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系统怎么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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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户籍脱钩 扬州中招划定六个招生区域
【字号:&&】【】
  中国江苏网2月26日讯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将于本周六起实施,昨日,市教育部门向本报进行详细解读。
  今后,江苏中小学生学籍和户籍脱离,全面取消借读。扬州中招划定六个招生区域,市直、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科技新城归为一个招生区域,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不可转学。
  【核心提示】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将于本周六起实施。扬州在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学籍管理上有何具体做法?正在借读的学生和即将回扬州参加中考的&回扬生&又是否会受到影响?昨日,市教育部门向本报进行了独家解读。
  【新规实施】
  本周六起学籍户籍脱钩
  取消借读 只能办转学
  根据最新学籍管理规定,今后最大的变化是学籍和户籍将脱离。
  拿借读来说,学生A户籍在扬州,他因某种原因到南京借读,学籍留在扬州,人却在南京,到中考时,他可理所当然回到扬州参加中考。而如今实施了新的学籍管理方式,他的学籍不能单独留在扬州,必须跟他一起转到南京,可参加南京中考,但如果他要回扬州参加中考,学籍还得跟他一起转回来。
  因此,每个学生只有一个学籍,并与全国学籍系统联网。&借读&成立的条件没有了,只有&转学&或&不转学&的选项。
  【权威解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三种情况下可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下列三项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准予转学。
  1.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中招6个招生区域 六种情况下不可转学
  在高中阶段,基教处工作人员介绍,属于下列情况的均不准予转学:
  A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解释】在我市有多个招生区域,如宝应县、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邗江区就是招生区域,比较特殊的是,市直学校、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科技新城归为一个独立招生区域,我市共6个招生区域。
  同一招生区域内学校之间不准转学,比如扬州中学的学生不能转入扬大附中,也不能转入新华中学。
  B 民办学校不得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解释】我市一直实行该项规定,如树人学校的高中生不得转入扬州中学。
  C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解释】如省内其他市三星及以下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扬大附中(四星高中)。
  D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解释】如考生中考未达到新华中学分数线,上了其他高中,不得再转学进入新华中学及分数线高于新华中学的其他高中。
  E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解释】如在南京上了一所普通非重点高中,不得向我市三星以上学校如邗江中学、新华中学等转学。
  F 在休学期间的。
  【说明】在高中阶段,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另外,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影响追问】
  正在借读的学生咋办?
  小学初中两种选择,高中生自然过渡
  既然我省全面取消借读,那么现有的借读生该怎么办?
  市教育局基教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的现正借读的学生,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将学籍转入所借读学校;二是离开借读学校,回到学籍所在学校。
  而对于高中阶段正在借读的学生,将进行自然过渡,随着他们借读过程的结束而自然结束。
  &回扬生&是否受影响?
  学籍转回扬州,即可参加扬州中考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科负责人李刚表示,根据新的学籍管理规定,对&回扬生&影响不会太大。
  &根据新规,&回扬生&只要将学籍转回扬州,即可参加扬州中考。&不过,多数在外地念书的学生基本都可在外市参加当地中考,只有如北京、上海等地,由于对外来人口限制较多,参加当地中考有较多限制等,才选择回扬州参加中考。&因此,每年回扬应届生并不多,也就两三个人。&
  不过,回扬往届生数量相对多一些。对这一部分学生,影响也不大。&他们已毕业了,只要凭毕业证书即可报考,考上后重新获得学籍。&
  【相关链接】
  转学手续&四步走&
  符合转学条件,基本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由接收转学生的学校开具证明,证明其同意接收。
  ■第二步:由转入学校所在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盖章。如需要转学到江都小学,需江都区教育局盖章接收;小学阶段均由所在县(市、区)负责接收。中学则由市教育部门(市直学校)及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步:由转出学校开具同意转出证明。
  ■第四步:由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在不跨省前提下,转学流程不超40个工作日,但如跨省转学,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中小学生学籍户籍脱钩 扬州中招划定六个招生区域
作者:&&编辑:贾晓君、娄静
在经过了连续几天的暴雨之后,南京溧水区的多处农田被毁,房屋被淹,防汛形势非常严峻,当地也启动了防汛的紧急预案,一共6000多人奋战在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来到溧水区灾情最严重的洪蓝镇青锋村,这里也是石臼湖的西北圩,积水已经没过了人的脚踝,很难再往前行走了。为了到达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乘坐村民们的小船前往,经过十多分钟的行程后,终于来到了大堤上。
题图为暴雨中的南京、苏州、常州街头。苏阳王建康陈ド阕蛉眨叽竟费と嗽闭谧急阜姥次У参镒省U沤芸捉萆鄣ど惚┯辍⒋蟊┯辏〗刂2日14时,太湖水位4.48米,超警戒水位0.68米。苏南运河常州、无锡和苏州水位分别为5.62米、5.08米和4.71米,分别较前一日上涨1.04米、0.81米和0.61米,超警戒水位1.32米、1.18米和0.91米,其中苏州站超历史最高水位0.11米……1日、2日,我省江淮之间及沿江地区普降暴雨、大暴雨。
考完的学生们走起了红地毯赵杰摄英国脱欧、巴黎恐怖袭击、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二孩政策……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热点昨天都出现在了南京外国语学校2016小升初英语能力测试题中,不过,很多都是作为背景出现的。校方表示,知识面广、学习能力强的孩子有望取得好成绩。据悉,今年有近2700名小学毕业生参加考试,将录取340人。因为南外小升初明年改面测,今年是笔试的最后一年。
最近的南京梅雨天潮湿闷热温度高,不少乘坐地铁的市民都在途中出现意外,有的是因为低血糖引起眩晕,有的甚至出现了中暑症状。地铁警方提醒,颅脑疾患病人、老年人以及体质不好的乘客乘坐地铁出行时,尽量避开早晚高峰,随身携带一些防暑药品和补充能量的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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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转学籍的,你高中学籍永远是这个地方的,也就是说,你工作毕业证书就是这个学校的。
不可能转学籍的,你高中学籍永远是这个地方的,也就是说,你高中毕业证书就是这个学校的。
不相信去问问度娘
可以转,我今年高二刚转回来的
学籍不好转,可以到其他学校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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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我市中小学生将有属于自己的学籍号
日08:24  
  (中国江苏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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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都将有属于自己的19位数的学籍号,作为其在学校就读的特有身份标识。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教育部门获得的信息。
