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肉割伤是轻微伤鉴定标准还是轻伤

受伤后被鉴定为轻微伤是什么意思?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宁昀
  问:我有位朋友是名司机,最近被醉酒的乘客打伤,后被鉴定为轻微伤,请问轻微伤是什么意思?有相关鉴定标准吗?
  答:按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其中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列明了损伤程度分级内容,如眶内壁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咽喉软骨骨折、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等均属于轻微伤程度内容。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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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力度,指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活动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4月24日上午,最...&&nbsp轻伤变轻微伤,他想要回赔偿款_九版_金华晚报_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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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变轻微伤,他想要回赔偿款
提示: 小华和吴超是浦江一家家纺厂的工人。去年10月10日,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愤怒的小华伸手就是一拳,导致吴超的右眼眶受伤,当时经公安鉴定为轻伤。
小华和吴超是浦江一家家纺厂的工人。去年10月10日,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愤怒的小华伸手就是一拳,导致吴超的右眼眶受伤,当时经公安鉴定为轻伤。知道自己犯了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小华选择了逃跑。然而天网恢恢,今年8月12日,小华被公安抓获。
这下可急坏了小华和家人,为了能将小华取保候审,他们开始积极地与吴超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很快,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小华一次性赔偿吴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800元,吴超对小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小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自此以后吴超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小华主张任何权利,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事后,小华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吴超也出具了谅解书。
然而4天后,对吴超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结果却显示吴超的伤不构成轻伤。原来,2014年出台了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按照其规定,吴超的右眼眶内壁骨折属单纯性骨折,无需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也就是说小华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8月26日,公安作出对小华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小华被释放。顿时,小华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这钱不是白赔了吗?
9月12日,小华起诉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之前和吴超签订的调解协议并由吴超返还51800元赔偿款。
&当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以吴超构成轻伤,我构成故意伤害罪为前提的,但是现在他不构成轻伤,我也不构成犯罪,调解协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所以吴超理应退还赔偿款。&法庭上,小华振振有词。
经过一番辩论,小华只愿意赔偿吴超实际的损失,事实上,吴超受伤后住院半个月,支付治疗费3600元。
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的行为侵害了吴超的身体健康权利,小华应对吴超受伤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吴超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小华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来源合法,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除写明由小华一次性赔偿吴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另写明由小华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现虽查明吴超住院期间的治疗费为3600元,但小华自愿支付给吴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通过计算医疗费用加上吴超不能在厂内做工产生的误工费、受伤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额,与51800元相比较,该笔赔偿款并没有明显过高,应认定为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不存在小华因过失(缺乏注意)而误解或已支付的赔偿款数额明显过高,从而损害了小华的利益的情形,应予以认可,不应予以撤销,小华已支付吴超的赔偿款51800元,亦不得要求返还。近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许聪 周轩)& & 编后:刚满而立之年的小华(化名)因一时冲动将同事吴超(化名)打成轻伤,为减轻刑事处罚,他主动赔偿对方5万多元。然而4天后,经鉴定该同事的伤不构成轻伤,他想反悔了,向浦江法院起诉,要求拿回那笔赔偿款。理由太无理,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吴超的伤情经第二次鉴定不构成轻伤是因为适用了新的鉴定依据,并不影响小华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许聪 周轩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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