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市协议完成到2014年共完成多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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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编办、人社局、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市直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转企或关闭,下同)中职工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节点的确定

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节点,是指事业单位改革的截止时间,它是测算改革成本的基本依据。由于事业单位行业门类繁多,情况复杂,国家和省对各行业改革的要求和完成的时限不同,因此,具体行业(单位)的改革时间节点,根据各行业情况,由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分流的途径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分流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所指职工,是指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时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原编制内的离退休职工以及编外聘用人员。

凡在改革时间节点前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和条件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原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待遇不变,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生活补助费)有关政策办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离休人员统一由其主管部门管理,退休人员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逐步移交社区管理。未正式移交前,仍由主管部门管理。

(1)提前退休的条件:至改革时间节点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在岗职工(国家和省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单位改革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日期从确定改革时间节点的下月起执行。

(2)提前退休的待遇:所在事业单位改革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审批档案退休费,并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国家和省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前退休期间的生活费可以按核定的档案退休费发放,如改革单位按核定的档案退休费发放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办法,协议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改革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中(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下同)按核定的生活费计提总额,一次性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月拨付。

批准提前退休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国家、省、市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增加退休费(生活补助费)时,按提前退休时的岗位和工龄调整其档案退休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个人免交养老保险费,但增资部分此期间不享受,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事业单位正常退休职工执行同一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提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实行分段一次性征缴,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法定退休年龄前,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当月基数为标准,按在职人员第一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其中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补齐缴费年限。

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编在岗职工或虽然符合条件但不愿提前退休的在职在编职工,原事业单位身份不再保留。单位改革后,原事业单位职工可自主选择去留,或通过双向选择,或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

在编在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照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档案工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省、市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工作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所需费用从资产置换资金中列支。

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身份置换后,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的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身份置换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到企业再就业但保险关系没有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的,其在企业再就业期间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全部转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其与本人对应时段应缴纳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仍由本人补齐。

改革单位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和因公致残及因职业病,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改革单位提供相关法定材料,按管理权限报批。

单位改革后没有就业的职工,其就业纳入市再就业工作范畴,享受积极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转为新体企业的,原在编在岗事业单位身份置换职工重新聘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0%。

对生活困难的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在《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小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上提供便利。

编外聘用人员因单位改制或关闭,其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社会保险手续的接续

1.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提前退休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免于征缴,单位交纳部分,原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3%、原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1%比例计提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保险金总额,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机构。提前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金,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标准一次性缴纳,法定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一次性缴纳。

2.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第三十条之规定,改革单位至今未参保的,应按规定的参保时间补缴保险费。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由改革单位为其办理失业备案,职工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我市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改革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补交失业保险费。

4.事业单位改革后,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有关改革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改革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名册、批准享受待遇的文件依据等,及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改制后事业单位社保登记证件,完善社保手续。

5.事业单位改革前已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身份置换人员持《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办理失业手续后,可向相关经办机构申请代理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再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6.原事业单位中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有实际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如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述养老保险手续接续等执行国家和省新的规定。

四、人事管理模式的变更

1.事业单位改制后,人事管理应由事业单位模式变更为企业管理模式,应及时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改制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人事关系转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市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分流工作实施意见》(合编办〔2010〕28号)不再执行。

2.本《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险、经费保障等事项,分别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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