  市教育局基教处的同志介绍,以往我市各地的学籍号位数并不统一,比如市区学生的学籍号位数就是12位。但从今年开始,学籍号将按全省统一的规定,设定为19位数。其中1-11位为学校编号,12-15位为学生的入学年份,16-19位为该生在学校流水
  从今年秋学期开始,各地新发放的但未标明19位学籍号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及有关学籍证明将一律无效。
  我市还将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包含学生所在学校名、姓名、性别、入学年份等一系列就读的重要信息。今后,凡没有建立电子档案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发放毕业证书、出具有关学籍的任何证明。
  (扬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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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处)
党委办公室
保卫部(处)
校长办公室
研究生处(院)
自然科学处
人文社科处
成教处(院)
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办公室)
海外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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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测试中心)
科技产业处
发展办公室
后勤服务集团
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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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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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大教[号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缴费与注册
&&& 第一条& 凡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携带的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教务处或院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三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后,领取校徽、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申请重新入学,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签发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到校医疗中心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缴费、注册与选课
(一)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全学年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如因助学贷款未到位等特殊原因需暂时缓交学费的,需制定交款计划,并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章,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注册。
(二)每学期开学初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注册中心注册,注册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持学院证明到注册中心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生注册后方可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未注册的学生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
二、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均须接受考勤。凡教学计划或选课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及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六条& 学生按年级编班称为“行政班”,按每门课程所选读的学生编班称为“教学班”。行政班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一学期一门课缺课1/3或旷课3次,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成绩记“0”分。班主任每周末填写《学生缺勤报表》送院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各学院每月公布一次学生缺勤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请假的天数不包括节假日,二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二天、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两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者,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及时报告班主任,以备查询。学生离校实习期间的考勤与请假办法由各学院规定。
第九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向班主任销假。须续假者仍需按第八条办理,并附有关证明。
&&& 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未准假而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一)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
(二)实习、劳动、军训等,一天按4课时计;
(三)校、院规定参加的非教学活动每2小时作1课时计;
(四)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旷课1课时计。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的形式为考试。考试的形式一般为闭卷笔试,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课程考核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凡未经选修核准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不记学分。
&&& 第十二条& 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学期评定成绩,并取得学分。
&&& 第十三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
&&&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五级记分成绩
百分制成绩
(二)课程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数)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
(三)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四)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奖学金的评定和审查学生可否提前选修课程、免修课程、修读副修专业及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学位课程平均绩点是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因校际间学术交流的需要,根据本校与国内外其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是否保留学籍应根据两校的协议,其在外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记载。
(二)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未规定互认学分,学生返校后可向学生所在学院出示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并随班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该,通过后按实际成绩记载。
四、缓考、旷考?
