放。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于每季度末月***日前将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登记表与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核对情况须在篇四: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民事诉讼送达的困境与破解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承接着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送达,诉讼进程能否顺利进行。当前,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更登记滞缓、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确、拒收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难”成为常态,已经真切地成为法院的一大难题。 一、
民诉法六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无奈的直接送达 在基层法院,案件受理后,向被告的送达往往以电话送达开启,原因在于当前案多人少矛盾凸出,在高强度工作压力下,要求法官就每个案件均前往当事人住所地送达真可谓分身乏术,决定着“电话送达”成为首选。然而,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送达成功与否掌握于当事人手中,因此一个案件仅领取传票一项的电话通知平均次数为3次,而其中却时常伴随着当事人的恶意拖延。在电话送达后无人领取或电话根本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送达一般会切换到直接送达的另一种实践模式――“住所地送达”。但该种送达方式成功率亦偏低。现代楼宇社会,邻居之间互相了解甚少,无法通过周围人来确认当事人是否实际居住;而小区物业建设并不完善,没有物业或者有物业但登记不全面等原因无法确认住户的真实信息;而且在被告方为的案件中,住所地送达受“八小时”限制,法院上班时当事人大多也外出工作。住所地送达中还呈现出较为普遍的现象: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家,有同住人在家,但是否受送达人“同住亲属”确认困难,在没有第三方及相应证件的验证条件下根本无法确认。二、方便与问题交织的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在送达前期应诉材料过程中运用率较低,其可以说仅是一个辅助送达手段,根据样本案件分析,其一般只适用于无法电话联系而住所地在外地的受送达人,以及电话联系后主动要求法院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后期裁判文书邮寄送达率较高,主要缘于“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建立,:前期直接送达当事人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而庭审缺席情况下;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数次通知而拒不领取判决书的败诉方;当事人要求邮寄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规定中确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为邮寄送达进一步推行与操作提供了保障。实务操作中,邮寄送达具有的绝对优势便是方便、省时,通过这种借助第三方力量送达的操作方式,可以减少承办人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时间,从而为案件的实体问题的考量预留出更多时间;同时,“送达地址确认”制度通过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后,通过原被告双方对自己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签字确认,为后续裁判文书的送达提供了便利,也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接受裁判结果时,保障无过错对方的诉讼利益,如《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由于较依赖于前期阶段对当事人的直接送达过程中的确认签字,所以其适用主要是后期送达阶段。 笔者所在H区法院,邮寄送达中适用“法院专递”的比例达到了100%,而带来的问题是,第三方行为的不可操纵性可能带来的“送达无效”的担忧,如前文的案例1、2,都涉及到了由于邮递员未完全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案件送达无效的问题。案例1中邮递员虽当事人要求将邮件留置在指定地点,但未做任何登记及后续措施以保障收件人实际收到该邮件,以致于造成后来的隐患。而案件2中邮递员的投递行为则更加让人匪夷所思,邮递员在收件人地址较远的情况下,便将擅自邮件转交给其他与当事人同村的人代收,既不合规也不合法,并直接导致了该案开庭的无效。因此,在“法院专递”的适用中,最大的问题便是法院与邮政系统联动机制的建立与邮递员在整个送达程序中地位确立问题。目前,法院与邮政系统并没有就专递送达建立任何有效配套机制,邮件回执的签收程序也不完善;一个区域内,投递“法院专递”的邮递员与送达其他普通邮件的邮递员同为一人,而邮递员也并没有经过关于“法院专递”投递的完善的培训;特别是在乡镇地区,邮递员的文化程度不高,且多为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其对邮件有效投递的责任感以及对“法院专递”合法依规投递的认识并明确,他们的思想更多的人停留在“熟人社会”的帮扶认知背景之下,这极易出现如同案件2中的委托同村人代送这类现象;另外。邮递员并非如同法院送达人员一样拥有法定的送达人地位,使得签收人不予配合等现象时常出现。 (三)难以操作的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同住家属”的具体身份无法确定,送达人并没有如同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实践中很少有同住人主动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其亲属关系,此种情况之下,送达人无从辨识其是否为亲属。;另一方面见证人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仅规了法院邀请见证人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到场见证的义务,实践中不是见证人难找,就是见证人不愿意到场见证,且现今的社会发展,已完全不同于从前的“熟人社会”,社区基层组织多承担着统筹这个大社区的管理工作,对具体到各个社区居民的住址、身份等情况也不甚了解,因此“见证人”的到场也不能起到确认身份、并见证送达的预设效果,故“见证人制度”可谓是一个“名存实亡”的制度;三、实践操作中,同住亲属经常会以受送达人已长期不居住于此地、长期不联系无法转交诉讼材料为由拒收,此情况下,有些送达人员因考虑到诉讼文书是否会实际转交至受送达人手中而放弃留置,转而公告送达,该种方式是否合理仍值得商榷。 (四)漫长而昂贵的公告送达 上文图表中显示,公告送达的案件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且样本案件中基本都记录了为何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并在无被告身份信息证明的情况下前往辖区派出所予以核对,保证案涉当事人的真实存在性。但是,这些程序的履行也无法掩盖现今公告送达的问题,那就是漫长与昂贵。《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另外公告送达的案件基本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这就需要给予当事人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再加上刊登的时间差,一个案件若适用了公告程序,那么从立案到裁判文书生效共需要约8-9个月的时间,而在其后的执行阶段也需要相关材料的公告,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漫长的等待过程。 而《人民法院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其较强的专业性和较窄的传播能力,很难让当事人实际知晓公告内容,处理强化公告送达的拟制作用和形式化特征,难以产生实际意义。1而该报的公告资费也相对较高,如下表: 200-300字加收50%,300-400字加收100%,以此类推。 在资费的影响下,公告的刊登内容则一减再减,如H区法院的判1 罗书平:《“公告送达”与司法为民》,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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