第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所选课程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假者,须持校医疗中心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校医疗中心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三)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该课程补考时同步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不再补考,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重修。公共选修课没有缓考。
(四)各类任选课如被批准缓考,可在下次选课时改选其他任选课,但必须参加听课。?
第十六条& 旷考&
&&&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均作旷考处理。
&&& 学生旷考,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
五、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七条& 重修
(一)课程考核或经补考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重修合格方可取得学分。必修课考核或经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课程考该不及格经重修及格,在学校的教学档案中记录不及格分数及重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绩点。学生个人档案中的成绩单仅记录重修后的成绩及相应的学分绩点。已及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这种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及学分绩点按二次考试的高分记载。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应按时听课。若听课时间冲突,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程不能免听),经学生所属学院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四)学生毕业(结业)离校后返校重修的按教育成本收费。
第十八条& 免修
(一)对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已经取得学分,而且已修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时提出免修申请。申请者须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记录、作业等有关材料,于开学一周内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交纳费用后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者,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二)凡工科专业性实习,已达到同类工种二级技工以上水平者,可申请免修。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军训、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类课程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各类课程实习(见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九条& 免听
一、对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
二、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但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部分学院按专业大类或学院招生,在一、二年级按照学科大类组织基础课教学,在三年级由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学校根据学生的志愿、基础课学习情况和专业发展潜力确定学生的学习专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符合我校本科生转专业条件者;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于发挥专长者;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按不同招生性质入学者;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或学习成绩已符合退学规定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个人原因需转专业或转学者,须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区别情况,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取得转出专业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在学院内转专业,须经主管院长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拟转入其他院校者,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专业、转学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学手续在每年1—2月份,5—6月份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校内转专业的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同意转入前告知学生有效学分、编入相应年级。
学生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学生转专业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转入专业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学科基础课程和通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二)其它课程学分,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 凡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由学籍管理科参照上述规定确认已修学分。
&&&&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应将学籍异动前后的学习年限合并计算。
&&&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妥有关手续者,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七、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伤、病等经校医疗中心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养、治疗超过六周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累计年限与实际学习年限总和不能超过允许学习年限。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亦无效。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学生在收到教务处发给的《学生休学通知单》后必须在两周内持该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完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后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因伤、病休学除外),须中途停学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学生停学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停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停学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或结束前两周内办理。
(二)停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停学以一年为一次,可以连续停学。停学累计年限与实际学习年限总和不能超过允许学习年限。
(三)停学学生只保留学籍和户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任何待遇;停学学生必须离校,停学期间不允许听课,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得学分;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四)学校收回停学学生的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发给其停学证明书。
(五)停学学生复学后,在校学习须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停学。
(六)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三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持《学生复学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论处。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肝炎病患者还需有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作体格检查。停学期间因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标准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四)因出国办理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持省教育厅自费留学办公室建议复学的通知。
(五)休学或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六)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复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七)学生休学或停学(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复学,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八、学制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可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 第三十一条& 学习有困难,或需要学习两个专业,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八年(五年制本科九年)。
第三十二条& 凡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须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三条& 对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的学生,由学院审核,教务处签发,给予学业警告,并以“学业警告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予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或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可予以试读。试读必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试读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
(二)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或试读合格后再次出现第三十四条第1款的情况者,应予退学,原则上可给予一次退学试读机会,但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退学试读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合格后,可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 退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立即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不予试读
(一)在退学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验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四)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十、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须交清全部学习费用。学校受理学生提前毕业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6月。毕业证书、注册手续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副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副修专业规定的,发给副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校学习年限分别达本科8年(五年制本科9年)、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申请再次重修和换发证书。
(二)未达允许学习年限的学生:(1)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编入相应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2)领取结业证书,在允许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到期者,作结业处理,考察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未就业者由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其确已改正,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换发日期。
第四十五条& 已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的学生,或已获得40学分以上的学生,不具备毕业或结业条件而退学者,可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完一年级课程的学生退学,可申请发给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由本人申请,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由教务处核发。
第四十六条& 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按专业)编造名册,经主管院长审查签章,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学院在教务处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学籍管理。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二○○七年一月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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